从一起民间借贷案说汉代女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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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发生着变化。从昔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居家“大婶”,到竞技职场的“女汉子”“哥”甚至“爷”,这些称谓的巨变,也见证着其社会角色的演变。其中,汉代在中国历史上承上启下,其各项规章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当儒家思想在汉代开始成为封建统治集团治国理民的指导原则,儒家所倡导的伦理规范也开始与法律紧密结合,从而对汉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产生影响。可以说汉代女性的法律地位是复杂、多层次的,一方面在立法上尊奉男尊女卑的原则,一方面在刑罚的实施上又给“卑弱者”以一定的宽宥。但此后,随着礼与法的结合日益紧密,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日益沦落。这期就让我们去了解下那个时代的中国女性地位到底如何?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在我国一直有夫唱妇随、男耕女织的传统,在古代法中,则强调夫尊于妻。汉代就有了夫休妻的“七出”,妻子是丈夫的一种从属的关系。这期我们要说的是一个西汉时期的诉讼案件,是妻子为丈夫讨要烽燧大鼓的案子。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古代妻子的地位,至少汉代还是可以和男性一样,为了家庭从事相关的劳作,有点像现代的职业妇女,是“出得了厅堂”的。
居延汉简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在内蒙古和甘肃境内被发掘的,主要反映了汉武帝时期至东汉初年当地的一些“琐事”,内容包括书籍、档案、书信、法律文书等。下面就是被命名为《女子齐通耐所责秦恭鼓事》简。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万岁候长宪□燧谨召恭诣治所,先以证县官城楼守衙 而不更言请,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恭辞曰:上造,居延临仁里,年廿八岁,姓秦氏。往十余岁,父母皆死,与男同产兄良异居。以更始三年五月中,除为甲渠吞远燧长□代成则。恭属尉朱卿、候长王恭。即秦恭到燧视事,燧有鼓一,受助吏时尚。鼓常县坞户内东壁,尉卿使诸吏旦夕击鼓。积二岁,尉罢去,候长恭免,鼓在燧。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徙补第一燧长。至今年二月中,女子齐通耐自言责恭鼓一。恭视事积三岁,通耐夫当,未□□□□鼓□将,尉卿使执胡燧长李丹,持当燧鼓诣尉治所。恭本不见丹持鼓诣吞□远,爰书自证,证知者李丹、孙诩皆知状,它如爰书。□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万岁候长宪敢言之:官记曰:第一燧长秦恭,时之俱起燧取鼓一,持之吞远燧,李丹、孙诩证知状,验问,具言前言状。·今谨召恭诣治所验□……皆知状,恭不服取鼓,爰书□

其内容大意是:建武四年三月十六日,万岁候长接到甲渠候官的文书后,开始调查女子齐通耐所说的燧长秦恭曾从她的丈夫,叫当的人所在的俱起燧取了大鼓一面,拿到吞远燧事,于是就去向秦恭验问核查。秦恭对于取鼓事不服的陈述形成了一份文书(自证爰书)。三天后(十八日),秦恭对于所谓的取鼓事的证词未变。万岁候长于是将验问秦恭的证词上呈给甲渠候官。
烽燧,我们都挺熟悉的。周幽王烽火戏诸侯中,就有烽燧大鼓的说法。《史记》卷四《周本纪》记周幽王为博褒姒一笑,竟“烽火戏诸侯”,其中说到:“幽王为熢燧大鼓,有寇至则举熢火。诸侯悉至,至而无寇,褒姒乃大笑。幽王说之,为数举熢火。”这个鼓就是军事中用来传令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鼓舞士气,比如抗金名将韩世忠的妻子梁红玉有上阵击鼓的故事。
另一方面,鼓亦可作为烽火制度中传递信号的工具。 “为熢燧大鼓”,显然是以鼓的声音、烽火的信号起报警的作用。
吴礽骧先生在《汉代蓬火制度探索》一文中曾论及边关的“鼓”的作用时,说到:“敦煌、居延汉简中,……文献中,……均有蓬鼓、表鼓、旗鼓等并用的记载。但居延、敦煌汉简的蓬火品约中,却无击鼓示警的规定。或许鼓仅用于攻战和野战,而不用于边塞候望报警。在河西汉代烽燧遗址的田野考察中,我们亲身体验到,在广漠无垠的戈壁沙漠中,音响传播效果极差,故鼓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加之戈壁气候,四季刮风,远距数里的烽燧之间,鼓声是难以起到报警作用的。陈梦家先生认为,‘鼓似限于报时报平安’,此言或许是确当的。”
既然鼓有那么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何“取”鼓成了一个案子,还被反复验问。但是问题来了,为何是那个叫齐通耐的女子?即便齐通耐的丈夫当有可能就是俱起燧的燧长。为何是妻子替丈夫告,还能告到甲渠候官那里。而且,此处并没有对这个女子的身份进行过怀疑,就说明女子的诉讼地位是获得承认的。还有一种可能是这个大鼓本来就是由燧长的妻子保管的。无论何种猜测,我们都可以肯定至少汉初,妻子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是可以得到与男子类似的法律上的“尊重”或承认的。在居延汉简中还有其他女子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的记录。如在《建武三年十二月永不当负驹册》中,守塞尉放“今年正月中从女子冯□借马一匹从驹”后,因故产生纠纷的。“女子冯□”竟借马给边塞屯戍人员用于军事活动。
也许女子的地位并不是个好现象,这也间接导致了女子权利的剥夺。《汉书》有记载关于女子被征服劳役的事件,如惠帝三年,曾征发长安六百里以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但是《二年律令·徭律》明确规定女子是不用服徭役的。“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看起来“山高皇帝远”的事情还是从古至今都有发生的。我们由此还可以怀疑这些在边关的女子是服役在那里的当地人。既然都是服役的,女子保管一些器具,也是合理的。
虽然说汉代女子的地位比较高是好事,但并不等于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关系就是两个独立的人,仍然是夫荣妻贵,一损具损,甚至可以说是“夫妻齐体”,我们之前也说到过,丈夫犯罪,妻子就要连坐,比如“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二年律令·收律》)有学者甚至发现,还有妻子连坐,丈夫的父亲不需要收监的例子,在张家山汉简中,有个人因盗窃牛被黥为城旦,他的妻子也被收监了,但是他的父亲没有被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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