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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六)
不翼而飞的保险金

吴 海/ 文 何忆雯/ 图

一天傍晚,保安小王正在小区后门执勤时,看到一向车进车出的冷先生拎着包步行进了小区。
小王问道:“冷先生,今天没开车上下班啊?”冷先生说:“前两天不当心把车蹭了一下,这两天送修理厂了,走路上下班,也算锻炼锻炼。”小王说:“怎么最近发生事故的人这么多,开车出门在外还是要当心一点。”冷先生叹气道:“哎,这个怎么当心,飞来横祸,我好好地在我的道上开,旁边的车突然变道插进来,我踩了刹车还是撞上去了,好在碰擦得不是很严重。”小王说:“那对方全责啊,你倒是也没什么损失。”冷先生苦笑了一声道:“对方全责又怎么样,

我的车刚换没多久,现在车头前面都要重新喷漆,关键还耽误我用车。为了这事,心烦得很,现在家里两个小孩上学我也不能送他们。”小王关心道:“修了多少钱啊?”冷先生说:“对方全责,他的保险公司定损要两万呢!要知道我的是新车啊!对了,你问到这个正好提醒我,我要催催对方保险公司快点把理赔的钱打给我。”
冷先生说着掏出电话,拨通了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号码:“您好,我是xx 号的车主,想问下我的保险金什么时候能给我?……”冷先生正打着电话,片刻之后却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钱汇到了对方账户,冷先生一脸不解地说:“我没收到啊,对方也没联系过我啊!那我现在只能问对方要了吗?”电话挂断后,冷先生向小王抱怨道:“保险公司难道不应该把理赔款直接给我吗?怎么现在直接给对方责任人了?”小王说:“那你快点问问对方,让对方尽快把钱款给你。”
冷先生干脆站到一边,拿出了事故认定单,按照上面的电话打了过去。可是打了好几通电话,就是没人接听,这下,冷先生更着急了。过一会儿再打时,谁知对方号码竟成了空号,明显是将冷先生“拉黑”了。
这一情况让冷先生措手不及,可一时又没有其他办法,只好气恼不已地回了家。
过了几天,小王和李队长又看到冷先生,小王关心道:“上次的理赔款对方给到你了吗?”冷先生苦笑一声说道:“哼,对方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人间蒸发了。我只好自己出钱先把车修了。”李队长之前听小王说起过大致情况,得知冷先生无缘无故地吃了亏,也为他打抱不平:“这件事明显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啊,怎么能将理赔款直接给到对方呢?”李队长的朋友曾经碰到过类似的情况,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接着说道:
“你拨通保险公司电话,我来跟他们理论理论。”
电话接通后,不出意料,对方保险公司表示自己已向对方责任人赔付过了,所以不可能再向冷先生理赔。李队长说道:“你们公司怎么操作的我不管,但我告诉你法律怎么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现在你们公司在对方责任人没有提供汽车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支付冷先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将理赔款汇入他账户内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再说,作为保险公司,你在向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当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将理赔款汇给对方责任人,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你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们不将赔付款给冷先生的话,我们就法庭见吧。”被李队长这么一说,电话那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沉默,过一会儿回应道:“这件事我们需要跟领导商量一下,过一天给您答复好吗?”电话便结束了。
过了两天,冷先生来到保安室,对李队长和小王感激地说道:“李队长,你那通电话可帮了我大忙了,他们第二天果真给我回电话了,说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对方的做法欠妥,愿意向我再次支付相应的理赔款,让我今天把单据提供给他们!真是太谢谢了。”
李队长乐呵呵地说:“小事小事,能帮上忙就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法条释义:

机动车事故的无责方可以直接要求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向自己进行赔偿,不一定要先将钱赔给责任方,再由责任方转交给无责方。这样可以避免责任方拿了钱后不进行赔偿。如果发生了这种极端情况,无责方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从而避免自己的损失。

法律资讯(2017年9期)

民办学校被明确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今年9 月1 日起施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新机制。《通知》明确,今年9 月30 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到今年年底,前4 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 左右。

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可折算为学分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今年9 月1 日开始施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新规的亮点具体包括,大学新生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学分不因退学而作废,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等。

全国“月子中心”实施统一标准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自今年9 月1 日起施行,从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对我国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特点在服务的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全国4000 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

境外刷卡超千元信息需上报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施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
自今年9 月1 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所谓1000 元的额度,只是对银行上报信息的要求,而不是限制个人在海外消费额度。

外卖有了行业规范标准

今年9 月1 日起,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发布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商户应在10 分钟内确认订单;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配送员应年满18 周岁;配送员禁止收取小费行为等。《规范》条例要求外卖配送服务队伍要规模化,配送人员使用的配送车、配送箱、头盔等都要符合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新规施行

经上海市市政府第1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第55 号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年9 月1 日起施行,共6 章42 条。对适用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方的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范,详细解读请见本期“今日说法”栏目。

上海敲定优先发展生物医药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于今年9 月1 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优先发展生物制品,重点推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抗体偶联药物、新型疫苗、蛋白及多肽类生物药等产品的开发,加快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基因治疗相关技术研究,带动上海生物制药产业快速发展。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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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相杀,竟然动火?!

张鑫烨/ 文


最近一则“每月给你十一万,老公从不回家”的微信推送成了朋友圈的热门话题,同时引发出来的还有夫妻感情关系与婚房归属的讨论。本期这里不讨论修订后的《婚姻法》,夫妻感情纯粹靠两个人的经营,即便感情破裂,分割财产,也没有必要闹个你死我活,今天就与大家分享几个与婚姻相关的火灾案例。
案例一,2016 年1 月,位于长宁区某小区,一老式小区的六楼房屋半夜突然发生火灾,据调查,是该户男主人放火烧毁了自己的婚房。
案例二,2017 年5 月,位于浦东新区的某小区,一房屋发生火灾,据调查是该户的女主人以“烧给阴间的自己”为名,开煤气放火烧毁权属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并试图自杀。
这两个案例的主角真有点让人不明白,为何一言不合不是动刀杀人就是放火烧房子?房子可以是一个人出全资购买的,是个人的财产,但是烧房子与扔垃圾、撕纸、分家不同,随时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随时都可能触犯刑法。不要说烧房子,就是烧锡箔、烧垃圾,如果控制不好,也可能涉嫌“失火罪”。

罪与罚,危害公共安全

在之前的几期栏目中就说过我国刑法对于放火行为本身是否入刑,关键就看这个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人在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烧毁自己的财物,结果不会引起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那就不构成犯罪。比如清明节烧锡箔祭奠先人,或者有的学生考试结束后烧书。但是,即使一个人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因为自己控制不好或者应该意识到火势可能蔓延却不加以控制,结果引起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那仍然构成放火罪。失火罪也是同样的判断标准。
我们就以烧纸钱祭拜先人为例,“2012 年4 月3 日,湖南保靖县毛沟镇白坪村村民向某某因祭祖燃放烟花,造成山火,损失严重,构成犯罪。2014 年2 月24 日,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
世间的事总是千奇百怪,案例二中的嫌犯说是要自杀,该如何认定呢?据报道,该名嫌犯到案后,口口声声说:“因为自己并不是故意放火,而是打算开煤气自杀,要在死前给将要到阴间的自己烧点东西去。”究竟自杀自焚是否算放火罪,其实宗旨只有一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解释,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如果一个人躲在角落里,四下无人无财物,用一种很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的确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案例二中的女主人,点燃煤气,造成整间房间火苗乱窜,楼道里浓烟呛人,整个老式居民楼里住的都是行动迟缓的老年人,这样的自杀行为,当然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

放火与失火,全在主观认定

看到放火和失火这两个词,很多读者都会说,放火罪是故意的,失火罪是过失的。对于使用放火行为,根据主体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 条对法定刑作了规定。如何认定主观因素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案例一中的嫌犯到案后说:“我点燃床单就是想让他们(他丈母娘与他母亲阿姨等人)不要吵架了,烧房子吓吓我丈母娘,让她把房子快点卖掉。”
这样的主观心理,我们可以理解为,他是明知点火烧房子的危害,而且主观目的就是烧毁房屋,而且他也很清楚烧毁房屋的危害和结果,并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威胁丈母娘卖房子)。他的行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没有预见。所以构成放火罪是罪刑相适应的。
根据刑法第15 条第1 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假设案例一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只是因为怒上心头无意中点燃了床单,不知道会烧毁房屋那么严重,而没有及时扑灭,致使房屋烧火,那就可能构成失火罪。
刑法第114 条与第115 条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于第114 条,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 条,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两个案例中的嫌犯幸好没有因为放火行为造成邻居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还可以适用于第114 条。但是刑罚虽不重,但民事赔偿可不一定轻。

附带民事赔偿,“债有头”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犯罪嫌疑人烧毁的都是自己具有产权或产权份额的房屋,也就是都是烧自己的房屋,还没有殃及邻居,所以并不存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没有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但是如果他们烧毁的不是自己的房屋,而是出租屋,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房东即房屋的产权人就是受害人,法院会根据情况给予犯罪分子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三,“90 后”情侣因感情问题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发生口角,在二人争吵过程中,女友一怒之下用打火机将床上的被褥点燃,而一旁的男友也未能及时制止女友的行为,最终导致合租在这间房内的另外两名年轻女孩被起火后产生的浓烟呛死。
案例三就比之前的案例更加触目惊心了。法院最终认定,女方在凌晨时分在群租居民楼内放火,致二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并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且结合其悔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男方的过失行为(疏忽大意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导致火势蔓延,酿成火灾,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
至于赔偿,首先这起案件的受害人除了丧身火海的两名年轻女孩,还有房东。根据《刑法》第36 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 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三中,被害女子的法定代理人及遭受经济损失的房东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于被告有没有经济实力赔偿是执行的问题。

注意诚实守信:过火的房子再卖

如果是案例二,那个被火烧过的房子,如果要出售,新的买家是否可以要求那个放火的男子赔偿,因为房屋被火烧过,无法实现居住的价值。这个就要看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承诺是否有效。我们一直强调买卖合同是民法的问题,也就是私法,意思自治优先。
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受损的房屋的确可以出售,但是在出售时一定要告知买家,只要卖方完成了“先合同义务”,无论房价是高还是低,受损多严重,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达成的协议还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法规,那合同就是有效的,买方在之后觉得房屋遭受火灾不吉利等等原因,都不能再主张所谓的赔偿或者损失了,一码事归一码事嘛。
但是如果卖方隐瞒了事实的真相,比如事先粉刷了受损的房屋、隐瞒房屋在火灾中发生了人员死亡案件等,那就属于“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对方合理利益损失的责任。我们假设,案例二发生后,这家人要卖房子,明明房屋已经过火,但他们隐瞒了这个真相,买方多次看房,提出异议,都被隐瞒过去了,买方购房后听邻居说起这起火灾事故,觉得被欺骗,即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卖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假设买家本来是想购置这套房子作为婚房的,里面有火灾和刑事案件在,自然觉得不吉利,的确有违传统的风俗,但买家并不想取消购房合同,并不想撤销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时候,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赔偿。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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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灾难的洗礼中成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印发《防震减灾规划(2016-2020 年)》

谭 婧/ 编辑 IC/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防震减灾规划(2016-2020年)》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
印发时间:2017年1月

8 月8 日,一则消息划破了夏日夜晚的平静:21时19 分46 秒,四川省北部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由于正值暑假旅游旺季,九寨沟作为全国著名景点,吸引各地不少游客前往,这样突如其来的天灾让国人揪心不已,更让人想起短短9 年间这片有着“天府之国”美誉的土地经历的几次强烈地震。这些灾难带给国人巨大的伤痛,也让国家和民众学习着应对自然灾害时的从容冷静。
与9 年前的汶川地震相比,这次的地震预警更加及时先进,救援能力和效率有了显著提升,物资条件、民众理念更是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和增强。在地震的满目疮痍中,九寨沟地震的一系列抗震救灾行动让我们感到欣慰和振奋,也给防震减灾工作带来更多期望。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联合印发《防震减灾规划(201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十三五”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这对指导我国“十三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防震减灾,我们面临新形势

干旱、洪涝、台风、地震……除现代火山活动外,几乎所有自然灾害都在我国出现过。尤其是近些年相继发生的重特大地震灾害,让国人越发了解地震这种自然现象。由于我国地处欧亚地震带和环太平洋地震带之间,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震灾严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十三五”期间,我国震情形势依然严峻,西部地区仍然处于7 级以上强震的活跃时段,东部地区存在发生6 级以上地震的可能。
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威胁严峻,社会公众对地震安全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不仅如此,地震也极度破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的部分重点区域和新型城镇化规划中的部分城市群涉及7 级或7 级以上强震潜在震源区域,一些支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重点科研设施和装备等面临着地震灾害风险,特别是如核电、大型石化基地、高坝大库等所在区域,一旦发生地震危险,其损失和影响不可低估。
这几年,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雅安地震、鲁甸地震都曾留下伤痛回忆,却也让我们在一次次灾难中成长起来,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在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地震基础调查探测、科技创新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规划》正是《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防震减灾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主要基于我国多震灾的国情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现状编制,全面提高我国抵御地震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健全防震减灾救灾机制,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防震减灾,我们确立新目标

经历过中华大地的几场阵痛,没有人比我们更知道什么叫多难兴邦、众志成城了。虽然我们无法阻止地震的发生,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个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采取有效的预警和应对措施,把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迈进“十三五”时期之际,《规划》也为这一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确立了主要目标: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体系效能显著;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科技创新驱动更加有力,公众防震减灾素质普遍提高;现代化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乡抗震能力显著提升;地震灾害对国家经济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明显减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求。
从空白到多渠道传播,四川阿坝州防震减灾局、成都高新救灾研究所等多家部门,为研发推广地震预警信息系统做出了卓越努力,比如就在九寨沟地震来临时,汶川电视台突然中止电视节目,并在屏幕上打出地震预警信息倒计时,为当地群众赢得了宝贵的撤离时间。在《规划》中,地震预警的目标再度提高,要求达到全国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 级、中东部地区震中定位精度优于5 千米,提供重点地区分钟级仪器地震烈度速报和秒级地震预警服务,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速报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 等水平。
九寨沟地震发生后,人们说得最多的是“冷静”。震后不到两小时,四川省地震局就召开震后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就网络上出现的地震谣言事件做出澄清。这也是《规划》中所要求的“震后1 小时内提供震灾快速评估结果,2小时内提供人员伤亡、房屋破坏初步信息和辅助决策建议,12 小时内救援队伍能抵达灾区实施搜救,3—5天内完成灾区地震烈度评定”等指标的完美达线。

防震减灾,我们追求有实效

身负唐山记忆与汶川伤痛,近几年又经受玉树地震、雅安地震等考验,中国政府已经有了更充分的准备、更准确的调配、更迅捷的预案。围绕发展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了提升三大能力、推进三大建设、强化三大支撑,共九大任务。

震后九寨沟的火花海,满目疮痍。

为了减灾更有效,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构成防震减灾三大核心能力。自2000 年国务院提出建立该三大工作体系的任务以来,我国防震减灾体系日益健全,但与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大力提升三大能力依然是防震减灾的重点。为此,《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三大能力提升的具体要求,例如建设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开展活动层调查与探测、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等。
为了减灾更有序,法治、公共服务和文化三大建设是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按照《规划》指引,通过推进法治建设,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社会、公众参与防震减灾行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通过公共服务现代化,有效提高全社会防范地震风险的能力;通过推进防震减灾文化建设,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提高全民防震减灾的意识和素质。
为了减灾更有力,科技、人才、信息化三大支撑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兴业战略、国家信息化战略在防震减灾领域的落实。就像此次九寨沟地震救援中使用到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预警系统、通信应急保障、直升机勘探、无人机侦察等手段一样,《规划》提出通过地震科技创新,建立国家地震科技创新体系;通过人才兴业战略,提高防震减灾人才质量、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辈出;通过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现代化的地震信息服务体系,让社会和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防震减灾,我们聚焦重点工程

近年来,四川省有关部门从建筑设计、工匠培训等方面,加强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和指导,在这次地震中显现了成效。九寨沟县及附近区域设防烈度为八度,震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水平较高,抗震性能总体较好,特别是经过汶川地震恢复重建后的新建建筑达到了抗震设防要求,经受住了此次地震的考验。
而且,景区及城镇建筑物多采用框架结构,乡村传统民居多采用穿斗木结构,抗震性能较强,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的比例很低,有效减少了人员伤亡。
本着促进《规划》重点目标和主要任务实现的原则,《规划》从提供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服务、强化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地震风险认知和研发防震减灾关键技术等方面,设置了四个重点工程项目。其中,“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将推动形成地震预警体系,加强我国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法制体系;“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将有力扭转我国农村民居设防薄弱的状况,改变“小震致灾、中震大灾、大震巨灾”的局面;“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项目”将以综合地震观测系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设施、防震减灾信息化和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有效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和地震灾害损失;“防震减灾基础探查与科技创新项目”为采取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措施提供依据和思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灾难突然,余生漫长。逆境励志,多难兴邦。自然灾害难以回避,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不断提高抗灾救援能力,在一次次遭遇灾难、战胜灾难中砥砺前行。

法律资讯(2017年8期)

为统计数据上把“安全锁”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取消6 项银行柜台服务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今年8 月1 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6 项收费,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 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界定、一规范、五完善”。其中规定,从业单位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

农药经营行为更规范

农业部公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管理等内容。其中,凡从事农药销售,应当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一次办证五年有效,经营者要科学推荐农药, 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简化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手续

自今年8 月1 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12 年施行的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进一步简化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军人铁路出行依法优先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军人通过铁路出行“依法优先”工作,在全国铁路系统开展军人出行依法优先工作,自今年8 月1 日起全面展开,优先对象包括军队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享受优先政策的随行家属数量原则上不多于2 名,不需要出具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

民用无人机须完成实名登记注册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6 月1 日起,最大起飞重量在250 克以上的民用无人机开始实施实名登记注册。已购买无人机的个人,需在今年8 月31 日前完成登记注册。逾期未注册,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无人机使用也将受到影响。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有规可依

为了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今年8 月1 日起,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意见》明确了上海未来5 年在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对上海城市建设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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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五)
撞“错”了车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一天早上,保安小王在值班时,业主周先生的车从他身边经过,小王眼睛一扫发现,周先生车子的后面有一大块擦痕与凹陷,明显是被追尾了。傍晚,周先生开着车回到小区时,小王上前问道:“周先生,您的车后面是怎么了?被人追尾了吗?”
周先生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说:“没有没有,这是我自己在小区撞的。小王,谢谢你关心。”
小王说:“啥时候的事,我怎么不知道?”
周先生说:“就前两天,我已经报了警,警察开了事故认定单。”
小王说:“哦,这么复杂,还报了警,那你找保险公司理赔了吗?”
周先生说:“我也在为这个事郁闷,也怪自己不好,我撞的车保险公司不赔。”
小王惊讶道:“为什么?”
周先生低下头,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说:“我把我老婆的车撞了,她的车我的车都需要修,4S 店的人跟我们说,两辆车修一修,要两万左右。”
小王说:“啊?周先生您是撞了自己家人的车啊!我还是头一回听到这种事。”
周先生说:“当时我老婆的车就停在我车后面,我一个油门当刹车,就给撞上去了。这两天我老婆可把我骂惨了。”
小王说:“那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赔呢?”
周先生说:“撞了自己人的车,保险公司不赔啊,他们就是这么跟我说的。”
小王说:“哪条法律规定的?就因为我碰巧撞的是自己人的车就不赔了,这么说一点都不合理啊!”
小王替周先生感到气愤,又帮忙心切,想要找保险公司讨个说法,于是,周先生当着小王的面,再次拨通了保险公司理赔员的电话。小王在电话中听到对方解释说:“周先生,您撞的是您妻子的车,根据我们之前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五条是这么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且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过周先生对此内容确认无误后请签收保单并支付保费,同时他本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且签名。所以我们仅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 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的,谢谢您的理解……”
小王哑口无言,却怎样也理解不了这件事,于是又打了个电话给李队长。李队长听了事情后说道:“类似的事情在别的小区我还真碰到过,保险合同中免除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理赔责任,系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对系争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正面重要提示一栏提示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并在条款中对该条加黑加粗,可以视为其完成提示义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已阅读并告知周先生这些免责条款,事后他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系争条款含义清晰明确,对于周先生来说不需过多解释即可理解,对于系争条款并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其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该系争条款有效。
“其次,周先生与被撞车辆的车主确系夫妻关系,符合系争条款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
小王和周先生听了都很无奈,小王说:“通过这件事可要吸取教训啊,对于这些合同里的格式条款,要仔细再仔细地阅读和理解。以后开车更要多加小心,特别是在自家车面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释义:

保险公司在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订立免责条款,投保人在购买保单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保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加粗的部分。同时,如果保单上没有对免责条款以加粗等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的,则相关免责条款可能被认为无效。因此购买保险的时候千万不能嫌内容庞杂而不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