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相杀,竟然动火?!

张鑫烨/ 文


最近一则“每月给你十一万,老公从不回家”的微信推送成了朋友圈的热门话题,同时引发出来的还有夫妻感情关系与婚房归属的讨论。本期这里不讨论修订后的《婚姻法》,夫妻感情纯粹靠两个人的经营,即便感情破裂,分割财产,也没有必要闹个你死我活,今天就与大家分享几个与婚姻相关的火灾案例。
案例一,2016 年1 月,位于长宁区某小区,一老式小区的六楼房屋半夜突然发生火灾,据调查,是该户男主人放火烧毁了自己的婚房。
案例二,2017 年5 月,位于浦东新区的某小区,一房屋发生火灾,据调查是该户的女主人以“烧给阴间的自己”为名,开煤气放火烧毁权属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并试图自杀。
这两个案例的主角真有点让人不明白,为何一言不合不是动刀杀人就是放火烧房子?房子可以是一个人出全资购买的,是个人的财产,但是烧房子与扔垃圾、撕纸、分家不同,随时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随时都可能触犯刑法。不要说烧房子,就是烧锡箔、烧垃圾,如果控制不好,也可能涉嫌“失火罪”。

罪与罚,危害公共安全

在之前的几期栏目中就说过我国刑法对于放火行为本身是否入刑,关键就看这个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人在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烧毁自己的财物,结果不会引起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那就不构成犯罪。比如清明节烧锡箔祭奠先人,或者有的学生考试结束后烧书。但是,即使一个人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因为自己控制不好或者应该意识到火势可能蔓延却不加以控制,结果引起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那仍然构成放火罪。失火罪也是同样的判断标准。
我们就以烧纸钱祭拜先人为例,“2012 年4 月3 日,湖南保靖县毛沟镇白坪村村民向某某因祭祖燃放烟花,造成山火,损失严重,构成犯罪。2014 年2 月24 日,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
世间的事总是千奇百怪,案例二中的嫌犯说是要自杀,该如何认定呢?据报道,该名嫌犯到案后,口口声声说:“因为自己并不是故意放火,而是打算开煤气自杀,要在死前给将要到阴间的自己烧点东西去。”究竟自杀自焚是否算放火罪,其实宗旨只有一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解释,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如果一个人躲在角落里,四下无人无财物,用一种很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的确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案例二中的女主人,点燃煤气,造成整间房间火苗乱窜,楼道里浓烟呛人,整个老式居民楼里住的都是行动迟缓的老年人,这样的自杀行为,当然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

放火与失火,全在主观认定

看到放火和失火这两个词,很多读者都会说,放火罪是故意的,失火罪是过失的。对于使用放火行为,根据主体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 条对法定刑作了规定。如何认定主观因素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案例一中的嫌犯到案后说:“我点燃床单就是想让他们(他丈母娘与他母亲阿姨等人)不要吵架了,烧房子吓吓我丈母娘,让她把房子快点卖掉。”
这样的主观心理,我们可以理解为,他是明知点火烧房子的危害,而且主观目的就是烧毁房屋,而且他也很清楚烧毁房屋的危害和结果,并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威胁丈母娘卖房子)。他的行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没有预见。所以构成放火罪是罪刑相适应的。
根据刑法第15 条第1 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假设案例一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只是因为怒上心头无意中点燃了床单,不知道会烧毁房屋那么严重,而没有及时扑灭,致使房屋烧火,那就可能构成失火罪。
刑法第114 条与第115 条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于第114 条,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 条,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两个案例中的嫌犯幸好没有因为放火行为造成邻居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还可以适用于第114 条。但是刑罚虽不重,但民事赔偿可不一定轻。

附带民事赔偿,“债有头”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犯罪嫌疑人烧毁的都是自己具有产权或产权份额的房屋,也就是都是烧自己的房屋,还没有殃及邻居,所以并不存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没有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但是如果他们烧毁的不是自己的房屋,而是出租屋,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房东即房屋的产权人就是受害人,法院会根据情况给予犯罪分子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三,“90 后”情侣因感情问题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发生口角,在二人争吵过程中,女友一怒之下用打火机将床上的被褥点燃,而一旁的男友也未能及时制止女友的行为,最终导致合租在这间房内的另外两名年轻女孩被起火后产生的浓烟呛死。
案例三就比之前的案例更加触目惊心了。法院最终认定,女方在凌晨时分在群租居民楼内放火,致二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并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且结合其悔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男方的过失行为(疏忽大意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导致火势蔓延,酿成火灾,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
至于赔偿,首先这起案件的受害人除了丧身火海的两名年轻女孩,还有房东。根据《刑法》第36 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 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三中,被害女子的法定代理人及遭受经济损失的房东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于被告有没有经济实力赔偿是执行的问题。

注意诚实守信:过火的房子再卖

如果是案例二,那个被火烧过的房子,如果要出售,新的买家是否可以要求那个放火的男子赔偿,因为房屋被火烧过,无法实现居住的价值。这个就要看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承诺是否有效。我们一直强调买卖合同是民法的问题,也就是私法,意思自治优先。
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受损的房屋的确可以出售,但是在出售时一定要告知买家,只要卖方完成了“先合同义务”,无论房价是高还是低,受损多严重,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达成的协议还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法规,那合同就是有效的,买方在之后觉得房屋遭受火灾不吉利等等原因,都不能再主张所谓的赔偿或者损失了,一码事归一码事嘛。
但是如果卖方隐瞒了事实的真相,比如事先粉刷了受损的房屋、隐瞒房屋在火灾中发生了人员死亡案件等,那就属于“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对方合理利益损失的责任。我们假设,案例二发生后,这家人要卖房子,明明房屋已经过火,但他们隐瞒了这个真相,买方多次看房,提出异议,都被隐瞒过去了,买方购房后听邻居说起这起火灾事故,觉得被欺骗,即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卖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假设买家本来是想购置这套房子作为婚房的,里面有火灾和刑事案件在,自然觉得不吉利,的确有违传统的风俗,但买家并不想取消购房合同,并不想撤销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时候,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赔偿。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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