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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点击(2015年5期)

点赞|“飞檐走壁”

消防官兵高空救轻生女

5 月6 日,芜湖一女子坐在15 楼阳台旁的横梁上,欲跳楼轻生。消防战士趁女子不备,沿十几厘米宽的房檐轻步上前,将女子死死搂住!最终,众人成功救下该女子。

实力|上海消防员

贪食蛇式集体跳绳零失误

近日,上海金山消防支队正在举行春季消防运动会,8 名消防员在高强度高频次的摇绳中排队首尾相连,呈8 字形循环跳绳,整个过程行云流水,“零失误”的成绩惊呆众多网友,这样的跳绳方式并非“炫技”,而是为了强化团队合作。

机智|承德消防

妙擒逃跑的梅花鹿

5 月20 日,承德避暑山庄附近发现一头逃窜的野生梅花鹿。通过远距离吹射麻醉剂后,消防官兵将失去反抗能力的梅花鹿合力抬送至路边停放的救护车辆。消防员表示:暂时会在中队饲养,待梅花鹿完全康复后,将移交相关部门。

淘气|小牛掉进泳池

消防员叔叔辛苦救出

近日,江西吉安一头玩耍的小牛不知怎么误打误撞掉进了私人住宅的游泳池。幸好泳池水不深没有什么危险,只是苦了来救它的消防员叔叔,好几个人才把它拉出来。小牛:人家在游泳减肥呢,你们弄啥嘞~

默契|父亲将婴儿

从2 楼扔下消防员徒手接住

4 月19 日,美国乔治亚州一公寓着火,心急如焚的父亲把孩子从2 楼扔下,反应迅速的消防员立马接住并紧急撤离!孩子父亲后来也平安脱险。
据悉,接住孩子的消防员已从业10 年,他的机敏反应得益于平日训练有素、经验丰富。

Hold 住|肥马过河陷泥潭

救它惊动大吊车

5 月5 日,新疆塔城内一匹400 公斤重的马不慎陷入泥潭。消防员使尽多种方法都无法将其拉出,最后只好使出“大杀器”吊车牵引抬送才救出。马哥,你该减肥了!

尴尬|男子深陷塑料瓶堆

消防员锯围挡成功施救

5 月1 日,济南一废品回收站内,1 名40 岁左右男子掉进高5 米的塑料瓶堆里,只有一只手露在外面,消防员尝试手抓住他,但也陷了进去。
随后启用破拆设备拆掉围栏,才救出该男子。男子为何要爬进瓶堆,原因尚不知晓。

惊险|男子低头看手机

被卡地铁屏蔽门与车厢之间

4 月20 日晚高峰,上海地铁4 号线一名乘客被夹在屏蔽门与列车门之间。幸好地铁驾驶员发现异常,立即二次开关门,乘客顺利脱险后离开。监控显示,该乘客一直低头看手机,匆忙之中被两门夹住。你还敢做地铁“低头族”吗?

调皮|娃娃

抓娃娃被卡娃娃机

3 月29 日,爱尔兰一名3 岁小男孩为得到娃娃机里的奖品,爬进机器里被卡住,他的父亲试图解救但没有成功,碰巧遇到一名休假的消防员,才将他解救出来。他的父亲表示:孩子觉得很有趣,甚至想再次爬进娃娃机。这调皮的娃娃!

悲痛|老太太

火中救狗全部罹难

4 月 23 日,泰国素攀武里府的某民宅发生了特大火灾,77 岁的女房主冲进火灾现场,只为救被困在家中的 7 条狗狗。最后女主人跟狗被活活烧死在房子里。据了解,女主人是大学的退休老师,独居,每天陪伴她的就是这 7 条狗。

(栏目编辑:吴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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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二)
为“熊孩子”买单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保安小王正在值班室门口当班,遇到小区隔壁火锅店的老板老张经过。小王看到老张便调侃道:“张大哥,好一阵子没去过你的火锅店了,生意是不是越来越红火了?”老张说:“这两天关店歇业了,前天晚上,店里发生了爆炸,现在正在重新装修,好了再次开业。”
小王听到傻了眼,说:“爆炸?怎么会爆炸?”
老张说:“别提了,哎,有个熊孩子把椰奶罐放在电磁炉上加热,结果爆了。倒是不严重,不是你们想象的燃气爆炸,只是把那个电磁炉烧坏了,还弄坏了一部分桌子和墙壁。”
小王长吁了一口气,说道:“伤到人没有啊?”老张说:“一位正在旁边吃饭的客人手被飞出的椰奶罐划伤了,还好不严重。”
小王说:“那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啦!”
老张说:“反正跟我也没关系,只是我的店这两天都不能营业啦!”
小王一听,觉得不太对劲,便问道:“客人的手受伤了,你作为店家不负责吗?”
老张说:“他一受伤,我就报了警,警察来了看了监控发现是店内一位顾客的孩子顽皮,趁大人不注意,打开了一台电磁炉,将冰柜里的自助饮料罐装椰奶放在了空置的电磁炉上,导致罐子爆炸。造成这次爆炸及顾客受伤完全是那个‘熊孩子’的责任,又不是我的错,我为什么要负责任?再说了,那个顾客和他的‘熊孩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我现在都找不着他们人了!”
小王说:“自己的孩子闹出这么大的事,居然就这么跑了,太不负责任了!”
老张说:“现在店里发生爆炸并炸伤了人的事传得附近人人皆知,大家都以为店里有安全问题,不敢再到店里就餐,我只得歇业,重新装修,不然我忙活了大半辈子的店就真的要这么完蛋了!”老张说着说着,脸气得通红。
这时候,保安李队长走了过来,看到老张不安的神情便关心地问道了这事。李队长对这事却是有自己的看法。
李队长说:“首先,既然你报了警,警察也配合你调查了该事件,那他们应当配合你找到这个‘熊孩子’和他的监护人,这样本次事件的责任才能落实;其次,我认为对于这名顾客,你也应适当赔人家,毕竟人是在你店里伤到的;最后,你要从长远的方向考虑,你承担了赔偿责任,主动向大众说出爆炸的前因后果,得到大家的理解,这样才有助于生意的恢复啊!这样一味地掩饰和逃避,反而会让事情更糟。”
老张说:“我想不明白,我又没错,我也是受害者,我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队长说:“因为顾客进入你的店里用餐,双方便已确立合同关系,你对在店里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应确保内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

用标准。餐饮店应当配备适当人员为顾客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所以,作为火锅店老板,你多少都要赔一些的。”
不难发现,老张火锅店的电磁炉可由顾客自行开启,吧台上的罐装或瓶装饮料也任由顾客自行取用,罐装饮料在炉火上加热导致爆炸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而老张的服务方式为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提供了可能性。餐饮店不乏活泼好动的儿童,其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顾客被炸伤正是由于“熊孩子”自行开启电磁炉并自取饮料放置在电磁炉上,在长达20 分钟的时间里,店内竟无人发现,可见老张的服务存在漏洞,对顾客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老张听了心服口服,立马致电受伤的顾客,主动承担了顾客的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释义: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于来到场所进行消费或者参加活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其他人的行为对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由造成伤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场所的经营者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保障人身安全,否则也会被要求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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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斗气放火双双获刑

2013 年12 月28 日,一对情侣因为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吵闹过程中,女子两次点燃被褥,最终导致同住在“群租”房内的另外两名住户死亡。后来,这对情侣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回顾

(何忆雯/ 插图)

李某和男友曹某租住北京海淀区一间群租房内,与他们同住的还有9 户人家。2013 年12 月28 日凌晨2 时许,李某因琐事与男友曹某发生争执,一心想让男友给自己承认错误的李某看到男友怎么也不肯服软,一怒之下抓起男友的打火机将枕巾点燃,曹某看见后一把抢过打火机并将火苗扑灭,枕巾被火烧出了窟窿。但两人没有平息怒火,随后,李某再次用打火机引燃床单,这一次曹某并没有立刻制止。直到火烧起时,两人才慌忙用矿泉水等方式进行灭火,无奈火已成势。
同屋住户发现情况后,开始呼喊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在听到有人打了火警电话后,曹某喊了一句“其他屋还有人吗?”在听到不知谁说的“应该没人了”后,他们二人跑出了出租房,但之后又陆续有人从屋内跑出,而同屋租户岳某、伊某未能及时逃生,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李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死缓,曹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解答

解答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在本案中,李某和曹某分别以不同的罪名被判处刑罚,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同一起案件中有不同的判罚。
首先,为什么李某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以上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到同住的群租他人,威胁到公共安全,却依旧两次点燃屋内物品,暴露了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是罪有应得。
其次,为什么曹某构成失火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本案中,火灾并非是由曹某直接放火、点燃屋内物品引起,因此其行为显然不能构成放火罪。但李某点燃物品是因为曹某,想引起曹某的关注,李某第一次点燃枕巾时被曹某制止,并将火苗扑灭,而第二次李某又点燃了床单,曹某此时未立刻制止,更未扑灭火苗,最终致使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发生与李某的行为有必然的关系,李某的行为符合了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失火罪对其科以刑罚,罚当其罪。

律师简介: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上海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徐汇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上海律协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第十届上海律协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民革上海市委社会与法制工作者活动中心副主任,徐汇区社会组织统战工作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中国区会员、上海区域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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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宿安全跟上游玩脚步
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印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17年2月27日

5 月,没有凉凉的北风,没有灼热的骄阳,很多人选择在这个时间给自己放个假,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都市生活的繁杂和压力,让人们对“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生活越来越向往,也催生了“农家乐(民宿)”这种新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可是,民宿作为新生事物,在安全问题上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和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消防设施怎么样?逃生设备有没有?万一遇到火灾,怎么办?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火灾,保护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共有6 章、48 条,分别对农家乐(民宿)建筑的消防基础设施要求、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日常消防安全治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减少火灾风险,增进乡村旅游发展。

清晰界定农家乐(民宿)范围

当出门旅行厌倦了酒店的循规蹈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民宿。吃吃农家菜,住住农家乐,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时光都仿佛慢了许多许多。但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农家乐(民宿)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到底什么才是农家乐(民宿),恐怕不少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也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困难,民宿作为新生事物,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未出现,让一些“问题农家乐(民宿)”钻了空子,导致有些地方的农家乐(民宿)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民宿行业被划入旅馆业,开办农家乐(民宿),要获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中消防安全许可证是其他证件的起点。但农家乐(民宿)由于体量小,多采用木质、砖混结构的旧宅、民宅等原因,不少难过“消防关”。这让农家乐(民宿)在蓬勃发展的背后,面临着“无证经营”的尴尬。
在充分了解各地的困境和诉求后,《导则》对农家乐(民宿)划定了清晰的监管范围: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也就是说,本次《导则》内的相关要求主要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且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对于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
不难看出,此次出台的《导则》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管范围和标准,表明国家层面对新的经济现象予以支持和引导,为解决行业监管难题释放了积极信号。更有业内人士表示,《导则》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农家乐(民宿)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将旅馆业与农家乐(民宿)进行了科学区分,对农家乐(民宿)乃至乡村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农家乐(民宿)业态发展。
每间客房按人数配备消防设施这几年的农家乐(民宿)越发走上文艺小清新的路线,并成为一些地方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但如何确保“文艺的、艺术的”民宿具备“安心的、安全的”住宿功能呢?《导则》对此提出了诸多做法,也是规范农家乐(民宿)发展的重要一步。
根据《导则》,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七个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包括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每25 ㎡应至少配备一具2kg 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等……精确到数字的逐项规定,不仅为规范农家乐(民宿)安全经营提供了依据,让投资者、管理者有规可依,起到为民间资本“壮胆”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加市场的信心,给农家乐(民宿)乃至乡村旅游的发展繁荣带来新的活力。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农家乐(民宿)发展风生水起,尤其是一些知名农家乐(民宿)更是“一房难求”,预订通常要提前数天甚至数月。生意上的红火也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压力,为此,《导则》也对农家乐(民宿)的建设、管理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如明确指出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等。除此之外,《导则》还要求农家乐(民宿)村镇的基本消防设施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导则》的出台就如同一个行业的风向标,使住宿业发展有了系列的标准,符合我国住宿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也将成为推动我国住宿业各层次业态发展的动力。
一方面,它使整个住宿业的各个主体更加明确角色定位,方便各方协调发展、打造优质产品项目、发挥更大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导则》对农家乐(民宿)明确监管标准,象征着包括木结构房子在内的住宿新业态迎来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这对酒店业发展多有帮助。

促进多部门规范扶持行业发展

农家乐(民宿)作为住宿业的业态之一,需要住宿业的共性要求和个性要求来规范,尤其是安全和卫生更是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当前农家乐(民宿)的发展出现走偏的风险,《导则》规定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等六条消防安全职责。
除了业主或负责人,服务员、清洁员等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待在客房等场所的时间更长,涉及到的住宿工作也更为细致,是贯彻防火工作的重要群体。对此《导则》要求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其中“一懂”是指懂本地方火灾危害性,“三会”是指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在加强各种消防设施技术的同时,本次出台的《导则》还对监管方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提出了规定,比如要求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 次消防技能训练、1 次消防业务学习。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可以说,这将促使相关部门发挥自身专业引导作用,推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以及农家乐(民宿)产业的防火工作。
对于如何处理好消防安全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回归到“小而美、有特色”的发展初心,《导则》也通过一系列举措避免“有情怀、无安全”的情况,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有分析表示,这是一个积极的政策信号,表明国家层面正积极面对、解决农家乐( 民宿) 一直以来存在的监管难题,为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扶持、提升农家乐( 民宿) 的服务质量提供了依据,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可以奖励先进、惩罚不良企业和个人,淘汰劣质项目,有效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家乐( 民宿)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蓬勃发展, 也让民众游得开心,住得安全。

法律资讯(2017年5期)

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自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同时应还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城管执法必须全程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5 月1 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于今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遵守乘车规则等。

29 种农作物品种需登记才能卖

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简称《办法》),并公布了第一批29 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办法》和目录自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网络游戏实施实名制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文化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今年5月1 日起正式施行。《通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芯片磁条复合银行卡不能“刷”了

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卡不离身,但卡上的钱却不翼而飞,尤其是持有磁条卡的用户最易发生被盗刷的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今年5 月1 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即针对既有磁条又有芯片的复合卡,今年5 月起只能使用芯片功能,而纯磁条卡用户,银行建议持卡人积极更换金融IC 卡,保障用卡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

为规范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于今年5月1 日起正式实施。《指引》在总结近年来分级基金管理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了分级基金份额折算、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等工作。

上海恢复活禽交易

根据《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2017 年本市实行季节性暂停活禽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今年5 月1 日起本市将恢复活禽交易。据了解,恢复活禽交易的场所执行严格的环境和个人卫生制度,落实验证索票、休市消毒、信息上报等各项管理制度和预案措施。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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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通道上滑倒之后……

张 掖/ 文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是为我们的逃生增加一线希望,现在很多小区都在整治消防通道堆物的陋习。其实保持畅通是一方面,还要保证安全。笔者看到过把空调外机安装在消防通道上的,一到夏天,消防通道就如同烤箱,空调的热风外加原本就炎热的环境,别说通过消防通道逃生,待上一会儿就可能中暑。今天我们说的就是与消防通道有关的法律小故事,探讨一下人在消防通道上受伤,究竟是谁的过错。

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1:一餐饮店租赁了某商场负一层的部分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一天,张女士在该商场和餐饮店共用的消防通道上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及皮肤挫裂伤。
根据我们前几期的介绍,读者对《侵权责任法》应该也比较熟悉了,公共场所对个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就规定了场所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如果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损害的,构成的是不作为的侵权,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从案例1来看,无论这消防通道是属于商场辖区的,还是餐饮店管理的,餐饮店作为管理者,商场作为组织者,都要对张女士的受伤负责。
但是有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是过错责任,商场造成张女士摔倒自然有疏忽或未尽到责任的过错,但张女士作为成年人难道就没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是不是也有些行为不当或者粗心大意的过错呢?的确,最后这个案例还有进一步的发展:“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消防通道为某商场及某餐饮店共同管理使用,张女士在该楼梯上摔伤,商场及餐饮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台阶时负有充分注意义务,其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减轻某商场及某餐饮店的责任”。

安全保障范围不是一般的大

案例2:某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门口写了“谢绝男士入内”,某男子下班后,须从美容院门口经过。一日,他从门口经过时,因门口地面结冰滑倒受伤(该美容院未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扫雪)。
根据我们日常的经验,有时候去商场只是临时的需要,比如借用厕所、蹭网络或吹空调,那如果有人是抱着这样的目的进入商场,还在消防通道上摔倒,那商场是不是需要负场所责任?
商场仍然是需要负责,依据法条的表述,适用的范围并不单单是指消费者,另外,商场既然开放着,即使进入商场蹭网、借用厕所的,那也是潜在的顾客,仍然受安全义务保障,或者说,商场打开的是“社会交往之门”,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非常多,案例2 就是这样的特殊情况,这名男子连潜在的顾客都不是,该美容院仍然要负责,因为启动了社会交往,就要负安全保障义务。

违约与侵权责任并存

案例3: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甲在乙安排的丙餐厅就餐时,因丙餐厅的设施非常差,甲在用餐时在消防通道上摔倒。
如果在旅途中发生了这类事故,该怎么办?是不是旅行社也有责任?我们之前提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旅行社是不是也有类似的义务。就如同前段时间的台湾大巴着火事故,旅行社选择了对方的巴士公司、当地的导游,结果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巴士公司的侵权责任逃不了,旅行社是不是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法条初看有点绕,什么叫旅游辅助服务者?什么又叫旅游经营者?简单来说,旅游经营者就是以自己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旅行旅游合同义务的人,也就是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人。这样我们就清楚了,案例3 中的丙餐厅就是旅游辅助服务者,乙旅行社就是旅游经营者。
根据该规定的第十四条,现在我们就清楚了,甲受伤是因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那乙旅行社呢?如果能够证明乙旅行社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乙旅行社对甲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谨慎选择的义务也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我们之前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同样在旅游合同中适用。甲可以要求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与乙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丙餐厅,也就是第三人的原因,乙除了对甲侵权了还违约了,甲还可以向乙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也许有的读者会问,乙旅行社不是已经安排甲旅行,还去了丙餐厅用餐,是不是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了,不算违约吧。其实,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很多形态,我们日常中所看到那种“货不对板”“赖账”只是一种形态,甲与乙之间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履行”,就是旅行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瑕疵。根据案例3,甲需要乙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一定是安全可靠的,丙餐厅肯定不符合要求。
仅从案例3 看,甲除了可以要求丙餐厅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乙旅行社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当然,如果乙旅行社尽到了谨慎的义务,甲就不得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了。在实务中,其实作为普通消费者是无法找到此类证据的,我们只是提醒广大读者,特别是作为消防通道管理者的商场,注意细微处的安全和相关责任。
一条小小的消防通道,并不起眼,但权利主体清晰,安全责任重大,一旦所有人疏忽了,罚款、赔偿是小事,仅仅停留在民法的范畴,也就是“钱”的层面。可是,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因火灾导致人员无法逃生而发生伤亡事故,那就要上升到刑罚的高度,不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