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宿安全跟上游玩脚步
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印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17年2月27日

5 月,没有凉凉的北风,没有灼热的骄阳,很多人选择在这个时间给自己放个假,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都市生活的繁杂和压力,让人们对“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生活越来越向往,也催生了“农家乐(民宿)”这种新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可是,民宿作为新生事物,在安全问题上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和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消防设施怎么样?逃生设备有没有?万一遇到火灾,怎么办?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火灾,保护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共有6 章、48 条,分别对农家乐(民宿)建筑的消防基础设施要求、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日常消防安全治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减少火灾风险,增进乡村旅游发展。

清晰界定农家乐(民宿)范围

当出门旅行厌倦了酒店的循规蹈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民宿。吃吃农家菜,住住农家乐,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时光都仿佛慢了许多许多。但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农家乐(民宿)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到底什么才是农家乐(民宿),恐怕不少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也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困难,民宿作为新生事物,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未出现,让一些“问题农家乐(民宿)”钻了空子,导致有些地方的农家乐(民宿)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民宿行业被划入旅馆业,开办农家乐(民宿),要获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中消防安全许可证是其他证件的起点。但农家乐(民宿)由于体量小,多采用木质、砖混结构的旧宅、民宅等原因,不少难过“消防关”。这让农家乐(民宿)在蓬勃发展的背后,面临着“无证经营”的尴尬。
在充分了解各地的困境和诉求后,《导则》对农家乐(民宿)划定了清晰的监管范围: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也就是说,本次《导则》内的相关要求主要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且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对于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
不难看出,此次出台的《导则》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管范围和标准,表明国家层面对新的经济现象予以支持和引导,为解决行业监管难题释放了积极信号。更有业内人士表示,《导则》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农家乐(民宿)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将旅馆业与农家乐(民宿)进行了科学区分,对农家乐(民宿)乃至乡村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农家乐(民宿)业态发展。
每间客房按人数配备消防设施这几年的农家乐(民宿)越发走上文艺小清新的路线,并成为一些地方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但如何确保“文艺的、艺术的”民宿具备“安心的、安全的”住宿功能呢?《导则》对此提出了诸多做法,也是规范农家乐(民宿)发展的重要一步。
根据《导则》,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七个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包括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每25 ㎡应至少配备一具2kg 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等……精确到数字的逐项规定,不仅为规范农家乐(民宿)安全经营提供了依据,让投资者、管理者有规可依,起到为民间资本“壮胆”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加市场的信心,给农家乐(民宿)乃至乡村旅游的发展繁荣带来新的活力。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农家乐(民宿)发展风生水起,尤其是一些知名农家乐(民宿)更是“一房难求”,预订通常要提前数天甚至数月。生意上的红火也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压力,为此,《导则》也对农家乐(民宿)的建设、管理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如明确指出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等。除此之外,《导则》还要求农家乐(民宿)村镇的基本消防设施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导则》的出台就如同一个行业的风向标,使住宿业发展有了系列的标准,符合我国住宿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也将成为推动我国住宿业各层次业态发展的动力。
一方面,它使整个住宿业的各个主体更加明确角色定位,方便各方协调发展、打造优质产品项目、发挥更大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导则》对农家乐(民宿)明确监管标准,象征着包括木结构房子在内的住宿新业态迎来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这对酒店业发展多有帮助。

促进多部门规范扶持行业发展

农家乐(民宿)作为住宿业的业态之一,需要住宿业的共性要求和个性要求来规范,尤其是安全和卫生更是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当前农家乐(民宿)的发展出现走偏的风险,《导则》规定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等六条消防安全职责。
除了业主或负责人,服务员、清洁员等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待在客房等场所的时间更长,涉及到的住宿工作也更为细致,是贯彻防火工作的重要群体。对此《导则》要求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其中“一懂”是指懂本地方火灾危害性,“三会”是指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在加强各种消防设施技术的同时,本次出台的《导则》还对监管方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提出了规定,比如要求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 次消防技能训练、1 次消防业务学习。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可以说,这将促使相关部门发挥自身专业引导作用,推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以及农家乐(民宿)产业的防火工作。
对于如何处理好消防安全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回归到“小而美、有特色”的发展初心,《导则》也通过一系列举措避免“有情怀、无安全”的情况,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有分析表示,这是一个积极的政策信号,表明国家层面正积极面对、解决农家乐( 民宿) 一直以来存在的监管难题,为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扶持、提升农家乐( 民宿) 的服务质量提供了依据,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可以奖励先进、惩罚不良企业和个人,淘汰劣质项目,有效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家乐( 民宿)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蓬勃发展, 也让民众游得开心,住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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