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二十二)
为“熊孩子”买单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保安小王正在值班室门口当班,遇到小区隔壁火锅店的老板老张经过。小王看到老张便调侃道:“张大哥,好一阵子没去过你的火锅店了,生意是不是越来越红火了?”老张说:“这两天关店歇业了,前天晚上,店里发生了爆炸,现在正在重新装修,好了再次开业。”
小王听到傻了眼,说:“爆炸?怎么会爆炸?”
老张说:“别提了,哎,有个熊孩子把椰奶罐放在电磁炉上加热,结果爆了。倒是不严重,不是你们想象的燃气爆炸,只是把那个电磁炉烧坏了,还弄坏了一部分桌子和墙壁。”
小王长吁了一口气,说道:“伤到人没有啊?”老张说:“一位正在旁边吃饭的客人手被飞出的椰奶罐划伤了,还好不严重。”
小王说:“那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啦!”
老张说:“反正跟我也没关系,只是我的店这两天都不能营业啦!”
小王一听,觉得不太对劲,便问道:“客人的手受伤了,你作为店家不负责吗?”
老张说:“他一受伤,我就报了警,警察来了看了监控发现是店内一位顾客的孩子顽皮,趁大人不注意,打开了一台电磁炉,将冰柜里的自助饮料罐装椰奶放在了空置的电磁炉上,导致罐子爆炸。造成这次爆炸及顾客受伤完全是那个‘熊孩子’的责任,又不是我的错,我为什么要负责任?再说了,那个顾客和他的‘熊孩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我现在都找不着他们人了!”
小王说:“自己的孩子闹出这么大的事,居然就这么跑了,太不负责任了!”
老张说:“现在店里发生爆炸并炸伤了人的事传得附近人人皆知,大家都以为店里有安全问题,不敢再到店里就餐,我只得歇业,重新装修,不然我忙活了大半辈子的店就真的要这么完蛋了!”老张说着说着,脸气得通红。
这时候,保安李队长走了过来,看到老张不安的神情便关心地问道了这事。李队长对这事却是有自己的看法。
李队长说:“首先,既然你报了警,警察也配合你调查了该事件,那他们应当配合你找到这个‘熊孩子’和他的监护人,这样本次事件的责任才能落实;其次,我认为对于这名顾客,你也应适当赔人家,毕竟人是在你店里伤到的;最后,你要从长远的方向考虑,你承担了赔偿责任,主动向大众说出爆炸的前因后果,得到大家的理解,这样才有助于生意的恢复啊!这样一味地掩饰和逃避,反而会让事情更糟。”
老张说:“我想不明白,我又没错,我也是受害者,我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队长说:“因为顾客进入你的店里用餐,双方便已确立合同关系,你对在店里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应确保内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

用标准。餐饮店应当配备适当人员为顾客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所以,作为火锅店老板,你多少都要赔一些的。”
不难发现,老张火锅店的电磁炉可由顾客自行开启,吧台上的罐装或瓶装饮料也任由顾客自行取用,罐装饮料在炉火上加热导致爆炸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而老张的服务方式为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提供了可能性。餐饮店不乏活泼好动的儿童,其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顾客被炸伤正是由于“熊孩子”自行开启电磁炉并自取饮料放置在电磁炉上,在长达20 分钟的时间里,店内竟无人发现,可见老张的服务存在漏洞,对顾客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老张听了心服口服,立马致电受伤的顾客,主动承担了顾客的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释义: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于来到场所进行消费或者参加活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其他人的行为对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由造成伤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场所的经营者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保障人身安全,否则也会被要求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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