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通道上滑倒之后……

张 掖/ 文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是为我们的逃生增加一线希望,现在很多小区都在整治消防通道堆物的陋习。其实保持畅通是一方面,还要保证安全。笔者看到过把空调外机安装在消防通道上的,一到夏天,消防通道就如同烤箱,空调的热风外加原本就炎热的环境,别说通过消防通道逃生,待上一会儿就可能中暑。今天我们说的就是与消防通道有关的法律小故事,探讨一下人在消防通道上受伤,究竟是谁的过错。

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1:一餐饮店租赁了某商场负一层的部分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一天,张女士在该商场和餐饮店共用的消防通道上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及皮肤挫裂伤。
根据我们前几期的介绍,读者对《侵权责任法》应该也比较熟悉了,公共场所对个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就规定了场所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如果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损害的,构成的是不作为的侵权,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从案例1来看,无论这消防通道是属于商场辖区的,还是餐饮店管理的,餐饮店作为管理者,商场作为组织者,都要对张女士的受伤负责。
但是有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是过错责任,商场造成张女士摔倒自然有疏忽或未尽到责任的过错,但张女士作为成年人难道就没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是不是也有些行为不当或者粗心大意的过错呢?的确,最后这个案例还有进一步的发展:“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消防通道为某商场及某餐饮店共同管理使用,张女士在该楼梯上摔伤,商场及餐饮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台阶时负有充分注意义务,其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减轻某商场及某餐饮店的责任”。

安全保障范围不是一般的大

案例2:某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门口写了“谢绝男士入内”,某男子下班后,须从美容院门口经过。一日,他从门口经过时,因门口地面结冰滑倒受伤(该美容院未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扫雪)。
根据我们日常的经验,有时候去商场只是临时的需要,比如借用厕所、蹭网络或吹空调,那如果有人是抱着这样的目的进入商场,还在消防通道上摔倒,那商场是不是需要负场所责任?
商场仍然是需要负责,依据法条的表述,适用的范围并不单单是指消费者,另外,商场既然开放着,即使进入商场蹭网、借用厕所的,那也是潜在的顾客,仍然受安全义务保障,或者说,商场打开的是“社会交往之门”,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非常多,案例2 就是这样的特殊情况,这名男子连潜在的顾客都不是,该美容院仍然要负责,因为启动了社会交往,就要负安全保障义务。

违约与侵权责任并存

案例3: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甲在乙安排的丙餐厅就餐时,因丙餐厅的设施非常差,甲在用餐时在消防通道上摔倒。
如果在旅途中发生了这类事故,该怎么办?是不是旅行社也有责任?我们之前提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旅行社是不是也有类似的义务。就如同前段时间的台湾大巴着火事故,旅行社选择了对方的巴士公司、当地的导游,结果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巴士公司的侵权责任逃不了,旅行社是不是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法条初看有点绕,什么叫旅游辅助服务者?什么又叫旅游经营者?简单来说,旅游经营者就是以自己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旅行旅游合同义务的人,也就是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人。这样我们就清楚了,案例3 中的丙餐厅就是旅游辅助服务者,乙旅行社就是旅游经营者。
根据该规定的第十四条,现在我们就清楚了,甲受伤是因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那乙旅行社呢?如果能够证明乙旅行社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乙旅行社对甲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谨慎选择的义务也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我们之前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同样在旅游合同中适用。甲可以要求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与乙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丙餐厅,也就是第三人的原因,乙除了对甲侵权了还违约了,甲还可以向乙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也许有的读者会问,乙旅行社不是已经安排甲旅行,还去了丙餐厅用餐,是不是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了,不算违约吧。其实,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很多形态,我们日常中所看到那种“货不对板”“赖账”只是一种形态,甲与乙之间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履行”,就是旅行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瑕疵。根据案例3,甲需要乙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一定是安全可靠的,丙餐厅肯定不符合要求。
仅从案例3 看,甲除了可以要求丙餐厅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乙旅行社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当然,如果乙旅行社尽到了谨慎的义务,甲就不得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了。在实务中,其实作为普通消费者是无法找到此类证据的,我们只是提醒广大读者,特别是作为消防通道管理者的商场,注意细微处的安全和相关责任。
一条小小的消防通道,并不起眼,但权利主体清晰,安全责任重大,一旦所有人疏忽了,罚款、赔偿是小事,仅仅停留在民法的范畴,也就是“钱”的层面。可是,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因火灾导致人员无法逃生而发生伤亡事故,那就要上升到刑罚的高度,不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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