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人员把守消控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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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晔/文

“防消结合”首先要防,预防火灾的内容可多了,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灭等步骤是最基本的,其中涉及感温、感烟探测器、火灾报警器、喷淋装置、警铃等设备,究竟谁来控制他们呢?无论自动控制还是手动控制,都需要一个“大脑”,这个总控就是消防控制室。毕竟火灾不是常常有,但这些设备却是时刻准备着,一旦失灵,如喷淋器被堵塞、探测器被无故遮挡、管道压力不足、水箱水容量不够等,传感器都会将这些信号传递至消控室,以便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和报修,以防万一。所以消控室是消防的最前线。而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控制室被列入消防重点部位,属于“有身份”的消防设施。可是,近期几起火灾案例,都与消控室有关,结局却让人唏嘘不已。

案例一:2019年1月13日,杭州某小区,一家住户电热毯着火,消防人员赶到现场,使用水带在失事的房间门口扑救,没想到过了五分钟,水带没有水了,消防队员发现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于是,指挥员迅速让队员铺设水带再扑救,同时,派人前往消控室开启远程加压。结果,消防队员到了消控室,发现只有一个茫然的值班人员,且对消控设备操作不熟练,无法及时开启远程加压设备,仍在打电话求助同事。消防队员铺设水带,利用室外消火栓,才终于有了足够的水压,才开始继续扑灭火灾。此时,距离第一次室内扑救已经过了五分钟,室内物品已付之一炬。

消防控制室恢恢之地疏而不漏

有的人认为,国家没有针对消防控制室的法律法规,所以虽然是违规,但不是违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的要求,其中4.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明确要求:

a)应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

      c)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d)  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从上述案例来看,那个消防控制室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那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会有什么后果呢?那么就涉及了另外一个部门规章,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也就是说,企业的防火检查需要对消防控制室进行检查和记录,检查的内容是根据国标的。

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消控室的管理不到位,至少应受到行政处罚。

拘留:仅仅是因为没有发生伤亡

很多媒体都转载了这个新闻报道,2月,某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当晚指派无证人员去消控室值班的物业负责人钱某构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对钱某处以拘留12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要处罚物业经理,不处罚那个无证人员?那是因为消防的法律法规对消防管理人员有明确的职责要求,特别是61号令对物业有了明确的消防规定。

根据61号令的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消防设施无效、管理制度不健全,桩桩件件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案例的事故幸好没有人员伤亡,如果一旦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那就不是行政处罚了,而是要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了。

刑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现在我们要假设下,如果消防管理部门曾经对该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提出过整改建议,并且要求该物业限期整改,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或者并没有及时做。火灾发生了,还造成了人员的伤亡。那物业经理就可能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会辩解说,正在执行或没有招到人,但这个举证或自证清白的过程就非常困难了。

我们再假设,消防管理部门并没有发现这个管理漏洞,物业管理公司仍然这样让消控室形同虚设,发生了火灾,人员伤亡,那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人员就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我们之前介绍了很多遍,基本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已经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明确列入了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中(详见第十八条)。而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则就会触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个罪名与之前根据《消防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点像。的确,这就是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还有人会问,这些法条都写了严重后果、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是不是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来判断的,当然不是。这些罪的立案标准是(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对矿山的经济损失更高点,是100万。但对于一个发达地区的居民小区而言,达到这个标准,还是很“容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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