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海/文
小区业主李先生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江高科技园区工作,每天从浦西偏西的市区开车到公司,单程都要约一个小时。保安小王值早班时,总会看到李先生早早地出门。
一天傍晚,李先生下班回到小区,碰到了正在执勤的小王,便上前跟他打了个招呼,小王问候道:“李先生,下班了阿。”
李先生说:“是啊……”
“你上班远,下班也挺晚的呀。”
李先生叹了口气,接着说道:“我这每天开回家,不堵车一个小时,堵车的话指不定什么时候呢!公司离家太远,就是这点不好。”
小王说:“你这每天开车上下班,时间长不说,这油费也挺厉害的吧!”
李先生点了点头,“特别是碰到堵车,还有夏天,这油耗就更厉害了。”
小王灵机一动,说道:“李先生你可以做顺风车主啊,你上下班路程虽然远,但张江那里工作的人多,要搭车的也多,这样一来可以补贴油费。”
两人简单聊了几句就散了。回家后,李先生想想小王的建议倒是不错,于是就拿起手机在网路上进行了注册,成为了顺风车主。
之后的一个多月里,李先生在下班回家路上,总能接一到两名乘客,早上上班时间比较紧,他一般不接单。
一天,小王很晚才看到李先生的车缓缓驶进小区,仔细一看发现车子的前保险杠裂开了,右前灯的灯罩都碎了。小王赶紧跟着跑到停车位:“李哥,这车是怎么了?追尾了吗?”
李先生垂头丧气地回答道:“是啊!回来的路上,高架上前面的车子一个急刹车,我没刹住撞上去了,全责。”
小王安慰道:“人没事就好。”
李先生说:“我刚才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申请出险并说明了事故的具体情况,申请理赔。可后来保险公司不知怎么知道我在拉顺风车,说我的车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竟然还有这种事!”
小王说:“拉顺风车就算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据此不予理赔,这个说法有没有依据呢?这可是要问问清楚的。”
李先生说:“你说的没错,我明天再去保险公司问一下,看看他们具体会怎么回复,真没想到拉顺风车居然还有这样的风险。”
第二天,李先生特意向公司请了假去保险公司处理此事,可是沟通下来的结果与之前的回复一致,并且保险公司给出了不予理赔的相关合同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其中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规定为: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据此得出的结论为,涉案车辆发生的事故,属于条款的责任免除,不能给予赔付。
看到这些条条框框,李先生顿时哑口无言,无奈几个月赚的钱都变成了修车费。
回到小区,李先生来到保安值班室给小王看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书面文件,在一旁的李队长听到他们的对话,觉得李先生遭受的待遇很不公道,便一同与他们探讨起来。李队长说:“我认为李先生仅仅是拉顺风车,就被定性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一结论有点不讲道理啊,因为李先生并不像专车司机,就是为了赚钱接送乘客,他只是顺路带人。”
“可我的确从中获利了,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拒赔,我是当场哑口无言。” 李先生说。
李队长说:“你别急,这个问题不能光听保险公司的,他们都是霸王条款,我们要请教下专业人士。”说着,便拨通了律师朋友的电话,律师在听完事情的经过后,这样分析道:
首先,网约专车、快车与顺风车的是有区别的,网约车是近年来城市客运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服务业态,其突出特点之一在于车辆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顺风车由来已久,同样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较之于以前的不同就是约伴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而不单单是熟人介绍。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的行政规章和指导性意见,行政规制范围内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其目的在于营运,所以无论是车辆还是从业者,都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申请、审核、许可等程序;相比较而言,顺风车的目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所以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也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
其次,对于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从事顺风车行为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依照相关规定向其推送。在此背景下,如果驾驶员在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是顺风车类型,遵从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从事了顺风车行为并依照平台计算的标准收取的是成本费用,李先生在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了顺风车,其所发布的路线终点与其所居住区域相近,涉诉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所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是其在当天的第一次接单,亦未有证据显示李先生曾向乘客承诺或收取过超出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而且事故地点也是在李先生下班的合理路线上。
这么一分析,再结合李先生在信息服务平台自注册至今为止接单的次数,李先生驾车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该界定为顺风车,其行为不足以形成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及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结论。如果确定只是顺风车带人,而非专门从事运营的话,保险公司不能用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理由拒赔的,这方面也是有相关判例的。
听了律师的专业解释,李先生决定再去保险公司协商一下,如果保险公司还是不同意理赔,就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小王与李队长根据律师的指导查到了相关的判决,有了理论和实践的支撑,李先生信心十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法条释义:
判断车辆是自用还是从事经营,重要的标准有三点,其一,是否做了相关经营性的注册,并通过经营性注册而获取客源;其二,收取的费用是否为成本费用;其三,每天接单的数量与驾驶员自己生活工作的轨迹是否相符,是否基本行驶在自用车辆的合理路线上。综合判断如果车辆并非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话,则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