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让发展更稳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时间:2017年2月3日

安全生产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一个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从而“常谈常新”的热门话题。前不久,我国“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出炉,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连续五年下降,2015 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0 年分别下降22.5% 和16.8%,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5.3% 和46.6%。
不过,当前我国仍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过程中,这也意味着“十三五”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新老问题交织、挑战机遇并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对促进“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进、实现安全生产持续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一条红线——推动安全发展

十八大以来,“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是国家持之以恒的坚守。这条红线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线,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线。
此次《规划》的出台,把红线意识作为指导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大方向、总战略,并将之凝练归纳为“安全发展”理念,强调大力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深化安全发展理论研究,统筹谋划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影响安全发展的重点难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也就是说,贯彻落实《规划》首先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此统领指引各项工作。

瞄准一个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福祉,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此,《规划》在编制中运用了大数据技术对14 年来817 万起事故的行业、类型、原因、区域、时段和演化规律进行分析,确保安全生产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规划》强调大力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提出“到2020 年事故总量明显减少,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总体目标,以及9 项具体安全生产指标。

坚持一个中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从数据来看,近年来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虽然少了,但重特大事故仍然频发,危害严重,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是安全生产领域最紧迫的任务。《规划》为此也提出了9 项具体指标:
为了突出反映安全生产总体状况,设置“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3 项指标;为突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设置“重特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2 项指标;为突出事故防范的重点行业领域,设置“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运营车辆万车死亡率、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4 项指标。面对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现状,《规划》还明确了煤矿、危险化学品等17 个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防范工作,且较“十二五”新增了“城市安全”一项。

贯穿一条主线——全面落实《意见》重大举措

在今年1 月刊中,本刊曾解读了去年12 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意见》科学谋划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蓝图,提出了30 项具体措施。
《规划》作为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和引领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细化、完善、分解了《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程,确保实现《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中期目标,更为“到2030 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长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这些目标指标既相辅相成又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安全发展的基本要素。

强化三方责任——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是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使命和责任担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制度力量。《规划》把“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作为首要任务,强调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实施过程中,通过强化三者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突出六大领域——抓好重点行业领域依法监管和专项治理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一个人的愿望,无数事故经验告诉我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职业健康等六大领域,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领域,更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关键行业。
针对上述六大领域,《规划》提出推动不安全矿井有序退出;开展采空区、病危险库、“头顶库”专项治理;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严格烟花爆竹生产准入条件,实现重点涉药工序机械化生产和人机、人药隔离操作;推动工贸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深化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环节专项治理;夯实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控,提高防治技术支撑水平。

落实八大工程——建设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八项重点

工程安全生产重在强基固本。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规划》充分发挥重点工程的载体作用,提出实施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信息预警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等八大类80 余项重大项目工程,加快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基础工作条件,改造升级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大数据平台,建成一批煤矿灾害治理、危化品企业搬迁、信息化建设、公路防护工程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
《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投入和推进力度,积极落实各类重大项目前期建设条件,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投融资安排,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实施。

做好四项保障——目标责任、投入机制、政策保障、评估考核

说到底,《规划》能否发挥成效,关键在于实施。为增强约束指导功能,防止出现“空中楼阁、束之高阁”现象,《规划》提出“落实责任、投入机制、政策保障、评估考核”四方面保障措施,要求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工作时序,加强中央、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安全科技攻关,推动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以此完善综合保障条件,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政策环境。与此同时,还明确了制定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整顿关闭、重点煤矿安全升级改造、重大灾害治理、烟花爆竹企业退出转产等10 余项经济产业政策。
总之,“十三五”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但前景可期。

法律资讯(2017年3期)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优惠开放

今年3 月1 日起,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落地施行。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虚报电影票房将受重罚

从今年3 月1 日开始,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电影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新规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长途汽车购票乘车要实名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新规规定,明确了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始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客运站经营者进行票、人、证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旅客配合实名查验的义务性要求。旅客进站,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四大类网购商品不适用7 日内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今年3 月15 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存在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7 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等行为,还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上海公共场所控烟范围扩大

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后,于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中小学校、儿童医院等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并对室外吸烟点的设置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须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等。

“非标电动车”禁止在上海上路

由上海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14 年3 月1日起施行,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即“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该《办法》制定了过渡期(3 年)管理措施,对《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可申领临时牌照上道路行驶。今年3 月1 日起,当年发放的临时牌照失效,再上路将面临处罚。

上海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更完善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自上海市政府第一百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等。

上海法院全面实行“网络在线”司法拍卖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从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推进网络司法在线拍卖。《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当事人自愿、执拍分离等六大原则。内容涉及: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法院可委托辅助机构完成的工作类型,拍卖标的物的底价确定,符合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等内容。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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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着火,供电公司有何干系?

张鑫烨/ 文

很多老旧小区里,都有凌乱无比的电线横七竖八地悬在两栋楼的中间,如果引发火灾,是供电公司的责任,还是自认倒霉?如果供电公司真要担责,为什么他们不能把这些电线理理顺呢?这些问题的答案真是众说纷纭。笔者作为记者的时候,走访过多处老小区,居委会干部对小区内电线的安全隐患都非常头疼。这期我们就来讲讲电线引起的火灾事故。
案例1:2014 年的某日,赵某驾驶拖拉机拉运麦草,途经某村,突然路上遇到了四根电线,一根电线突然垂下,由于村里的道路狭小,赵某无法绕开通过,为了防止自己触电,赵某用木杆将这根裸露的电线挑起并迅速通过。结果,电线打火引发了火灾。赵某拖拉机上的麦草全部烧毁,还殃及了路边的民房。赵某对民房的屋主进行了赔偿。事后,赵某认为应由电力公司赔偿,故将该区域的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原告为挑电线引起电线打火,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私力救济:赔偿看行为合理性

我们按照常识判断,赵某的行为并无不当。用法律的语言该如何表述呢?笔者觉得可以用“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从上述案例看,在这条狭窄的村级道路上,一条电线从天而降,赵某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用木杆挑起电线逃生,的确符合避险的第一个要素:避免现实危险。至于电线打火引起火灾与一个人触电身亡相比,为了避免触电身亡,也是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我们假设,如果此时赵某车上还坐着另一个人,赵某挑起电线自己逃了过去,而致使另一个人被电线击中死亡,那就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因为就生命法益而言,不存在生命的贵贱之分,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挑起电线是不是“不得已”呢,从上述案例看,赵某在狭窄的小道上,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自己触电,没有其他的选择。故而我们可以说,赵某的行为并无不当。法律是保护善良的人了,赵某的避险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因为是存在那个“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该处的供电公司,所以供电公司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的损失、道路边民房的损失都应由供电公司赔偿。那供电公司是依据什么来赔偿呢?是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笔者觉得两者都有。

赔偿依据:安全管理责任重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为是供电系统,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不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仅从常识判断,电线掉落是因为维护不当、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管理人“脱不了干系”。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原因。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我们假设,电线不是因为供电公司管理不力造成的坠落,而是某维修路面的车辆失控撞击电线杆把电线撞下的,即便如此,赵某也只能向供电公司索偿。供电公司不可因自己无过错或非肇事方而推卸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可以在赔偿赵某的损失后,再向肇事车主追偿。
该案例诉诸法院后,法院认为,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可确定本案是由于电线打火而引发的火灾。从造成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来分析,一方面是因为被告所经营的电线高度不达标,另一方面是原告方用木棍人为挑电线引起电线打火。
被告某供电公司对其所经营的低压电线在高度明显不达标的情形下,却一直疏于调整维护,应当是造成该起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被告某供电公司所经营的低压电线高度明显不达标,促使赵某采取了人为挑电线以保证车辆顺利通过和自身安全的行为,而用木杆人为挑电线的行为则属于该起电线打火事件的诱因。基于上述分析,被告某供电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无人救火,供电公司也不得不赔

案例2:安徽某处的一栋大楼内,一家三口晚饭后外出散步,家中无人突发火灾,邻居报警后,并没有扑救,消防赶到后,房屋受损严重。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室内配电箱,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供电公司以配电箱在室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该火灾晚上发生时,消防中队出动了2 辆消防车,12 人到达火灾现场处置。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封闭保护,并进行了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是室内的配电箱,但事故的原因是室外供电线路存在故障。该区的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线路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负有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有读者要问了,邻居报警了,但没有扑救,是不是也可以告他们没有尽到“及时扑救”的义务,也要对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分担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当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有正当的理由让他承担责任。这个让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邻居看到火灾报警后但没有挺身而出救火,是否有过错就要看个人是否有扑救火灾的义务了。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案例中的邻居已经尽到了报告火警的义务。此外,尽管法条表述为义务,但这个报警义务也不能与《刑法》上的义务相提并论。我们假设,即使邻居不报警,受害人也不能以邻居过错为由状告他。
首先能够要求损害赔偿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如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等等。供电公司对引起火灾的线路具有所有权的支配性,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脱不了干系”。邻居并不具有这个义务。
其次邻居报警的行为与电线失修引起火灾不具有“等价性”,法益保护不具体依赖于周围发现火灾的人,周围的人也没有法的义务,所以受害人不能苛责邻居未予救火。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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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九)
有票却上不了飞机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转眼又是一年,新春期间,许多人选择将自己的年假与新春长假拼凑在一起,好好利用这十几天的假期,可以去遥远的地方进行一番深度旅游。
保安小王的姐姐、姐夫同样也选择了这样的机会,提前半年多订了前往欧洲的机票与住宿,甚至某些景点的门票他们也早早地订好了。出游前两人兴奋地跟小王说:“等着我们从欧洲回来给你带纪念品!”小王悻悻地说:“你们都出去玩了,过年要留我一个人在家,我还是去找李队长吧。”
小王来到保安室,跟李队长说:“姐姐、姐夫都出去玩了,过年我你家玩吧,我可不想落单!”李队长说:“行啊!自家人别客气。”话音刚落,小王接到了姐姐的电话:“哎,真郁闷!我们早早到了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由于航班超售,我们俩不能登机。”小王一下子从座位上站起来,惊讶道:“买了机票付了钱,不能上飞机?哪有这样的事儿!”姐姐说:“我们买机票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超售机票,哎呀,我连超售机票是什么都搞不清!你说怎么办啊!”小王追问道:“航空公司怎么说?”“航空公司说我们买这个机票的时候,网页上说了这是超售机票,是我们自己没注意看,现在给了我们《不正常航班证明》,载明原定于今天起飞的航班由于超售延误,起飞时间推迟至明日,可是如果明天飞,我们在欧洲的酒店都订好了,本身十五天的行程,也要压缩成十四天!这可把我们的计划全打乱了!”姐姐伤心地说。
李队长在旁边听到了这事,建议他们先冷静下来,酒店能改日期的先改了,然后把来回机场费用的单据都留存下来,目前只能等到第二天再飞了。
小王一下子怒火中烧:“李队长,这跟欺诈有什么区别!明明不一定能上得了飞机,却不告知消费者,如果是这样,我姐就不会买这种机票了。”
李队长说:“如果是欺诈消费者,那我们救急的途径就很多了,而且现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不过这个问题太专业了,我要问问旅行社的朋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旅行社的朋友告诉李队长和小王,这样的情形尚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致造成延误。说得具体一点,比如飞机有100 个座位,航空公司卖了106 张票,它赌有6 个人改签或者退票,这样它减少损失,但是如果没有6 个人改签或者退票,多出6 个人就没办法,上不去飞机。这6 个人如何界定,这个航班去得最晚的6 个人上不去飞机,就按照活该倒霉处理。所以旺季一定要早去!上不去找谁都无能为力!
“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航空公司并没有欺诈故意。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没有明令禁止,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了介绍和许可,对超售尚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和必要的管理。当航班没有发生乘客签转退票等情况,“超售”机票才会发生后值机乘客无法登机的后果。航空公司并非对小王姐姐在内的该航班所有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航空公司也采取了为他们安排改乘航班的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
航空公司超售行为具体应担何种责任?首先,旅客购买承运人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因航班存在机票超售,导致姐姐、姐夫不能登机准时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未尽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次,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
航空公司通常会通过民航总局官网和售票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但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该种告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
故航空公司在旅客购票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提示航班存在超售的事实,因此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原理,根据《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事实上,生活中这样的案例频繁出现,法院也根据上述思路考虑赔偿的数额,所以待姐姐、姐夫回来后,这样跟航空公司索赔,较为合理。
小王听了这些,心里的石头放了下来。再次提醒身边的人,买机票时一定要看清楚是否为“超售机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购买机票的时候需要注意航空公司是否提示机票存在超售可能,因为“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不属于欺诈行为。当然,因为超售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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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水费谁来付?


2013 年10 月,江苏宿迁一小区因消火栓漏水,导致单月产生约18 万元水费。自来水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水费时,物业公司以水费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为由拒绝缴纳。

案例回顾

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城东小区于2005 年交付业主使用,开发商聘请了阳光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入住后自来水公司为其安装了水管,并负责小区内管网的日常维护、维修及抄表到户工作。
2013 年10 月,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城东小区抄水表时发现,该小区的两个商铺的消防水表显示用水5.6 万吨,共计水费17.8 万元。抄表员见状赶紧通知小区物业公司核查,物业公司随即关闭阀门查找原因。
物业公司核查后发现,涉及高额水费的两个商铺自2006 年起没有火灾出警记录,也没有因发生火灾使用过消防用水,按理不该有如此数量的用水。几番检查后,物业人员终于发现,原来消火栓的某处存在破损,水从缺口处一直往外流。随后,自来水公司向物业索要17.8万元水费,但被物业公司拒绝。
关于该由谁来承担这笔水费,住户、物业公司各执己见。物业公司认为,小区消防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义务承担消防设施漏水所产生的水费,且自己与自来水公司无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水费,这笔费用理应由业主承担。另外,自来水公司作为供应方,没有尽到小区用水管道巡检维修的义务,对大额水量的流失有一定责任。小区业主则主张,消防设施漏水是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物业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担责。到底,这笔巨额水费该有谁来支付呢?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汪志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消防设施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自备消防设施,小区内部消防设施属于小区自备消防设施,从自备消防设施取水救火需要缴纳水费。小区自备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缴纳水费责任。
首先,自来水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承担缴纳水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开发商已将小区的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小区的消防设施就属于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承担义务的表现包括分担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物权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小区消火栓漏水产生的费用。
业主承担缴纳水费责任后,可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给业主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业主承担水费后,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
其次,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缴纳水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中,物件致他人损害,原则上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全体业主,但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将其对小区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行使,此时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理义务导致消防用水流失,侵犯了自来水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律师简介:

汪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学位。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嘉宾、上海电视台《法宝365》栏目特邀嘉宾、全国知名婚姻家庭调解类电视节目《金牌调解》常年嘉宾以及全国知名节目《深度观察》嘉宾;曾获司法厅直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辩论赛冠军等殊多荣誉。

火灾后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张鑫晔/ 文

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一家足浴店发生火灾,已造成18人死亡18 人受伤,这起事故牵动了社会各界的心,截至发稿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关于足浴店火灾规模如此之大的原因猜测也屡屡见诸报端,有说汗蒸房的地暖爆炸、酒精打翻、煤气爆炸、电线老化……此时,笔者立刻想到了产品侵权的问题,让我们假设,如果真的是某个产品引发了此次火灾,并且足浴店店主完全不知情,且也是受害者,那此次因在足浴店消费的火灾死伤者究竟该找谁索赔?是足浴店还是那个产品的生产厂家?
笔者找到了一些司法考试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是真实发生过的,但经过了简化后,对其中各方的关系读者可以一目了然。我们也可以从中了解此类案件在索赔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案例一:“五月花号”餐厅明示“谢绝自带酒水”,某日,当地“名医”胡某自带两瓶酒前去就餐,餐厅不好拒绝。餐厅服务员在打开其自带的两瓶酒时,一瓶酒突然爆炸起火,将隔壁包厢正在吃饭的宋某炸成重伤。原来,胡某得罪了人,当天胡某携带的酒是仇家张某制造的液体炸弹。
宋某的伤该找谁索赔呢?是餐厅还是胡某或张某呢?餐厅存在过错吗?不阻止自带的酒水是不是致使爆炸火灾发生的原因?胡某带来的酒,胡某是不是要负责?张某要炸的是胡某,不是宋某,是不是要对宋某的伤负责?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得到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法条的第一款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运动会、招聘会等的组织者赋予了法定作为义务,他们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案例一中,“五月花号”餐厅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默认对方自带酒水是否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可能并不能过分要求。毕竟带与不带酒水,按照常理推断与爆炸火灾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这里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一些情况,如地上油腻没有及时清洗致使摔倒、通道堆物致使踩踏发生等。
法条的第二款说的是补充责任,因为管理人或组织者存在过错,虽然损害是由第三人致害的,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时候,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确定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案例一中,我们看到此次事故中宋某是由第三人张某的原因遭受损失,张某才是赔偿的主体。如果能够认定“五月花号”餐厅存在过错,餐厅才对损害承担补充责任。但根据真实的案例来看,法院认定餐厅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外的引申

看到这里,也许有读者会觉得不公平,因为餐厅都说了要谢绝自带酒水,但没有阻止,这至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怎么能够不承担责任呢?其实这里说的是餐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伤者还可以以餐厅没有履行对顾客的承诺为由,要求餐厅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经济损失。其实这个案例的原型是上海银河宾馆索赔案,这个案件还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经典案例公布出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一下。
假设天台火灾也是由第三人导致的,那足浴店的老板在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后,的确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来看,“有人从二楼窗户跳下来”“一拳超人,拉了六个人从窗口跳下去”等,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应急照明缺失、灭火器的缺失等问题是比较明显的,似乎都不能说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产品侵权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一日该电视机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将甲烧伤,在甲家做客的戊也被严重烧伤,屋内的财物损失巨大。该电视机是丙厂生产的。乙商场并不知道该电视机有质量问题
看似很清楚的双方关系,那甲和戊是否可以找乙商场索赔呢?乙商场声辩说自己只是销售,又不是生产,电视机并不是在销售过程中损坏引发爆炸火灾的,甲和戊应该向丙索赔。这样的辩护对不对?丙厂则会说,我们厂的电视机都没有问题,甲购买的是不是真是我们厂生产的,还需要检测,另外,我们厂并没有直接与甲形成买卖合同,我们和甲没有法律关系。
这样一搅和,是不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甲处于被动,原来有理的变成没有理的了?如果天台火灾最后查明是某产品引发火灾的,那这些伤者也会面临甲和戊一样的处境。
此时,我们需要查看《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一)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二)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三)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看到这里,读者的心里是不是就明了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觉是拯救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当然我们还要指出,此处所说的产品侵权是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这里是缺陷,不是瑕疵。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约定的品质,但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因此,实际生活中,关于产品的质量是否有缺陷是很复杂的证明过程,需要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专家证人的意见等,越详细越权威越有说服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我们知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外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要赔偿,即使销售者、生产者无过错也要先赔偿(生产者无过错的情况出现在产品缺陷是由运输或仓储造成的情况);对内,生产者与销售者再区分过错,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追偿。另外,即使最后证实产品缺陷是由仓储或运输造成的,生产者也不能置身事外,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仓储者与运输者不是责任主体,不能列为被告。它们的赔偿责任是生产者与它们之间的,也就说消费者只要“盯”着销售者与生产者即可。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们注意到,此处是“明知”,要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困难的。

案例外的引申

假设,火灾是由足浴店的某物品引发的,足浴店店主以及伤者都可以以产品侵权为由对销售者和生产者提起侵权之诉。与此同时,伤者以足浴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为由向足浴店店主提起侵权之诉也是合理的诉求,这样看来,仅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就已经有好几个诉了。值得注意的是,产品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2 年。
我们再假设,如果某厂家生产的产品发生爆炸或火灾不是一个单一的事件,其他地区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受侵害人数众多,还可能属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