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着火,供电公司有何干系?

张鑫烨/ 文

很多老旧小区里,都有凌乱无比的电线横七竖八地悬在两栋楼的中间,如果引发火灾,是供电公司的责任,还是自认倒霉?如果供电公司真要担责,为什么他们不能把这些电线理理顺呢?这些问题的答案真是众说纷纭。笔者作为记者的时候,走访过多处老小区,居委会干部对小区内电线的安全隐患都非常头疼。这期我们就来讲讲电线引起的火灾事故。
案例1:2014 年的某日,赵某驾驶拖拉机拉运麦草,途经某村,突然路上遇到了四根电线,一根电线突然垂下,由于村里的道路狭小,赵某无法绕开通过,为了防止自己触电,赵某用木杆将这根裸露的电线挑起并迅速通过。结果,电线打火引发了火灾。赵某拖拉机上的麦草全部烧毁,还殃及了路边的民房。赵某对民房的屋主进行了赔偿。事后,赵某认为应由电力公司赔偿,故将该区域的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原告为挑电线引起电线打火,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私力救济:赔偿看行为合理性

我们按照常识判断,赵某的行为并无不当。用法律的语言该如何表述呢?笔者觉得可以用“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从上述案例看,在这条狭窄的村级道路上,一条电线从天而降,赵某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用木杆挑起电线逃生,的确符合避险的第一个要素:避免现实危险。至于电线打火引起火灾与一个人触电身亡相比,为了避免触电身亡,也是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我们假设,如果此时赵某车上还坐着另一个人,赵某挑起电线自己逃了过去,而致使另一个人被电线击中死亡,那就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因为就生命法益而言,不存在生命的贵贱之分,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挑起电线是不是“不得已”呢,从上述案例看,赵某在狭窄的小道上,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自己触电,没有其他的选择。故而我们可以说,赵某的行为并无不当。法律是保护善良的人了,赵某的避险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因为是存在那个“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该处的供电公司,所以供电公司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的损失、道路边民房的损失都应由供电公司赔偿。那供电公司是依据什么来赔偿呢?是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笔者觉得两者都有。

赔偿依据:安全管理责任重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为是供电系统,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不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仅从常识判断,电线掉落是因为维护不当、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管理人“脱不了干系”。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原因。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我们假设,电线不是因为供电公司管理不力造成的坠落,而是某维修路面的车辆失控撞击电线杆把电线撞下的,即便如此,赵某也只能向供电公司索偿。供电公司不可因自己无过错或非肇事方而推卸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可以在赔偿赵某的损失后,再向肇事车主追偿。
该案例诉诸法院后,法院认为,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可确定本案是由于电线打火而引发的火灾。从造成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来分析,一方面是因为被告所经营的电线高度不达标,另一方面是原告方用木棍人为挑电线引起电线打火。
被告某供电公司对其所经营的低压电线在高度明显不达标的情形下,却一直疏于调整维护,应当是造成该起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被告某供电公司所经营的低压电线高度明显不达标,促使赵某采取了人为挑电线以保证车辆顺利通过和自身安全的行为,而用木杆人为挑电线的行为则属于该起电线打火事件的诱因。基于上述分析,被告某供电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无人救火,供电公司也不得不赔

案例2:安徽某处的一栋大楼内,一家三口晚饭后外出散步,家中无人突发火灾,邻居报警后,并没有扑救,消防赶到后,房屋受损严重。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室内配电箱,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供电公司以配电箱在室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该火灾晚上发生时,消防中队出动了2 辆消防车,12 人到达火灾现场处置。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封闭保护,并进行了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是室内的配电箱,但事故的原因是室外供电线路存在故障。该区的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线路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负有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有读者要问了,邻居报警了,但没有扑救,是不是也可以告他们没有尽到“及时扑救”的义务,也要对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分担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当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有正当的理由让他承担责任。这个让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邻居看到火灾报警后但没有挺身而出救火,是否有过错就要看个人是否有扑救火灾的义务了。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案例中的邻居已经尽到了报告火警的义务。此外,尽管法条表述为义务,但这个报警义务也不能与《刑法》上的义务相提并论。我们假设,即使邻居不报警,受害人也不能以邻居过错为由状告他。
首先能够要求损害赔偿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如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等等。供电公司对引起火灾的线路具有所有权的支配性,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脱不了干系”。邻居并不具有这个义务。
其次邻居报警的行为与电线失修引起火灾不具有“等价性”,法益保护不具体依赖于周围发现火灾的人,周围的人也没有法的义务,所以受害人不能苛责邻居未予救火。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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