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烟看列车安全规范

自2014 年1 月1 日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起,动车就严格实行禁烟,一旦违规,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到长途行驶中“烟民”的感受,普速列车车厢两侧普遍设置有吸烟区。
正因为这一“人性化”设置,2017 年年末,一名大学生将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案件引起了群众广泛探讨,有的认为列车上吸烟会污染环境,有的指出存在消防隐患。春运期间,列车安全尤为引人关注。

案例回顾

2017 年6 月9 日,女大学生小李在乘坐K1301 次列车时闻到了刺鼻的烟味,也没有看到列车工作人员对抽烟者进行劝阻,一路上小李深受二手烟危害。小李认为,列车上的安全须知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了吸烟区并放置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于是小李先后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回复,小李不得已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购票款102.5 元,同时要求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 元等。
同年11 月14 日,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列车上为吸烟提供便利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列车吸烟同时也侵犯了未成年人乘客的权益。
据此,被告方辩称,侵权要有具体的侵害后果,小李目前无法举证证明有任何具体的侵害结果发生。另外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铁路部门已经在积极地落实推动控烟和禁烟,在高铁动车等行程较短的列车上,目前已经实现了全程禁烟,但是,在普速列车上设立吸烟室,既符合规定,又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尚未最终判决,但由此引起的话题形成了社会热点。一方面是关于环境问题的探讨,在吸烟区吸烟时,吸烟区的PM2.5 浓度高达914.9,车厢内的PM2.5 浓度为269.03,而刚刚发车时该数值仅为61.12。显而易见,在车厢内吸烟会使得空气污染成倍增加,比起雾霾对人体的损害有过之无不及。另一方面则是消防隐患,在高速运行的普通列车上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列车上装了成百上千个故障传感器,在车内吸烟就算没有引发火灾,也很容易造成动车停车、晚点。

法律解答

解答人: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女大学生小李在普速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因感到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上法庭,其勇气和维权意识值得肯定和点赞。吸烟有害自身及他人身体健康已形成社会共识,且会污染环境和造成安全隐患。我国于2003 年加入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的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中应该采取措施,以免人们被动吸烟。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18 个城市通过了无烟立法,全面禁止室内吸烟,如有违反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主要是数额不等的罚款。
各地的行政法规并不适用于铁路的管理,铁路上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铁路局,针对铁路的管理有专门的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十四款规定,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在铁路上,只规定了在动车、高铁上全面禁烟,在普速列车上并未全面禁烟,仍沿用早期规定,保留了吸烟区。列车上的吸烟区并非全封闭的独立空间,设立室内吸烟区对保护不吸烟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烟雾飘散开来,不吸烟的乘客就成了“二手烟”的受害者。
小李在本案中对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不高,只是象征性地要求退票和赔偿1 元精神损失费,其最主要目的是要求在该列车上禁烟并拆除相关设施。我们来具体分析这三个诉讼请求:
1. 小李与铁路运输公司因乘坐火车形成的法律关系是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小李乘车到达了目的地,铁路运输公司已经完成了运输的责任,小李要求退票理由并不充分。
2.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有损害发生且造成后果。本案中,“二手烟”侵害的是小李的健康权,如果小李能证明她因乘坐这趟列车而生病,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等都应由铁路运输公司承担,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吸烟有害健康,但是这是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一次两次短时间接触二手烟的损害很难被检测出来,小李的证明难度很大。
3. 目前铁路上并未全面禁烟,小李要求在该列车上禁烟并拆除相关设施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个要求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也是大势所趋。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立法先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正积极推动全国性的禁烟立法工作,已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如果该条例通过并实施,再出现小李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投诉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了,如果起诉也会有法可依。
在火车禁烟区吸烟,视不同情况,铁路部门可以对违规者处以500 到2000 元的罚款,不听劝阻的可以处理行政拘留,如果因吸烟引起火灾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者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负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
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环境,如果旅客在乘车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铁路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 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 元。
小李提起的本次诉讼,相信她的本意并不是获得赔偿,而是呼吁在火车上全面禁烟,引起社会公众对吸烟危害性的大讨论,希望大家不要吸烟或少吸烟,尤其在公共场所,要照顾公共利益,不要吸烟。春节临近,火车上空间狭小、人员众多,希望烟民尽量克制,不要在列车上吸烟,给他人一个安全干净的空间。在此也希望本案引起政府的重视,加快全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步伐。

(栏目编辑:钟韵瑶)


律师简介:
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上海虹口区女律联权益保障部委员,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热心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和弱势群体维权。
在执业近10 年的时间里,办理了大量的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经济案件,包括建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或减少相关损失。

防疫靠“火炎” “投书”要焚毁
秦汉律令中执法用火两例栏目

编者按
律令作为中国古代律令法系的核心,其重要作用和意义可谓不言而喻。第一期中,我们曾向大家粗略介绍了秦汉法律中有关火灾的思想,其实秦汉的“火政”还有很多值得研究。 因为秦汉时期乃是律令法系形成的初期阶段,在这一时代,君权乃一切权力之根源,而律令作为皇帝意志的制度化表达,提供了规范臣民之言行的强大功能。这期,一起来看看那个时期有关通关和匿名举报中的“火政”吧。

(栏目编辑:谭 婧)
张鑫烨/ 文

上期介绍了《二年律令》和汉承秦制,这期就从焚烧这个词说说秦代法律中有关烧毁或焚毁这个动作及一个影响深远的罪行。
1975 年12 月至1976 年初,湖北省博物馆等考古人员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郊睡虎地发掘了12 座战国末年到秦朝安陆大小官吏的墓葬,其中第11 号秦墓出土了竹简,这是我国首次发现秦简,经李学勤等10 多位学者的拼接整理,排印成《睡虎地秦墓竹简》,该书内容丰富,包含了《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内容,是我国出土整理的最古老的法律条文,对研究秦朝的政治、经济、法律、兵制、文化,具有很高的价值。《睡虎地秦墓竹简》是帮助我们研究秦汉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
秦汉律令中表示焚烧的有“燔”“炎”等,虽然都是焚烧、燃烧的意思,但有趣的是场合不同,意思也完全不同。

诸侯来者,用“火炎”——通关防疫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轅□,是以炎之。”
这句话的翻译是:“诸侯国有来客,要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问:为什么要用火熏?答:倘如诸侯国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寄生虫会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带入我国境内,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所以要用火熏。
炎有焚烧、旺盛、热等意思。《说文解字·炎部》:“炎,火光上也。”火光上也是指火苗飞扬升腾的意思,在这段话中,我们似乎不能解释为直接用火把来客的车具烧毁,而只能解释为熏,这也正好符合说文解字中的意思。也就是用向上升腾的火苗的温度烘烤车具,以达到烧死寄生虫、消毒的作用。
这是不是很像现代我们出入海关时的检验检疫?只是手段比较简单粗暴。但在当时的条件下,烟熏、烘烤是很有效的消毒方法。我国一直是个农业国家,农业生产、粮食的产量很大程度上都依赖天气和人的耕作。如发生虫灾就很可能导致颗粒无收,《诗经》中就有“去其螟,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稚”。那防止外来人口携带寄生虫进入本国,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先进的预防手段。这也说明当时的秦人已经对害虫通过马匹携带这一传播途径有了一定的了解,有了比较先进的防灾意识。

匿名告发,要焚毁——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现代社会也有的一种告发行为。秦汉时期称匿名信为“投书”“飞书”,不署名但反映了一些信息,一般是针对个人,有的内容是真实的,有的也许是捏造的。
从秦汉起至清末,对匿名告发都是采取否定的态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谳之之谓也。”
这段话的翻译是:“‘有投匿名信的,不得拆看,见后应即烧毁;能把投信人捕获的,奖赏男女奴隶二人,将投信人囚禁,审讯定罪。’律文的意思是,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应将信烧毁,不得开看;已拿获投信人,信不要烧毁,将投信者审讯定罪。”
从中我们了解到秦代是对匿名信持非常严厉的否定态度的,而且鼓励抓捕投书人,一旦捕获,那才可以打开查看内容;如果抓不到投书人,匿名信的内容都不可以打开,应立即焚毁。有研究学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一是可以消灭投书这种非正常意见反映形式,鼓励人们通过正当渠道,负责地反映意见;二是杜绝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恶劣行为。”但从各种历史事实看,因诽谤、诬陷而受难的人并不在少数。这可能与秦汉两朝对匿名信的处理方式的变化有关。
《二年律令·具律》:“毋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
我们对比一下,是不是发现少了“焚烧”这个动作?
从中,我们无法了解,汉律对无法抓捕到投书人的匿名信是否采取“勿发”或“焚烧”这些措施。在拆看匿名信方面的模糊的规定,让我们可以推测官府得到匿名信后,可以“见辄燔之”;也可以拆看,掌握其中信息,只是不可据以“系治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拆开,很难知道其中是否隐匿了主者姓名;换言之,只有拆开,才能决定是否将书信定性为匿名并进行追究。实际情况是,官府将匿名信当作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不仅是为了查出投书人,更多的是可以调查信中针对的人或事。
从传世的文献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很高的,官方并没有一味刻板地拒绝匿名信,如蔡邕就被匿名诬陷流放,《后汉书·蔡邕传》就记载中常侍程璜“使人飞章言邕、质数以私事请托于郃……召邕诘状”。这样的做法其实也变相地助长了匿名诬告之风。但也有学者认为,那是因为如蔡邕之类的人都是朝廷重臣,他们可能因为飞书而立案,那是封建社会“法制”的一种例外。其实那还不如说这就是封建社会的“人治”。
即便如此,“投书”一直是一个在律令中被禁止的行为,无论是之后的《晋书·刑法志》还是《唐律》都对投书者和依据匿名信立案调查的官吏都制定了处罚措施。如《唐律》有明确的“投匿名书告人罪”。(《唐律·斗讼律》“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直至1911 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才废除了长达两千多年的投匿名书告人罪。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领取稿酬。)

 

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1月7日

新年伊始,全国各地纷纷迎来降雪。对很多“贫雪”的南方城市来说,这场雪给城市景观增添了一抹冬日生趣。但是,这场初雪不仅带来了视觉享受,也带来了公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再度关注。今年1 月初,安徽合肥的一场大雪,压塌了公交站台,更压出了人命,造成1 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剧。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不免让人心生疑惑:暴雪虽猛,但大雪天气早有预警,为何安全事件依旧发生?而且,遭到此次初雪重创的不止合肥一地,这给银装素裹的城市带来了阴霾。
事件发酵后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专家指出,《意见》是转型期城市安全发展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安全发展理应成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眼下,城市安全短板凸显

事实上,合肥大雪造成公交站台垮塌的事件并非个例,2017 年11 月北京大兴的火灾、2015 年天津港爆炸事故、2012 年北京特大暴雨……近些年,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的警钟不断被敲响。这些事情看似偶然,实则考验着一个城市的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能力,时刻提醒着人们要加强防范意识,及时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应急机制,从根源上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过去几年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6 年年末,我国城市数量已达657 个。然而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和基础设施日益密集,各种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近5 年我国城市平均每年因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 万人,伤残人数超过250 万人,经济损失达7000 亿元。
另外,一份近期发布的名为《公共安全蓝皮书:中国城市公共安全发展报告(2016-2017)》的报告也表示,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不断增多;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公众风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高;城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不健全,应急能力有待提升;而且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容易引发舆论关注,城市网络舆情压力增大。
所以,在《意见》的开篇我们就能看到这样的文字,“近年来,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继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从这一角度看,《意见》及时将城市安全纳入制度轨道,应用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这将在强化能力建设、巩固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安全等方面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

未来,明确目标与时间节点

有句话叫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正是深刻诠释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其实,对于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来说,城市安全并不抽象。比如,不担心被高空坠物砸中,也不担心脚下的马路突然坍塌,不担心无妄火灾的光顾,也不担心爆炸事件突袭……总之,城市安全与公众的生命息息相关。
从《意见》的总体目标可以看出,此次目标一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其完成时间是在2020年。更令人关注的是第二阶段的目标,《意见》提出到2035 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
这也表明,在未来的十几年间,安全发展城市将从少数的示范城市覆盖大部分城市,甚至辐射到县乡周边,整体的覆盖面将越来越大。由此,安全生产工作可以以点带面,按照《意见》实施成体系后,可实现城市带动乡村发展。
不过,此次《意见》跟传统的安全生产文件有一定区别。有专家分析,传统的安全生产文件通常立足于企业,这次则不仅针对企业,还针对社会、居民等,并对整个城市运行的方方面面提出了要求,比如燃气管道、立交桥、综合管廊、隧道、交通枢纽等。所以说,城市安全不限于安全生产领域,而是涵盖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社会治理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想让城市变得更美好,让市民更有安全感,就应该坚持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基点,以建设安全城市为己任。

措施,五大方法推进城市安全建设

安全是城市发展最基本的基石。衡量一座城市有没有魅力、有多少潜力,不能只看大楼高不高、马路宽不宽、广场大不大,也不是只关注空气新不新鲜、公共服务健不健全,更应该优先关注安全有无保障。如果没有基本的安全支撑,城市的公共生活就不可能按照既定规则正常运转,城市的内在价值也无法生动显现出来。为了把握城市规划以安全为先,《意见》从源头治理、防控机制、加强监管、强化保障和统筹推进五个方面做出详细部署。
在源头治理上,《意见》明确提出了“科学制定规划”的要求,包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等。有别于过去强调具体的企业管理,《意见》强调“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比如在很多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让一些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与居民区分开,有效控制风险。
在防控机制上,《意见》要求“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 一直以来,中国的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也往往由重大危机事件推动,呈现出“亡羊补牢”的过程。从这一点看,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了变“被动”为“主动”的解决方案。
在加强监管上,《意见》要求“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等。回想近几年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责任”这一话题被屡次强调,相关主体必须切实担负起城市安全责任,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的种类和结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在强化保障上,《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包括“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等。实际上,数据采集不完全、部门协调不及时以及组织不够科学,一直是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有大数据等技术支持,再从规划、建设、防范等环节进行全面评估,能帮助城市管理者解决不同城市的安全难题。
在统筹推进上,《意见》直接明确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当然,城市安全不只是管理者的责任,而是社会治理多主体的共同责任。接下来,国务院安委会还将组织评定,拟定命名或撤销命名“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
“注意安全”是中国人常说的一句话。在全球同住一村、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安全已是一个相当复杂广泛的概念,危险常常超越经验不期而至,蝴蝶效应更是在全球不断显现。《意见》的发布对城市安全建设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望能以《意见》为起点,以城市中的人为中心,落实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居、学、生、老、病、死等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法律资讯(2018年2期)

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2 月1 日起实施。《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了宗教界财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另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条例》也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门槛提高

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的条件大幅提高,要求需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并且,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养老多一层保障

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展览品进出境享便利

海关总署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第212 号令废止。主要突出了取消审批、权力下放、简化程序三大主要特点,规定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取消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简化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办事流程;三是适应税制改革。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更加严格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其中,取消了贸易经营单位进口固废国内收货人,所有登记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均为有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实体企业;明确注册国内收货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开展相关业务,必须具备日常感官无法感知的放射性污染检测能力;加强了违法情况处置力度。

上海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

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是构筑上海科创中心“四梁八柱”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技术研发与转化、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为此,《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功能型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基本功能和总体布局、管理运行机制、财政投入模式和绩效考核方式、组织保障和市区联动机制。

上海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自今年2月1 日起施行,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举报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来信、走访等形式举报。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栏目编辑:谭 婧)

民法讲座(三十)
不能随便碰的水杉树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傍晚,保安小王正在后门值班,看到张阿姨拎着东西走进来,客气地打了个招呼。张阿姨一看是小王便上去找他吐苦水,在居民眼里小王就像“老娘舅”,热心肠。“这几天降温了,也辛苦你们这些站岗放哨的人呐!小王,你知道阿姨我年龄大了,又住在底楼,这几天变天,我的老寒腿连路都走不动了。”张阿姨边说边捶捶了自己的腿。
小王关心道:“张阿姨,你可要自己保重身体啊!”
张阿姨接着小王的话继续说道:“那么冷的天气,西北风刮成这样,你们也不知道把小区的树清理清理,我住在底楼,你看我这朝南房间的阳光被这些树枝遮得严严实实,本身天气就冷,再晒不到太阳,你让我这老太婆怎么过冬!”
小王眉头一紧,说道:“你是希望物业把你们窗前的树木移走?是这个意思吗?”
张阿姨笑着点点头道:“对啊!我早就有这个想法了,就不知道你们办不办得到啊!”
两人一句一句聊着,正巧李队长走了过来:“你们俩聊什么呢?”
小王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李队长,李队长说:“那几棵树又不高,修剪得也很整齐,怎么会遮住你的采光呢!”
“我住一楼呀,你们修剪得再整齐还是会遮住我的采光。”听出李队长的“不乐意”,张阿姨继续咄咄逼人道,“我这就去找物业,早就看这几棵树不顺眼了!”张阿姨转身朝物业走去,小王和李队长赶忙跟紧,生怕出什么乱子。
张阿姨走进物业管理中心的办公室,找到了小区负责人唐经理,唐经理可是处理邻里纠纷及业主纠纷的一把好手,先是耐心地听张阿姨讲了她的诉求,然后又去张阿姨所在的那栋楼仔细巡视了一圈。兜了一圈回来对张阿姨说道:“张阿姨,不是我们不为您解决问题,这几棵树都在与你们住宅楼合理的距离范围内,而且这些水杉树可都是优质品种,不能如您的要求说移走就移走啊。”
 
张阿姨一听,便不由分说地发起了脾气:“这算什么答案,你所谓的合理距离就已经遮住我的阳光了!还有,你说这几棵树还是什么优质品种,那我告诉你,一到秋冬它的树叶就乱飞,我住一楼的,平常我能在天井里喝喝茶看看报纸,现在可好,整个天井里,全是这个树的叶子,这个叶子还不像梧桐或者银杏是大片大片的,它的叶子又细又小,脱落下来像在下密密麻麻的针状叶子雨一样,这样的绿化种植进来,就是完全没有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给我们的生活纯粹添乱!”
张阿姨连珠炮的一番话总算停了下来,唐经理听到张阿姨关于叶子的抱怨,便重新思考了起来,的确,这个水杉树的叶子如果掉到天井里非常难处理,这是他没有想到的地方。于是唐经理说:“这样,张阿姨,这件事不是我能说了算的,我需要跟公司总部汇报一下这个情况看看怎么处理,过一个礼拜给您答复好吗?”
张阿姨听到这样的回答,气消了一半,在李队长的陪同下回了家。
后来的几天,随着再一次的阴雨天气,气温突破了冰点,晚上小区内的喷泉池面结起了一层薄薄的冰。这样的天气,让张阿姨再也无法忍受,她想到了一向好说话的小王,于是走到保安室,希望小王能给她一些好消息。
小王此时刚回到保安室,耳朵和鼻子都冻得微微发红,见到张阿姨后,小王主动上前询问了“水杉树”一事:“张阿姨,树的事儿怎么样了?”张阿姨说道:“没处理啊,后来物业没再联系过我,真让人失望。”小王安慰道:“没那么快呢,毕竟不是件小事,再耐心地等等吧。”张阿姨不屑地说:“我看物业是处理不掉了,还不如我自己动手呢!”小王惊讶道:“你要自己动手处理?那怎么行!自己动手砍树啊!”张阿姨说:“没错!不就两棵树嘛!我找我儿子,他能帮我请两个工人,我今天下午就把它们给砍了。”
小王听完觉得事情有些紧迫,待张阿姨走后,立马找到李队长汇报了此事,李队长一听也急了:“现在当务之急,是要拦住张阿姨啊,不能让她采取过激的行为。”小王说:“怎么拦?报警吗?”李队长说:“她现在还没干违法的事儿,报警干嘛,我们赶快去劝劝她呀!然后值班的时候关照兄弟们多留意张阿姨。”小王说:“她如果真的把小区的树砍了,这还不违法啊?”
就在这时唐经理也来到了保安室,“正好你们都在,张阿姨说的这个事情啊,我和公司汇报了,公司领导也和小区业委会主任和几个委员碰了头,业委会也有,不同意的居多。这几棵树挺值钱的,当初开发商还把这些树木作为小区的一大卖点。虽然树叶对张阿姨家有一定影响,但并没有张阿姨说的那么严重。我一直劝他们,都是邻居,也考虑到张阿姨的实际困难,是不是挪一个地方,他们答应我这两天开会再商量商量,给我们回复。”
“可是张阿姨说,今天下午就要找人砍树。”小王赶紧汇报。
“这可不行,擅自砍树是违法的,这事我们培训的时候还讲过个案例呢。”唐经理说着拿出手机,检索了一下,只见网页上的报道写着,“小区的树木原本是美化环境,但却偏偏有业主觉得‘碍眼’。2017 年2 月初,王某等三人未经物业同意,私自对小区的数十棵树‘动刑’,被告人王某、李某毁坏的9 棵树价值人民币共计8700 元;被告人朱某毁坏的5 棵树价值人民币共计6670 元,被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缓刑三个月。”
小王说道:“李队长,你看,他们被判刑了,这事可不一般啊!”
李队长说:“这种情况和张阿姨有点像。小区的绿化树木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她院子前的几棵树到底值多少钱我不太清楚,不过如果达到5000 元以上,的确可以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不到5000 元,派出所也是可以拘留、罚款的。而且迁移树木必须要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即使业委会同意了我们也不能立即迁移的。”
小王着急地说:“那我们要赶紧去拦住张阿姨啊,免得惹出麻烦。”
“好的,我们现在就一起去一下,把案例给张阿姨看,我也会继续和业委会沟通的。”李队长说着就往外走。
三个人赶紧去了张阿姨家,把同业委会沟通的情况说了下,又给她看了案例。张阿姨一看吓一跳,说没意识到问题这么严重,连连表示保证不会找人砍树。她又和唐经理一起找到业委会主任,把家里的困难说了下。最终,业委会同意迁移树木,并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物业把几棵水杉树移植到离张阿姨家远一点的地方,既没有毁坏树木,也解决了张阿姨的问题。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法条释义:

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属于小区业主所共有,任何业主不得随意毁坏。同时根据相关条例,树木迁移必须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毁坏,否则除了按照绿化管理条例进行罚款外,还可能被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栏目编辑:钟韵瑶)

消防演练能否“任性”

大型购物商场定期举行消防演练被作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养成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技能,可以让顾客和店员在突发状况下免遭伤害。
年末佳节将至,去商场来一次购物大狂欢,添置装备辞旧迎新,成为不少人犒劳自己的一种方式。虽然这听起来两者并不相关,但曾经的一则新闻却将两件事串在了一起。2012 年年底,北京西单文化广场举行了首次无通知消防演习,毫不知情的女顾客惊慌失措中顺手带出了商场衣服。事后,关于这场无通知演练各方评论不一。

案例回顾

以往商场举行消防演习时都会提前广而告知,因此消防演练常被视作“走走过场”,但2012 年底,北京西单文化广场打破传统,举行了一次与众不同的消防演习。当天上午10 时30 分许,西单文化广场地下三层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警,伴随消防广播的提示,商场工作人员开始组织顾客疏散,3 辆消防车也火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很快,商场内的顾客被疏散至安全地带。
整个演练过程进行得很顺利,但是当得知所谓的灾情只是人为的虚惊一场后,有的顾客轻松一笑,有的却抱怨被商场的“任性”吓得不轻。顾客张女士表示,当时自己正在试衣服,根本没听清广播的提示音,只看到大伙拼命往外跑,自己没来得及穿好衣服就跟着一起跑,衣服的钱都没给,倒把衣服给“顺了出来”。
这场演练通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各方关注,专业律师指出,商场的工作人员有进行消防演习的义务,但普通顾客并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如果在消防演习开展之前未告知顾客,一旦在演习中顾客发生意外,消防部门和商城都要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商场也表示,在此次消防演习开展之前,虽然没有告知顾客,但为保障顾客的安全,做了大量的相关预案,商场每层的重要地点和疏散通道,都安排了大量的工作人员进行疏导和提醒,防止顾客在演习中出现意外情况。

法律解答

解答人:方翠萍(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商场举行消防演练,应做好相关预案,进行公示公告,安排各个岗位的人员到位进行有序疏散等准备事项。其中,提前公示公告无疑是商场谨慎注意义务里最基本的要求。
无通知的消防演练旨在真的火灾发生时,参加救援单位能够做到现场指挥有序、职责明确、反应快速、信息畅通、处置及时,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相应地会增加演练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上述新闻中,即便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商场已经进行过多次消防演练,相信商场有足够的经验可以避免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但如果由于商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顾客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演练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再来看上述这则新闻,其中讲到顾客张女士惊慌失措中将未买单的衣服带出了商场,如果演练中人员在造成商场物品丢失、损毁,顾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若是在无通知演练过程中,顾客因逃生而造成商场物品丢失、损毁的情况,顾客可免责。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类比刑法上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顾客为了人身安全的考虑,造成商场财产损失的,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顾客当然可以免责。第二种情况就是案例中的“顺走”行为。顾客应在知晓真实原因后,返还衣物,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之前因误认为是火灾而占有衣物的行为是种合法持有,而事后这种“火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存在的情况下,顾客已经丧失了占有的合法依据。

(栏目编辑:钟韵瑶)


律师简介:
方翠萍,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SMG 《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我要找律师》特邀嘉宾。拥有法学和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并购及转让等法律业务;担任上海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多起股权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法律事务。

 
 

扩展阅读:是演习?还是火灾?

沈懿媛/ 编辑

2018 年1 月3 日10 时20 分左右,位于广东东莞南城闹市区的保利珑远国际广场一在建的工地发生大火,浓烟滚滚,可以见到工地顶层的明火。火势很快就被控制住,并无人员伤亡的报告。由于事发在闹市区,滚滚浓烟,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
发生火灾的是保利珑远国际广场一栋正在建设中的低层建筑。从市民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滚滚浓烟从该低层建筑的顶层腾空而起,还可以看到熊熊燃起的明火。
当地媒体记者赶到现场时,火势已经扑灭,浓烟也已经散去。现场没有消防车,但身穿消防制服的消防勤务人员还
在现场向几名头戴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安全帽的男子做进一步的询问。
着火工地的建设单位是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受完消防勤务人员的问询后,记者询问几名头戴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安全帽的男子“工地刚刚是不是发生火灾了”,这几名男子均予以了否认。“我们工地刚刚进行了消防演习,没有着火。”但当记者进一步询问“演习为何能看到很大的明火”,这几名男子均表示沉默,随后被叫进了工地。
事后,东莞市消防支队对外通报称,2018 年1 月3 日10 时18 分,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塘贝一路保利都汇大厦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南城消防队共6 辆消防车,26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0 时23 分到达现场,10 时26 分火灾被扑灭。起火建筑为一栋4 层商业楼在建工地,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约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00 平方米,起火部位为商业楼顶,主要燃烧物为顶楼隔热泡沫,过火面积约15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把火灾当作演习,有关人员的心可真够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