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靠“火炎” “投书”要焚毁
秦汉律令中执法用火两例栏目

1 min read

编者按
律令作为中国古代律令法系的核心,其重要作用和意义可谓不言而喻。第一期中,我们曾向大家粗略介绍了秦汉法律中有关火灾的思想,其实秦汉的“火政”还有很多值得研究。 因为秦汉时期乃是律令法系形成的初期阶段,在这一时代,君权乃一切权力之根源,而律令作为皇帝意志的制度化表达,提供了规范臣民之言行的强大功能。这期,一起来看看那个时期有关通关和匿名举报中的“火政”吧。

(栏目编辑:谭 婧)
张鑫烨/ 文

上期介绍了《二年律令》和汉承秦制,这期就从焚烧这个词说说秦代法律中有关烧毁或焚毁这个动作及一个影响深远的罪行。
1975 年12 月至1976 年初,湖北省博物馆等考古人员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郊睡虎地发掘了12 座战国末年到秦朝安陆大小官吏的墓葬,其中第11 号秦墓出土了竹简,这是我国首次发现秦简,经李学勤等10 多位学者的拼接整理,排印成《睡虎地秦墓竹简》,该书内容丰富,包含了《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内容,是我国出土整理的最古老的法律条文,对研究秦朝的政治、经济、法律、兵制、文化,具有很高的价值。《睡虎地秦墓竹简》是帮助我们研究秦汉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
秦汉律令中表示焚烧的有“燔”“炎”等,虽然都是焚烧、燃烧的意思,但有趣的是场合不同,意思也完全不同。

诸侯来者,用“火炎”——通关防疫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轅□,是以炎之。”
这句话的翻译是:“诸侯国有来客,要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问:为什么要用火熏?答:倘如诸侯国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寄生虫会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带入我国境内,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所以要用火熏。
炎有焚烧、旺盛、热等意思。《说文解字·炎部》:“炎,火光上也。”火光上也是指火苗飞扬升腾的意思,在这段话中,我们似乎不能解释为直接用火把来客的车具烧毁,而只能解释为熏,这也正好符合说文解字中的意思。也就是用向上升腾的火苗的温度烘烤车具,以达到烧死寄生虫、消毒的作用。
这是不是很像现代我们出入海关时的检验检疫?只是手段比较简单粗暴。但在当时的条件下,烟熏、烘烤是很有效的消毒方法。我国一直是个农业国家,农业生产、粮食的产量很大程度上都依赖天气和人的耕作。如发生虫灾就很可能导致颗粒无收,《诗经》中就有“去其螟,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稚”。那防止外来人口携带寄生虫进入本国,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先进的预防手段。这也说明当时的秦人已经对害虫通过马匹携带这一传播途径有了一定的了解,有了比较先进的防灾意识。

匿名告发,要焚毁——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现代社会也有的一种告发行为。秦汉时期称匿名信为“投书”“飞书”,不署名但反映了一些信息,一般是针对个人,有的内容是真实的,有的也许是捏造的。
从秦汉起至清末,对匿名告发都是采取否定的态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谳之之谓也。”
这段话的翻译是:“‘有投匿名信的,不得拆看,见后应即烧毁;能把投信人捕获的,奖赏男女奴隶二人,将投信人囚禁,审讯定罪。’律文的意思是,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应将信烧毁,不得开看;已拿获投信人,信不要烧毁,将投信者审讯定罪。”
从中我们了解到秦代是对匿名信持非常严厉的否定态度的,而且鼓励抓捕投书人,一旦捕获,那才可以打开查看内容;如果抓不到投书人,匿名信的内容都不可以打开,应立即焚毁。有研究学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一是可以消灭投书这种非正常意见反映形式,鼓励人们通过正当渠道,负责地反映意见;二是杜绝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恶劣行为。”但从各种历史事实看,因诽谤、诬陷而受难的人并不在少数。这可能与秦汉两朝对匿名信的处理方式的变化有关。
《二年律令·具律》:“毋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
我们对比一下,是不是发现少了“焚烧”这个动作?
从中,我们无法了解,汉律对无法抓捕到投书人的匿名信是否采取“勿发”或“焚烧”这些措施。在拆看匿名信方面的模糊的规定,让我们可以推测官府得到匿名信后,可以“见辄燔之”;也可以拆看,掌握其中信息,只是不可据以“系治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拆开,很难知道其中是否隐匿了主者姓名;换言之,只有拆开,才能决定是否将书信定性为匿名并进行追究。实际情况是,官府将匿名信当作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不仅是为了查出投书人,更多的是可以调查信中针对的人或事。
从传世的文献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很高的,官方并没有一味刻板地拒绝匿名信,如蔡邕就被匿名诬陷流放,《后汉书·蔡邕传》就记载中常侍程璜“使人飞章言邕、质数以私事请托于郃……召邕诘状”。这样的做法其实也变相地助长了匿名诬告之风。但也有学者认为,那是因为如蔡邕之类的人都是朝廷重臣,他们可能因为飞书而立案,那是封建社会“法制”的一种例外。其实那还不如说这就是封建社会的“人治”。
即便如此,“投书”一直是一个在律令中被禁止的行为,无论是之后的《晋书·刑法志》还是《唐律》都对投书者和依据匿名信立案调查的官吏都制定了处罚措施。如《唐律》有明确的“投匿名书告人罪”。(《唐律·斗讼律》“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直至1911 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才废除了长达两千多年的投匿名书告人罪。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领取稿酬。)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