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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二)
为“熊孩子”买单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保安小王正在值班室门口当班,遇到小区隔壁火锅店的老板老张经过。小王看到老张便调侃道:“张大哥,好一阵子没去过你的火锅店了,生意是不是越来越红火了?”老张说:“这两天关店歇业了,前天晚上,店里发生了爆炸,现在正在重新装修,好了再次开业。”
小王听到傻了眼,说:“爆炸?怎么会爆炸?”
老张说:“别提了,哎,有个熊孩子把椰奶罐放在电磁炉上加热,结果爆了。倒是不严重,不是你们想象的燃气爆炸,只是把那个电磁炉烧坏了,还弄坏了一部分桌子和墙壁。”
小王长吁了一口气,说道:“伤到人没有啊?”老张说:“一位正在旁边吃饭的客人手被飞出的椰奶罐划伤了,还好不严重。”
小王说:“那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啦!”
老张说:“反正跟我也没关系,只是我的店这两天都不能营业啦!”
小王一听,觉得不太对劲,便问道:“客人的手受伤了,你作为店家不负责吗?”
老张说:“他一受伤,我就报了警,警察来了看了监控发现是店内一位顾客的孩子顽皮,趁大人不注意,打开了一台电磁炉,将冰柜里的自助饮料罐装椰奶放在了空置的电磁炉上,导致罐子爆炸。造成这次爆炸及顾客受伤完全是那个‘熊孩子’的责任,又不是我的错,我为什么要负责任?再说了,那个顾客和他的‘熊孩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我现在都找不着他们人了!”
小王说:“自己的孩子闹出这么大的事,居然就这么跑了,太不负责任了!”
老张说:“现在店里发生爆炸并炸伤了人的事传得附近人人皆知,大家都以为店里有安全问题,不敢再到店里就餐,我只得歇业,重新装修,不然我忙活了大半辈子的店就真的要这么完蛋了!”老张说着说着,脸气得通红。
这时候,保安李队长走了过来,看到老张不安的神情便关心地问道了这事。李队长对这事却是有自己的看法。
李队长说:“首先,既然你报了警,警察也配合你调查了该事件,那他们应当配合你找到这个‘熊孩子’和他的监护人,这样本次事件的责任才能落实;其次,我认为对于这名顾客,你也应适当赔人家,毕竟人是在你店里伤到的;最后,你要从长远的方向考虑,你承担了赔偿责任,主动向大众说出爆炸的前因后果,得到大家的理解,这样才有助于生意的恢复啊!这样一味地掩饰和逃避,反而会让事情更糟。”
老张说:“我想不明白,我又没错,我也是受害者,我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队长说:“因为顾客进入你的店里用餐,双方便已确立合同关系,你对在店里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应确保内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

用标准。餐饮店应当配备适当人员为顾客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所以,作为火锅店老板,你多少都要赔一些的。”
不难发现,老张火锅店的电磁炉可由顾客自行开启,吧台上的罐装或瓶装饮料也任由顾客自行取用,罐装饮料在炉火上加热导致爆炸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而老张的服务方式为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提供了可能性。餐饮店不乏活泼好动的儿童,其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顾客被炸伤正是由于“熊孩子”自行开启电磁炉并自取饮料放置在电磁炉上,在长达20 分钟的时间里,店内竟无人发现,可见老张的服务存在漏洞,对顾客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老张听了心服口服,立马致电受伤的顾客,主动承担了顾客的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释义: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于来到场所进行消费或者参加活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其他人的行为对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由造成伤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场所的经营者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保障人身安全,否则也会被要求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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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一)
店员卖货算不算数?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日,保安小王正在后门值班,碰上了垂头丧气的王阿姨,王阿姨为人热心且随和,素日与邻里还有保安们的关系都非常好。小王见王阿姨这般样子便忍不住问道:“王阿姨,怎么了?感觉你情绪非常不好啊!”王阿姨叹了一口气说道:“别提了,我被人骗了。”小王着急地问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王阿姨坐进保安值班室,小王给她倒了一杯茶,待王阿姨娓娓道来:“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我老公说搬来这个小区快要十年了,房子很多地方都需要重新装修一下,于是我们就前往建材市场的家居商店,订购了家具和建材,今天是发货安装的日子,可我们并没有等到我们的货。”小王说:“那你们去店里问过此事了吗?”王阿姨说:“刚去完回来,在那大吵了一架,气得我血压也升高了。”小王说:“有什么问题双方沟通,你别情绪太激动,气坏了身体就不好了。”
“小王你是不知道我们碰到了怎样黑心的商家,他们负责人说,我的收据显示我是将钱款直接支付给了店员小林,家居商店并未收到货款。而小林在上月底就已经离职了,我的交易是与小林之间的个人交易,与他们家居商店无关。另外,家居商店还说我买的部分货物还不属于商店的销售范围,收据的书写有涂改痕迹,不符合他们店的要求,所以这次交易他们不认可。”王阿姨说到这里气得脸也红了。
小王立马安慰道:“王阿姨,你付了这么多钱,还拿不到货,这件事不可能就这么算了。”王阿姨怨声载道:“那有什么办法啊!卖货给我的小林也承认这件事,他使用了盖有家居商店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收据,并且收了我那么多货款,还信誓旦旦地表示愿意归还,说此事与家居商店无关,但当我要求他即刻归还时,他又说钱早已被他挥霍一空,现无还款能力。显然,家居商店与小林相互推诿,我现在是‘款货两空’啊。”
小王问:“既然是在商店里购买的商品,为什么要将货款交付给店员个人,而不是在收银台进行支付呢?”王阿姨难为情地说:“我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小林在向我推销产品时说,如果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他的话,他能让我享受跳单价,即跳过家居商店,享受生产商的批发价。我一时鬼迷心窍,便信了他的话。”
小王无可奈何地摇了摇头,觉得恐怕此事是要打掉牙齿往肚里咽了。就在这时李队长进来了,得知此事后他说:“这事我朋友也碰到过,但不是买家具,后来打了官司。这件事的关键是要确认小林是店员,他收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定是职务行为后便可以主张由商店履行相关义务。
“王阿姨你是到家居商店的门店购买橱柜、木门及其他装修材料,小林又以该门店业务员身份接待了你;其次,小林开具给你的收据均来源于家居商店,且其中都盖有该商店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此,便可以判断小林的行为非系个人行为而系职务行为。
“至于家居商店所述小林在此之前已离职、涉案买卖不符合其交易习惯、小林开具的收据不符合其书写要求等,这些事情都是他们店的内部管理事宜,小林确认收据来源于家居商店并盖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所以无论家居商店

所述是否属实,作为一般买家的王阿姨不可能知道店员不是在卖店铺的东西。家居商店对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没有异议,想要否认小林履行的系职务行为,不认可收据上的合同专用章,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阿姨,在这件事中,你要吸取教训啊,作为消费者,不要因为贪小便宜,从而给自己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王阿姨说:“原来是这样啊,按照这样的思路与观点,我下午再去跟他们协商一次。我现在说后悔也来不及了,只想把自己的货款快点要回来!”
李队长说:“没问题,下午我和小王陪你一块儿去,跟他们讲清楚利害关系,再不行就找市场投诉、找市场监督所投诉,还能起诉,看他们还不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释义:

买卖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但是生活中难免碰到不诚信的商家。顾客在买卖过程中不要贪图小便宜而不履行完备的手续,比如这个故事里王阿姨应该到商场统一的收银台付款,这样付款行为就非常明确。还有就是尽量使用信用卡或者网络支付方式,这样钱款支付情况会留有证据。
此外,获得凭证也非常重要,这个故事里王阿姨拿到了店铺盖章的收据,相信结局会对她有利,但如果只有小林的签字而没有店铺公章,结果就很难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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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
是药还是花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日中午午休,保安小王在休息室一边休息一边网购,这时保安小张虚弱无力地走进来,跟小王说:“王哥,我可能要请个假了。”“怎么了?身体不舒服吗?你脸都白了。”小王关心道。小张说:“我喝了前两天买的花茶,上午是又吐又拉,现在我都快虚脱了,你帮我跟李队长请个假吧,我要去医院了,请假的手续我明天补齐,麻烦你了。”说完,小张便换下工作服,着急慌忙地赶去医院。
第二天,小张带病坚持到岗,李队长劝他:“多休息一天吧。”小张说:“我能行,请假了会给其他兄弟们增加负担的。”小王好奇道:“你到底喝了什么茶?减肥茶吗?”小张于是从自己的柜子里拿出一盒“XXX 三花茶”,该“三花茶”包装上载明:品名为三花茶,配料为玫瑰花、月季花、牡丹花,保质期:18个月;饮用方法:取本品1 小袋开水冲泡,片刻即可饮用;产品类型:代用茶……“三花茶”内部小包装袋上载明:某花草茶,精选上乘药食两用花草原料,采用科学的现代加工技术,经多名养生专家配制而成。
生活经验丰富的李队长看了之后说:“这成分里怎么有月季花?月季花是中药药材啊!难怪你喝了要生病。”小王说:“李队长,这您都知道?我们生活当中,一直都喝花茶,难不成我们每天喝的花茶都跟药一样?那如果不对症,肯定会影响健康的。”李队长说:“当然了,每一种花茶都有其特殊的功效,如果盲目追求口感或不懂医学常识的人喝了,这就是‘问题药’了!”
小王说:“那么问题来了,卖花茶的店家,又不是药店,它怎么能销售含有中药成分的东西呢?”李队长说:“我们先查一下月季花到底是不是药材吧!”
两人打开电脑,搜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发现该药典将月季花收入其中,其中第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第96 项为“月季花”;后又搜索了《卫生部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第一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明了86 种物质,但未包含“月季花”,同时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然未包含“月季花”。由此,可以确定月季花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随后,小王说:“这样的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李队长,小张是不是可以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他的损失啊?”李队长说:“这倒是个有意思的问题,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现在你们已经查明月季花确实不属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所以该茶的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除可以要求其赔偿小张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法条释义: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因此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审查食品配方,不应只是依据经验而是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目录确定食品的构成物质。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食物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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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九)
有票却上不了飞机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转眼又是一年,新春期间,许多人选择将自己的年假与新春长假拼凑在一起,好好利用这十几天的假期,可以去遥远的地方进行一番深度旅游。
保安小王的姐姐、姐夫同样也选择了这样的机会,提前半年多订了前往欧洲的机票与住宿,甚至某些景点的门票他们也早早地订好了。出游前两人兴奋地跟小王说:“等着我们从欧洲回来给你带纪念品!”小王悻悻地说:“你们都出去玩了,过年要留我一个人在家,我还是去找李队长吧。”
小王来到保安室,跟李队长说:“姐姐、姐夫都出去玩了,过年我你家玩吧,我可不想落单!”李队长说:“行啊!自家人别客气。”话音刚落,小王接到了姐姐的电话:“哎,真郁闷!我们早早到了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由于航班超售,我们俩不能登机。”小王一下子从座位上站起来,惊讶道:“买了机票付了钱,不能上飞机?哪有这样的事儿!”姐姐说:“我们买机票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超售机票,哎呀,我连超售机票是什么都搞不清!你说怎么办啊!”小王追问道:“航空公司怎么说?”“航空公司说我们买这个机票的时候,网页上说了这是超售机票,是我们自己没注意看,现在给了我们《不正常航班证明》,载明原定于今天起飞的航班由于超售延误,起飞时间推迟至明日,可是如果明天飞,我们在欧洲的酒店都订好了,本身十五天的行程,也要压缩成十四天!这可把我们的计划全打乱了!”姐姐伤心地说。
李队长在旁边听到了这事,建议他们先冷静下来,酒店能改日期的先改了,然后把来回机场费用的单据都留存下来,目前只能等到第二天再飞了。
小王一下子怒火中烧:“李队长,这跟欺诈有什么区别!明明不一定能上得了飞机,却不告知消费者,如果是这样,我姐就不会买这种机票了。”
李队长说:“如果是欺诈消费者,那我们救急的途径就很多了,而且现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不过这个问题太专业了,我要问问旅行社的朋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旅行社的朋友告诉李队长和小王,这样的情形尚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致造成延误。说得具体一点,比如飞机有100 个座位,航空公司卖了106 张票,它赌有6 个人改签或者退票,这样它减少损失,但是如果没有6 个人改签或者退票,多出6 个人就没办法,上不去飞机。这6 个人如何界定,这个航班去得最晚的6 个人上不去飞机,就按照活该倒霉处理。所以旺季一定要早去!上不去找谁都无能为力!
“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航空公司并没有欺诈故意。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没有明令禁止,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了介绍和许可,对超售尚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和必要的管理。当航班没有发生乘客签转退票等情况,“超售”机票才会发生后值机乘客无法登机的后果。航空公司并非对小王姐姐在内的该航班所有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航空公司也采取了为他们安排改乘航班的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
航空公司超售行为具体应担何种责任?首先,旅客购买承运人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因航班存在机票超售,导致姐姐、姐夫不能登机准时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未尽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次,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
航空公司通常会通过民航总局官网和售票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但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该种告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
故航空公司在旅客购票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提示航班存在超售的事实,因此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原理,根据《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事实上,生活中这样的案例频繁出现,法院也根据上述思路考虑赔偿的数额,所以待姐姐、姐夫回来后,这样跟航空公司索赔,较为合理。
小王听了这些,心里的石头放了下来。再次提醒身边的人,买机票时一定要看清楚是否为“超售机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购买机票的时候需要注意航空公司是否提示机票存在超售可能,因为“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不属于欺诈行为。当然,因为超售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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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八)
一波三折的工伤医疗费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小王的同事、保安队小张最近遇到了麻烦,他在下班途中,被一辆电瓶车撞了。电瓶车骑行者不但没停下,反而加足马力逃跑了。受了伤的小张迅速报警,警察来后,认定撞了人的电瓶车骑行者全责。
得知小张受伤住院,小王和保安队的李队长第二天便到医院进行探望。看到受伤卧床的小张,李队长劝道:“安心养伤吧,其他事就别操心了,干我们这一行,最重要的是自己健康强壮,这样才能保护别人。”
小王一听这话,心里不由萌生一股怨气:“撞了人就跑了,难道没有办法能抓住他吗?难道要让张大哥自认倒霉吗?”
小张说:“我也没办法,警察说他们正在通过监控录像找,但我现在这样的身体状况,也没法跟进这件事了,估计找到人也未必有钱赔给我啊!”
李队长问:“你是上下班途中被人撞的?”
小张说:“是啊,就前天下夜班的途中。”
“据我所知,这样的情况应该算作工伤啊,小张,你别急,我和小王回去想想有没有别的途径可以帮你,你就先好好养伤吧。”李队长说。
小王回去后向做人力资源工作的朋友咨询得知,小张这样的情况确属工伤,但还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鉴定和认定。于是,小王立马将该信息告知小张。
几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围,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张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可谁想,当小张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医疗费用时,却被当场认定为“不符合办理条件”。如此一来,小张的辛苦似乎都白费了。
得知小张遇到了这样的事,小王自然看不过去,找到李队长,说道:“李队长,你看小张好不容易鉴定出来是工伤,根据法律规定不是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吗?为什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拒绝了我们的申请?”
李队长说:“你先别急,我们要弄清楚为什么我们的申请被拒绝了。”
李队长拿过小张手里的《办理情况回执》,仔细看了看,上面确实没有写明为何拒绝支付医疗费,只写了:认定张XX要求申领工伤医疗费用的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决定不予支付。李队长纳了闷,于是又去查阅了相关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条款,应理解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当事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符合两项条件:即实体上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职工及其近亲属也未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程序上申请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先行支付书面申请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李队长问道小张:“你有没有说明第三人逃逸的
这个情况?”
小张一愣,说道:“他也没问我,我也就没说。”
“所以你看,你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是有前提条件的,现在你没向他们证明第三人不支付你医疗费用的事实,他们当然不能代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了。”李队长说着,同时查找并拨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电话,咨询了小张的情况,最后确认了:小张仍可以在补正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有关情况后,再次向该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书面申请,该机构也会根据小张的补正材料,依法向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挂上电话,李队长又说道:“你看,撞人的肇事者逃逸了,可还有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在保护我们。”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法条释义: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遭遇工伤后可以先行要求社保基金赔付,不过前提条件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在申请现行赔付前职工要说明存在这种情况。当然,这种证明要求并不严苛,并非要求职工必须提起诉讼后才能申请现行赔付,通常是做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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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七)
养老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抉择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中午午休,小王在值班室里打开电脑,查询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跟劳动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李队长经过他身边,好奇地问:“小王,你看这些法律法规干什么?你不是很熟悉保安人员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吗?现在又碰到什么新麻烦了?”
小王说:“李队长,不是我有麻烦,是我老丈人。他今年到退休年纪了,可是却没有养老金,因为当时他与用人单位约定仅发放工资福利,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现在用人单位认为他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应该回家休息了,就跟他解除劳动关系了。因为单位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所以他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李队长说:“这没道理吧?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啊。现在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金,用人单位肯定存在责任。”
“我老丈人年龄大了,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窍不通,13 年前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他说不帮他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到手的工资会多一些。他也不明白这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便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做法,这一干就是13 年。”
小王叹息道,“我现在建议他去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3 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可老人家却不想跟用人单位闹掰,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在网上找找,看看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李队长说:“这事儿的确挺麻烦,因为是你岳父自己同意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过呢,单位也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单位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如要求该单位支付他的经济赔偿金,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单位因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致你岳父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虽然当初是他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但也不能免除单位的过错责任。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岳父和用人单位协商一下,因为《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此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推定,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用工争议,则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达龄劳动者应与适龄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便认定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所以,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给予达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书面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补偿金的金额仅仅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具体金额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小王听了李队长的意见后,与岳父一同前往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最终用人单位同意补偿小王岳父13 年工龄所对应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一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释义: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单位不能因双方约定不缴纳而免除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不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要对员工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外,相关行政部门还要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