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二十)
是药还是花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日中午午休,保安小王在休息室一边休息一边网购,这时保安小张虚弱无力地走进来,跟小王说:“王哥,我可能要请个假了。”“怎么了?身体不舒服吗?你脸都白了。”小王关心道。小张说:“我喝了前两天买的花茶,上午是又吐又拉,现在我都快虚脱了,你帮我跟李队长请个假吧,我要去医院了,请假的手续我明天补齐,麻烦你了。”说完,小张便换下工作服,着急慌忙地赶去医院。
第二天,小张带病坚持到岗,李队长劝他:“多休息一天吧。”小张说:“我能行,请假了会给其他兄弟们增加负担的。”小王好奇道:“你到底喝了什么茶?减肥茶吗?”小张于是从自己的柜子里拿出一盒“XXX 三花茶”,该“三花茶”包装上载明:品名为三花茶,配料为玫瑰花、月季花、牡丹花,保质期:18个月;饮用方法:取本品1 小袋开水冲泡,片刻即可饮用;产品类型:代用茶……“三花茶”内部小包装袋上载明:某花草茶,精选上乘药食两用花草原料,采用科学的现代加工技术,经多名养生专家配制而成。
生活经验丰富的李队长看了之后说:“这成分里怎么有月季花?月季花是中药药材啊!难怪你喝了要生病。”小王说:“李队长,这您都知道?我们生活当中,一直都喝花茶,难不成我们每天喝的花茶都跟药一样?那如果不对症,肯定会影响健康的。”李队长说:“当然了,每一种花茶都有其特殊的功效,如果盲目追求口感或不懂医学常识的人喝了,这就是‘问题药’了!”
小王说:“那么问题来了,卖花茶的店家,又不是药店,它怎么能销售含有中药成分的东西呢?”李队长说:“我们先查一下月季花到底是不是药材吧!”
两人打开电脑,搜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发现该药典将月季花收入其中,其中第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第96 项为“月季花”;后又搜索了《卫生部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第一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明了86 种物质,但未包含“月季花”,同时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然未包含“月季花”。由此,可以确定月季花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随后,小王说:“这样的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李队长,小张是不是可以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他的损失啊?”李队长说:“这倒是个有意思的问题,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现在你们已经查明月季花确实不属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所以该茶的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除可以要求其赔偿小张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法条释义: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因此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审查食品配方,不应只是依据经验而是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目录确定食品的构成物质。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食物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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