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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也要有个兵样!”
蒋雨航的带兵心得

许剑飞/ 文 吴佳伟/ 图

刻苦学习中的蒋雨航。
刻苦学习中的蒋雨航。

从新兵战斗员到新士官再到新干部,蒋雨航一直被视为军队里的“新星”。他觉得自己是幸运的,他把自己的身份看的很简单,他只是一个军人。做一个军人不止是在战场,在生活中也要有个兵样。

我希望能用我的年龄优势,在士兵中间做到无代沟交流,跟士兵们打成一片。

东方消防:一路走来,你从一个普通士兵到到一个基层干部,貌似很多人都觉得你进步很快,对你而言,这个挑战意味着什么?
蒋雨航:其实,在我心里,我只是一个兵,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以前我只要是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现在的我在做完我自己的事后,还要考虑大家的事。成为干部以后,压力总是有的,有时候我也会为一些琐碎的事纠结半天。不管是在士兵的训练还是生活,我都得做一个“引路人”的角色,这个挑战对我而言,就是成长,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对得起自己应该对得起的人。
东方消防:我注意到你刚才在跟士兵们围坐在一起,似乎在商榷着什么,作为一个新干部,你能不能谈一谈你的带兵之道?
蒋雨航:谈到带兵,我也是刚入门,还得请教一些老干部老领导。我唯一的优势就是跟这批新兵年龄相近,我们没有什么代沟, 我能很容易和他们打成一片。至于带兵经验,这个得靠积累,我也在一步步地学习。
东方消防:作为一个新人,对接下来的工作或者是更远的未来你有什么期望?
蒋雨航:未来太长,把现在的事做好就可以了,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就是我现在最大的期望。接下来我的工作重点还是在士兵训练、火场指挥这一块。

当兵就得耐得住寂寞,90后是有思想有活力的,但仍需锻炼。

东方消防:如今部队接收的新兵中“90后”独生子女占了绝大多数,你对这批“90后”新兵有什么看法?
蒋雨航:当兵的,就得有个兵样,要耐得住寂寞。现在部队中的90后独生子女兵在入伍前大都生活在舒适的家庭环境中,受到父母的宠爱。他们自尊心较强,自主平等意识强,服从意识相对较弱,参与意识较强,身为干部,应该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他们在工作和训练中不甘落后,喜欢表现自己,但受不得委曲,爱听表扬和鼓励的话,厌恶简单粗暴、讥讽的态度,难以接受公开的批评。干部处理问题,他们往往不认权,要看合不合规定,服理不服压,希望干部有民主作风,希望自己的意见在集体中能够得到重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往往过分强调民主,不懂得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东方消防:那你觉得他们的优势在哪里?
蒋雨航:“90后”新兵都是很有思想的,现在入伍的新兵大都受到过良好的文化教育,文化素质总体上有所提高,思想比较活跃,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视野开阔,思维敏捷,学习进取心较强,凡事不轻信,喜欢独立思考,干部讲话他要听听是否有理。这些都是他们的优势,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他们要适应警营后内紧张有序的训练、学习、生活环境,就需要下更大的功夫。日常追求公平,节假日总想往外跑。遇到问题,有些新兵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不是认真查找自身的错误之处、虚心接受批评,而是找各种理由争辩。一旦他们遇到挫折,仿佛受到了莫大的耻辱,工作积极性不高,容易产生不良的思想情绪,不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和部队各项工作的开展。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对于新兵得用心交流,因人施教,不能操之过急。

东方消防:一些新兵初入中队的时候会很不适应,他们感觉很有压力,不堪重负,产生厌训情绪,有时更容易引发逃兵现象。对此,你觉得应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蒋雨航:“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新兵带着希望,带着亲人的嘱托走进部队。来到部队,每个人都怀着个人的美好愿望,有不少人还设计着自己的蓝图。军人的天职就是服从,就是奉献,要让他们树立“当兵就要当能打得赢的兵”的思想,认真学习,刻苦训练。因而要给新兵一个学习适应的阶段,让他们感觉到有种家的感觉。
东方消防:当你碰到棘手的新兵时,你的策略是什么?
蒋雨航:那就得当好新兵的引路人,新兵难免会有情绪,我就像他们的老师,他们的兄弟一样。曾经有个小男孩刚入伍,整天闷闷不乐。最后了解到是因为感情原因,跟女朋友闹情绪。我就耐心的开导他,我跟他说我们现在是一个军人了,感情的事我们可以慢慢写信沟通,没有跨不过去的坎。其实,这样的情况在部队里是很普遍的,我们应该跟他们多用心交流,因人施教,不要操之过急,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状况,做到从严治警、以情带兵、以理服人、以德服人,才能留住兵,不跑兵。
东方消防:你是否有想过离开军营,去其他领域发展?
蒋雨航:没有想过。一个人对于他喜爱做的事情,就有着孩子一样的热情。我已经习惯了军队的生活,这身军装就是我所有的梦,我不想去改变,我爱这身军装,我爱这种感觉,我想继续呆在部队,做一批又一批新兵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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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礼赞

轻生女子命悬一线,消防战士舍身相救。
轻生女子命悬一线,消防战士舍身相救。
牛 瑞/文

生命悬于一线,消防员舍身奋力施救;身怀救援绝技,勇士敢为常人不敢为。4月2日,一场惊心动魄的救援行动悄然上演,申城消防卫士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谱写了又一曲生命的礼赞。

镜头一:危险!轻生女子命悬一线

2015年4月2日上午7时48分,上海市消防总队普陀支队宜昌中队1号车接到指挥中心命令,普陀区安远路84号3楼有一轻生女子跳楼。
险情就是命令!宜昌中队1号指战员迅速着装登车奔赴现场。到场后,危急场景瞬间冲击在场官兵:只见一名年轻女子坐卧在3楼窗口外不足70公分宽的遮雨楼板上,双腿悬空晃动,仰面放声痛哭,情绪十分激动,随时面临坠楼的生命危险!
快!这是现场指挥员施丹脑海里闪出的第一个字眼。他当即下令:“许班长,你带人上去配合民警展开内部救援,我带另一组人架设9米拉梯外部施救,大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令出如山,参战官兵果断实施内外施救,施丹立即喊话安抚轻生女子情绪,最大限度为救援争取时间。
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生死救援就此展开!

镜头二:冒险!消防战士舍身相救

指挥员施丹口中说到的许班长,正是宜昌中队战斗一班许伟国。这位久经战场的消防勇士,此刻面对处于危难的群众,血液里瞬间迸发出救人的本能,顶受右脚踝训练扭伤还未痊愈的隐痛,一咬牙疾步奔上3楼冲向了窗口,然而眼前发生的一幕让他惊呆了!
遮雨楼板上,年轻女子突然情绪失控,翻转身体用双手挂在楼板边缘,如一片树叶孤零悬空,坠楼只在分秒之间!
面对险情突变,一秒的犹豫就是生死两界。电台里传来指挥员紧张的指令:架设拉梯来不及了,救援行动要快!年轻女子面色惨白,身体正摇摇欲坠,体力明显已透支,仅靠双手五指勉力支撑,惨剧即将发生。惊叫声在围观群众中集聚响起,大家目不转睛的盯着窗口那唯一的救援希望,时间在此刻冻结,生死就在一刻!
一边是轻生女子即将殒命当场,一边是不戴保护绳索涉险救人。在申城卫士的价值天平上,许伟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未等周围战友反应过来,他已奋力一跃翻身出窗,尽力伸展双臂将其死死拽住,并迅速后仰用双脚蹬住楼板边缘,阻止轻生女子的坠落趋势。此刻,扭伤的脚踝痛彻心扉,拉扯的双手争夺的是对生的希望,许伟国涨红脸咬紧牙关攥紧双手,决不让生机在自己手中消亡!正是凭着这股不服输的信念,在周围战友的合力协助下,轻生女子得以保全性命。
楼下,响起了群众的经久掌声。“还好,还好,那个消防员真勇敢!”“是啊,我一眨眼的功夫,他就把人救上来了,伊老灵额。”身处在褒奖声中,许伟国忘却了疲乏,准备投身新的战斗。

镜头三:追梦!苦练本领只为百姓

镜头倒回。这位个子不大、本事却不小的90后班长许伟国,身上却有着惊艳的当兵经历。入伍6年来,他多次代表支队斩获总队春运会、执勤岗位练兵竞赛奖牌,是同一批战友中的佼佼者。凭着过硬的业务素质,他先后2次被上级授予嘉奖,1次被评为优秀士兵,1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经历过大大小小上千余次灭火抢险,无论在比武赛场还是救援现场,他早已身经百战。去年“8·20”中山北路六车连环相撞事故中,正是许伟国的竭力救治,成功挽救两位重伤员。
关键时刻的骁勇善战,离不开从军梦想的激励鼓舞。用他自己的话说:“有梦就要追,不然要后悔。”许伟国有梦,他从小就向往当一名剑客,行侠义之举,济人恩泽、解危救困,而消防部队提供了他实现梦想的舞台。每一次的救援成功,解困百姓的赞许声都让他幸福指数激增,在这里,他时刻感受着奉献青春的价值。
危急关头的敢于亮剑,离不开平日操场上的反复打磨。为了练就“一身绝技”,许伟国的确“蛮拼的”。3000米长跑,他永远是中队的领跑员;速度与耐力、爆发力与柔韧性,每一次的体能训练他都拼尽全力;翻越障碍、徒手攀爬、登高作业,每一天的技战术训练他都严格要求;即使脚踝扭伤,他仍坚持去健身房开展上肢力量训练,为的就是练就一身火里来水里去的“硬功夫”。厚积薄发,他苦练本领,只为时刻仗剑出击!

镜头四:壮举!为消防勇士点赞

英雄的壮举感染申城,赞许的佳音传诵浦江。
上海消防卫士许伟国舍生忘死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的事迹,一时间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腾讯新闻》、《东方早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等多家主流媒体以“轻生女子危在旦夕 消防队员化险为夷”为题,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万千网友群众纷纷为勇士点赞。
网友@牛角刀评论道:“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消防员,和平年代最可爱的人,向战斗在一线的人民子弟兵敬礼!”
网友@老爷子评论道:“我最敬佩消防员,没有之一!”
网友@孟汶仪评论道:“我最敬佩消防员,在和平年代,他们依旧为我们出生入死。”
网友@❤杨❤评论道:“消防员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向你们致敬!你们在用生命维护我们,辛苦了!”
百姓的褒奖,为这位消防勇士做出了最好的注脚。面对生与死、血与火、苦与累,上海消防官兵将同许伟国一样,时刻准备着挺身向前,赤胆忠诚,唱响护卫百姓永不消逝的英雄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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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魂60秒

谭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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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几声歇斯底里的呼救声一下子打破了崇明安振路河道附近的宁静,“有人落水了,有人落水了!”只见一名市民一边大声叫喊着一边向100米开外的崇明消防支队陈家镇中队跑去。原来,这位热心市民途经安振桥时,发现桥东侧的河道中有一名少年正在河水中挣扎,生命危在旦夕,现场情况十分危险。可是这位市民自己不识水性,无法下河救人,情急之下,他只得赶紧跑来向消防官兵求助。

16点31分:接到报警救助

市民的呼救声触动了消防官兵们的神经,接到报警后,陈家镇中队迅速派出官兵赶往事发地。由于事发地距离中队比较近,最先出发的七八名消防官兵接到救援指令后,顺着市民指引的方向,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向安振桥撒腿冲去,此时的他们心中充满焦急,脑中只有一个念头:救人!

16点32分:跳下河中救人

到达现场后,消防官兵迅速发现了河道中这位16岁的落水少年的身影,此时的少年面部朝下,基本已无明显挣扎迹象,整个人浮在水面中央。见此情形,吴丛庆、王康两名消防中队官兵顾不得脱下衣服便跳进冰冷的水中。顿时,一股钻心的寒冷袭遍全身。可是哪里还有时间顾及这个?两人拼命游向落水少年,从后面双手托住落水少年的头部,用手紧紧抓住少年就赶忙往岸边拖。当他们合力拽着少年来到岸边时,河底的淤泥仿佛一张无形的大手,死死地缠住他俩,两位消防官兵咬紧牙关奋力托举,使出浑身力气挣扎着把落水少年举过水面,在岸上协助救援的其他消防官兵一起发力,从吴丛庆和王康手中接过落水少年,将其抱上了岸。

16点34分:少年被救上岸

但是,看着此时的少年,吴丛庆和王康心里一沉,由于窒息时间过长,落水少年的脸已呈青紫色,全身瘫软,没有呼吸也没有心跳,丧失了生命体征及意识。在场的市民连连摇头叹气,大家都觉得,这孩子恐怕是没救了。

16点35分:开展60秒急救

可是吴丛庆和王康没有放弃,得知120急救的医护人员正在赶来的途中,两人不顾身上的泥水,怀着一丝希望争分夺秒地开始对落水少年进行急救。他们将少年放平,清理口腔、鼻腔内的异物,并对其进行控水处理,落水少年的口中顿时涌出了大量的河水和食物。紧接着,两人又对其进行心肺复苏。一遍又一遍按压胸部,向嘴里吹气……10秒钟过去了,少年没有任何反应。30秒钟过去了,一切还是没有进展,围观的市民又是摇头,又是叹惜。可吴丛庆和王康始终坚持不懈地采取急救措施,他们告诉自己,在等来急救人员之前,绝不能轻言放弃这样一个年轻的生命。
4月初的天气还带着初春的微凉,明明浑身湿透寒意阵阵,但是随着时间一秒一秒地过去,两人的额头渗出了汗珠。55秒过去了,也许是落水少年感觉到了两位消防官兵那焦急、执着的心,奇迹出现了!少年原来青紫的嘴唇开始有了零星血色。“孩子有救!”吴丛庆大声喊道,原本紧张的心也一下子兴奋起来,周围市民也都跟着激动起来。
慢慢地,少年有了微弱的生命体征,但两人丝毫不敢怠慢,不间断地为少年做着人工呼吸,等待着120医护人员的到来。

16点39分:送往医院救治

120医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将落水少年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医生介绍,正是消防官兵们分秒必争地将落水少年从河中救出,为抢救赢得了宝贵时间。同时消防官兵们把握住了黄金救援的时间,运用自己日常所学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展开科学及时的救治,把少年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保住了生命。否则,孩子可能就救不回来了。
看着远去的救护车,所有消防官兵和围观市民揪着的心才慢慢放了下来,此时,吴丛庆和王康才感觉到浑身湿透的冰凉,在市民连声称赞中,两人和战友们平静地离开了安振桥,返回中队。

后记

和落水少年一样,这两名消防员也都是90后,吴丛庆祖籍安徽,王康祖籍江苏,目前都在陈家镇中队担任班长的职务。对于跳水救人这件事,他们都显得很淡定,用他们的话说:“当时没多想,就想着赶紧把人救上来。而且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身就是军人的职责所在,自己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情。无论以后在哪儿,再遇到这样的情况,还会冲在前头!”当然,能在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前成功充当急救人员的角色,和时间赛跑,和死神“抢人”,这与他们一丝不苟、认真刻苦地参加部队组织的急救知识培训也是分不开的。
其实他们心里都清楚,每一次出警都是面对不可预知的危险。可是即便这样,在火灾、抢险或救援的危机关头,我们依然能看到消防官兵“火红”的身影。
面对危险,他们总是冲在最前面,不论黑夜或白昼。

相关链接:教育部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

进入夏季,学生溺水事故频发,每年都有学生溺亡的悲剧发生。为此,家长和学校务必要对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生的避险防灾和自救能力。教育部要求学生做到“六不”来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溺水现场急救的有效措施
(1)发现溺水者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目击者或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将溺水者救上岸。救人者应充分衡量自己的水性,掌握基本救援常识,保持冷静理性,尽量避免“一窝蜂”下水救人;
(3)立即清除溺水者口鼻淤泥、杂草、呕吐物等,并打开气道,给予吸氧;
(4)进行控水处理(倒水),即迅速将患者放在救护者屈膝的大腿上,头部向下,随即按压背部,迫使吸入呼吸道和胄内的水流出,时间不宜超过1分钟;
(5)心肺复苏是使溺水者恢复心跳、呼吸的关键步骤,应不失时机尽快施行,且不要轻易放弃努力。同时尽快搬上急救车,向附近医院转送。

宪法讲座(五)
宪法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韩大元/文

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和具体内容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特点。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进行了如下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也是实践过程中的权利。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平等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两重性;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而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其不同意愿的不同形式。1989年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规定了具体的形式与程序,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说明,公民既有权享受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等。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实际上住宅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住宅安全的侵犯。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其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7.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上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我国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与外国人。

巩固城市消防安全“防火墙”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等三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继发布实施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5年8月1日
文件名称:《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5年9月1日

解读这期新出台的法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消防技术标准”?这是指社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称。而我国的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民用建筑、消防站、仓库、市场等多个方面,常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今年第一期杂志中,我们就针对将在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过细致的解读。
而近期相继发布实施的这三部消防法律都是消防技术标准中的成员,它们同属于国家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技术标准。其中《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消防站的选址条件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从适应消防站实战需要出发,归纳分析消防站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着力解决消防站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突出体现了消防站实战功能需要。该规范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城市消防站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为消防队快速接警出警、完成好执勤训练任务等业务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它对消防站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规定了消防站的选址条件,提出了消防站主出入口位置、训练场及消防站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设置要求。第二是规定了消防站建筑设计及建筑构造的相关要求。针对消防站业务特点和业务用房的功能需求,规定了消防站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及具体设计要求。第三是明确了消防站室外训练场地各区域和主要设施的功能要求、设置要求和有关的技术指标。第四是它还对建筑设备与其他设施的要求做了相关规定。针对消防站建筑特点、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以及南北方气候环境差异,规定了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和防排烟、防雷接地、综合布线、电气等要求。

增加汽车库防火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是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全面修订。该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于完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将原规范防火分类仅仅依据泊位数划分车库类别的方式修改为综合考虑泊位数与每个泊位占用面积之间的关系,增加了总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第二是针对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做了调整。增加了高层建筑以及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地下汽车库的设置要求,完善了汽车库与养老院、幼儿园组合建造的设置要求。第三是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规模、防火分隔及灭火救援的相关要求。第四是细化了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通用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设计要求。第五是调整了部分防火设计要求。调整了单、多层及高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确保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协调。

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规划工作实践经验,针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和灭火救援能力出发,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这一规范体现城市火灾风险管控理念,突出消防规划内容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明确消防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的关系,强调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该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于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消防规划,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是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施、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消防安全布局提出了管控要求。第二是分别提出了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及消防直升机起降点等的设置要求。第三是对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规划内容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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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告到追究刑事责任,罚与刑泾渭分明
从超市消防通道被占用说起

文/张鑫烨

消防部门正在检查消防通道安全门是否畅通,无阻塞。
消防部门正在检查消防通道安全门是否畅通,无阻塞。

案例一:2014年7月22日,消防部门对闵行区沪闵路上的家乐福南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这家超市位于南方商城的二层和三层,其疏散通道围绕整个超市,约3米宽,原来算得上宽敞,但被堆积如山的纸箱货品占去大半。消防执法人员说,通道里的货物如果被点燃,可能面临顾客无处逃生的局面。据了解,家乐福南方店日均客流达六七千人次,一旦发生火灾大量顾客不能及时疏散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二:2015年2月8日,徐汇区全球商品直销中心在正大乐城拉开帷幕,首日吸引1万多名市民蜂拥而来,可就在第二天,主办方紧急叫停。据新闻报道,此次开幕活动并未通过消防审批,存在安全隐患。在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时,记者也发现有些消防通道被货架完全遮挡住了,形同虚设。
消防通道被占用、建筑物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存在消防隐患的现象其实非常常见,很多管理者会辩称,场地不够,临时放一下货物;有消费者甚至认为,消防审核没有用,商场只要多放几个灭火器就行了。可是,纵观全国近年来的火灾事故,因消防通道被阻,无处逃生而葬身火海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3年12月11日,深圳光明荣健农批市场发生火灾, 由于消防通道被其他车辆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救援。该事故造成16人死亡。2015年1月3日,哈尔滨市北方南勋陶瓷市场仓库火灾,消防通道被占,消防车只能“隔楼救火”,消防员冒险进入火场“内功”,结果造成5名消防员遇难。
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消防通道被占是小事情,那究竟该怎么罚,究竟对这种“不安全的小动作”应怎样处罚,我们还得结合《行政处罚法》和《消防法》来看。

警告也算是处罚,是不是太轻了?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中就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如单位违反该条款的规定,该条例的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看到这里,很多读者会觉得是不是处罚的太轻了,警告算什么处罚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处罚。处罚得过重或过轻都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况都作了规定。警告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类处罚中的一种。
该单位没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的畅通当然是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责任的,这样的行为当然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但是这样的行为被消防部门及时发现制止了,还没有酿成事故,并没有危害公共利益。另外,行政处罚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惩治但也有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警告是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的评价。任何人都不希望得到别人负面的评价吧,由国家机关作出的否定评价真的是一种不小的心理压力。其实它的作用就是让被处罚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在继续从事。
其余的行政处罚类型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一个比一个严厉吧,对应的违法行为当然也是越发严重的。

行政强制,可不是闹着玩的!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在案例二中,徐汇区全球商品直销中心在仅仅开业了一天后,立即停业整顿了。说停业就停业,大家是不是感受到了行政法的“雷厉风行”?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这家超市第一天的营业已属违法。但是,我们可别忘了直销中心第一天营业时的场景:顾客想进入现场挑选商品就得排队一两小时。如果当天就被叫停,苦苦排队等候的“大妈们”可是万万不会答应的。第二天停止营业,既合法又合理。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执法确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该条款所说的“强制执行”就是行政强制执行,这个就比处罚严厉多了,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听得最多的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也可以的哦。当然,究竟该执行什么,则只能由法律界定的。此处我们看到是《消防法》的规定,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上海市消防条例》对“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在执行上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且由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并没有超越权限。

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无缝对接”

如果火灾发生时,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难道对责任人就罚个款或警告一下?就像上述深圳和哈尔滨的火灾事故,如果只是罚款,即便是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拘留,对那些奋不顾身冲入火场、英勇牺牲的消防战士是不是也不太公平?
因此,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是有划分的。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法》中就特别强调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定什么罪,那就要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织罗罪名。上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了失火罪、放火罪,这些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引起了火灾,但占用消防通道并不会真正引发火灾,它最初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但因此造成人身财产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说到这里,有读者也许会问了,如果后果不严重,比如就引发了一场小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是不是就不用追究消防责任事故罪了?笔者只能很无奈地表示,可以这样理解。“造成严重后果”是该罪的客观要件,没有严重后果,那也就没有刑法什么事儿了。但如果一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样“扣字眼”,那他的安全意识实在太令人担忧了。

刑与罚,泾渭分明

其实抱着这种“钻法律漏洞”想法的人更多的是侥幸心理,占个楼道门前的位置,心想自己怎么也不会那么倒霉碰到火灾;临时占用个疏散通道,想着一时半会儿不可能发生火灾;更有任性的老板,想的是最多罚个款、违个规,怎么都不用去坐牢。可是,谁能知道事故就这样发生了呢,多少人知道火势的蔓延速度超乎想象,谁又想到仅仅占个消防通道就会去坐班房呢?如果他知道,他就不会盯着那几个“造成严重后果”的字了。
对于抱着侥幸心理,屡教不改的一些人,我们也不能狠狠地想着让他们尝尝刑罚的滋味。毕竟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行政违法危害的也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比犯罪低得多。罪刑要相适应,同时禁止以罚代刑,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合理合法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