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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五)
“职业病”员工能否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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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魔都三伏天炎热的天气,让已经在岗位上执勤两个小时的保安小王有了浓浓的睡意,不经意间,小王在值班室里昏昏睡去。
保安李队长走进来,看到在椅子上呼呼大睡的小王,立马把他叫醒:“小王,怎么搞的?身体不舒服吗?”小王说:“没有没有,这天气太容易让人犯困了。”李队长严肃道:“你这样的工作状态很成问题啊,天气原因无法避免,可你也要自己想办法克服,值班时间睡觉,万一小区里溜进了坏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小王被说得脸红一阵白一阵,立马打起了精神。
李队长说:“前两天我们保安公司发生了一件事,你可能不知道,记得以前被派到仓库当保安的汤大哥吗?”“记得啊,就是之前花了半年时间看病,好了之后公司考虑到他的身体原因,便派他去仓库当保安了。”小王说。
“对,就是这位汤大哥,最终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患有尘肺职业病,所以将他安置在仓库,做一些比较轻松的工作,可就在上个月,他被辞退了。”李队长说。
“怎么可能,汤大哥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是不能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吧?”小王不解。
“汤大哥说,他也以为得了职业病,就不会被辞退了,于是在工作岗位上松懈下来,经常白天睡觉、上网、聊天,还在工作时间喝酒。后来公司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将其辞退,汤大哥觉得这样的结果十分不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李队长说道。
“那后来呢?”小王问道。
“后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汤大哥的请求啦。
“首先,上班期间无故脱岗、睡觉、上网、聊天,特别是工作时间喝酒在我们公司的制度上是明令禁止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我国法律确实对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期间或因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职业病诊断或确诊期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单位仍享有单方解除权。”
李队长详细地跟小王解释道,“你看,连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单位都能因为他们严重违纪予以开除,所以你要注意,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对自己严格要求啊!”
小王听后,心中一颤,用力地点了点头,以十二分的精神投身于工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释义:

上述规定只限制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单位不得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禁止适用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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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无辜遭遇爆炸 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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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一个月,19 岁的后厨配菜员小陈因所在饭庄煤气罐爆炸被烧成一级伤残,由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给小陈补上工伤保险,导致小陈拿不到全额的工伤赔偿。无奈小陈只能将饭庄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9 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14 年5 月17 日,小陈到某饭庄从事后厨配菜工作,6月5 日,因饭庄起火,小陈被烧伤,其伤情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热烧伤90%,深Ⅱ度30%,Ⅲ度60%(全身),吸入性损伤(中)。医院为小陈实施了气管切开术。8 月11 日,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
2015 年3 月17 日,北京市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陈达到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
小陈受伤后,所在饭庄仅为其支付了17 万余元的医疗费,因为小陈入职时,饭庄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给小陈凑医疗费,小陈一家想尽各种办法,父母卖掉了老家的房子,但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只是杯水车薪,在医院治疗期间,小陈拖欠了几十万元的治疗费。为了小陈的治疗,小陈的大姐与姐夫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大姐喝农药自杀,留下一个刚满4 岁的女孩。
事后,在小陈父母的多番努力下,饭庄为小陈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破例为小陈先行支付保费。自2015 年4 月开始,小陈每月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治疗费的缺口依然存在。2015 年6 月11 日,小陈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庄赔偿各项损失29 万余元。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仲裁申请,裁决某饭庄支付小陈1.3 万余元。
小陈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 年9 月30 日诉至法院,要求饭庄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29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属于工伤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的原则,某饭庄应当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法律解答

解答人:宗绪志(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看到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勇敢地承担起了自己的社会保障职能,在一定限度内为小陈先行支付了部分工伤赔偿金,正是社保局的这次破例使得小陈享受到了本来绝不可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我们为之庆幸。
然而值得我们警醒的是,此次小陈能够最终获得比较合适的赔偿,包括其家人、北京密云县社保局、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即使如此,这条维权之路还是耗时近1 年半的时间,对小陈本人、其家人、密云社保局、法院,乃至于涉事单位而言,一切本是可以避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保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的。
我们在此呼吁包括公司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在内的所有用工单位都能依法为入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将承担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所有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得不偿失。
另外,还是要再次向所有雇员强调,个人只需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公积金中缴纳很低比例的费用,不要为了省这点费用而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遭遇单位恶意不缴纳社保的时候,也要勇于向单位主张应有的权利。法律规定只要达成用工关系,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哪怕仍在试用期,单位都应当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单位拒不缴纳社保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将会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做出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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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宗绪志,博士,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1997 年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工作三年,后赴德国留学,师从德国国际私法大师冯巴尔(Prof.Dr. Dr. von Bar)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2005 年回国后,创办德国申特海姆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并任首席咨询师;2006 年10 月起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任讲师。著有《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在中国、德国和韩国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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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民力健全申城火灾防控体系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谭 婧/ 编辑 吴佳伟/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印发时间:2016年8月18日

一说到“消防”,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身着绿军装的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然而当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地下空间越来越广泛、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日益增加……要保护上海这样一座超大型城市每个角落的消防安全,仅靠现役力量难免捉襟见肘。为此,上海于2014 年11 月1 日起实施了《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种消防力量的分工。其中,公安消防队是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反恐排爆的主力军,社会消防组织是火灾防控力量的基础,共同完善社会消防网络体系。
《管理规定》实施近两年来,一批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等社会消防组织陆续组建,它们在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上发挥了量大面广的优势,及时发现了各类隐患,并成功对一些初期火灾实行快速有效救援,为申城消防安全注入了更多的力量。
为了继续稳步推进《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结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于2016 年8 月18 日发布并施行了《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 年。这一《实施细则》更加细致地规范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管理,助力上海建立健全结构多元、覆盖城乡的火灾防控力量体系。

专职消防队: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作为全国探索消防职业化道路最早的城市,上海早在2004 年就开始招收合同制消防员。随着《管理规定》的实施,上海在消防职业化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上的投入不断增加,以消防为终生职业不再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梦想。2015 年以来,由上海市消防局直接组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多次面向社会公开举行,专职消防员越来越成为“香饽饽”,一支支专职消防队也逐步组建起来。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对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和验收提出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组建,配备相应的人员、营房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e6%97%a0%e6%a0%87%e9%a2%98队伍发展得快,战斗力也要能跟得上。为了严保这支队伍质量,《实施细则》提出了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程序:队伍建设结束后,组建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合格后再将规定材料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必须强调的是,只有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才能投入使用。在业务技能方面,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训练标准则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项目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本次《实施细则》还在专职消防队劳动保障、薪酬待遇、竞赛表彰等基础上增加了对队伍变更和撤销程序的要求,如果队伍涉及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组建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若整支专职消防队需要撤销,要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后才能撤销。
不能否认,消防员是高风险职业,灭火救援需要“最帅逆行”,更需要“身怀绝技”。为了不辜负消防员年轻的生命,《实施细则》要求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要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正式上岗。同时,加强无线消防指挥网络建设,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调派。
志愿消防队:每年培训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近两年时间以来,按照当初《管理规定》的要求,上海在全市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3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三级甲等医院和高度100 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这五类单位和场所陆续组建了志愿消防队。
随着队伍的壮大,《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志愿消防队的组建要求,即根据其组建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并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待队伍建成后,再由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建立备案表》、任命单位志愿消防队队长的证明文件、志愿消防队员劳动合同、装备配置清单等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队伍撤销之时,还需要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撤销备案表》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以上海轨道交通的志愿消防队为例,能保证在地铁火情发生3 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小火情使用消防灭火器,中大火情则穿好消防战斗服使用大水量消火栓出水灭火,等待专业消防队员到场。这样及时到位的灭火能力,离不开平时的业务训练。《实施细则》明确,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季度、月度训练计划,从熟悉单位建筑结构、人员疏散预案、单位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方面,开展业务训练。与此同时,志愿消防队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训练标准也应结合实际,参照《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等国家职业技术标准执行。
另外,志愿消防队在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和专职消防队一样,志愿消防队也要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的监督、指导,并每年对辖区志愿消防队业务技能训练情况进行抽查。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鼓励建立消防工作站

早在《管理规定》发布之时,上海消防部门就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加强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装备配备,力争志愿消防队达到1000 个,发挥167 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作用,将5500 余个村委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同时还明确了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承担火灾预防工作,这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有明显区别。
为了继续扩大基层消防力量,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在其建设范围上提出,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居(村)委建立受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站。这些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充分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责任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和农村的消防安全实施动态管理。
《实施细则》还渗透到了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场所和消防器材设置,将细节做到了极致。一方面,要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室内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电话机、电台充电座等设施。办公区域张贴辖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值班表、管理职责、工作职能、区域消防水源图和消防安全制度等资料,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用车。
另一方面,要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工作站配备灭火器材、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高音喇叭、荧光棒、电筒等常用消防器材。特别指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除配置规定的消防器材外,还应当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手抬泵、消防摩托车(含水枪、水带、破拆工具等相应的随车器材)。
若是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了火灾隐患,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填写《上海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检查记录单》,督促相关单位抓紧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则在2 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检查记录单》及有关情况移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用凝聚起来的“微”力量,助推“大”消防的美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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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消防官兵该当何罪

张 鑫/ 文

案例一:2015 年,镇江丹徒的程某因在外做工程需要资金,便购买并身穿消防员制服,向周围人借款,而那些人因为他是“程消防”,以为未来能替自己办事,就借钱给他。程某一直未归还欠款。直到2016 年3 月,受害人庞某在街上撞见程某,因欠款纠纷,庞某便将程某拽到了派出所,程某冒充消防官兵的罪行才案发。民警在程某家中搜查发现了数件消防制服、警衔、部队肩章等制式物品。
案例二:2013 年,重庆大洋百货来了一位穿大校警服的消防员,一进入商店,他就东看看西看看,查查消火栓,拎起灭火器看看,然后大声讲电话说商场要罚款500 万。这个情况立刻引起了商店经理的注意。最后通过消防支队和属地派出所的配合,商店经理识破了骗子,并最终将其抓获。

通过冒充军人、消防官兵、法院法警等特殊身份的人群来诈骗钱财并不是稀奇的事情,这种骗术也经常被电视台曝光,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笔者此次就写一篇有关此类骗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醒那些试图诈骗的人,有些行为可大可小,一失足成千古恨,切不可越雷池一步。

预备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实施犯罪活动是个复杂的过程,某个行为可以看作是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这个预备行为又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另外的一个罪名。那究竟认定为一个罪还是数个罪,就要看具体关系。案例一中的程某,购买消防制服、警衔等制式物品构不构成犯罪呢?笔者只能说幸好幸好,他买的只是服装,不是证件。购买制服等物品,也许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规,但至少还不够触犯刑法。如果他购买的是证件、印章或消防局的公文,那就更麻烦了。
img1513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是穷尽性列举,就是公文、证件和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假设程某购买了证件,那即使他没有进行之后的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他之后实施的诈骗行为,是不是要与前面的行为构成两罪数罪并罚呢?
这也未必。理论上来说,这种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来说,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存在牵连关系。购买、伪造证件后进行招摇撞骗或诈骗的前后两个行为是具有比较严格的牵连关系,择一种重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一个新增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条关于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也就是说在2015 年11 月1 日前,买卖、盗用他人身份证并不触犯刑法,但现在却要受到较为严重的惩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案例一中的程某与案例二中的“大校”都是冒充消防军官进行骗取钱财的活动,一个得逞了,一个被识破了。
从更细致的角度去评价他们的行为,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探讨,如他们获得钱财的手段是骗呢,还是恐吓?他们获得的财物是否影响定罪?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看这两个罪的法条,笔者也真的是一头雾水,原本感觉很清楚的事实判断,现在反而变得模糊不清。我们还是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区分,诈骗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某种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欺骗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的手段很多,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默示或明示的举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两名行为人都是通过明示的手法,即身着制服、说话等方式让对方陷入他们是消防军官的错误认识中的。而敲诈勒索则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是基于恐惧的心理处分了财产。
我们可以这样区分敲诈勒索和诈骗,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使对方陷入恐惧,进而取财;而诈骗则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将财物交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是让对方“不得已”地交出财物,诈骗罪是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
案例一中的程某看起来并没有使用什么威胁的手段;再看案例二,这位“大校”试图让对方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没有采用恐吓的言语,如“不交罚款,等下抓你们进班房”或者“抓进去,可不是500 万的事情,小心吃苦头”。如果他说了类似的话,让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那就构成了敲诈勒索。但根据案情,他似乎没有做什么,只是大声打电话,其主观目的是想让对方陷入“他就是来检查的消防军官”的错误认识,“自愿地”上交罚款。所以他的行为还是“骗”。
我们判断他们的行为是诈骗,那他们冒充消防军官的行径是否也包含在诈骗罪中,还是要另行评价为招摇撞骗罪呢?如果分别评价,那就是两个罪数罪并罚,是不是能做到罪刑相一致呢?即使评价为一个罪,究竟是评价为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呢?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法条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如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行为人就属于这种情形。
从法定最高刑来看,招摇撞骗罪最高刑才十年,而诈骗罪则可以到无期徒刑。就从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一个行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如果评价为招摇撞骗罪,明显做不到罪刑相适应。另外,两者侵犯的法益也完全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威性。
另外,招摇撞骗罪的罪犯主观目的较诈骗罪更广一些,我们常见的如骗婚、骗色等。
普遍观点认为,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此处我们要注意,择一重罪论处也是有变化的,要根据案情。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案例一中的程某无论如何都要受到严重的惩处了,即使数额构不成较大,也得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中量刑。案例二中的那个“大校”似乎“运气好些”,诈骗并没有得逞,属于未遂的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冬防三问

张晓虹/ 编辑

一阵秋雨一阵凉,才刚入秋,上海的天气就凉似初冬。冬季防火的话题,仿佛就在眼前。
近几年全国火灾形势并不乐观,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2016 年全国火灾起数是2009 年的3.1 倍,死亡人数是1.5倍,受伤人数为2.3 倍,直接财产损失是当年的2.7 倍。冬季天干物燥,是一年中最易发生火灾的季节。据2009 年—2016 年全国火灾数据显示,火灾发生最频繁的月份前三位分别是1 月、2 月和12 月,火灾死亡人数最多的月份前三位依次是1 月、12 月、2 月。其中,1 月份的火灾数量和死亡人数均为最多,平均火灾起数为19958 起,平均死亡人数为191.4 人。同时,从长期数据来看,自2000 年以来全国共发生10 余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中有一半以上发生冬季(12 月、1 月、2 月),还有一些发生在临近冬季的11 月中下旬。这些骇人的数据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人们要重视冬季防火。
无数次冬季火灾的发生,不得不令我们思考:为什么冬季火灾频发的势头一直高涨?为什么冬季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惨痛结果?我们又该采取何种手段来有效遏制冬季火灾的发生?

一问:为什么冬季火灾高发?

为什么冬季特别容易发生火灾?这与季节性特点有关。
冬季寒冷干燥,致使物品含水量降低,遇火容易燃烧;冬季雨雪多,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冬季用火、用电、用气增多,又逢烤火取暖时期,起火因素多;冬季生产繁忙,安全易被忽视,而且冬季又是储藏季节,无论是工厂企业,还是居民家庭,物资相对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冬季火灾大多发生在建筑物内,火灾发生后,一时不易被发现,特别是由于冬季昼短夜长,加之天气寒冷,户外活动减少,一般情况人们早睡晚起,尤其是老弱病残,卧床休息时间更长,故而一旦发生火灾,发现迟、行动慢、报警不及时等因素会加重火灾情况。
且每逢元旦、春节和元宵节三大节日,生活用火、交通运输、商品储存销售等环节极易发生火灾,冬季也是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时期,容易导致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而且,冬季的风不但冷、干燥,而且有时很大,这为火灾创造了助氧和蔓延的有利条件,容易使火势蔓延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天寒地冻,路面常常积雪成冰,这些不利因素常常会影响到救援速度。

二问:哪些场所易发生火灾?

从近几年“冬防”期间火灾形势看,电气和生活用火不慎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且多发生在宾馆、酒店、网吧等公共聚集场所。这些场所用电多、线路老化、人员操作失误等都易造成短路起火。此外,天气寒冷,家庭用火、用电、用气增多,居民家中也容易引发火灾。可以说,电气的管理使用不当,是引起这些场所发生火灾的罪魁祸首。
进入冬季,庆典活动也相对增多,尤其是春节前后,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的火灾占很大比例。自今年起,上海实行外环内禁燃,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明显减少,成效显著。但烟花爆竹管控依然不能放松,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一方面,从源头控制烟花爆竹的品质,设立批发专营点,合理分布零售点,杜绝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另一方面,将零售点作为宣传点,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燃放方式,提高安全意识。此外,企业燃放大型烟花爆竹,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实企业燃放资质、燃放产品是否合格、燃放地点是否安全等信息后方可燃放。

三问:哪些人群需要重点关注?

老、幼、病、残一直是火灾伤亡的主要群体,需要重点关注。
冬季,取暖设备使用频率明显增加。在取暖设备引起火灾后,人们往往把关注点集中到取暖设备的质量、线路老化破损等方面,很少考虑人的因素。其实,仔细分析以往的取暖设备引发的火灾,我们就会发现,很多火灾中人的因素被忽视了,比如受害者多为行动不便或是神志不清或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老人、小孩、伤病人员等,这些人员很可能操作取暖设备不当,也可能无意间把外露电热型取暖设备碰倒,或是发生火灾后无法逃离,而监护人和照料人对取暖者不理不睬,无法及时发现火灾苗头。所以,对于这些老幼病残的人员,使用电器取暖的时候,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陪护;若是不能陪护的,最好把取暖设备远离取暖人员,防止出现意外烧伤烧死,同时,像电暖器等外露型的取暖设备一定要远离其他可燃物。
其次,老幼病残者也要不断提高消防意识,时刻注意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尤其在取暖、吸烟、生活用火、用电时,学会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常识。
最后,消防部门要针对老幼病残的特点,定期检查,落实专人负责,实施“一帮一”的看护手段,严防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更应加强消防安全检查,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冬季防火小提示
选购有质量保障的电器、插头和插座,使用时注意用电安全,不能在一个插座上同时连接几个大功率电器,避免超负荷用电。
不要在电视机、空调、电脑、电暖器、冰箱等周围放置窗帘、衣物、书籍等可燃物品;要经常查看电器线路有无破损、短路、接触不良等故障,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家用电器使用后务必及时关掉电源,否则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容易造成火灾。要注意提防电热器具的温控、时控装置或温度指示器失灵,避免温度过高起火。在使用取暖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事项,不能让电器带“病”工作,勿长时间作业。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能使用横截面过小的导线或容量过小的开关、插头,以免发热或打火。
如发现煤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炉具开关并打开门窗,此时不要开关室内任何电器或使用室内电话,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立刻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冬季用火不离人,定期开展家庭防火自查。不管是使用天然气、液化气还是煤球、木柴生火取暖,用火时一定要有人在现场。
定期清理居室周围杂物,不要让杂物堵塞阳台、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节日期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节假日离家外出一定要关好门窗,防止烟花爆竹飞进屋内引起火灾。燃放中万一出现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待一段时间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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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消防教育——危情下如何选择最佳安全方法

“社会的目标、教育体系的目标是安全人格的形成。首先是对自己安全,对周围生存环境的安全,着重于善良的安全,创造和发展自我保护能力以及使社会和自然免受外部威胁。”当代俄罗斯教育家班达列夫斯卡娅和库里斯耶维奇在《人的安全》一书中提出了“安全人”的概念。这种概念影响着俄罗斯的学生安全教育,俄学生安全教育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们形成一种对个人安全和周围人安全的、有意识的、有责任的态度——在危急情况下,如何选择最佳的安全方法。

(栏目编辑: 钟韵瑶)

两名勇敢的学生

img1586俄罗斯崇尚英雄,今天依然如此。曾经,有两位学生因勇救他人而被授予“勇救遇难者奖章”。
第一个故事发生在2004 年2 月14 日。8 岁的女孩萨莎在莫斯科水上公园游玩时,乐园的屋顶突然发生坍塌,萨莎立即潜入水中,却发现身旁一位小女孩正在沉向水底。
萨莎马上抓住小女孩,带她浮出了水面。就这样,萨莎抱着素不相识的小女孩在堆满坍塌物的泳池中,坚持了整整一个小时,直到营救人员将他们救出。萨莎被送进医院时,有严重的脑震荡,一只手骨折了,而她正是用这只骨折的手抱着小女孩。之后,为感谢萨莎的临危不惧和舍己救人,她被授予了“勇救遇难者奖章”
一年后,14 岁的塔马拉也获得了这一奖章。2005 年的一天夜里,下诺夫哥罗德州夏瓦村一户人家突发火灾,家住隔壁的塔马拉和家人最先发现了情况。14 岁的塔马拉让妹妹打电话报警,自己则冲进火场救人。起火的建筑有8 间房,住着两位老太太,其中一位已经93 岁。火势很大,火苗通过大门往外蹿,塔马拉打碎了窗玻璃,爬进屋把一位老太太拖到窗前,塔马拉的妈妈帮着把老太太拉出屋子。
接着,塔马拉又去救第二位。那位老太太吓傻了,死活不肯离开,塔马拉只好把她硬拽出来。事后,当地消防队为塔马拉呈请奖赏,普京亲自签署总统令,授予她“勇救遇难者奖章”。

《生命安全基础》是必修课

俄罗斯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自1991 年起就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必修课程,并从规范的角度予以明确。俄罗斯实行十一年制义务教育,俄罗斯联邦教育部《253号决议》规定,自当年9 月起,普通教育机构的二、三、六、七、十和十一年级开设生命安全基础知识课程;1994 年,俄罗斯教育部建议在普通教育机构一至十一年级全部开设生命安全基础知识课程;2003 年,新修订的《俄罗斯普通教育国家标准》把《生命安全基础》作为各年级的必修课,并计入学生的毕业成绩。
《生命安全基础》由俄罗斯教育家斯米尔诺夫和赫连尼科夫合著,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循序渐进教授安全知识。
一至四年级,教授家庭、学校、社区、街道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知识。五至八年级,教授自然环境、自然灾害、社会冲突中危险的应对与人身安全。九至十一年级,教授现代高科技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与自我保护。
每个年级在讲授安全知识的同时,还有实践课程,一至四年级的实践课程占生命安全基础知识课程总课时数的12.5%,五年级占21.5%,六年级占30%,七八年级占21%,九年级占31.6%,十年级占11.1%。
在开设这门课程之后,俄罗斯学生应对危险的能力有所提高。例如阿尔泰边疆区一项研究显示,在开设这门课程后十年之内,当地因车祸死亡的学生数量明显降低,因学生玩火引起的火灾数量也明显减少。

社会机构参与安全教育

位于阿来尼亚的北奥塞梯共和国的防火宣传与社会关系中心,是一家社会安全教育机构。在俄罗斯,诸如这样的社会机构在安全教育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北奥塞梯共和国防火宣传与社会关系中心于1990 年10 月向参观者开放,展出内容相关消防战术、防火的工业设施和住房、防火宣传、火灾原因及后果等主题,孩子们通过参观学习了解火的发生以及它的危险性。
每年四五月,防火宣传与社会关系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国家紧急情况部以及教育科学部合作开展预防儿童玩火引起火灾的宣传月活动,目的就是教会孩子们在发生火灾时该如何行事,在烧伤和燃烧物中毒的时候如何实施帮助。
为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组织者利用游戏和认知学习等方法,如小测试、猜谜语和生动的图像。防火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仅接待参观者,还创建学校里的消防安全角,指导学校消防员,帮助宣传队制定假期脚本,与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进行对话。防火中心曾对该国境内的火灾情况做过统计,数据表明,发生在该国境内的1/20 的火灾是源自孩子们玩火。研究人员指出,需要改善防火设施,以最大限度地让孩子们参与一些有意义和有趣的事情,这样他们就不会接近那些有火灾危险的游戏。

%e6%97%a0%e6%a0%87%e9%a2%98身份登记卡可提供安全知识

2004 年9 月1 日,恐怖分子劫持了俄罗斯别斯兰市第一中学的学生、老师以及前来参加新学年开学典礼的家长,并与闻讯赶来的警方展开对峙。直到9 月3 日,反恐行动展开后,匪徒们被消灭,人质方才获救,但在本次恐怖事件中,共有333 人死亡,其中包括180 多名幼儿。
半个月后,在学校开学前,内务部军人根据安全规定对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了周密的安全检查。由爆炸专家、刑事专家、工兵、训犬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对所有教学机构进行了认真巡视。参加安全检查的所有专家均要在检查结果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别斯兰事件发生后,当地学校对高年级的课程进行了相应调整,除了普通教学科目,安全教育课作为必修课列入其中,这门课程指导学生掌握生存技巧及其他保护自己的常识。此外,俄罗斯政府还在部分地区为中小学生配置了身份登记卡,上面记录着学生的身份和基本医疗信息,同时还有一些指导学生如何应对洪水、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袭击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