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十五)
“职业病”员工能否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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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魔都三伏天炎热的天气,让已经在岗位上执勤两个小时的保安小王有了浓浓的睡意,不经意间,小王在值班室里昏昏睡去。
保安李队长走进来,看到在椅子上呼呼大睡的小王,立马把他叫醒:“小王,怎么搞的?身体不舒服吗?”小王说:“没有没有,这天气太容易让人犯困了。”李队长严肃道:“你这样的工作状态很成问题啊,天气原因无法避免,可你也要自己想办法克服,值班时间睡觉,万一小区里溜进了坏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小王被说得脸红一阵白一阵,立马打起了精神。
李队长说:“前两天我们保安公司发生了一件事,你可能不知道,记得以前被派到仓库当保安的汤大哥吗?”“记得啊,就是之前花了半年时间看病,好了之后公司考虑到他的身体原因,便派他去仓库当保安了。”小王说。
“对,就是这位汤大哥,最终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患有尘肺职业病,所以将他安置在仓库,做一些比较轻松的工作,可就在上个月,他被辞退了。”李队长说。
“怎么可能,汤大哥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是不能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吧?”小王不解。
“汤大哥说,他也以为得了职业病,就不会被辞退了,于是在工作岗位上松懈下来,经常白天睡觉、上网、聊天,还在工作时间喝酒。后来公司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将其辞退,汤大哥觉得这样的结果十分不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李队长说道。
“那后来呢?”小王问道。
“后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汤大哥的请求啦。
“首先,上班期间无故脱岗、睡觉、上网、聊天,特别是工作时间喝酒在我们公司的制度上是明令禁止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我国法律确实对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期间或因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职业病诊断或确诊期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单位仍享有单方解除权。”
李队长详细地跟小王解释道,“你看,连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单位都能因为他们严重违纪予以开除,所以你要注意,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对自己严格要求啊!”
小王听后,心中一颤,用力地点了点头,以十二分的精神投身于工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释义:

上述规定只限制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单位不得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禁止适用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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