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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叔叔很厉害

钟韵瑶/ 文 仇利清/ 图

11 月23 日,华东师大附小三(3)班的小朋友们带着好奇的心情和满心的欢喜来到了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支队金桥中队,开展了一系列趣味十足又有意义的活动。在中队消防员叔叔的带领下,小伙伴们认识了消防器材,体验了“小小消防员”的生活,大家玩得不亦乐乎,也学到了不少消防知识和技能。
一进中队,大家就被高大威风的消防车吸引,在消防员叔叔的介绍下,大家认识了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车有个“大肚子”,里面藏着各种秘密武器,数数有一百四十多件,可以分成破拆器材、照明器材、灭火器材等类别:有逃生绳,这可比体育课上的绳子厉害多了,运送消防施救器材、救援被困人员少不了它;还有黄色的安全头盔,一顶小小的帽子,既能防热辐射,保护消防员叔叔不被烧伤,还有照明功能,天再黑也不怕了;还有热成像仪,晚上不开灯也能看到人,它可是火场救援的好帮手……认识了这么多了不起的装备,小伙伴们还登上了消防车,体验了一把出警的感觉。
车库内一根金属杆子引起了大家的好奇,消防员叔叔说,它叫滑杆,警铃响起,楼上的消防员叔叔就是通过这根杆子滑到一楼的,这样就能节省时间了。耐不住大家的要求,消防员叔叔还演示了一下怎么爬杆子。
看着消防员叔叔“蹭蹭蹭”地爬上滑杆,大家自信满满地想去试试,结果“哼哧哼哧”爬了好几下也没爬上,倒是累得满头大汗。
好的实践活动当然少不了亲身体验,消防员叔叔特地为小伙伴准备了几身消防服让他们体验。大家穿上厚重的消防服后,一下子显得笨拙了许多,就连班中几个高个子的男生都说,没法走路了,短短几分钟,大家就有点气喘吁吁了。叔叔说,上火场他们一身的装备要三四十公斤。可想他们的工作多么辛苦啊,大家纷纷敬礼向消防员叔叔表示敬意。
最激动人心的要数消防员叔叔表演的“从天而降”啦。在操场上,两名消防员叔叔穿戴整齐一下子从好几层高的训练塔上飞了下来,像极了“蜘蛛侠”,大家看得兴奋尖叫不已。有的小伙伴提出想让随行的家长体验一把,可叔叔说,这得经过专业训练才能做到,叔叔们也都是经过辛苦训练才能做到如此神速的。
到消防队,怎么能不灭火呢?实践活动的最后,叔叔们把大家带到了中队外一个空旷的地方,让大家体验一下水枪灭火的感觉。看着水枪喷射出来的水柱,大家都撒了欢,争先恐后地想要一展身手,拿起水枪,对准目标,用力喷射,个个都是勇敢的“消防员”。
短短半天的实践活动让大家受益匪浅,大家既学到了知识,又体会到了消防员叔叔的不易,小伙伴们还和叔叔约定,下回还要再体验一次。
 

时间虽短,但半天的学习让小伙伴们感触颇深,来看看大家的所想所得吧——
我印象最深的非水枪莫属。水枪还有好多种类呢!有扇型的,喷起来像一把打开的折扇,这样可以防止毒气;有直接喷的,用来灭火……我们亲自体验了直接喷的……我还体验了许多东西,感觉学了好多东西,是一次有价值的活动。——郑婉清
在那里,我们见识到了消防员叔叔出色的表演。还见识到了他们高大的消防车,里面有数不尽的工具。在看完消防员叔叔的表演后,我觉得消防队的叔叔真厉害,竟然能完成这么多的任务。——张文曦
我们争先恐后地排好队去爬杠子,一开始虽然我们可调皮了,简直像一只只小猴子。可一旦叫我们去爬,我们全都仰望着那么高的杠子,不知所措地站着。原来,做一名消防员可真不容易呀!——韦雯晴
消防帽一戴上,我就感觉肩膀一沉,哇!真重啊!我们还参观了消防车,看了消防叔叔的训练。经过这次参观,我觉得消防员叔叔的工作很辛苦,对自己要求也很严格。我要学习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在学习中更上一层楼。——王 梓
我们跟着一位大哥哥听他介绍消防车。我感到消防车的用处可多了呢,我今天学会了许多本领——吴雨时
消防车里的头盔都是特制的,腰带都想到了消防时的方便。消防用的水枪都有好几种呢。消防员们还给我们演示了索降。索降有两种,一种是直到地上,还有一种是到中间楼层停下来的。——朱逸尘
消防车里有很多新奇的装备:照明灯、安全大头盔、红外线眼镜……我觉得消防员叔叔很厉害,因为他们能在火场救人。——叶格安
消防员演示索降的时候特别危险,这让我想到了在火灾现场,他们是多么勇敢啊!他们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解救他人的安全,这种精神令我们感动。——周祈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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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月报(2016年12期)

国内灾情

浙江:锅炉爆炸 2人死亡

11 月22 日下午1 点25 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报警起火。火灾中,5 人受伤,其中2 名伤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施工人员进行锅炉脱硫脱硝作业时,电机发生爆炸引起导热油锅炉爆炸。

河北:超市火灾 4人死亡

11 月27 日凌晨,河北邯郸市永年区一小型超市燃起大火,住在二楼的一家四口不幸全部遇难。据介绍,失火民居为两层建筑,其中一楼用来卖货,二楼居住。遇难的是一对夫妻和他们两个儿女。

内蒙古:煤矿爆炸32 人死亡

12 月3 日12 时左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4 日10时,事故救援工作已经基本结束,149 人安全升井,有32 人不幸遇难。截至发稿,事故涉嫌责任人已被控制,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北京:古玩市场火灾1 人死亡

12 月9 日晚上9 点左右,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汇利丰花鸟古玩市场发生火灾,一名12 岁女童死亡。死者与父母、妹妹共同生活。火灾发生后,其父逃生,其母带着妹妹相继逃生,等发现死者还未出来时,已无法返回救人。

国外灾情

土耳其:学校火灾11 人死亡

11 月30 日,土耳其南部阿达纳省阿拉达格市一所学校的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1 名女生死亡,至少22 人受伤。据报道,住在这个宿舍里的是中学女生,来自附近乡村的贫穷家庭。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火灾的起因可能是电路故障。

美国:仓库火灾36 人死亡

12 月2 日深夜,美国奥克兰市31 大街1305 号,名为幽灵船的仓库内正举办音乐晚会时发生大火。4 日夜间,由于仓库正面墙体出现倾斜,当局停止搜寻。火灾中有36 人死亡。

巴基斯坦:宾馆发生火灾11 人死亡

当地时间12 月5 日凌晨,巴基斯坦南部城市卡拉奇一家宾馆发生火灾,造成至少11 人死亡、70 多人受伤。据报道,这家宾馆没有安装火灾警报器,也没有消防通道。火灾发生后,部分住客用床单从窗户逃生,也有人直接从窗户跳出而受伤。
 

法律资讯(2016年12期)

ATM 转账24 小时内可撤销

日前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明确从今年12 月1 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今年12 月31 日起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免收异地手续费。另外,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 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 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女性厕位比例将提高

随着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公厕数量总体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女性厕位紧张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工作,统计了72.6 万人的如厕时间,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后在新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简称《标准》)中,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这一《标准》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以缓解女性如厕难题。

互联网直播需实名认证

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为网络直播界定底线,其中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等举措剑指行业乱象,自今年12 月1 日开始实施。《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网络主播”和“直播观众”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网络主播”身份信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此外,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广告发布涉欺骗最高罚3 万

今年12 月1 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要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化妆品行业监管趋严

近两年,化妆品铅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层出不穷。针对一系列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今年12 月1 日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较之2007 年版《卫生规范》,新版《规范》的最大变化在于对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表等进行了修订,新增禁用组分133 项,修订137 项;调整了铅、砷的限量要求,新增镉、二恶烷为限量组分,石棉为不得检出。

培训不合格导游不得上岗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调整和规范了旅游安全工作主题,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华侨在沪权益获法律有力保护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自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这一地方侨务法规针对华侨诉求反映比较集中的投资、创新创业、社保、教育、房产、继承、捐赠、选举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如在沪就业时,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内容;在沪生活时,可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子女入学等。

上海出台政府部门效能管理新规

为规范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建立政府部门效能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政府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自今年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30 日。《办法》将效能评估方式分为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效能考核指标主要为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3 个方面9 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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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七)
养老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抉择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中午午休,小王在值班室里打开电脑,查询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跟劳动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李队长经过他身边,好奇地问:“小王,你看这些法律法规干什么?你不是很熟悉保安人员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吗?现在又碰到什么新麻烦了?”
小王说:“李队长,不是我有麻烦,是我老丈人。他今年到退休年纪了,可是却没有养老金,因为当时他与用人单位约定仅发放工资福利,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现在用人单位认为他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应该回家休息了,就跟他解除劳动关系了。因为单位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所以他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李队长说:“这没道理吧?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啊。现在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金,用人单位肯定存在责任。”
“我老丈人年龄大了,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窍不通,13 年前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他说不帮他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到手的工资会多一些。他也不明白这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便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做法,这一干就是13 年。”
小王叹息道,“我现在建议他去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3 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可老人家却不想跟用人单位闹掰,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在网上找找,看看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李队长说:“这事儿的确挺麻烦,因为是你岳父自己同意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过呢,单位也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单位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如要求该单位支付他的经济赔偿金,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单位因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致你岳父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虽然当初是他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但也不能免除单位的过错责任。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岳父和用人单位协商一下,因为《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此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推定,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用工争议,则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达龄劳动者应与适龄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便认定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所以,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给予达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书面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补偿金的金额仅仅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具体金额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小王听了李队长的意见后,与岳父一同前往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最终用人单位同意补偿小王岳父13 年工龄所对应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一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释义: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单位不能因双方约定不缴纳而免除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不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要对员工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外,相关行政部门还要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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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轿车起火,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

2014 年4 月,李某的电动轿车在充电过程中突然起火被烧毁,李某一纸诉状将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厂家赔偿火灾损失。厂家辩称,是李某充电不当引起的火灾,与产品质量无关。那么,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件回顾

2013 年6 月4 日,李某以5 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由某汽车制造公司制造的电动轿车。2014 年4 月27 日,李某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轿车停放在自家房屋底层的车库中充电,没想到到了晚上10 点左右,电动轿车在充电过程中起火。李某察觉后立即报警,消防人员迅速赶至现场将火扑灭。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轿车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仅烧损了电动轿车,同时造成车库及车库上方一楼、二楼房屋装修严重受损。经鉴定,火灾损失共计20 多万元。
2015 年5 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电动轿车制造公司,要求赔偿火灾损失。
审理中,电动轿车制造公司提出电动轿车起火原因应由专业汽车鉴定机构鉴定,消防部门并不具备鉴定车辆起火原因的能力,故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认定原因不予认可。另外,电动轿车制造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也派了专业人员到火灾现场进行查看,并判断电动轿车起火是因为李某充电时使用的充电插排线过长、插头与插座连接不坚固所造成。
李某承认,为了方便充电,自己又另行购买了其他充电装置,并非电动轿车原配套产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承办案件的法官前往消防及公安等部门调取了关于火灾事故的一些详细资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电动轿车制造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15 万元。

法律解答

解答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商品流通频繁,特别是如同新能源车一类的新型行业横空出世。在新兴商品更好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像本案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诉讼案件量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可以说,法院在本案中相比“裁判员”,其实更多是做了“和事佬”的工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说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手段,但是如此一来,社会大众可能会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反倒是“摸不着头脑”了。公众不禁疑惑,本案中的电动轿车充电起火事故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一、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 消防部门认定电动轿车电气线路故障,导致轿车充电时发生火灾,造成车库及车库上方一楼、二楼房屋装修严重受损。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商家、厂家要求经济赔偿。

二、法律的适用

从案件本身来看,电动轿车制造公司认为:正是由于消费者在给电动轿车充电的过程中,擅自更换不同配套的设备,影响了电动轿车的正常充电,所以才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消费者认为:消防部门已经认定起火原因是电动轿车电气线路故障,能够排除自身使用不当的情形。
从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对立焦点不难看出,双方对于到底是何原因导致的事故进行了你来我往的辩论。可见,导致事故的原因在此类案件中至关重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此类纠纷应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哪一方过错,哪一方赔偿。

三、案件的延续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案件如果最终没有调解结案,会发生什么现象?根据本文前段论述,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本案的人民法院一定会委任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如果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则需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四、警示要点

值得大家警惕的是,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没有进行及时的证据保存,对后期鉴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据,如现场照片、报警、保留事故电动轿车等,并进行及时维权。本案中事故发生于2014 年4 月,消费者却直到2015 年5 月才起诉,时过境迁势必会对相关部门的鉴定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进而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需要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若和商家厂家协商赔偿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律师简介:
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法、公司法律顾问及风险控制、房地产、商事合同及涉外诉讼/ 仲裁等领域。
 
 

 (插图:何忆雯,栏目编辑:谭 婧)

逃避责任终将酿成大祸

张鑫烨/ 文

笔者最近看了一部香港怀旧警匪剧《七号差馆》,故事里有位华探长的儿子和女友在房内用煤油炉煎打胎药,后因女朋友反悔不肯吃药,那男生恼羞成怒,与女友发生争执后,打翻煤油炉,引燃了房间内的毛巾等可燃物。周围邻居闻到烟味又听到吵闹声后,前来查看,又看男生神色仓皇,以为该男生放火,就试图抓住他。在追逐过程中,男生竟然关闭了大楼的铁栅,以阻挡追他的人群,由于这是一栋老式大楼,楼道狭窄,又有很多堆物,当时又正值周日,大家都不用上班,最后竟然造成五十多人死亡的惨剧。悲剧发生后,华探长为了包庇儿子,竟然找了“替死鬼”,威逼利诱一个无辜的女孩子认罪。最后,案情终于真相大白,那位男生因故意杀人罪被“问吊”,华探长也被捕入狱。

失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竟只一步之遥

这个故事中的男生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打翻了煤油炉引发火灾,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刑法第115条的失火罪是过失犯罪。那位男生主观上只是想让女朋友喝下打胎药,完全没有预料到自己一失手会起火,并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在这个行为中,煤油炉的打翻、火灾的触发都是过失的主观因素。第二个行为是为了逃避追逐的人群而关闭铁栅的行为,在电视画面中,楼道里挤满了人,大家一边嚷着“捉住他”“是他放的火”,一边又呼喊着“着火了”往房间外逃。那个男生在逃出大楼后,迅速地锁上铁栅,眼看着人群从愤怒、谩骂到最后哀求他开门,但男生还是眼睁睁地看着所有的人困在失火的大楼内,翻过围墙逃走了。这样的行为难道可以说没有预见到结果的过失吗?根据刑法理论,故意是对符合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的故意。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事实、行为对象事实、危害结果事实、定罪身份事实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事实,缺一不可。这个故事里的男生,认识到了自己是成年人、认识到了火灾的事实,也知道自己关上的是大楼唯一的通道大门,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们全部被烧死。在故事里,综合这些,故意的主观因素的认定是成立的。
那为何第二个行为会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呢?从法学理论上说,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认定上,存在对立理论和单一理论。对立理论认为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故意伤害。单一理论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的故意。根据社实际发生的案件,学界一般还是采用单一理论。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随后,男孩的父亲为了让儿子脱罪,威胁一个无辜的曾经出现在现场的女孩子顶罪,这个行为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都已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但不是伪证罪。很多人会说,妨害作证的行为除了威逼利诱,肯定还有其他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何不是伪证罪呢?这两罪都是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但是由于伪证罪对犯罪主体的身份是有要求的。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试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要成立伪证罪,一定要是这四类人。那个华探长并不具有这样的身份,故而不成立伪证罪。另外,根据司法解释,“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本人也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却不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要求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主体一定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

包庇罪一定要有行为

这个案件中最可悲的是那个做“替死鬼”的女孩子,她因包庇罪(港剧里是妨害司法公正)而被判刑。依据我国的法律,窝藏、包庇罪是要求行为主体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事中,这个女孩子不停地和警察说,是我做的,我认罪。就是在她怀疑那个男孩是凶手的时候,也迫于华探长的压力,做“替死鬼”。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作假证明包庇”了。有读者问,假设华探长找了个人,他在警察局怎么都不说,即使他知道真凶,还是不肯透露半句,这是不是包庇罪呢?这就不是啦。因为他没有任何行为,只有心理上的包庇想法是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我们在电视上经常看到的给“替死鬼”安家费、封口费的行为,现在也不属于上述包庇罪的行为。
其实此类找人“顶包”的案件当今社会也时有所闻,当然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改革,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实施,“顶包”行为还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量刑。例如,2014 年10 月,浙江龙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 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 年零3 个月;刘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参与指使他人作伪证,也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5 个月;“顶包人”钟某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4500 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好心人”叶某某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拘役5 个月,缓刑10 个月。一起失火案,竟让四人入刑,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刘某某与同村人钟某某来到龙泉市竹垟乡土名为“银坑上畈”山场附近的荒田,商谈养牛事宜。其间,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不时打出火苗玩耍,不慎将荒田内的干枯茅草点燃,自行扑救未果,火势瞬间蔓延并引发森林火灾,后虽经众村民扑灭,但过火面积达15.43 公顷,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10.43 公顷。在火灾现场,看到火势越来越猛,想到自己年纪轻轻还未娶妻生子就要蹲大牢,刘某某慌了神,不知所措。在此时,刘某某还只是失火罪。
“好心人”叶某某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之后的案情,放牛路过的同村人叶某某询问缘由后,“好心”建议刘某某让在场的残疾人钟某某顶罪,给予钟某某几万元作为补偿。刘某某欣然同意,与闻讯赶来的母亲王某某一起动员钟某某代为“顶包”,并承诺给他2 万元好处费。因为妨害作证罪并没有行为主体的要求,故而犯罪人刘某某本人和一起动员钟某某的王某某都可以构成妨害作证罪。刘某某就面临着失火罪与妨害作证罪的两罪并罚。
经过一轮劝说,钟某某心动了,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承认该起火灾系因自己吸烟乱扔烟头所致,并先后收了刘某某的好处费共计4500 元,从而导致了龙泉市公安局及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钟某某的“顶包”行为让侦查机关错误认定案情,已经构成了伪证罪的行为。虽然他是残疾人,但并没有表明他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实,也就没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