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理念让家长们早早地抓起孩子的教育,伴随着早教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家长接受认可,一大批以儿童成长为主题衍生的娱乐、早教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早教机构喊出的“开启智力”“激发潜能”“捕捉婴幼儿敏感期”等口号迎合了不少家长的心理。
可是,管理规范方面的空白带来早教机构监管上的不力。自1981 年6 月6 日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 草案)》之后,国家再没有出台任何针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相关规定。虽然2005 年上海等地出台的早
教企业管理规定,对当地早教市场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全国早教行业规范、监管和规划发展尚未建立。没有明确的审批监管部门,导致早教出了问题家长不知道该向哪儿反映。
案件回顾
江西南昌的王女士曾经遇到了件麻烦事,儿子一直上的早教中心毫无预兆地关门了,购买的一年早教班只上了一半。王女士要求退还未学完的课程费,早教中心承诺查询孩子的信息后,会尽快通知她前去退费。然而,王女士之后多次致电早教中心,对方均回应会退费,但却一直拖延。
王女士选择的早教机构名为幸福泉早教中心,位于南昌凯德广场。2008 年5 月,幸福泉早教中心承租了南昌凯德广场4 楼400 余平方米的场地。2011 年8 月,凯德广场4 楼因消防不过关被要求关停整改,包括幸福泉早教在内的几家租赁户不得不停业。
“这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家长们纷纷上门要求退款并赔偿。”幸福泉早教中心负责处理此事的李先生认为,如果消防不过关,南昌凯德广场就不应该出租场地给他们,他希望对方在终止合同的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南昌凯德广场方却不这么认为,南昌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黄总经理表示,凯德广场在投入使用前已通过了消防验收,否则不可能对外营业。
“消防部门给公司下达了督办函。”黄总经理称,督办函针对的是凯德广场4 楼(包括早教中心)在内的8 家商户,具体的原因是审批的商业用途和目前经营的不相符,需要重新对此进行评估。
王女士关心自己的退款何时可以收到,早教中心气恼自己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解答
解答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订立有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因为凯德广场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存在安全隐患,被消防部门下达了督办函予以整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之规定,因为凯德广场存在消防隐患,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故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效力。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凯德广场因自身没能向幸福泉早教中心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场所,存在过错行为,对给幸福泉早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凯德广场可以参照租赁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标准请求幸福泉早教中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例中,早教中心收取了学生家长费用,就是表明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订立了合法的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学生家长与早教中心之间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若早教中心因为没有合适的教育场地,无法向学生提供教育,那表明早教中心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学生家长有权要求早教中心退费并依据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