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晔/文
编者按
唐的大一统政权终结后,华夏大地上出现了几个政权并立的局面。其中最大的两个政权是中原地区继五代而起的宋和割据东北、北部以至西北地区的辽。辽,是契丹族贵族联合汉、奚、渤海等族统治阶级建立的一个朝代。辽的统治者在吸收中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保留了本民族固有的传统的习惯法,并加以改造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可以说,辽的法律与刑罚,是造成并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之一,也是以契丹族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特别是辽朝后期的统治者对法律的作用有更充分的认识,注重发挥法律的“赏功罚过”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一方面,主张法律要简明易知,轻重得宜;另一方面,又执行轻罪重刑,赏罚无章,反映出契丹统治者执政的暴虐与法律的严酷。
(栏目编辑:谭 婧).
与北宋并立的辽政权延续两百多年,最终被金所灭。《辽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辽国君王审判、制定刑罚制度的事迹,我们从中撷取一些与火有关的法律故事,与大家一起来管窥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史。
严酷、血腥的既视感
刑法自古有之,是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是对违法乱纪的一种震慑。自夏商时期的“五刑”开始,刑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变。我们在之前的几期中已经提到汉代基本已经废除了肉刑,黥面、分尸等都是先秦时代的刑罚,但翻开《辽史·刑法志》却可以看到这些古老的肉刑,更有“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等,极为“简单粗暴”。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黥刺之法。仗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辽的刑罚还是比较简单的,最低刑罚是杖刑,但是杖刑五十以上的,基本上也就没有生还的可能性了,直接用沙袋“砸死”。更有使用不同的工具来实施杖刑的,但这些工具究竟针对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刑法志》中并没有记载。
读者不要认为这些刑罚只用于谋逆重罪,即便普通的偷盗,也可能是死刑。我们可以看下面这段与火有关的记载。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注意“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意思是如果趁火打劫,赃物价值五贯,就要处死。五贯究竟价值多少?根据北宋的货币价值来换算,五贯钱相当于一两白银。偷盗一两白银就要处死,刑罚重的真让人咂舌。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先是”,指重熙元年前,这段记载还有后半句,“至是”就是到了辽兴宗的时期,偷盗二十贯以上才处死。这能记载下面,已经有种“皇恩浩荡”的感觉了。
从“轻重不伦”到成文法典
《刑法志》的这段话当然是在褒奖辽兴宗废除了部分严酷的刑罚,重熙五年,《重熙条制》颁布,整理编纂修订了辽太祖以来的法令,成为辽的基本法典,“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辽史·列传十九》提到一个名为耶律庶成的人,他对这部法典的颁布有很大的功劳。“与枢密副使萧德修定法令,上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讹谬,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
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辽初年的法令极为残忍,人治现象极其严重,《刑法志》记载了很多案例,其中有关于“减刑”的,但都是个案,完全凭君王的好恶。我们看辽圣宗时期的案例。
“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著为法。”
意思是五院部的人失火,火烧至了“木叶山”,《辽史·地理志》记载“木叶山,上建契丹始祖庙”,换句话说,就是火势蔓延到了皇陵,罪当处死,但辽圣宗却网开一面,杖刑之后,就把人释放了。
但这个仅仅是辽圣宗的个人行为,并不表示每位辽的皇帝都可以如此宽厚。《重熙条制》颁布后,至辽道宗又重新修订了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把趁火打劫的“二十贯”提升到了“五十贯”才处死,刑罚又宽松了点。
《刑法志》最后这样总结辽的刑罚,“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传曰:‘新国轻典’”,意思是要后世君王根据执政情况来选择使用,难怪辽要到中兴的时候,才有比较平和的法典。但是,纵观整个辽的政权,兄弟、夫妻、父子相残的事例几乎每代都在上演,内政不稳,刑罚自然不会宽仁。但也许正是这种严苛的法律致使辽国内乱不断。也无法实现“新国轻典”(新建立的国家,刑罚要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