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省心的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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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让购物触手可及,从生活日用品到电子产品,还有汽车等应有尽有,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所有需求。网购不同于线下实体店采购,对产品的了解都来自于商家的介绍和客户的评价。成千上万的产品中滥竽充数必然有之,质量问题可大可小,轻者退换货,或者干脆弃之即可,大者还可能危及用户生命安全。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费了898元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生产方为远腾电子厂。购买前,李先生就电池的性能和质量等问题询问了卖家,对方表示该款电池“带有大功率日本精工保护板”“百分之百实用A品电芯”“真正的质保3年,一年换新”。

刚开始使用时,李先生发现电池有发热的现象,但也没太在意,但一个月后,李先生在给电池充电时发现电池发热并产生异味,于是将问题反馈给卖家,对方表示,“电池发热属于正常现象”。听了“专业人士”的解释,李先生继续给电池充电,谁知没过一会儿,电池突然冒烟起火,李先生试图扑打灭火,但电池突然爆炸,燃烧的爆炸碎片将李先生家里的物品全部烧毁,幸亏逃离及时并无大碍。

为了维权,李先生将网店和购物网站告上法庭。李先生提出,电池爆炸引发的火灾不仅烧毁了家电、家具、衣物等财产,还烧毁了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更重要的是家人珍贵的纪念照片也在火灾中被烧毁,此外消防人员灭火给楼道、电梯以及邻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关于事故责任,李先生认为,除了电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电池的网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购物平台放纵网点销售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经了解,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曹某就是远腾电子厂的经营者。庭审中,曹某表示李先生确实通过网店购买过电池,但不能证明电池他家发生的意外有因果关系,即无法证明发生起火爆炸的电池系远腾电子厂卖给李先生的。电子厂还特意拿出李先生曾经给网店作出的“商品完好无损”并给予满分的评价。而且曹某承认,自己的公司虽然叫“电子厂”,但货源都是通过QQ群购买的,根本不知道电池的生产厂家,更不能提供电池的合格证,所谓的进货验证只是试试电池能不能正常充电使用。

曹某提出,李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李先生在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了配件自行组装车辆,线路等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李先生自己没有按要求使用产品。在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发现电池异常后未将电池及时取出,这才导致电池发热,最终引起爆炸。

购物平台则辩称,交易双方是李先生与销售者,网站仅提供交易平台,并非网络买卖交易的相对方,更不是商品的生产方。网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收到李先生的投诉时,平台就将网店的信息披露给李先生,内容包括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上述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李先生房屋的装修损失市场重置价值为5万多元。李先生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主张财产损失为36万余元,还提供了财产清单、现场勘验时核对的清单,但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再加上在外租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李先生提出索赔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李先生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李先生未能提交票据,但又确实存在的物品,法院酌情计算。对于租房费用,出于保全证据及便于鉴定评估程序中证物提取的角度出发,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将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予以确定。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火灾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李先生提供的财物损失情况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受到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某与远腾电子厂连带赔偿20余万元。

律师解答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及生产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并且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未能提交票据,但又客观存在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对于租房费用,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以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可以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损失费,因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财物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特别提醒各大读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主要是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的意识较差、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所致。

目前网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的网络商城,另一种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本案的涉案网站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在此类平台购物时尤需谨慎。为防止发生意外后难以维权,消费者最好以真实身份网购,并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先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进行维权。消费投诉主要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并要求赔偿的,应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凭证。

此外,在鱼龙混杂的商品中甄别假冒伪劣产品,防患于未然,比事后维权更加重要。首先,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品牌官网,切莫贪图小便宜而选择三无小店。品牌官网或品牌网店虽然在价格上不占优势,但在品质上更有保障。其次,对于没有官方网店或官方网店真假难辨的商品,最好选择所售商品比较专一,产品评价客观真实的店铺。由于网店刷销量及好评的现象严重,因此,消费者绝不能单纯依据销量和好评来选择店家,应当着重了解中评差评的原因、买家提问及回答,货比三家,方可买到放心货。

(栏目编辑:钟琳 插图:何忆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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