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烨/ 文
2017 年11 月的一则名为“喜隆多火灾赔偿责任终审确定:麦当劳担责45% ”的新闻,又将我们拉回到了2013 年的一起火灾事故的现场。这起案件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很值得细研。
2013 年10 月11 日2 时58 分许,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麦当劳公司杨庄餐厅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据调查,这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80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 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员牺牲。
刑事部分:证据与责任
据报道,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 年1 月22 日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其中提到“麦当劳公司与喜隆多公司均应对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作为产权人,对出租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这似乎是所有新闻引用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官方报告。我们也无从知道当时的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但按照现有的状态看,最大的可能是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出具了这份《通报》。
根据对一审的报道,我们可以看出,这份《通报》是其中的一份书证,表明了各自单位的责任;案发当日的录像是一份物证,其实是与书证相互印证的。录像显示,“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刘某,在发现中控主机异常时按消音键了事,发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灭火时机”。这也是为何《通报》中认定麦当劳公司与喜隆多公司均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外加被告人供述,证据链还是非常完整的。
当时的5 名被告人分别是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总经理李某、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生产运营经理陈某、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齐某、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夜值经理陶某以及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中控员刘某。
最终,石景山法院根据5 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5 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陶某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李某有期徒刑3 年,陈某有期徒刑2 年,齐某有期徒刑2 年。
我们之前几期也提到过“重大责任事故罪”,这里就不赘述了。
民事赔偿:选择有利的诉讼方式
由于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较大,受害者较多,据后来的报道多达300 个小商户,必然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我们之前提到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这里发生的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底有什么不同。笔者在这里就不赘述两者程序上的区别,就讲讲最实际的赔偿吧。根据高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也就是说,只能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烧毁的财物、医疗费用等,但不包括间接损失,也就是被害人今后通过努力可能争取到的利益,如发明或专利等。而民事诉讼没有这个限制。
我们假设,有家店铺在售卖自己手工制作的产品,店主本想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或本想参加某展览并申请自己的品牌,但是这把火把店铺和所有的原材料和制作的产品都烧毁了,未来的发展一定会受到限制。如果该店主只是“迫不及待”地在该刑事诉讼成立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他那些“不确定的物质损失”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只能获得烧毁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物质损失。这样看来,是不是很不公平?
最终,多数商户对刑事诉讼案的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据报道,石景山法院共处理了351 起喜隆多购物广场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还是按份
随着事件的发展,我们看到麦当劳公司垫付了大多数的赔偿费用,超过2000 万元。这个赔偿是我们所说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我们要注意这只是先行垫付而已。也许有读者要问了,这麦当劳公司那么“有良心”,能一口气拿出那么多钱来赔偿,不做老赖,很好啊。或许,其中还有别的原因,比如这与债的分类有关。
我们要知道,侵权行为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是法定的,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根据前述刑事审判和《通报》来判断,这不仅仅是麦当劳一方的责任,是多个主体对这些小商铺共同实施了一个加害行为(失火、没有尽到火灾扑救及安全保护等的义务),故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它们都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它们与那300 多个小商户就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小商户是债权人,麦当劳、喜隆多和农工商等是债务人。
这种关系被称为多数人之债,也就是债的双方都是多数人。多数人之债至少有四种关系,我们这里就讨论可能出现的两种: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所谓按份之债是指对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按份之债,有句顺口溜叫“对外按份,对内无关”来解释各个债务人的关系。如果这个赔偿中麦当劳、喜隆多和农工商是按份之债,假设麦当劳赔偿百分之四十五,喜隆多赔偿百分之十,农工商赔偿百分之四十五,那么在之后的履行中,那些小商户只能向麦当劳清偿赔偿价款的百分之四十五,另外的百分之五十五只能分别找另外两家公司,麦当劳对超过它份额的部分,没有赔偿责任。
然而,连带责任就完全不同了,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外,即对债权人而言,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即对债务人之间而言,每一个债务人仅承担自己份额,如果超出了自己的份额部分,有权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连带之债也有一个顺口溜叫“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说到这里,是不是可以从这个角度解释为何会有麦当劳垫付的行为,因为最大的可能是它们几家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些受损的小商户很有可能就找到了其中“财大气粗”且一定具有赔付能力的麦当劳索赔。因为是连带责任,法院当然是支持的,所以麦当劳也就成了“先行垫付”者。
那究竟何种侵权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哪种是按份责任呢?这个实在太复杂了,《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的研究著作、司法解释有关于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区分与探讨。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追偿之路:注意诉讼时效
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中提到麦当劳公司“将喜隆多公司和将购物中心的经营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等当事人诉至石景山法院。麦当劳公司认为以上三方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应该对麦当劳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评估费、诉讼费等款项承担责任”。这其中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诉讼时效规定》,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麦当劳公司诉喜隆多和农工商对其先行垫付的赔偿款等承担责任,其实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我们之前介绍了这种赔偿就是一种法定之债。它的诉讼时效只有2 年。超过两年后那就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就有了“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用通俗的话说是可以名正言顺地不还钱了。
然后关于赔偿的份额又经过了二审,双方拉锯的焦点在是不是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通过《通报》来认定赔偿责任,并认定赔偿的份额。
一点假设
我们都知道,这虽然是一起民事诉讼,但与之前的刑事诉讼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赔偿责任的份额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密不可分,这一点非常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假设如果麦当劳公司败诉,另外两家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也就与之前的刑事审判结果形成了悖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间接否定了之前的刑事判决,既然不用损害赔偿,是不是说明对那些小商户没有造成侵权损害,或者说对他们所受到的损害并不需要负责,那为何要判喜隆多的值班经理、办公室主任等人重大责任罪?那是不是错判?难道还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之前的刑事判决进行再审?这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最终的结果还是我们看到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