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2017年01期)

放生不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放生”有了法律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法治轨道

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引诱婴幼儿脱离看护人视为“偷盗”

根据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价格全面放开

食盐是每个家庭的必需品,日前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今年1 月1 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对老百姓来说,流入市场的盐多了,价格可能也会有所下降。此外,取消政府定价后,食盐与工业盐的差价会随市场竞争而大幅收窄,制贩假盐动力减弱,假盐现象有望得到抑制。

国内航班备降承运人应提供住宿

航班延误是不少人出行遇到的头疼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自今年1月1 日起实施。其中,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旅客可享受免费食宿服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 分钟内,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上海消费者维权可个人送检

今后,菜场里买来的鱼和肉,如果感觉不对劲,想找一家专业的机构检验一下将不是难事。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具有“普遍服务义务”,应公告资质范围。除送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等特殊情况的,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该《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制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于上海市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等都作了规定,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上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致力于消除监管“缝隙”,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区域化管控、目录清单管理和大数据监控,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将被公开,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

上海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实施办法

姓名、电话、账户、密码……网络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为促进网络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将计算机病毒、网络仿冒、网页篡改、后台漏洞等网络安全问题纳入监测范围。该《办法》于今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上海市公共互联网和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6年12期)

ATM 转账24 小时内可撤销

日前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明确从今年12 月1 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今年12 月31 日起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免收异地手续费。另外,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 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 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女性厕位比例将提高

随着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公厕数量总体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女性厕位紧张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工作,统计了72.6 万人的如厕时间,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后在新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简称《标准》)中,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这一《标准》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以缓解女性如厕难题。

互联网直播需实名认证

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为网络直播界定底线,其中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等举措剑指行业乱象,自今年12 月1 日开始实施。《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网络主播”和“直播观众”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网络主播”身份信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此外,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广告发布涉欺骗最高罚3 万

今年12 月1 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要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化妆品行业监管趋严

近两年,化妆品铅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层出不穷。针对一系列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今年12 月1 日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较之2007 年版《卫生规范》,新版《规范》的最大变化在于对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表等进行了修订,新增禁用组分133 项,修订137 项;调整了铅、砷的限量要求,新增镉、二恶烷为限量组分,石棉为不得检出。

培训不合格导游不得上岗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调整和规范了旅游安全工作主题,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华侨在沪权益获法律有力保护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自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这一地方侨务法规针对华侨诉求反映比较集中的投资、创新创业、社保、教育、房产、继承、捐赠、选举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如在沪就业时,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内容;在沪生活时,可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子女入学等。

上海出台政府部门效能管理新规

为规范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建立政府部门效能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政府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自今年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30 日。《办法》将效能评估方式分为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效能考核指标主要为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3 个方面9 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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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七)
养老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抉择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中午午休,小王在值班室里打开电脑,查询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跟劳动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李队长经过他身边,好奇地问:“小王,你看这些法律法规干什么?你不是很熟悉保安人员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吗?现在又碰到什么新麻烦了?”
小王说:“李队长,不是我有麻烦,是我老丈人。他今年到退休年纪了,可是却没有养老金,因为当时他与用人单位约定仅发放工资福利,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现在用人单位认为他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应该回家休息了,就跟他解除劳动关系了。因为单位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所以他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李队长说:“这没道理吧?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啊。现在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金,用人单位肯定存在责任。”
“我老丈人年龄大了,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窍不通,13 年前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他说不帮他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到手的工资会多一些。他也不明白这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便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做法,这一干就是13 年。”
小王叹息道,“我现在建议他去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3 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可老人家却不想跟用人单位闹掰,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在网上找找,看看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李队长说:“这事儿的确挺麻烦,因为是你岳父自己同意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过呢,单位也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单位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如要求该单位支付他的经济赔偿金,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单位因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致你岳父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虽然当初是他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但也不能免除单位的过错责任。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岳父和用人单位协商一下,因为《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此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推定,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用工争议,则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达龄劳动者应与适龄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便认定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所以,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给予达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书面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补偿金的金额仅仅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具体金额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小王听了李队长的意见后,与岳父一同前往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最终用人单位同意补偿小王岳父13 年工龄所对应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一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释义: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单位不能因双方约定不缴纳而免除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不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要对员工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外,相关行政部门还要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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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轿车起火,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

2014 年4 月,李某的电动轿车在充电过程中突然起火被烧毁,李某一纸诉状将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厂家赔偿火灾损失。厂家辩称,是李某充电不当引起的火灾,与产品质量无关。那么,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件回顾

2013 年6 月4 日,李某以5 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由某汽车制造公司制造的电动轿车。2014 年4 月27 日,李某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轿车停放在自家房屋底层的车库中充电,没想到到了晚上10 点左右,电动轿车在充电过程中起火。李某察觉后立即报警,消防人员迅速赶至现场将火扑灭。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轿车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仅烧损了电动轿车,同时造成车库及车库上方一楼、二楼房屋装修严重受损。经鉴定,火灾损失共计20 多万元。
2015 年5 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电动轿车制造公司,要求赔偿火灾损失。
审理中,电动轿车制造公司提出电动轿车起火原因应由专业汽车鉴定机构鉴定,消防部门并不具备鉴定车辆起火原因的能力,故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认定原因不予认可。另外,电动轿车制造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也派了专业人员到火灾现场进行查看,并判断电动轿车起火是因为李某充电时使用的充电插排线过长、插头与插座连接不坚固所造成。
李某承认,为了方便充电,自己又另行购买了其他充电装置,并非电动轿车原配套产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承办案件的法官前往消防及公安等部门调取了关于火灾事故的一些详细资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电动轿车制造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15 万元。

法律解答

解答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商品流通频繁,特别是如同新能源车一类的新型行业横空出世。在新兴商品更好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像本案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诉讼案件量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可以说,法院在本案中相比“裁判员”,其实更多是做了“和事佬”的工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说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手段,但是如此一来,社会大众可能会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反倒是“摸不着头脑”了。公众不禁疑惑,本案中的电动轿车充电起火事故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一、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 消防部门认定电动轿车电气线路故障,导致轿车充电时发生火灾,造成车库及车库上方一楼、二楼房屋装修严重受损。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商家、厂家要求经济赔偿。

二、法律的适用

从案件本身来看,电动轿车制造公司认为:正是由于消费者在给电动轿车充电的过程中,擅自更换不同配套的设备,影响了电动轿车的正常充电,所以才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消费者认为:消防部门已经认定起火原因是电动轿车电气线路故障,能够排除自身使用不当的情形。
从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对立焦点不难看出,双方对于到底是何原因导致的事故进行了你来我往的辩论。可见,导致事故的原因在此类案件中至关重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此类纠纷应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哪一方过错,哪一方赔偿。

三、案件的延续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案件如果最终没有调解结案,会发生什么现象?根据本文前段论述,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本案的人民法院一定会委任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如果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则需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四、警示要点

值得大家警惕的是,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没有进行及时的证据保存,对后期鉴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据,如现场照片、报警、保留事故电动轿车等,并进行及时维权。本案中事故发生于2014 年4 月,消费者却直到2015 年5 月才起诉,时过境迁势必会对相关部门的鉴定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进而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需要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若和商家厂家协商赔偿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律师简介:
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法、公司法律顾问及风险控制、房地产、商事合同及涉外诉讼/ 仲裁等领域。
 
 

 (插图:何忆雯,栏目编辑:谭 婧)

逃避责任终将酿成大祸

张鑫烨/ 文

笔者最近看了一部香港怀旧警匪剧《七号差馆》,故事里有位华探长的儿子和女友在房内用煤油炉煎打胎药,后因女朋友反悔不肯吃药,那男生恼羞成怒,与女友发生争执后,打翻煤油炉,引燃了房间内的毛巾等可燃物。周围邻居闻到烟味又听到吵闹声后,前来查看,又看男生神色仓皇,以为该男生放火,就试图抓住他。在追逐过程中,男生竟然关闭了大楼的铁栅,以阻挡追他的人群,由于这是一栋老式大楼,楼道狭窄,又有很多堆物,当时又正值周日,大家都不用上班,最后竟然造成五十多人死亡的惨剧。悲剧发生后,华探长为了包庇儿子,竟然找了“替死鬼”,威逼利诱一个无辜的女孩子认罪。最后,案情终于真相大白,那位男生因故意杀人罪被“问吊”,华探长也被捕入狱。

失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竟只一步之遥

这个故事中的男生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打翻了煤油炉引发火灾,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刑法第115条的失火罪是过失犯罪。那位男生主观上只是想让女朋友喝下打胎药,完全没有预料到自己一失手会起火,并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在这个行为中,煤油炉的打翻、火灾的触发都是过失的主观因素。第二个行为是为了逃避追逐的人群而关闭铁栅的行为,在电视画面中,楼道里挤满了人,大家一边嚷着“捉住他”“是他放的火”,一边又呼喊着“着火了”往房间外逃。那个男生在逃出大楼后,迅速地锁上铁栅,眼看着人群从愤怒、谩骂到最后哀求他开门,但男生还是眼睁睁地看着所有的人困在失火的大楼内,翻过围墙逃走了。这样的行为难道可以说没有预见到结果的过失吗?根据刑法理论,故意是对符合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的故意。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事实、行为对象事实、危害结果事实、定罪身份事实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事实,缺一不可。这个故事里的男生,认识到了自己是成年人、认识到了火灾的事实,也知道自己关上的是大楼唯一的通道大门,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们全部被烧死。在故事里,综合这些,故意的主观因素的认定是成立的。
那为何第二个行为会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呢?从法学理论上说,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认定上,存在对立理论和单一理论。对立理论认为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故意伤害。单一理论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的故意。根据社实际发生的案件,学界一般还是采用单一理论。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随后,男孩的父亲为了让儿子脱罪,威胁一个无辜的曾经出现在现场的女孩子顶罪,这个行为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都已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但不是伪证罪。很多人会说,妨害作证的行为除了威逼利诱,肯定还有其他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何不是伪证罪呢?这两罪都是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但是由于伪证罪对犯罪主体的身份是有要求的。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试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要成立伪证罪,一定要是这四类人。那个华探长并不具有这样的身份,故而不成立伪证罪。另外,根据司法解释,“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本人也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却不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要求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主体一定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

包庇罪一定要有行为

这个案件中最可悲的是那个做“替死鬼”的女孩子,她因包庇罪(港剧里是妨害司法公正)而被判刑。依据我国的法律,窝藏、包庇罪是要求行为主体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事中,这个女孩子不停地和警察说,是我做的,我认罪。就是在她怀疑那个男孩是凶手的时候,也迫于华探长的压力,做“替死鬼”。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作假证明包庇”了。有读者问,假设华探长找了个人,他在警察局怎么都不说,即使他知道真凶,还是不肯透露半句,这是不是包庇罪呢?这就不是啦。因为他没有任何行为,只有心理上的包庇想法是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我们在电视上经常看到的给“替死鬼”安家费、封口费的行为,现在也不属于上述包庇罪的行为。
其实此类找人“顶包”的案件当今社会也时有所闻,当然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改革,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实施,“顶包”行为还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量刑。例如,2014 年10 月,浙江龙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 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 年零3 个月;刘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参与指使他人作伪证,也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5 个月;“顶包人”钟某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4500 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好心人”叶某某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拘役5 个月,缓刑10 个月。一起失火案,竟让四人入刑,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刘某某与同村人钟某某来到龙泉市竹垟乡土名为“银坑上畈”山场附近的荒田,商谈养牛事宜。其间,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不时打出火苗玩耍,不慎将荒田内的干枯茅草点燃,自行扑救未果,火势瞬间蔓延并引发森林火灾,后虽经众村民扑灭,但过火面积达15.43 公顷,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10.43 公顷。在火灾现场,看到火势越来越猛,想到自己年纪轻轻还未娶妻生子就要蹲大牢,刘某某慌了神,不知所措。在此时,刘某某还只是失火罪。
“好心人”叶某某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之后的案情,放牛路过的同村人叶某某询问缘由后,“好心”建议刘某某让在场的残疾人钟某某顶罪,给予钟某某几万元作为补偿。刘某某欣然同意,与闻讯赶来的母亲王某某一起动员钟某某代为“顶包”,并承诺给他2 万元好处费。因为妨害作证罪并没有行为主体的要求,故而犯罪人刘某某本人和一起动员钟某某的王某某都可以构成妨害作证罪。刘某某就面临着失火罪与妨害作证罪的两罪并罚。
经过一轮劝说,钟某某心动了,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承认该起火灾系因自己吸烟乱扔烟头所致,并先后收了刘某某的好处费共计4500 元,从而导致了龙泉市公安局及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钟某某的“顶包”行为让侦查机关错误认定案情,已经构成了伪证罪的行为。虽然他是残疾人,但并没有表明他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实,也就没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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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六)
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有时效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两天,保安员小王和保安队李队长因为小区发生的一起纠纷而心急如焚。
小区一栋商住两用大楼的业主们在底楼拉起了横幅,上面醒目地写着:A 公司逃避责任,长达6 年未缴专项维修资金、A 公司损害广大业主权利……6 年前,A 公司买下了这栋楼的一层和二层,一层建筑面积520 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720 平方米,但是A公司却从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楼内的其他业主发现后,便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进行表决,最终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们向A 公司追讨维修资金。可是A 公司却说其获得房地产权证至今已有6 年之久,业主大会从未要求其支付过维修资金,现在却突然说要缴费,让人难以接受,再者,A 公司认为从行使法律权利的角度,业主大会要求其支付维修资金的诉讼时效早就过了,就算业主大会将其告上法庭,也没有胜算,所以A 公司一直对于业主大会的要求不予理睬。最终双方协商不成,业主们觉得A 公司的做法太不负责任,只好通过拉横幅、集体抗议的形式,来督促对方付款。
这下可难为了小区的物业,保安小王生怕业主们的情绪过于激烈,所以天天在这栋楼下维持秩序。李队长也十分犯愁,他跟小王说:“天天这样,也不是回事儿,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小王说:“李队长,这是个法律问题,我们怎么解决。”李队长说:“这样吧,你今天回去之后,查查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再问问其他小区的同事,看看他们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
第二天,小王带着一本打印好的资料,来到保安室,跟李队长汇报工作:“李队长,我昨晚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是规定得很明确,但是,A 公司现在说缴费的诉讼请求过了诉讼时效,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呢?”
李队长说:“哎呀,这个问题你可难倒我了,这不是靠查阅法条就能解决的问题啊,我还是来问问我的律师朋友吧。”
李队长立即打电话给他的朋友进行求助。电话中,李队长的朋友解释说,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已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由于李队长的朋友之前代理过此类案件,所以清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是不予认可的。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李队长觉得,如果有专业人士出面跟A 公司沟通这些法律问题,说明利害关系,或许事情会有转机,于是李队长将自己的律师朋友介绍给了业委会主任。业委会随后正式委托律师出面和A 公司进行沟通,并表示如果A 公司拒绝依法缴纳就要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相关判例。A 公司评估了可能诉讼的法律风险,最终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 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
项维修资金。

法条释义:

文中的大楼为商住两用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用于对小区物业进行维修使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催讨。由于业主的缴纳义务一直存在,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故A 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也不成立。

扩展阅读: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常识

1、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能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如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费、公用照明和共用设备能耗费和养护费等。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 天,征求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并公告表决结果。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3、何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三审”制度?
为了保证维修资金使用规范,本市建立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三审”制度:
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另有决定外,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5 万元的(含5 万元),应聘请专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目前,小区按规定进行的工程审价、财务审计,如委托业主大会开户银行签约的专业中介机构实施的,不需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