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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火险 如何理赔

电动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伏着不安全因素,停放或是飞驰的汽车都可能突发火灾。今年2 月,林先生一辆熄火停放着的奔腾轿车,莫名其妙地“自焚”,所幸发现得早,车子没被完全烧毁。可当林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烧完才能赔。这下,林先生被弄糊涂了。

案件回顾

林先生的奔腾轿车开了五六年,平时十分爱惜,还特地买了汽车自燃险。2 月21 日上午,林先生的汽车突然起火,林先生赶紧撬开电瓶线,火才没烧起来。
后经4S 店检查,汽车自燃是因线路“搭铁”短路造成,电瓶、电脑板、喇叭和部分线路受到损坏,维修费用花了近3000 元。
事后,林先生联系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林先生,像他这样的情况不在理赔范围内。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的,免赔。对于这样的保险条款,林先生表示难以理解。汽车自燃时他全力施救,为的是减少自己和保险公司的损失,但到最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只是部分燃烧为由,拒绝理赔。如果当时车辆完全烧没了,保险公司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相应的理赔。
几番交涉和协商,最终保险公司给了林先生1000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1000 元是“积极施救奖励”,因为按照保险合同,他们是没有赔偿义务的,但林先生的行为为保险公司挽回了损失,也算是一种补偿。
林先生苦于车辆没被完全烧毁而得不到保险补偿,殷先生的车被烧成了空壳也没得到补偿。
2014 年9 月,殷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时,突然一声爆炸后汽车就烧了起来,后求助于消防人员才将火扑灭,但车被烧成了空架子。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殷先生的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明原因地起火,根据理赔条件属于自燃险的理赔范围,但由于殷先生没有投保自燃险, 所以无法理赔。对此,殷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的车是轧到火堆,先发生爆炸后燃烧,爆炸和火灾都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保险公司要求,如果殷先生坚持自己的观点,则需要出具专业鉴定机构的火灾鉴定结果,确实不是自燃引起的话,鉴定费和车辆损失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殷先生从消防部门拿到的火灾原因证明中写着,火灾原因不详。无奈,殷先生只能作罢。

法律解答

解答人:翁华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1.为什么林先生无法获得车辆自燃险的赔偿?

自燃险属于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当投保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车辆本身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并引起火灾的,保险公司可进行赔付。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燃损失险条款中,又约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其中包括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情形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所以,本案中,林先生的车辆发生自燃,仅造成电瓶、电脑板、喇叭和部分线路受到损坏,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可以不给予赔付。但由于林先生的积极施救行为,根据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参照“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偿符合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
假设在本案中,林先生不进行施救,最后造成整台汽车的燃烧,尽管可以根据自燃险条款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但是该险种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 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最高赔偿额仅为原车价投保金的80%,对被保险人而言,还是存在损失。
在此,提醒车主,在投保自燃损失险后,除了以上情形,如果车辆自燃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2.为什么殷先生的车辆被烧毁仍无法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都会在保单中注明,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如果车主担心车子出现自燃,应该购买专门的自燃损失险。本案中,殷先生并未单独投保自燃险,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殷先生的车辆虽然投保了车损险,爆炸和火灾也造成了车辆损失,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但如果火灾是因为自燃而非外来火源引起的,那么就属于保险公司车损险的除外责任。
若要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鉴定书,以确定车辆燃烧是非自燃原因造成的,可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写着“火灾原因不详”,所以保险公司以除外责任为由进行拒赔。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虽然自燃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但殷先生提供的消防部门的火灾证明,不排除自燃或外来火源引起的可能性,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殷先生的车辆属于自燃,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殷先生的车辆属于自燃。因此,笔者认为殷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并确定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的理赔责任。

律师简介:
翁华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企业家协会会员、上海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获得过“上海市静安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优秀非诉讼律师”等荣誉称号,并被上海市司法局推荐为律师行业领军人才。

扩展阅读:

如何预防车辆自燃?

1. 勤检查保养:对车辆的日常检查不能掉以轻心,夏季尤其必要。需要查看胶皮是否老化、接线柱是否松动或被油污腐蚀、油路有无泄漏等情况。
2. 避免不合理改装:尽量避免对车辆线路方面的改装,确需改装的,应选择正规门店,以免私自改装留下安全隐患。
3. 车内不放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打火机在长时间受热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爆炸,因此不可将这些东西放在车内容易被太阳光线照射的部位。
4. 避免高温曝晒: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是阴凉处,或采用遮阳帘等降温物件,避免车辆因在高温状态下曝晒而引发危险。
5. 避免长时间驾驶:长时间驾驶后宜停车熄火,让发动机降降温,其他部件也能进行休整。

遇到车辆自燃怎么办 ?

1. 立即把车辆靠边,或者停在空旷的路边,注意不得停在阻塞交通的位置,这样既容易波及其他车辆,也会影响救援车辆到达现场。
2. 熄火离开,关闭电源能够迅速断开油泵,减少汽油燃烧。
3. 火势初起时,用车载灭火器进行扑救,若没有灭火器,发动机罩内的火可用沙土扑灭。揭开车盖时应戴上手套,并将脸转向一侧,以免烫伤面部。
如果汽车后部冒烟,要立即驶向远离人员的地带,然后迅速离开车厢。
4. 如果投保了车辆自燃险,注意保护好现场,在报警的同时要求派火灾调查人员一同到现场,因为火调人员的调查文书可用作保险理赔的依据。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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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着火,该怎么赔?

张鑫烨/ 文

笔者做记者的时候,曾经采访过船长,他们说起船上的安全管理,最头疼的问题就是防火。说来也怪,船在航行中周围都是水,按理说应该最容易灭火,但是船着火却是难以扑救,且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今天我们要讲的不是如何救火,而是船上的货物一旦着火,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大家都有海淘的经历,有些国外的货物是通过海运进关,海运虽然时间长但价格便宜,买家的运费就可以少出点,但如果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该怎么办呢?今天就是从理论层面,介绍涉及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问题。此处我们说的海上运输的船只或货物着火毁损,指的是货交承运人后发生的状态,这里不讨论在装运或卸货的过程中的毁损灭失。
情景一: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船遭遇雷击,发生火灾,即将倾覆,100 袋大米全部沉入大海。
情景二: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船遭遇雷击,因船员没有事前检查船上的机电设备,致使船只发生火灾,其中100 袋大米沉入大海。

理论背景:国际公约和《海商法》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除了买方和卖方,还有承运人,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来说,承运人就是俗称的船老大,他们负责把货物从卖方那里运到买方手中。从古至今,海上运输的风险就是不可预测的,甚至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风险如此之高,如果还需要承担货物损失,那可能没有人愿意做这个承运人了,所以早在20 世纪初期,西方国家就制订了诸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只要承运人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即使出现了货损也可以免责,也可以收取承运费用,可以不承担责任。经过各国的权衡及商讨,现在这三个规则成为比较通行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成为对承运人行为的一种保护、规范或者说制约。

火灾免责,看行为查过失

我国的《海商法》是在这三个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的,很多内容与国际公约比较相似。对于火灾的免责,《海牙规则》对火灾的免责的表述是“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海商法》是这样表述的“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对因承运人过失而造成的火灾都不可以免责。
这个“过失”说得简单,但何谓过失其实非常难界定。
情景一和情景二是非常明显的两个例子,情景一中承运人主张免责,情景二中承运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船只着火,就是承运人的过失了,甚至可以说承运人放任这种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在三个国际公约中似乎没有对“过失”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主观过失,《海商法》第59 条关于承运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谓“举重以名轻”,限制责任对承运人带来的利益远不及免除责任带来的利益大,在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无法援用责任限制,可以推断在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当然也不能援用火灾免责。
但是追问一句,情景一中是不是有未查明的缘由致使船只着火呢?这就需要专业机构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了。
另外,承运人免责还可以有其他的主张,部分火灾发生的原因不仅能够引用火灾免责予以抗辩,也能够引用其他免责事由予以抗辩。比如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引起自燃导致火灾,例如,承运人运送的是一箱纸张,纸张如果在极其干燥的情况下,一旦有了火源,就会燃烧,那卖方在货交承运人的时候没有控制好湿度,结果船只上的这箱纸张被雷击中,致使其燃烧。承运人在证明尽到谨慎保管货物义务情况下能够引用“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主张免责。也就是说,对于自燃货物的承运人能够主张两种免责,但对于其他货主的货损承运人只能主张火灾免责。

保险,赔偿与否看险种

之前我们说了火灾免责与否的情况,其实只是众多免责条款中的一条,为了发展海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并不少,那一旦发生这样那样的意外,卖方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这对促进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买方、卖方都可以为货物购买保险,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就要赔偿损失。风险也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货物又可以在国际间顺畅地交易了。当然,保险公司也不会干赔钱的买卖,国际货物保险依据风险和损失来确立险别,根据险别有诸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等险种。
在这里,根据情景给大家介绍几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共同海损,这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的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我们个例子:
情景三: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100 箱化妆品、100箱纸张,船遭遇雷暴天气,发生火灾,船只即将倾覆,船只需要减重来继续维持航行,只能把货物抛入大海。
船只遭遇雷暴天气,船只即将倾覆,一旦船倾覆了,货物也就彻底毁损了,所以船员首先要做的是保住船,减重是必然的选择,那么把货物抛入大海在当时也就是合理的措施了。船上有大米、化妆品、纸张,抛谁的货?
根据实际应急措施,船员应该抛的是分量最重的货物,这是合理的措施。另外,船员应该抛最可能影响船只倾覆的货物,比如船只要向右边倾覆,那就抛位于左边的货物。当然在同等的条件下,抛价格更低的货物也是合理的措施。现在假设,化妆品被抛入了大海,船只得救了,大米和纸张也没有损失,但是100 箱化妆品都打水漂了,现在该怎么办?这时候化妆品遭遇的就是共同海损,这个损失并不是只有100 箱化妆品的货主承担损失了,而是要那大米和纸张的货主共同分摊货损,因为共同海损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因为共同海损的情景比较常见,所以基本险种中的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就包括了“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有共同海损,就有与之相对的单独海损,让我们看下面这个情景:
情景四: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100 箱化妆品、100箱纸张,船遭遇雷击,发生火灾,烧毁了其中50 箱纸张。
这个情景与上述的完全不同,其实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单独海损纯粹是因为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无人为因素,也不涉及船只及货物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只是一部分的利益。因此单独海损只是单方来承担。
那如果纸张的货主购买了平安险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平安险对于单纯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是不赔的。
在基本险别中还有一个水渍险,它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大家可不要被这个名字误导了,水渍险可不是仅仅保水渍的,平安险也并不能保平安,加强自身防火意识和措施,才是更大的平安保障。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法律资讯(2017年7期)

中医诊所管理模式改为备案管理

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今年7月1 日起实施,它是中国首部中医药综合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中医诊所管理模式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同时,为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将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

互联网地图不再“随心所欲”

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今年7月1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制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今年7 月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 年(200 元/ 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汽车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7 月1 日起全面施行。《办法》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要求经销商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

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于今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强调,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且除基本功能外的软件均可卸载。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上海对小餐饮实施备案纳管

近日, 上海市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年7 月1 日起施行。明确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并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细化了退出机制。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等信息。

上海居委会强调发挥自治功能

由上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今年7 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作明确规定,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等,明确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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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四)
烛台燃发毁容颜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清晨,保安队李队长正在例行巡逻。微风怡人,李队长抬头看了眼天空正在感叹是个好日子的时候,走到拐角处突然一个黑影急速撞来,李队长身手敏捷地躲开了,定睛一看,原来是业主小高。
李队长喊道:“小高,今天怎么啦?跑步不看路呢,差点撞到了。”
小高被李队长一喊回过神来:“不好意思啊,本来想晨跑一会儿换个心情,没料到还是想事想出神了,实在是不好意思啊。”
李队长笑了一声说道:“好了好了,没事就好,在想什么呢?要不要说出来看看我能不能帮上忙?”
小高点点头说:“好啊,李队长你见多识广,正好帮我参谋参谋。事情是这样的:我表姐小美有一天和好朋友相约在一家酒吧聚会,当天晚上11 点左右,表姐她酒过数巡,想起身去洗手间,但是没过多久,洗手间里传出表姐的尖叫声,大家跑去时,表姐站在洗手间门口头发已经烧起来了。大家帮忙灭了火,然后叫救护车把表姐送往医院。”
李队长一听赶紧问道:“怎么会这样?上个洗手间怎么把头发烧了?严不严重?要不要紧?”
小高说:“是啊,谁都没有想到上个洗手间还会着火。酒吧说,是当天洗手间的照明灯发生故障,不能亮了,店主就临时在洗手台边点了一支蜡烛来照明,估计正是这支蜡烛点燃了我表姐的长发,酿成悲剧。”
李队长说:“酒吧随便点个蜡烛照明也太不负责了吧!你表姐怎么说?”
小高长吁一口气说:“我表姐说,那天晚上,她走进厕所的时候,黑黢黢的,里面只有一支蜡烛,洗手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就烧了头发,而且一直烧到了脸上。原来很漂亮的脸上,现在有了被烧伤的疤痕。酒吧坚持是我表姐喝醉了不小心才会被烧伤的,赔偿的态度很不积极。我表姐想请律师对酒吧提起诉讼,讨一个公道,但是家里老人认为,表姐不应该喝这么多酒,自己也有责任,如果起诉不一定会赢,反而白白扔掉诉讼费和律师费。现在我满脑袋都是这个事情,想着怎么帮我表姐出头呢!”
“这事儿啊,碰到我还就问对了,我长期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所以对场所的安全责任还是做了些研究的。”李队长说道。
“酒吧肯定是有过错的,要负责任。因为酒吧经营者理应在相关电力照明设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提供安全、妥适的照明替代,如装有‘安全玻璃罩’的烛台等。同时,酒吧经营者应对顾客醉酒等风险情形有充分的预判与安全警惕。酒吧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直接放置蜡烛用于照明,忽视了明火对周边环境的危害性,其对经营的安全风险与隐患认知存在明显不足,主观过错较大,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者,你表姐小美当晚喝酒后存在行动力、感知力与判断力的减退,相较于清醒状态下的完全自控性,其饮酒后的自我行动控制力、判别力和距离感的不足与事故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因此,你表姐对于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失,可适当减轻酒吧的赔偿责任。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要求致害方承担律师费的。”
小高听后点了点头道:“你说得有道理,我们先算一下总体损失,酒吧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我表姐也有责任,所以不可能获得全部赔偿。好的,这样我心理有底了,看来还是要起诉酒吧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法条释义:

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对于前去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尽量确保安全。酒吧在停电后采取的蜡烛替代照明的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小美因为醉酒而没有充分注意到蜡烛带来的危害,所以自身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诉讼中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要求酒店承担,具体数额将依据判决结果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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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引发的连环诉讼

一起仓库火灾使得三家公司受损严重,由于火灾“原因不明”,引发了各受害人的连环诉讼。

案件回顾

2013 年5 月7 日晚11 时左右,沈阳市望花地区的一家涂料厂仓库突发大火,经百余名消防员奋力扑救,大火至次日凌晨才被彻底扑灭。火灾中除了涂料厂(房东)外,另有承租于此的M、H 两家公司受灾,三家公司的库存货物全部被烧毁,损失巨大。2013 年7 月,消防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M 公司租用的仓库内,原因为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仓库内可燃物。
灾后,涂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M 公司赔偿火灾损失142 万余元。M 公司也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涂料厂赔偿财产损失130 万元余元。H 公司要求M 公司和涂料厂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290 万余元。
涂料厂诉称:M 公司租用的库房因可燃物燃烧导致火灾,将涂料厂内财产烧毁,并影响了另一租客H 公司。
M 公司辩称: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在M 公司的仓库范围内,但没有认定具体的起火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明确,同时也没有认定被告负有火灾事故责任。另外,据消防部门的调查,当天M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后,涂料厂的工作人员继续在库房生产作业,而且涂料厂起火部位旁设置了一个大的明火的炉灶,加上库房门本身就无法锁闭,与地面有将近一米的缝隙,所以,不能排除涂料厂工作人员遗留火种的可能性。
此外,M 公司诉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防范和杜绝外来火源是涂料厂的义务。按照《消防法》规定,涂料厂应当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要备有充分、充足的消防水源,但是涂料厂的库房及库区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水源和消防安全标志,根本不能保证消防安全。
法院审理中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为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仓库内可燃物,原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首先,起火当日,M 公司的司机到库房送、提货,仓库发生火灾,不排除M 公司工作人员遗留火种致仓库起火的可能性。
M 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时,库房卷帘门损坏,不能落到地面,工作人员应该预见到存在不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故对此起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次,当M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院内还有涂料厂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厂内,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仓库内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另外,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涂料厂有义务对M 公司租用的库房进行适当的巡视,在M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7 小时后发生火灾,涂料厂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导致损失扩大,涂料厂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明显大于M 公司,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涂料厂应承担80% 的过错责任。

法律解答

解答人:赵卫国(上海沪西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关于本案,首先要看到底谁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具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消防安全职责。本案中,涂料厂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也没有组织防火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存在明显过错。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法律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涂料属于危化物品,生产与储存作业必须严格分开,而且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涂料厂作为仓库的所有权人,在仓库内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和条例。
而且,涂料厂在仓库内有大量可燃物的情况下,将场所作为工作人员停留、生产、作业场所,并且设置了明火炉灶,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是主要过错方。
作为租赁方,M 公司又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呢?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结合案例,起火仓库的卷帘门损坏不能落到地面,使用该场地所的两家公司应该预见到存在不安全隐患,然均未尽到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责任,双方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与协调,均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定涂料厂要承担80%的责任?涂料厂与M 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涂料厂有义务对M 公司租用的库房进行适当的巡视,防范和杜绝外来火源是涂料厂的义务”,可见,双方合同约定的消防义务主要责任主体是涂料厂。
在M 公司送货员离开至火灾发生间隔7 个小时,涂料厂没有及时发现火灾导致损失扩大,涂料厂在本次火灾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明显大于M 公司。

律师简介:赵卫国,上海沪西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蓝天消防安全培训中心理事长,法律类书籍《劳务派遣》执行主编。代理了上诉、再审、抗诉疑难案件几十起,代理的首例代位权案件入选上海法院《民商事合同案例精选》丛书。在《上海律师》《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多篇论文,其中《孙子兵法与律师诉讼艺术》获多家媒体转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如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在起火原因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采用在共同侵权人之间公平分摊损失的原则,判定涂料厂承担80% 的主要过错责任是合情合理,也是依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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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御灾害注入制度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印发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时间: 2017年1月10日

2017 年6 月24 日凌晨5 点45 分左右,四川茂县叠溪镇新磨村新村组永远定格。在无情的泥石流冲击下,1800 多万立方的泥土从天而降,犹如一只碗倒扣向村庄,瞬间将整个村子掩埋,也将近百名仍在梦乡中的村民一同吞噬。原本那个如世外桃源般的美好寨子,在短短100 秒不到的时间里变成了阳光下的“地下世界”。事故发生后,各方力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立即启动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并时刻警惕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大自然的面前,人类显得无比渺小。虽然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但仍然抵挡不住自然灾害的爆发。而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做好灾害防御、应急处理和灾后修复工作,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可以说,这份《意见》明确了我国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和新要求,是指导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推动三大体制机制升级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是我国的基本情况之一。近年来,基于对自然灾害形势的研判,我国不断探索,确立了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累了宝贵经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明显提升。
然而,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方重救灾轻减灾等问题依然存在,还有一些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仍然不够普及。而且我国每年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很多,紧急转移安置和需救助人口数量庞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工作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为此,《意见》着眼当前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通过顶层设计,针对健全统筹协调体制、健全属地管理体制以及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这三大体制机制完善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助于不断提升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在总体思想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把防灾、减灾、救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单一管理走向综合管理

以往,我国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是依据灾害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管理部门。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举措,对提高我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统筹灾害管理和综合减灾,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资源统筹和工作协调。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作用,发挥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
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更好地整合资源和统筹力量。
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健全属地管理责任的相关措施,并具体划分为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和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其中的分级负责,指的是自然灾害在哪里发生,哪里的地方政府就要负起主体责任。而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新机制,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同时要完善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

去年7 月,在中国唐山大地震40 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是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自2008 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四面八方的社会救灾团队不断壮大完善,越来越多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中出现了一批批有组织、有纪律、又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它们都是最接近基层的、非常有活力的一股力量,是政府和老百姓间的过渡桥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能有效培养民众的灾害应对能力。

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意见》中也有所体现,主要分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前者主要列举了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保险工作等。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防灾减灾被首次纳入国民教育计划,也是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视。
据了解,此次《意见》的配套文件还明确表示,建立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能协调、信息共享的平台由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共同牵头,研究制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

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

此次《意见》的纲领性所在还体现于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什么是“综合减灾能力”,强调要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以及深化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充分利用各类传播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同时,要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未来,这一措施能显著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有效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然,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不仅需要通过加大宣传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还需要通过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强化法治保障,更需要健全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加大防灾减灾救灾的资金支持力度。在这一点上,《意见》具体提出了各级救灾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并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
美好的生活令人向往,但这份美好需要构建于对未知灾害扎实防范的基础之上。《意见》的出台,将推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深入,使我国综合减灾能力全面提升。面对下一步的各项工作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抵御灾害注入制度力量,为民众的幸福生活筑起稳固的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