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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烨/ 文
案例一: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员工中午参加消防培训课。员工黄小姐回忆说,讲课的老师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自称姓张,说话语速非常快。
“张老师”讲的那些消防知识好像确实有用,至于讲到火灾事故的受害人,则吓得大家心惊肉跳。“张老师”举的例子都是真实的,如成都公交车爆炸案、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等,大家都感觉很受教育。
当听课员工的心理受冲击后,在培训的最后5 分钟里,“张老师”巧妙地将话题转到灭火器上来。“张老师”说,其实如果有可以对人喷的灭火器就能避免惨剧发生,又说全国的消防器材都不合格,也没有能直接对着人喷的。最后“张老师”拿出一个小灭火器,灭火器加感烟器一套要349 元,如果加报警器的话则需再加238 元。
看到这样的场景,不知道读者是否觉得熟悉。其实笔者就经历过与上述案例非常相似的消防安全培训,当然最后笔者并没有购买老师现场带来的产品。近日,单位需要消防培训,笔者就想起了这档事,便联系了那位老师,那位老师很热情,更出乎意料的是,原来这样的培训是不需要培训费用的,唯一的要求是让老师在最后的几分钟内介绍一下产品,自愿购买,绝不强迫。
笔者不禁想到了很多类似的情景,如果这些老师推销的消防器材价格过高或是伪劣产品,那这种推销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
这样的情景难道不像推销保健品吗?一个人口若悬河地讲述健康的重要性,对在座的老年人嘘寒问暖,还不停地提醒大家要吃健康的产品,最后拿出一份早已准备好的保健品……如今,我们随处都可以看到公益广告劝老年人不要轻信这些保健品销售,为何这些人不能被诉诸法律,告他们诈骗呢?这期就来讲讲侵犯财产的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仅从法条看,至少可以知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行为人要实施欺骗的行为,受害人是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要实际取得财产,受害人要受到了财产损失,这样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
错误认识:要直接导致购买的行为
“让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是个很难简单表述的行为,可以是常见的说教,也可以是明知对方有错误的认识,但不发一言,让对方继续维持错误的认识,最终使其处分财产。但一定是要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从这样的法律客观要件看,那“诱惑”老年人买保健品的情况可能真的不算是诈骗罪。从现有的报道看,很多老年人在花了上万元购买保健品后会说:“我自己想买的,我知道没有那么好的疗效,但看他们小青年对我那么关心,我就当帮帮他们。”这种“帮帮他们”或者“我没那么傻,他们又没有说包治百病”就说明了他们并不是陷入了“保健品可以治病”的那种错误认识,甚至已经认识到有些保健品的宣传是虚假的,但仍然愿意“处分财产”,夸张点说这样的行为是有点自愿赠予的性质,那就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他们处分财产并不是陷入错误的认识,所以无论老人花了多少钱,买了多少保健品,只要还抱着这样的想法,
要控告销售人员诈骗罪是难以成立的。
回到消防培训的案例一来,虽然大多数人都看透了这种推销的行为,但是否也认为自己受骗了呢?他们是陷入了什么错误的认识才购买消防器材?还是消防不重要,根本不需要那些器材?另外,他们购买的行为很多是基于“反正没有付培训费,买个几百的,就当付了培训费”的心态,这种并不是他人强加的错误认识,而是一种自己的心理安慰或者自己购买的一种借口,与这些销售的讲课和培训行为没有关系。
价格虚高:并不是诈骗的要件
有人会说,虽然产品是合格的,但价格偏高,网上100元,培训现场300 元,太坑人了。可惜,坑人与诈骗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借着培训讲课来推销产品的行为也不能说是法律上的诈骗罪。
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如此。因为“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的夸张,处于一般商品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这句话听着有点绕口,其实就是说虚报价格并不是诈骗。
一套消防器材可能只有100 元,但他开价300 元,虽然价格较高,但并没有说因为这些价格就会让人做出购买的行动。其实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我们常在商店里买东西,商场的店员总会说:“你看上的这件衣服超值了,才一千。某某牌子,一样的样子,都要四五千。”一旦我们购买了,也许之后会发现同样款式同样品牌的可能才几百,也许我们大呼上当,有点后悔,但我们并不会因为店员的这句话而去告他诈骗吧。
案例二:某日,经营一家餐馆的王老板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厦门某消防部队领导,称几天后要进行消防演练,“部队”选择王老板的餐馆就餐,双方随后在电话里谈妥了具体菜单、桌数等细节。
正当王老板按照对方菜单要求准备采购的时候,“消防”的电话又来了。对方称单位临时要订购牛肉罐头和方便面,希望王老板帮忙一起订购,事后连同之前谈妥的就餐费一起结算,并给王老板提供了某“商家”的电话。
王老板刚开始也犹豫过,但是,他在做了一下“思想斗争”后,最终还是决定“帮对方”。王老板与“商家”联系后,通过支付宝将18000 元(12000 元牛肉罐头+6000元方便面)转至对方账号。转完后,想再和对方联系,却发现“消防”“商家”的电话都无法拨通,王老板发现被骗遂报警。
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这个案例中的王老板思想斗争了一下,还是上当受骗了。他处分财产的行为是陷入了什么错误的认识?是对方要订餐吗?应该不是,其实是“部队”。一般人即使真的订餐后又要餐厅帮忙订食物,餐厅也不会轻易答应,除非交了定金,大概也只有“部队”这种特殊的身份,才能让王老板这样松懈。熟悉我们栏目的读者也许会想到之前一个冒充消防官兵借钱的案例,也有读者会说那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 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是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案例二中,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王老板对“部队”的信任。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至于这一个行为既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有学者认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 号)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以案例二来看,诈骗的数额是1.8 万元,已经高于诈骗罪的起刑点了。同时又利用了“部队”的身份,属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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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中午,保安小王在值班室值班时接到一个电话,原来是以前在20 号楼1101 室业主家做住家保姆的小月。
“小月啊,你不是生孩子去了吗?产假休完啦,啥时候回来上班呢?这马上元旦了,给我打电话拜年吗,哈哈哈哈……”
“王哥啊,谢谢关心,我刚出月子,不过为了照顾孩子,我准备辞职,不再回原来的家政公司上班了。打你电话呢,是有点事情要请教,我知道你们李队长很懂法律的,但是我没有他的电话,你能不能帮我问问他?”
“好的呀,是什么事情?”
“是这样的,我是去年4 月到这家家政公司工作的,本来公司一直交三险,也就是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到了6 月份社保并轨后开始给我们缴纳生育保险。我是11 月份生的孩子,到现在也没有连续满9 个月,如果我正式辞职的话,生育津贴是不是就拿不到了呢?”
“这的确是个问题哎,我这就去问李队长,问好了回你电话。”
李队长听了小王介绍的情况,也觉得比较复杂,立马打开电脑,上了本市的社保网站,检索了法规,又找了几个咨询问题和解答,说到“还真有类似情况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因员工自行提出离职导致缴费期限未满而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足部分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呢?
答案是肯定的。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该项规定,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生育保险基金的发放亦有其法定的条件,与员工何时
离职无关。
小月作为生育女职工理应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截至小月生孩子的时候,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 个月,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不足部分应由作为职工所在单位的公司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 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至于离职女职工再就业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承担先行支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再次申领的劳动者主张返还。
了解上述这些情况后,小王赶紧掏出手机把这些规定告诉了小月,小月喜出望外地说:“原来是这样的,公司还是要给我钱的,太谢谢你们了,也替我向李队长拜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条释义:
女职工享有生育期间领取产假工资的权利,如果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因为缴费年限不够而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全额生育津贴的,则差额部分应由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获得产假工资的权利,不受生育保险支付期限长短的影响。
何忆雯/ 插图
遭遇火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错误的逃生方式。大部分火灾遇难者并不是火灾直接造成的,而是选择了错误的逃生方式,家住北京丰台的纪先生便因此丧生。
2013 年4 月15 日下午楼房着火,家住5 楼的纪先生被困在了楼内。为了逃生,他钻出窗外,却不慎坠楼身亡。纪先生家人认为,住在二楼的蔡先生在楼道堆放的杂物引发了火灾并阻挡了逃生通道,而物业公司又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起诉蔡先生和物业管理方,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 万余元。
案件回顾
火灾当时,纪先生正在家休息,当他发现火情时楼道已被烟雾封堵,于是纪先生选择从窗户逃生,不幸坠落遇难。火灾调查中,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个玻璃瓶,瓶中有残留的汽油,怀疑人为纵火并确定了嫌疑人,但最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未予批捕。
事后,纪先生的妻子宋女士将住在二楼的蔡先生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宋女士称,火灾起火点位于被告二层蔡先生家门前。事发时,蔡先生明知楼道属于公共走廊,且楼道是发生突发状况时居民重要的逃生通道,却在楼道内堆满灯具和纸箱等易燃物品,这些杂物导致了火灾发生且助燃了火势以致大火无法控制。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对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有义务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劝阻和及时清理,但因其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小区多处楼道堆放杂物,存在安全隐患。故起诉蔡先生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6 万余元。
被告蔡先生称,纪先生死亡是因为对火灾过于恐惧及判断错误所致,自己不应该对这种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此外,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为人为纵火,因此不能说明蔡先生堆积的物品导致了火灾,所以自己没有责任。
物业公司则称,该楼属于老旧小区,很多业主都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物业公司无权直接清理业主们的杂物,只能发布通知并且上门告知要求业主自行清理楼道内的杂物,物业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也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了救火、拨打报警电话等,尽到了救助责任。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业务方向为婚姻家庭、人身伤害、合同法、海事海商等。
解答人: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本案尽管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影响追究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追究民事责任。因为这两种责任有着重大区别:民事责任所直接救济的是受害人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具有相对性、具体性和不可重复性,也不具有对占统治地位阶级特定的危害性。而刑法从根本上说,都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保护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刑事责任着眼于维护社会关系的权威和不受侵犯。
在司法实践及理论上均认为:刑事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境界,民事证据只要具有优势即可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在刑事审判中,从未立法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对待证事实,可能产生其他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
总之,刑事中“疑罪从无”,民事中“疑事从有”。故此,本案中,刑事责任无法追究,并不影响追究民事责任。
二、本案中,在二楼通道堆放杂物的被告蔡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楼道是重要的逃生通道,蔡先生在楼道内堆满灯具和纸箱等易燃物品,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且难以控制。《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上述规定,宋女士提出的理由是成立的。
被告蔡先生辩称,纪先生死亡是因为对火灾过于恐惧及判断错误所致,此话不错,但是该案的因果关系在于:如果蔡先生没有堆放杂物导致火灾,则本案无法发生,如果宋先生没有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则纪先生可能由此逃生,消防部门也可能及时救援,不至于造成人身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堆放杂物不至于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但是足以造成他人因此而死亡的扩大后果。故此,蔡先生对此扩大的后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不能据此要求蔡先生对纪先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不严,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据此,应认定物业公司对楼道堆放杂物具有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虽然已尽告知、提醒义务,也积极参与火灾救助,但这些行为均不能免除其管理责任,其管理责任并不只是提醒而已。
四、本案中,两被告责任大小的问题。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蔡先生和物业公司两方责任的大小。综合本案具体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般应判定:蔡先生应该承担50% 左右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 左右的责任,纪先生本人承担30% 左右的责任。
另外,虽然本案有纵火的嫌疑,但是,最终无法认定纵火人。如果今后纵火人被依法认定,则蔡先生和物业公司均可向纵火人追偿。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8日
全市火灾亡人数、伤人数分别下降13.9% 和18%,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 万余名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和32.5 万名群众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5.8 万名从业人员取得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全市消防站总数达到151 个,添置举高、抢险、防化、供水等消防车辆249 辆、器材装备9.2 万件(套);试点组建高层、地铁、化工等7 类攻坚专业队,新增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1300 人,试点组建“五类”场所专职队118 家,共接处警42.8 万起,抢救疏散被困人员6.7 万人,保护财产价值73.7 亿元……
这是“十二五”时期,上海消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组数据。5 年前,为了构建科学的消防安全体系,保障上海城市安全运行,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5 年来,不仅较好地实现了“十二五”的规划目标,更为上海“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如今迈入一个新的5 年阶段,为确保上海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市“十三五”工作规划要求及总体安排,近日上海市政府批准实施《上海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上海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美好前景。
“十二五”——奠定坚实背景
国家五年规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如今已进入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阶段。“十三五”时期是上海建设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冲刺期,既迎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历史性机遇,也面临着城市功能转型、人口持续增长和资源环境约束等多重挑战,可以说制定消防“十三五”规划,就是在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上海消防总队于2016 年成立由军政主官任组长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全面启动编制工作。其间,先后经过初稿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报批印发等阶段,并赴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学习,广泛吸取经验,并邀请公安部消防局、上海消防科研所、浙江总队、市规土局、市发改委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确保《规划》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经过反复论证完善,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正式批准实施《规划》。这份规划紧紧围绕《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总结了“十二五”期间本市消防事业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对全市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了客观分析,同时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根据《规划》可以看出,接下来的5 年,消防责任、消防法制、重点管控、宣传教育、社会治理、综合保障、应急救援和工作考核将是上海消防工作的重点,力求加快构建与上海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相适应的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明显减少较大火灾事故,全市年度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要控制在0.25 以内,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和市民群众安居乐业。
“十三五”——基本框架健全
在总结“十二五”消防工作的基础上,此次《规划》全面分析研判了“十三五”期间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并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指导引领上海市“十三五”期间的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发布,标志着“十三五”时期上海消防事业发展的蓝图绘就完成,为顺利推进“十三五”消防各项重点任务、提升区域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政策制度支撑。
具体来说,《规划》一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十二五”期间上海消防工作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
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重点阐述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取得的成效,二是概括指出了消防工作存在难题及短板;第二部分对“十三五”期间上海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该部分对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做了准确判断,对“十三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作出更加深入和更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概括;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依据;第四部分立足本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了当前和今后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明确了未来5 年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五部分则是为强化目标实现和重点任务的落实而设立的保障实施要求,针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消防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存在的短板,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定期评估、考核问效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明确各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区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畴,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进一步固化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主责”的协调落实机制。
“十三五”期末,市政府将对消防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消防规划不落实、火灾隐患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看未来——目标将变现实
“本市将重点新建30 余个消防站,到2020 年底,全市公共消防站总数达到180 个左右”“增配‘高、精、尖’消防车辆80 余辆,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额度力争达到6000 余人”“2017 年,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十三五’时期,市政消火栓完好率保持在95% 以上”……在此次《规划》中,最大的重头戏莫过于对“十三五”时期上海消防事业发展主要任务的详细说明。这是《规划》为了将目标设定与上海市政策相衔接,充分融入城市规划的大盘中推进,对消防法制、社会消防治理、消防软实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信息化与科技、消防力量等六个方面24 项任务做出了具体目标要求。
一是社会消防治理。 按照《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规划》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社会消防治理的重要任务,从消防治理责任、消防治理措施、基层消防管理、创新治理模式等方面,对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工作、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消防软实力。 消防软实力是市民对消防安全态度、认知和参与度,是社会人文环境中隐藏的无形力量,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城市消防精神,对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救灾素质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规划》从消防法制、消防宣传、消防教育、消防培训、消防文化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是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规划》要求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其中消防站建设作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滞后于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十三五”期间消防站建设本着均衡布局,消除盲区,确保重点的原则,建设约30 余个消防站。
四是消防信息化与科技。 消防信息化和消防科技工作是消防工作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在实现消防业务管理规范化,提高部队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极大最用。目前信息化建设跟不上日常应用的问题有所凸显,为此该章节从拓展基础网络、完善硬件基础、优化系统架构、健全应急通信体系、强化新技术研发应用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五是消防力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刻不容缓。《规划》对专业攻坚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应急救援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上海消防“十三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已然铺开,新的五年,正向我们走来。
张鑫烨/ 文
案例一:2017 年9 月5 日上午,网上一段上海虹桥机场周边高架道路浓烟滚滚的视频引起了网民关注。有不少网民表示:“上海虹桥机场方向,这么大的黑烟,啥情况啊?”“都在说飞机,到底咋回事?”“影响航班起降吗?” 经上海警方核查,该条视频拍摄地为沪渝高速近嘉闵高架南匝道,系9 月4 日16 时50 分许,沪渝高速邻近的闵行区涞亭北路888号七宝蔬菜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发生火灾,起因是市场内垃圾起火,消防到场时火已被扑灭,无人伤。
案例二:网友“湖面一舟”叶某,是惠州本地无业居民。 2014 年9 月14 日,惠州市博罗县部分群众因反对在该县建设某项目而在县城罗阳镇举行集会游行。叶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4 年9 月17 日在惠州市惠城区家中通过互联网在“天涯论坛”发布博罗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某文在游行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的照片,并配上“博罗公安局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的文字,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散布。9 月20 日上午,因不明真相并受到叶某峥等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虚假信息煽动,博罗县城约有300 余名群众再次上街集会游行,造成沿途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后来,博罗县公安局出动300 多名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对群众进行解释劝离。
这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条内容及其相关的法条。大家从案例里也已经了解了吧,那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原来这样的行为可能只是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随着近年来网络传播的发达、谣言的危害越来越大,为了社会稳定,打击散布谣言的力度已经从行政处罚上升到了刑事处罚。今年是我们俗称的“政治大年”,网络上可能存在一小撮恶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不可传谣信谣,以防惹祸上身。
寻衅滋事罪:散布谣言也包含其中
根据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网络造谣的具体情节,网络造谣涉嫌构成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条)等罪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早在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款,并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了十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到了2013 年,司法解释将网络行为也纳入其中。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们来看一下案例二中的主角叶某,随意编造发布了一条不实的消息,竟然导致了几百人的游行,并一度造成交通中断。据悉,博罗县人民政府组织100 多名工作人员每天在街道、学校、社区等主要路段设点派发宣传单,同时派出11个工作组约90 人停下正常工作并取消双休日,进入居民区开展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广大群众不要信谣传谣,不要参加非法集会游行。这样的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已经属于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了。
刑法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般是指引起了公众的严重恐慌,导致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排除虚假物质或消除影响等。
而且要注意的是,叶某是明知编造的虚假信息,是存在主观故意的,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传谣的行为不是过失,而且他不是编造后自己“欣赏”,是发到了天涯论坛上,及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了,是构成了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九”新增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是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其中要注意的是编造的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且是要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而且是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成立本罪。大家可能发现了,这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常相似,换句话说,曾经只是行政拘留的造谣行为如果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就可能升级到刑事处罚。
那这罪与寻衅滋事罪似乎是类似的,怎么办?我们之前提到过“想象竞合”,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同时也成立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中的那个主角就是编造了警情,如果真的造成了广大乘客改签或者滞留在虹桥机场,那可能真的就触犯了刑法,幸好,我们看到后果还不是很严重,上海警方及时进行了辟谣。在还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时,就没有触犯刑法,那就是可以行政处罚。
侮辱诽谤罪:注意其中非亲告罪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会感到奇怪,侮辱罪、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亲告罪,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亲告罪就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立法者将诉权赋予了被害人,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但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中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传谣的问题,网络上曾经不实消息转发5000 条就要被抓的说法,其实这是误传,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里说的是诽谤罪的第一款,就是诽谤他人(除本人以外的特定的人)。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事件,损害了国家利益,那可没有所谓的五百五千转发的说法,编写转发就足以入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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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 婧/ 编辑 吴佳伟/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 2017年9月1日
“家”向来是人们避风的港湾,但这个港湾也最容易受到安全隐患的威胁。尤其是较之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家庭消防安全往往被忽视,但火灾却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家”的安全。据公安部消防局发布的2016 年全国火灾分析数据显示,居民住宅火灾相对多发且伤亡最多,死伤人数分别占火灾总量的80.2% 和67%,住宅火灾形势严峻。
作为一个拥有2400 多万人口的超大型城市,上海的建筑密度大、火灾隐患多,居民住宅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频率较高,仅去年一年致人死亡的36 起火灾事故中,绝大多数就发生在居民住宅,这也直接危害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考虑到长期以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没有专项立法,上海市政府第1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第55 号发布《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9 月1 日起施行。
《办法》用6 章42 条的篇幅,从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适用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方的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为规范住宅物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法制保障。
范围广:上海所有住宅物业均适用
观察上海的住房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看似格格不入的石库门、新式里弄、老公房、超高层等各种风格的住宅形式,却在这片东方土地上和谐共存,组成了“海纳百川”的住宅环境,一些具有时代标志的住宅建筑,甚至成为游人如织的景点和地标。但居民住宅本身就是亡人火灾的高发场所,再加上不同住宅类型存在的火灾难点,上海的住宅消防安全不容小视。
这些年,上海不断从制度法规、队伍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完善着住宅消防安全的管理,用心保护着每一位市民的生活起居。此次实施的《办法》也是在总结固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住宅建筑火灾教训,进而补齐城市管理的短板。为了让立法对全市的住宅物业起到规范作用,此次《办法》将上海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明确规定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不仅如此,《办法》还根据《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四类主体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分别承担的责任作出梳理和明确。
破瓶颈:房屋代修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长期以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没有专项立法,《办法》的出台既填补了制度空白,又完善了法制体系,促进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备,规定更加详尽。此外,《办法》也解决了操作瓶颈,实现闭环管理,针对影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地的难点问题,《办法》从更细、更实、更具操作性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为各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可行的路径规范。
不难看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当中,是重要的责任主体。举个例子,过去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因为缺乏细化规则,实施难度较大。
而在本次实施的《办法》中则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精确: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这些年来,上海居民住宅的火灾数、伤亡数总体有所减少,但“小火亡人”的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居民小区的电气故障和用电隐患风险仍居高不下。有数据表明,近十年,居民小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亡人火灾共75 起,占居民小区亡人火灾总数的28.74%,其中,在老式民宅、群租房、违法建筑、居改非等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旧电器“超期服役”等问题尤为突出。
此外,部分老旧小区由于先天规划不足,房屋结构差、连片集聚,内部消防设施缺失、消防水源缺乏,消防本质安全度较低。部分老旧小区虽经政府消防实事项目改造,增配了相关消防设施,但因业委会消防意识不强、规范运作不够、维修基金续筹困难以及物业消防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些消防设施常处于故障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本次实施的《办法》规范了住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直接将消防设施的维保精确到以一日为单位。具体来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
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接地气:电动汽车和自行车的充电管理
上海的老旧小区数量非常庞大,它们大多面积较狭小、小区公共场地少、电线敷设不够合理……这些短板也放大了老旧小区本身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造成这类住宅在电气线路、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这其中,在楼道里堆物的现象就非常普遍,从“96119”市民热线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情况来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此类隐患占举报总量的24%,居全市13 类火患举报问题之首。
同时,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质量不达标、充电不规范等引发火灾的情况也日益突出,对居民小区消防安全构成新的威胁,特别是一些居民为图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内充电,一旦着火“生命通道”被堵塞,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目前,对小区楼道堆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即便整治,如果后续管理不到位也容易反弹回潮。
《办法》实施以后,针对生活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安全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规范标准。
抓细节:关注装修和租赁的消防行为
近年来,上海消防部门委托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了上海市公众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得分不高,尤其在“对家用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灶具等的检查习惯”“了解灭火器功能及使用方法”等方面得分较低。同时,从日常掌握情况看,群众主动参与日常疏散演练的积极性也不算很高。
消防安全意识的淡薄甚至缺失,也是居民住宅中一个重要的火灾隐患。一旦遇到装修出租房屋时,这种隐患只会愈演愈烈。为此,《办法》特别用两个章节的规定,强调了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接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告知后,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与此同时,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保证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设处罚:违法出租行为最高处10 万元罚款
保障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不仅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还需要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展执法协作。同时,经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附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还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此外,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除了限制和惩戒措施,《办法》还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当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涉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九项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直接性的处罚要求。例如,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也同样受到《办法》的约束,物业未在管理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出门放心、回家安心,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家庭生活。期待《办法》实施后,消防安全能“常住”我家。
《办法》实施后 消防开出首张个人罚单
近日,浦东消防部门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居民住宅开展检查中,发现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一小区内存在停放电瓶车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况,并且该电瓶车车主经派出所物业居委会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改正,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约谈询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200 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上海市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综合治理,楼道电动车清零等专项活动以来,针对违法行为人个人开出的首例消防罚单。
这样的行政处罚也彰显了消防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决心,为了不让火灾隐患出现在您的家中,请依照以下列举的隐患自测,让本刊陪您一起防微杜渐!
1. 家庭电器线路,由于装修和不断增加电器设备等原因,造成混乱和不规范,留下潜在隐患。
2. 家中电线老化、破损。
3. 电器线路插头、插座不牢靠。
4. 家用保险丝由铜、铁丝代替。
5. 电器的工作电压和工作电流,与所用的功率不符,造成长期过载,温度过高而引发火灾。
6. 家用电器出现故障后,继续工作,随时都会有危险。
7. 不按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8. 在楼梯、走道、阳台存放易燃、可燃物。
9. 保险丝熔断时,有灼热的金属颗粒掉落,如果下面有可燃物,便会引起燃烧。
10. 家庭装修材料,没有使用难燃、不燃材料。
11. 可燃物离照明灯具太近,容易引起燃烧。
12. 火柴、打火机等物品,放在儿童易拿到的地方。
13. 家中的废纸、书报不经常清理。
14. 家中存放超过0.5 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15. 在家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16. 燃气管道安装不牢固、软管老化。
17. 每天睡前或离开住所前,未拔掉电源开关,未吹灭香烛等明火,未关掉燃气炉灶的气源开关。
18. 家中未配置简易灭火器具,未制定火灾逃生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