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二十七)
生育津贴该不该发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中午,保安小王在值班室值班时接到一个电话,原来是以前在20 号楼1101 室业主家做住家保姆的小月。
“小月啊,你不是生孩子去了吗?产假休完啦,啥时候回来上班呢?这马上元旦了,给我打电话拜年吗,哈哈哈哈……”
“王哥啊,谢谢关心,我刚出月子,不过为了照顾孩子,我准备辞职,不再回原来的家政公司上班了。打你电话呢,是有点事情要请教,我知道你们李队长很懂法律的,但是我没有他的电话,你能不能帮我问问他?”
“好的呀,是什么事情?”
“是这样的,我是去年4 月到这家家政公司工作的,本来公司一直交三险,也就是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到了6 月份社保并轨后开始给我们缴纳生育保险。我是11 月份生的孩子,到现在也没有连续满9 个月,如果我正式辞职的话,生育津贴是不是就拿不到了呢?”
“这的确是个问题哎,我这就去问李队长,问好了回你电话。”
李队长听了小王介绍的情况,也觉得比较复杂,立马打开电脑,上了本市的社保网站,检索了法规,又找了几个咨询问题和解答,说到“还真有类似情况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因员工自行提出离职导致缴费期限未满而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足部分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呢?
答案是肯定的。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该项规定,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生育保险基金的发放亦有其法定的条件,与员工何时
离职无关。
小月作为生育女职工理应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截至小月生孩子的时候,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 个月,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不足部分应由作为职工所在单位的公司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 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至于离职女职工再就业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承担先行支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再次申领的劳动者主张返还。
了解上述这些情况后,小王赶紧掏出手机把这些规定告诉了小月,小月喜出望外地说:“原来是这样的,公司还是要给我钱的,太谢谢你们了,也替我向李队长拜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条释义:

女职工享有生育期间领取产假工资的权利,如果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因为缴费年限不够而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全额生育津贴的,则差额部分应由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获得产假工资的权利,不受生育保险支付期限长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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