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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六)
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有时效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两天,保安员小王和保安队李队长因为小区发生的一起纠纷而心急如焚。
小区一栋商住两用大楼的业主们在底楼拉起了横幅,上面醒目地写着:A 公司逃避责任,长达6 年未缴专项维修资金、A 公司损害广大业主权利……6 年前,A 公司买下了这栋楼的一层和二层,一层建筑面积520 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720 平方米,但是A公司却从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楼内的其他业主发现后,便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进行表决,最终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们向A 公司追讨维修资金。可是A 公司却说其获得房地产权证至今已有6 年之久,业主大会从未要求其支付过维修资金,现在却突然说要缴费,让人难以接受,再者,A 公司认为从行使法律权利的角度,业主大会要求其支付维修资金的诉讼时效早就过了,就算业主大会将其告上法庭,也没有胜算,所以A 公司一直对于业主大会的要求不予理睬。最终双方协商不成,业主们觉得A 公司的做法太不负责任,只好通过拉横幅、集体抗议的形式,来督促对方付款。
这下可难为了小区的物业,保安小王生怕业主们的情绪过于激烈,所以天天在这栋楼下维持秩序。李队长也十分犯愁,他跟小王说:“天天这样,也不是回事儿,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小王说:“李队长,这是个法律问题,我们怎么解决。”李队长说:“这样吧,你今天回去之后,查查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再问问其他小区的同事,看看他们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
第二天,小王带着一本打印好的资料,来到保安室,跟李队长汇报工作:“李队长,我昨晚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是规定得很明确,但是,A 公司现在说缴费的诉讼请求过了诉讼时效,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呢?”
李队长说:“哎呀,这个问题你可难倒我了,这不是靠查阅法条就能解决的问题啊,我还是来问问我的律师朋友吧。”
李队长立即打电话给他的朋友进行求助。电话中,李队长的朋友解释说,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已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由于李队长的朋友之前代理过此类案件,所以清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是不予认可的。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李队长觉得,如果有专业人士出面跟A 公司沟通这些法律问题,说明利害关系,或许事情会有转机,于是李队长将自己的律师朋友介绍给了业委会主任。业委会随后正式委托律师出面和A 公司进行沟通,并表示如果A 公司拒绝依法缴纳就要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相关判例。A 公司评估了可能诉讼的法律风险,最终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 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
项维修资金。

法条释义:

文中的大楼为商住两用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用于对小区物业进行维修使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催讨。由于业主的缴纳义务一直存在,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故A 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也不成立。

扩展阅读: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常识

1、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能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如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费、公用照明和共用设备能耗费和养护费等。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 天,征求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并公告表决结果。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3、何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三审”制度?
为了保证维修资金使用规范,本市建立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三审”制度:
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另有决定外,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5 万元的(含5 万元),应聘请专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目前,小区按规定进行的工程审价、财务审计,如委托业主大会开户银行签约的专业中介机构实施的,不需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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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五)
“职业病”员工能否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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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魔都三伏天炎热的天气,让已经在岗位上执勤两个小时的保安小王有了浓浓的睡意,不经意间,小王在值班室里昏昏睡去。
保安李队长走进来,看到在椅子上呼呼大睡的小王,立马把他叫醒:“小王,怎么搞的?身体不舒服吗?”小王说:“没有没有,这天气太容易让人犯困了。”李队长严肃道:“你这样的工作状态很成问题啊,天气原因无法避免,可你也要自己想办法克服,值班时间睡觉,万一小区里溜进了坏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小王被说得脸红一阵白一阵,立马打起了精神。
李队长说:“前两天我们保安公司发生了一件事,你可能不知道,记得以前被派到仓库当保安的汤大哥吗?”“记得啊,就是之前花了半年时间看病,好了之后公司考虑到他的身体原因,便派他去仓库当保安了。”小王说。
“对,就是这位汤大哥,最终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患有尘肺职业病,所以将他安置在仓库,做一些比较轻松的工作,可就在上个月,他被辞退了。”李队长说。
“怎么可能,汤大哥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是不能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吧?”小王不解。
“汤大哥说,他也以为得了职业病,就不会被辞退了,于是在工作岗位上松懈下来,经常白天睡觉、上网、聊天,还在工作时间喝酒。后来公司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将其辞退,汤大哥觉得这样的结果十分不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李队长说道。
“那后来呢?”小王问道。
“后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汤大哥的请求啦。
“首先,上班期间无故脱岗、睡觉、上网、聊天,特别是工作时间喝酒在我们公司的制度上是明令禁止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我国法律确实对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期间或因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职业病诊断或确诊期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单位仍享有单方解除权。”
李队长详细地跟小王解释道,“你看,连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单位都能因为他们严重违纪予以开除,所以你要注意,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对自己严格要求啊!”
小王听后,心中一颤,用力地点了点头,以十二分的精神投身于工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释义:

上述规定只限制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单位不得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禁止适用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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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四)
住房公积金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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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天保安小王在小区后门执勤的时候,正好碰到来巡视的保安队李队长,小王好奇地问道:“李大哥,我有住房公积金吗?”
李队长不假思索地回答道:“当然有了!用人单位必须帮我们劳动者代缴‘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我一直都不知道原来我也有住房公积金啊,因为从没考虑过像我这种外来务工人员能在上海买房子。”小王悻悻地说道。
“哈哈,小王可能你现在用不到,若干年之后,说不定可以贷款买房,这时候公积金账户里积累的金额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咯!”李队长说道,“你怎么想到问我这个?”小王说:“我一个远房表哥,同我一样在上海打工多年,前段时间他问起我有没有公积金,所以我才想到要问问您。”
“难道他没有吗?代缴‘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啊!”李队长说道。
“他说他在这个公司已经干了两年,发现这两年内,单位从没有代缴过住房公积金,同岗位的同事们也都是这样,可是大家都因为现阶段用不到住房公积金所以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来,这是一个大家经常会忽略的问题。”
“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我们自身享有的权利,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它。”李队长认真地说。
“但问题是,我表哥的工作性质跟我们是一样的,他也是一名劳务派遣工,他去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单位补缴这两年的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声称他们与用工单位已经约定了由用工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住房公积金不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可用工单位却说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是由他们支付的,可是双方并没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代缴的。于是我表哥现在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
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说难也不难,让你表哥先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有关部门会做出相应处理。根据《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但不能推定单位应承担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未形成交易习惯,故应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确定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判断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是否大幅高于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如果基本持平或远低于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显然不公平;二、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用工单位直接获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必然存在的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故即便是派遣单位代缴了住房公积金,本案中,也可向用工单位进行追偿。”
小王立即电话联系了表哥,建议其一方面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另一方面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谈判。
最终派遣单位补缴了这些劳动者两年内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与用工单位达成了补充协议,之后的劳动者们的住房公积金,都由用工单位缴纳,劳动者的这一项权利,最终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法条释义:

首先,不论是一般劳动者还是劳务派遣工,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处义务包含了代缴劳动者的“五险一金”,但是对于该笔费用最终由谁承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可以通过协商以及约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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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三)
都是台风惹的祸

无标题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台风天,正在小区巡逻的保安小王格外警觉,经过每一栋楼,都会查看每一层的门窗是否都关好了,生怕大风大雨对业主们产生影响,同时,保安队李队长也在小区的外围巡逻,整个保安队可谓是打起了十二分的精神,来应对这台风多发的季节。
这天,正在巡逻的小王突然听到对讲机中传来李队长的声音:“小王,速来20 号楼。”小王立即赶了过去。
到了现场,小王看到一楼张先生家露天院子里摆放的玻璃圆桌被楼上掉落的晾衣伸缩架砸坏了。张先生说他刚才听到院子里一声巨响,闻声而来,便看到此情此景,也不知道是楼上哪家人家的衣架掉下来了。
小王和李队长去楼上挨家挨户地询问,终于确认了是三楼黄先生家的晾衣伸缩架掉落了。黄先生说:“都怪这台风,这伸缩架一直都很稳固,怎么今天就掉下去了呢!”小王说:“黄先生,您的衣架掉下去,砸坏了一楼张先生的东西了。恐怕您还是要去一楼看一下啊。”
黄先生随小王和李队长到了一楼张先生家,看到阳台上破碎的玻璃圆桌,黄先生立马撇清道:“张先生,这衣架虽然是我的,但是我一直是将它固定在我家窗外的,第一,这不是我安装的,第二,这不是因为台风才会吹下来的嘛!跟我有什么关系?没有台风它也不会掉下来,你要怪就只能怪老天爷!”
张先生一看黄先生这样的态度,立马火冒三丈:“你讲不讲道理?你的伸缩架掉下来了,你一句‘台风的缘故’,就撇得一干二净,那要是砸死了人呢?这个问题很严重你没意识到吗?”
保安小王和李队长看到双方立马就要起冲突了,立即上前劝道:“两位先别吵,我们心平气和地协商一下。”
“反正他得赔我桌子的钱,这是他的伸缩架砸下来弄坏的!”张先生理直气壮地说。
“我凭什么赔你?台风的账也算在我头上?”黄先生不肯让步。
小王在一旁束手无策,好在李队长当班多年,经常处理邻里间这类纠纷,便劝说道:“来,我们一起到物业办公室坐坐,分析一下情况。”
两个人到物业办公室坐定,小王泡上了茶,李队长开始说:“这灾害性天气啊,谁都不愿意碰到,的确是意外,但是呢,法律也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这伸缩架是因为台风掉下去的,从法律上讲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坠落的,不可抗力虽然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这并不能说黄先生您一点责任也没有,毕竟伸缩架年数已长,安装时可能也存在一些小问题,台风来临时,作为伸缩架的所有者,应该将其加固,确保它能够承受台风风力的影响,这次是砸到了桌子,要是真的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啊,所以黄先生您肯定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样也是让您吸取教训。
其次,遇到这样的台风天,伸缩架会掉落也的确很难让人预料到,我希望张先生你也能体谅黄先生,这桌子你也用了好多年了,要赔呢也不应该按照新的赔,算个折旧吧,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双方能否各让一步,让我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黄先生想了想,李队长讲的的确合情合法,黄先生首先承认了自己没有注意加固衣架的责任,张先生见黄先生的态度转变了,也表示桌子不值多少钱,象征性赔点就是了。
出来后,李队长跟小王说:“巡逻的时候,你再检查一下楼上的那些广告牌、花盆、晾衣架等,是否有掉落的危险,法律规定我们也要贴在宣传栏,督促业主自查,以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我们多费一点心,业主们就能多一份安心。”小王默默地记在心中。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

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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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二)
试驾风波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无标题保安小王今天一看到李队长,就向他哭诉:“李大哥,我姐被车撞了。”李队长说:“怎么这么倒霉,你姐姐现在人怎么样了?”
小王说:“伤得挺严重的,我们现在已经花了六七万元的治疗费了。”说到这里,小王愁容满面。
李队长说:“小王,你如果需要用钱,尽管开口,单位的事你也不用操心,尽力多照顾照顾你姐姐。”
小王说:“我愁的不是钱,是现在撞了人的司机不肯赔钱!”
“怎么这么过分!”李队长说,“对方逃逸了吗?”
小王说:“倒不是逃逸那么恶劣的行为,这司机是去4S店买车,在试驾的时候,把我姐姐撞了。”
“那……怎么办?车不是他的,但人确实是他撞的,我觉得他应该有责任。”
“我们全家都盯着他要钱,但是他一直逃避责任,说让我们去问4S 店要,车是他们的。”小王向李队长诉苦。“那天那辆车在路口右转时,撞到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姐姐,姐姐当时伤得很重,路人帮忙叫了警察和救护车。交警来了之后认定机动车应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非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对责任认定也没有异议。姐姐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就付了手术费、住院费、护工费等5 万多元。因为是试驾的车,肇事者说我们应该问4S 店要,4S 店的人说,他们跟试驾者签订过协议,协议规定试驾者为交通事故涉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公司仅为车辆的所有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李队长说:“这事情的确比较麻烦。你们先按照我的思路跟对方谈谈看,如果对方还是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那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了。
“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且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你们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责任主体,应从肇事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断。
“其次,肇事者与公司是试乘试驾关系,你说他们签订过《试乘试驾同意书》,约定了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者负责。但我认为,公司这样的约定应当无效。肇事者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公司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公司从举办试乘试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获取潜在客户,其商业利益是明显的。试驾者则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作为商业活动的利益享有者,应承担合理的风险。《试乘试驾同意书》免除了公司自身责任,排除了试驾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且公司与肇事者之间对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亦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所以,肇事者与公司共同支配、操控了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利益,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说:“这样啊,谢谢您啦!我今天就去跟他们谈。希望姐姐能够得到赔偿,不然真的太冤枉了。”
第二天,小王神采奕奕地来到单位,李队长问:“是不是姐姐的赔偿事宜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啊?”小王说:“是呀!李队长,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谢谢你,我按照你的说法跟对方谈,4S 店的人商量了一阵子还打了很久的电话,后来改口说会进保并赔付我们,不足部分他们会先行支付,再向肇事人追讨。姐姐现在在医院安心养病,一切都解决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条释义:

机动车交强险是跟随车辆而非跟随驾驶人的,所以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可以通过交强险赔付。但是交强险赔付也区分内容,其中无损不超过2000 元、医药费不超过10000 元、死亡伤残赔偿110000 元。超出保险范围的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本案中4S 店和驾驶人均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共同承担,然后再协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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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一)
实习路坎坷

吴 海/ 文 何忆雯 / 插图

无标题保安小王今天一早便跟李队长请假,说要陪自己的弟弟去医院看病。李队长准假后,小王便立即赶去了医院。
临近中午,小王愁眉苦脸地从医院回来了,整个下午都闷闷不乐:“李队长,你说现在这些个学校怎么都这么不负责任!”李队长关切地问道:“你何出此言啊?是不是你弟弟出什么事了?”
小王说:“我弟弟今年就要从中专毕业了,学校给他安排到就近的机电公司进行实习。”李队长说:“那不是很好嘛,学校还给安排了实习的机会,对你弟弟就业很有帮助的。”
小王说:“是呀,原本我们一家都觉得这是好事,可悲剧就在上周末发生了。公司在上周六临时通知弟弟,需要他去公司加个班,弟弟就去了,然后没过多久,我们就接到了弟弟从医院打来的电话,说他受了伤。我们一家人急忙赶到了医院,才知道弟弟被实习公司的机械设备压伤了右手,食指骨折。”“怎么那么不当心啊!”李队长心疼道。
“不是我弟弟不当心,他本身就是个实习生,对公司里的很多机电设备都不熟悉,操作的时候,又没有带教老师在旁边指导,发生事故,也不能算是偶然。”小王解释道,“我现在气的是,我认为这事实习单位以及学校都有责任,他们不应该站出来承担责任吗?现在实习单位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可学校却推脱说,这跟学校没有关系,是弟弟自己操作不符合规范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李队长你说,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李队长说:“这个问题,我正好研究过,因为也会有学生来我们公司实习,如何安排好实习工作,是有章可循的。“首先,实习单位是你弟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你弟弟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利益,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用人单位对此次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作为你弟弟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对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你弟弟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应当对你弟弟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而且,根据规定不能安排实习学生加班,如果在加班的时候出了事故,所有责任都应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
小王根据李队长的指点,去查了相关规定,以此为依据与实习单位和学校进行了谈判。最后实习单位承担了全部费用的80%,学校承担了20%,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 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条释义: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加班,而且有保障实习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通过岗位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安排指导老师等方式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有义务监督实习单位依法安排实习岗位、实习单位依法安排实习工作。如果在实习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照责任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