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十四)
住房公积金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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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天保安小王在小区后门执勤的时候,正好碰到来巡视的保安队李队长,小王好奇地问道:“李大哥,我有住房公积金吗?”
李队长不假思索地回答道:“当然有了!用人单位必须帮我们劳动者代缴‘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我一直都不知道原来我也有住房公积金啊,因为从没考虑过像我这种外来务工人员能在上海买房子。”小王悻悻地说道。
“哈哈,小王可能你现在用不到,若干年之后,说不定可以贷款买房,这时候公积金账户里积累的金额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咯!”李队长说道,“你怎么想到问我这个?”小王说:“我一个远房表哥,同我一样在上海打工多年,前段时间他问起我有没有公积金,所以我才想到要问问您。”
“难道他没有吗?代缴‘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啊!”李队长说道。
“他说他在这个公司已经干了两年,发现这两年内,单位从没有代缴过住房公积金,同岗位的同事们也都是这样,可是大家都因为现阶段用不到住房公积金所以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来,这是一个大家经常会忽略的问题。”
“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我们自身享有的权利,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它。”李队长认真地说。
“但问题是,我表哥的工作性质跟我们是一样的,他也是一名劳务派遣工,他去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单位补缴这两年的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声称他们与用工单位已经约定了由用工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住房公积金不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可用工单位却说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是由他们支付的,可是双方并没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代缴的。于是我表哥现在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
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说难也不难,让你表哥先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有关部门会做出相应处理。根据《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但不能推定单位应承担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未形成交易习惯,故应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确定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判断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是否大幅高于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如果基本持平或远低于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显然不公平;二、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用工单位直接获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必然存在的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故即便是派遣单位代缴了住房公积金,本案中,也可向用工单位进行追偿。”
小王立即电话联系了表哥,建议其一方面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另一方面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谈判。
最终派遣单位补缴了这些劳动者两年内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与用工单位达成了补充协议,之后的劳动者们的住房公积金,都由用工单位缴纳,劳动者的这一项权利,最终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法条释义:

首先,不论是一般劳动者还是劳务派遣工,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处义务包含了代缴劳动者的“五险一金”,但是对于该笔费用最终由谁承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可以通过协商以及约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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