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2019年01期)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起征点调整至每月5000元,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缴纳个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个税APP也同时启用,年终奖计税方法同步明确。

首部电商法整治网购乱象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法律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方面,新法明确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个人代购、微商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还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

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地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计划生育补助实行国家标准

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方案》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也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电子证照有了新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发布《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等6项国家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系列标准规定了电子证照应用的总体技术框架、统一的证照分类规则和证照基础信息,为每个电子证照赋予了“身份号码”,并保证其唯一性,让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服务更规范、便捷、高效。

上海市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合同新规实施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员工可遵循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对此,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为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海发布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修正后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更细致的规定。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栏目编辑:谭 婧)

消防救援车换新装 救援道路更“畅通”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

2018年9月,受台风“山竹”影响,广东多地出现灾情。河南洛阳一支神鹰救援队驾车前往广东救灾。然而,他们在返回洛阳途经湖南境内一高速收费站时被卡,工作人员要求其交纳通行费才能放行。针对“河南救援队广东救灾返程被卡6小时”一事,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主动了解事件情况,已专门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研究修订抢险救灾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的具体办法。

2018年11月,湖北襄阳一货车追尾罐车致天然气微量泄漏,襄阳消防支队出警途经襄阳北高速收费站时被拦下,经一段时间交涉才放行。后经核查,尽管事涉高速收费站称消防车在收费站被拦是一场误会,但扩大到日常生活中,消防车在路桥收费站被拦,社会车辆和行人不为消防车让行等现象都值得反思。

进入2019年,为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官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这也意味着,如果以后在路上看到悬挂这种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理应做到让行。

为什么要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

日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随着机构改革的步伐,原先市民熟悉的“消防车”将悬挂起新的应急救援专用号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设计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是这支队伍特殊工作性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还有利于队伍依法高效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更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设计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是为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高效履行职责任务。

另外,更换专用车辆号牌,也是跨军地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该方案明确消防队伍改革平移部队现有政策,明确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等也有相应条款可以参照。应急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长什么样?

对于最为重要的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样式的改变,《通知》中对其要素和车辆外观进行了详细规定。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分为前牌和后牌,前牌的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红色,后牌的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黑色。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组成,规格为480毫米×140毫米。其中,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用X代表消防救援、S代表森林消防。应急部的专用号牌不用英文字母,以与地方的专用号牌区别,如“京·12345应急”表示车辆归属应急部,“京·X2345应急”表示车辆归属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

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黑色。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由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组成,规格为220毫米×140毫米。其中,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用X代表消防救援、S代表森林消防。

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外观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应涂装“救援RESCUE”字样,车身侧面则应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所属单位名称和车辆编号,车顶应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应涂装装饰条。专用号牌要素和车辆外观标识的设计,结合了应急救援的实际,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体现了“专用、醒目、新颖”的设计理念,有助于规范管理和指挥调度,便于遂行任务时警示其他车辆和行人按规定主动避让。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核发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家为救援车辆提供政策保障与支持,迈出实质性的一步。《通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是为了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只有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才能悬挂专用号牌。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通知》还规定,应急管理部是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按照严格规范的要求,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核发管理规定,对专用号牌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回收进行全过程严格管控。为提升专用号牌的管理水平,应急救援部门还将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研发专门的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实施专用号牌发放使用的监督,确保车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为遂行应急救援任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车辆享有哪些政策保障?

众所周知,消防紧急救援车辆担负着重大的救援使命,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于消防车来说,争分夺秒地赶到火灾地点是神圣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此次《通知》,为了确保该类车辆更有效的执行任务,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另外,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以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其环保政策平移不变,仍然执行原有相关环保政策。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加强跟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推动《通知》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这种为消防救援车辆出具“公益性特权”的规定,也是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必要举措,对提高救援效率,挽救公共和个体财产甚至公众生命都大有裨益。而且不难看出,为了能更有效的实施这项“特权”,《通知》还明确了悬挂应急救援号牌的车辆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执行任务时可以采用任意路线、任意方向、任意速度以及闯灯特权。有了这些细化的可操作细则,才能更好地让应急救援车辆摆脱原先的“桎梏”,飞越普通的行驶线,达到快速救援的终极目的。当然,必须再次强调的是,行驶任何“特权”的前提都是“确保安全”。

不能放弃的社保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又是年末,小王想起当初跟老乡刚来上海的时候,一晃在上海也做了好几年,那时跟他一同进公司的老乡也变成了他现在的小领导——李队长。

小王这一路走来还算是顺利的,虽然做着这一份不起眼的安保工作,但也是平平稳稳。不过他的老乡却不如他和李队长这般了,有的没有固定工作总是跳槽,有的还受了工伤……想想朋友们的遭遇,小王每天怀揣着积极工作与感恩他人的心,默默地为邻里服务着。

这天执勤,小王接到了老乡的电话,接起电话后,小王用老家话打起招呼:“老谢,最近怎么样?找我啥事?”

电话那边的老谢说道:“兄弟,我工作又碰到麻烦了,想找你帮帮忙!”

“没问题,你尽管开口,能帮的我一定尽力。”这边的小王点着头说。

老谢在电话那头叹了口气说道:“我昨天在工地上受了点伤,想问你借点钱作为医疗费。你说都到年底了,还碰到这样的事,真糟心!”

老谢会一些建筑类的技术,来了上海后一直在建筑公司打工,虽然辛苦但是收入什么的都还不错。老谢突然问小王借钱,小王觉得很诧异。“你受伤了?伤了什么地方?很严重吗?”

老谢说:“也不是什么大事,就是昨天在工地上受了伤,脚踝骨折了。不用担心。我的钱每个月都给家里汇过去了,手头没什么现金,想问你借点付下医药费,等发了奖金马上就还。”

“我立马给你汇一万块钱过去。”小王挂上电话就去小区对面的银行转账。

小王汇完钱,回来路上遇到李队长便跟他聊起来这个事。李队长听完只觉得老谢的公司太不靠谱了,怎么人在工地受了伤,连医药费都不给垫付呢?照理说老谢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公司先行垫付一下医药费,随后相关的费用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

“你有没有问过他,为什么公司没有为他支付医疗费吗?”

“对噢,我光顾着问他怎么受伤了。去年我们公司同事在岗位上受伤也是公司付的医疗费。过会儿我要去查查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帮帮老谢。” 

小王回到值班室,趁着午休的时间,上网查询了有关工伤保险的事,正如李队长所言,老谢的情况如果属于工伤,所有的医疗费都不用自己承担,他还能拿到由工伤保险赔付的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金,如果老谢自己不主张自己的权益,那可就太亏了,要知道,法律不会保护那些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小王立马拨通了老谢的电话:“老谢老谢,你知不知道你这属于工伤,不仅仅医药费不用自己出,你还有额外的工伤赔偿金可以拿。”

老谢听完并不诧异,而是长叹了一口气回答道:“我知道我算工伤,但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费,我自己也没有缴,所以我这次只能自己承担这一切了,怪不得公司。”

“社会保险是每个劳动者都要参加的保险,你怎么会没有缴纳呢?公司这样是违法的,你知不知道!”小王追问道。

老谢说:“当初进公司的时候我跟公司谈过,为了到手的工资能够多一点,我自愿放弃要求公司给我缴纳社保,我还写了《声明书》。这次受伤后我特地把《声明书》又拿出来看了一下,你等等,我手机里有照片念给你听听。”

一会儿就听到老谢在电话里念道:“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小王听到这里,愣住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说了几句就悻悻地挂上了电话。这时李队长走进值班室,看到愁眉苦脸的小王,问道:“怎么啦?一脸不高兴。”

小王把老谢的事告诉了李队长,李队长想了想说到:“不对,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有的是公司要求这么做,有的是个人要求这么做,但是这么做是违法的,因为社保不是想交就交,想不交就不交的。你和老谢说,等他能够行动之后,尽快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完毕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王疑惑道:“老谢不是签了协议自愿放弃社保吗,如果公司把协议拿出来会怎么样呢?”

“这个不用担心,公司的确有可能认为老谢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公司未为老谢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所以老谢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

“现公司未依法为老谢缴纳工伤保险费,他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懂了,就是说老谢虽然自己写了放弃,但是这么做不合法,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小王立马打电话给老谢,告诉他法律规定,让他康复之后跟公司协商一下。

老谢叹了一口气说:“当初是我自己不好,为了多拿到一些工资,惹出这许多麻烦事。”

小王说:“是啊!以后就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事,不可以钻这样的法律空子!”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条释义:

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进行规避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工单位也并不能依据书面协议免责。

高校不是法外之地

张 晔/文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去年,本刊就发表过一篇关于实验室火灾爆炸的文章,当时是针对“青浦焦耳爆炸事件”,华东理工大学的老师在外开设工厂,让学生去工厂做中试,不幸发生爆炸事故,结果导致该名学生和两名工人当场死亡。该名导师后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事故还记忆犹新,不幸的是,北京交通大学又发生了一起校内实验室的安全生产事故。抛开高校管理制度和实际管理的困难,我们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谈谈实验室安全管理。

法有禁止也敢为,象牙塔里的无知无畏

据媒体披露,涉事实验室内堆放了“40袋水泥,30桶镁粉,28袋磷酸钠,还有8桶催化剂,6桶磷酸”。 12月24日18时许,群内有学生提到“就在实验室,我现在一身的镁粉,一共30桶镁粉。”这种状态根本不是高校科研实验室的状态,说是工厂也不为过。但是即便是工厂,也不敢在普通的房间里堆放30桶镁粉。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镁粉作为火灾危险等级乙类的易燃固体,存放是有要求的。3.2.9规定: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当然作为高校实验楼的一部分,肯定是不可能符合这样的要求的,而且老师会说,这是实验室,这是高校,不是工厂、也不是仓库。不能按照这个要求。

那退一步,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要求(2018年版),实验室只能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100kg,30桶的镁粉无论如何都超了。教育部是学校的上级部门了,可是检查要求也置若罔闻。

另外,前些年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后,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管控粉尘作业的规定,如《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其中就提到“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可是,这个实验室是做水处理的,潮湿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学生口中的什么满身镁粉,看起来连除尘设备都没有,真让人气愤。

导师有那么多课题,当然不会来管安全这件事情。可惜这份侥幸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酿成了这起悲剧。除了不重视安全,从这起事故可以看出,有些高校的教育工作者更是法盲。他们认为警察不会来查,安监也不查学校,无知之后又有了点无畏。究竟这些老师为何敢如此,只能说是惯出来的,被象牙塔的体制惯出来的。就如同改革开放初年,那些蛮横的、野蛮生长的企业一样,有让工人下跪的韩资企业,有不遵守《劳动法》强迫工人持续加班的日企,也有克扣工人工资的私人老板,在引进外资的浪潮中,有一段时间没有监管,只能靠媒体这样的“无冕之王”的谴责或曝光,稍许收敛点。但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这些曾经的外企变了,甚至现在很多人会主动选择外企,因为福利好、办公条件好、年假多。其实不是他们变了,只是不敢了。同样,高校的导师也不是法外之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相信他们的某些行为也会得到约束。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管理规定也可能是违法行为

现在我们来说说之前也提到过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之前提到的那个案件,最终以此收场:“2017年初,该名导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绕不开的话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首先是“严重后果”,很多读者第一反应是根据国务院493号令,是不是要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才属于严重后果,当然不是。司法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如此看来,北交大事故绝对够得上“严重后果”了。

其次,违反管理规定,这个问题笔者在有一期文章中也提到了,这是个很宽泛的规定,管理规定从法律、法规到地方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甚至高校的管理要求,都属于管理规定,只要涉及到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要求都算,从大的说,《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小到北京交通大学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或者“某某实验室安全守则”,那会不会出现老师遵守了管理规范,但却发生了事故呢?这个可能性比较小,但也还是存在可能。比如老师有完整的实验室操作规程、实验室也完全符合各项要求,存量也非常小,学生不遵守操作规程,那老师就要举证了,而且举证的内容非常繁琐。我们暂且不谈那些硬件条件,比如通风、除湿等设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8)》的要求,管理制度要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1.4.2)。老师拿出证据后,还要有“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性实验、工艺有实验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2.2.3),当然对学生的教育,可能还需要有各种纸质证据或邮件的来往等。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可同日而语

如果读者搜索案例,不难发现,危险物品肇事罪还是非常“常用”的,比如震惊国内的“央视大火案”“天津瑞海火灾爆炸事故”等管理者都是以这个罪被判处了刑法。这个罪,因为起刑点不高常被人诟病,甚至有人大代表提出“危险物品肇事须严惩”。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这个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过失。

犯罪主体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没有履行。很多读者会说,谁能真正确定这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呢?的确,过失与故意在实际案件的认定中非常难判断。但是,在高校的这种案件中,一些与事故有关的教育工作者常常那种没有安全意识,疏忽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不太可能有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心理状态。另外,如果无法判断,比如老师情绪不稳,把计量加的很大,或者故意让该名学生来做危险性实验。那根据刑法理论,故意与过失的关系是有责任高低的关系,在行为人故意与过失心里状态不明的情况下,至少成立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危害结果条件下,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至少可以认定一个,具体究竟如何认定,就看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了。

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要更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起事故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危害结果,其他构成要件要素都符合,那也要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事件进展,1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进一步推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也望每个人都能从一个个事件中铭记安全,不要让“安全第一”只是一句口号。

民法讲座(四十一)
都是蹦床惹的祸

吴海/文 何忆雯/插图

保安小王在后门执勤时,看到住在27号的张小明拄着一根拐杖一拐一拐地走进小区。小明今年读初三,再有半个学期就要中考了。

小王赶上前搀扶小明:“怎么这样了呀!慢点慢点,要不要到岗亭里坐会儿休息下?”张小明赶客气地说:“没事没事,看着严重其实没什么大碍的啦。”

小王凑近仔细一看,发现张小明右脚上打着石膏,离开拐杖则没办法正常行走。小王大呼:“都这样了还说没事?你爸妈呢?怎么不在你身边呢?你走路都很困难。”

张小明说:“王叔,我都初三了,受这点小伤还需要父母陪着岂不是太没自理能力了。”

小王劝道:“现在可不是你逞能的时候,天天一个人驻个拐杖走来走去,万一又出事了怎么办?”

张小明大大咧咧地回答:“放心吧!我已经好得差不多了,只是看上去比较吓人,下个礼拜就能拆石膏了。”

小王还是不放心,搀扶着张小明一路将他送到了27号楼下,正巧碰到了张小明的父亲张先生,小王说:“张先生,您儿子骨折了居然还让他一个人单独行动,你们家长的心可够大的呀。”

张先生无奈地摇摇头,语气里有些责怪地说:“你怎么不问问他自己是怎么受的伤,都初三的人了,马上要中考了,居然这么不把自己的身体健康当回事。”

小王好奇道:“怎么会受伤的呢?现在正是准备中考的关键时候。”

张小明低着头说:“上个月月考结束,我和同学约好了出去放松下,找了个市内蹦床公园去玩蹦床,就是时下很流行的那个。”

小王说:“玩蹦床怎么会受伤?那些地方难道没有保护措施?”

张小明父亲补充道:“正常孩子玩当然不会受伤,他是在蹦床的地方表演‘杂技’——后空翻。”

说到这里张小明不好意思地笑了笑:“我就是想挑战下比较厉害的动作。”

看着儿子已经一瘸一拐,张先生也不好在多责怪,便说:“日后自己一定要注意啊!你已经不是一个小孩子了。”

小王问道:“当时边上没有工作人员吗?你的同学们呢?”

张小明低声说:“后空翻的动作我没做过,所以自己找了个角落里的蹦床,想等自己熟练了再去同学面前秀一下,所以避开了同学,那个地方也没有工作人员”。

小王却觉得这件事并不是这么简单,蹦床公园让孩子在无成年人监护下入园,同时蹦床公司也没有安装防护设施,张小明运动时也无工作人员进行保护,导致孩子受伤,这样的情况下难道蹦床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小王跟张先生说了他的想法。张先生说:“这件事等明天我来找你商量下!先让孩子回家休息和做作业比较重要,谢谢关心啊!”

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后便来到保安室,跟小王探讨起这件事,张先生这时才说出了当天的另一个细节。那就是蹦床公园入园时需签署一份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这个声明书的原件张先生也看到了,上面明确写有“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必须在家长或者法定监护人陪同下”的字样,可小明却谎称自己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在该声明书上签字了,所以当事故发生后,蹦床公司跟张先生说,是张小明自己谎称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在蹦床公园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上签名。此外,张先生也调取查看了当天的视频录像,蹦床公司在园内也已经张贴各类安全提示,告知勿做高难度空翻动作。小明之所以受伤并不是因为蹦床公园设备的缘故,就是因为对自己身体协调能力过于自信,做了高难度动作,才会摔伤。蹦床公园说,他们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所以不会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小王听了哑口无言,喃喃道:“难道这样的做法真的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了吗?”

张先生说:“我认为是这样的,所以之后也再没有找过蹦床公园,想想不要折腾了,让孩子安心养伤读书才是真的。”

小王说:“张先生,我把我们李队长找来,他经历的事情多我们再问问他,我觉得这不仅仅是涉及到赔偿的事,更为重要的是要弄清楚,作为蹦床这样危险项目的经营者,到底是否需要对客人的安全承担责任,又或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然以后我们去游乐场啊、运动场啊、竞技场之类的地方,都会没有任何的安全感。”

李队长接到电话后赶回保安室,仔仔细细把事情的过程听了一遍,还认真询问了蹦床公园安全免责声明书和安全提示的内容,然后打开网页检索了议会,说到:“对于这件事,我是这么看的。蹦床运动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蹦床公园作为该运动场所的经营管理方,对进入场所的人员应较一般经营性场馆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蹦床公司工作人员仅凭张小明自述以及他的身形作为判断其是否已年满十六周岁的依据,显然不当,其确未根据其经营活动特性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单凭一份张小明签署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免责’。

“但张小明在阅看被告蹦床公司提供的声明书后未如实陈述自己真实年龄情况,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蹦床公司的民事责任。所以这件事,双方均有过错,张小明以及其父母,可以要求蹦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不可能是全部,估计可以主张损失费用的一半左右,如果诉讼的话,法官也会仔细询问当时的情况和现场环境,做出判断。不过我认为蹦床公园肯定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张先生听后,握着李队长的手说:“谢谢李队长,早就听说你钻研过法律,今天一听果然名不虚传啊。现在我心里有了底,要再去找蹦床公园谈一下。医药费也就是几万块钱的事,但是类似的情况还是有可能发生的。要让他们吸取教训,免责声明书不是推卸自己作为安保义务人的挡箭牌。当然,我们做家长的也会吸取教训,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释义:

蹦床之类的高度危险活动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相对于其他一般场所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到这个故事中,不是简单的签署免责声明就可以视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应当通过如检查证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陪伴等方式。当然张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责任,因此双方应当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