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弃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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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又是年末,小王想起当初跟老乡刚来上海的时候,一晃在上海也做了好几年,那时跟他一同进公司的老乡也变成了他现在的小领导——李队长。

小王这一路走来还算是顺利的,虽然做着这一份不起眼的安保工作,但也是平平稳稳。不过他的老乡却不如他和李队长这般了,有的没有固定工作总是跳槽,有的还受了工伤……想想朋友们的遭遇,小王每天怀揣着积极工作与感恩他人的心,默默地为邻里服务着。

这天执勤,小王接到了老乡的电话,接起电话后,小王用老家话打起招呼:“老谢,最近怎么样?找我啥事?”

电话那边的老谢说道:“兄弟,我工作又碰到麻烦了,想找你帮帮忙!”

“没问题,你尽管开口,能帮的我一定尽力。”这边的小王点着头说。

老谢在电话那头叹了口气说道:“我昨天在工地上受了点伤,想问你借点钱作为医疗费。你说都到年底了,还碰到这样的事,真糟心!”

老谢会一些建筑类的技术,来了上海后一直在建筑公司打工,虽然辛苦但是收入什么的都还不错。老谢突然问小王借钱,小王觉得很诧异。“你受伤了?伤了什么地方?很严重吗?”

老谢说:“也不是什么大事,就是昨天在工地上受了伤,脚踝骨折了。不用担心。我的钱每个月都给家里汇过去了,手头没什么现金,想问你借点付下医药费,等发了奖金马上就还。”

“我立马给你汇一万块钱过去。”小王挂上电话就去小区对面的银行转账。

小王汇完钱,回来路上遇到李队长便跟他聊起来这个事。李队长听完只觉得老谢的公司太不靠谱了,怎么人在工地受了伤,连医药费都不给垫付呢?照理说老谢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公司先行垫付一下医药费,随后相关的费用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

“你有没有问过他,为什么公司没有为他支付医疗费吗?”

“对噢,我光顾着问他怎么受伤了。去年我们公司同事在岗位上受伤也是公司付的医疗费。过会儿我要去查查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帮帮老谢。” 

小王回到值班室,趁着午休的时间,上网查询了有关工伤保险的事,正如李队长所言,老谢的情况如果属于工伤,所有的医疗费都不用自己承担,他还能拿到由工伤保险赔付的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金,如果老谢自己不主张自己的权益,那可就太亏了,要知道,法律不会保护那些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小王立马拨通了老谢的电话:“老谢老谢,你知不知道你这属于工伤,不仅仅医药费不用自己出,你还有额外的工伤赔偿金可以拿。”

老谢听完并不诧异,而是长叹了一口气回答道:“我知道我算工伤,但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费,我自己也没有缴,所以我这次只能自己承担这一切了,怪不得公司。”

“社会保险是每个劳动者都要参加的保险,你怎么会没有缴纳呢?公司这样是违法的,你知不知道!”小王追问道。

老谢说:“当初进公司的时候我跟公司谈过,为了到手的工资能够多一点,我自愿放弃要求公司给我缴纳社保,我还写了《声明书》。这次受伤后我特地把《声明书》又拿出来看了一下,你等等,我手机里有照片念给你听听。”

一会儿就听到老谢在电话里念道:“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小王听到这里,愣住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说了几句就悻悻地挂上了电话。这时李队长走进值班室,看到愁眉苦脸的小王,问道:“怎么啦?一脸不高兴。”

小王把老谢的事告诉了李队长,李队长想了想说到:“不对,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有的是公司要求这么做,有的是个人要求这么做,但是这么做是违法的,因为社保不是想交就交,想不交就不交的。你和老谢说,等他能够行动之后,尽快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完毕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王疑惑道:“老谢不是签了协议自愿放弃社保吗,如果公司把协议拿出来会怎么样呢?”

“这个不用担心,公司的确有可能认为老谢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公司未为老谢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所以老谢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

“现公司未依法为老谢缴纳工伤保险费,他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懂了,就是说老谢虽然自己写了放弃,但是这么做不合法,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小王立马打电话给老谢,告诉他法律规定,让他康复之后跟公司协商一下。

老谢叹了一口气说:“当初是我自己不好,为了多拿到一些工资,惹出这许多麻烦事。”

小王说:“是啊!以后就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事,不可以钻这样的法律空子!”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条释义:

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进行规避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工单位也并不能依据书面协议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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