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快递呢?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业务呈高速增长趋势,从寥寥数家大型快递企业到层出不穷的小型快递企业,近几年整个行业保持着快速增长,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快递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在运输过程中也难免会有问题,如物件丢失、破损等,当我们的包裹没能顺利到达时,我们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王女士将自己的衣服、包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运至老家,不料运输途中快递车失火导致包裹灭失。王女士遂起诉快递公司索赔物品损失共计8769元,后经法院调解,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1500元。

案例回顾

春节前夕,王女士打算将衣物自行打包后,交由快递公司寄往老家黑龙江。快递公司上门收件时,王女士已经将衣物包裹好,快递员没有开箱检验便按照王女士自述的“衣物”为其填写了快递单。原本以为家人会很快收到衣物,谁知寄出快递的3天后,王女士被快递公司通知说自己的快件丢失了,快递公司将赔偿其相应的费用。王女士不同意,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说法,最后才被告知,运送她衣物的快递车失火导致其寄送的衣物烧毁,根本无法找回。

王女士认为,被告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违背合同约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自己所寄衣物包括新衣服的损失共计8769元,其中新购置服装费2000多元。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被告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第七条赔偿,即对快件发生破损视物品破损程度进行赔偿,每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此外,快递单背面第六条还规定,快件发生延误、损毁或者遗失,未保价快件,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双方就包裹的价值、“格式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1500元。

法律解答

解答人:张华(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担当

通过王女士这个案例我们首先看一下包裹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步,要明确谁揽收谁赔偿的原则。快递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赔偿给寄件方,不需要等保险公司的赔偿到位。

第二步,根据着火原因追溯最终责任承担者。

如果快递公司委托第三方承运,根据着火原因确定最终由谁赔偿。这里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寄件人、托运人隐瞒货物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的事实而造成火灾的,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均可要求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快递公司在交予物流公司过程中,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毁损引发火灾的,应由快递公司赔偿。

3.如果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毁的,应由物流公司按实际价格赔偿。

4.如果运输货物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自燃的,寄件人、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其他受损货品的所有者均可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自生产商处购进商品的寄件人,还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收件人该如何维权?

对于网购一族来说,因事故导致货物损毁,未能按时收件,可以有两种维权途径:

1.买家可以申请延迟收货,同时要求寄件人重新发货。

2.如不想继续购买商品,也可以向寄件人申请全额退款。

若因收货问题与寄件人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寄件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寄件人如何索赔?

至于寄件方的损失,根据货物是否购买保价有所区别:

1.如货物通过电商渠道购买,一般货物可直接按照网上认定价格购买。

2.如果价值特别贵重,没有保价,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不会按照原价赔,因为贵重物品按规定应该进行保价,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双方协商。

3.对于未保价的普通物品,丢失或损坏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特别是之前没有对物品价值进行约定的时候,快递企业会按照邮费的几倍来赔偿,这是价格无法界定的情况下,快递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理赔有争议怎么办

如果是一般的、价值认定比较清晰的、没有太大出入的物品,快递公司一般很快就会赔偿;但如果是价值比较贵重的物品,快递公司会进行核查,看之前是否保价等,并且双方要进行协商。

如果寄件方对赔偿标准不满意,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协调,或者是拨打12305申诉,由12305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对调解不满意,还可以选择民事诉讼。

特别提醒:收发快递要谨慎

又逢“双11”,不疯狂“剁手”,怎能对得起这一年一度的盛会?逐年创高的消费量让各商家喜笑颜开,蜂拥而至的业务也让快递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即使各快递公司提前准备、扩军备战,但巨量包裹依然让末端派送存在压力。在此特别提醒,收发快递时应谨慎处之。

寄送快递时要认真阅读快递单及背面的格式条款,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可要求其修改或另选其他快递公司。寄送时要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对于贵重物品及价值较大货物的运输不宜通过快递,如果选择快递,应进行保价,避免因小失大。收发快递时要当着快递员的面封装或拆包,当面验收。同时保管好快递单及相应的发票、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维权使用。

律师简介:张华律师,法学及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接受凤凰网、网易、新浪乐居、《京华时报》、《法人》杂志等媒体采访,参与编著《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一书。

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于10月27日发布实施

谭 婧 /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发布部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27日

一直以来,消防队伍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在重大灾难、险情面前,他们始终践行着“最美逆行”。据统计,中国消防官兵每年要面对上万起火情,过去十年,牺牲人数超过 300 名,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今年10月9日,消防现役实行53年后,公安消防部队正式移交应急管理部,消防队伍作为应急管理部的应急骨干力量继续肩负使命,这一动作也被认为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迈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一步。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强化队伍指挥、管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设立消防救援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消防救援衔。消防救援衔是指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根据《条例》,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遂行任务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指挥关系和指挥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指挥高效。

二是严格队伍管理的需要。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和身份,有利于按纪律部队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纪律严明。

三是适应队伍转制的需要。消防、森林两支部队为成建制划转,原来实行武警军衔制度,转制后继续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四是增强职业荣誉的需要。消防救援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专门衔级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崇高荣誉,对于增强消防 救援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队伍忠诚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消防救援衔如何设置?

《条例》共7章28条,对消防救援衔的称谓、等级、授予、晋升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其中,管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三等十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设 置专业技术高级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八级;消防员设 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

授予消防救援衔,需要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当消防救援人员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且经培训合格时,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其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年限确定。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审批;其余按规定权限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 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有什么特点?

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 与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这样设计更简洁明了、也便于指挥。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中央改革方案中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这个定位,本身就是巨大的荣誉。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更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的政治荣誉。

除了立法,这支队伍还会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总的是通过多种措施,使消防救援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截至目前,根据 11 月 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 705 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已经出炉。

消防救援队伍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8 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了组建队伍框架方案,明确了队伍组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9 月底、10 月初,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消防救援衔条例》。下一步,还将组织授衔、换装、换车牌、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总之,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逐项抓好改革任 落实,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转制任务,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各项消防救援任务圆满完成。

改革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虽然消防救援人员身份转换,但听党指挥的政治底色不变,践行“为人民于危难中勇敢逆行”的铮铮誓言不变。在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的时代背景下,消防救援人员将继续在关键时刻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法律资讯(2018年11期)

“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推开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从今年 11 月 10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 106 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旨在扫除准入障碍,打通经营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将追责

公安部近日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加 165 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 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于今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 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增加 165 种药物品种,进一步优化结构,规范剂型、规格,强化临床必需,并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础支撑,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建立负面清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更严标准助力消灭校园“毒跑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塑胶跑道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小 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新国标研究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解决 了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中,场地全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提出了符合绿色发 展、技术进步、行业规范以及学生健康防护要求 的各项技术指标。

净水行业“新国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家标准《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自今年 1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标准规定,家用及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产水率最低不能小于 35%(5 级水效),低于这个限定值的反渗透净水机为不合格产品,将禁止销售。此举有利于推动反渗透净水机水效提升,加速市场上高耗水劣质产品淘汰步伐。

上海为公共数据立法

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自今年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上海第一部关于公共 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立 足于对公共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立法,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全国首张服贸领域负面清单在沪实施

上海市最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确定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服务贸易进 行管理的地方政府文件,是上海自贸区推出全国 一张服务贸易领域的负面清单,标志着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烧了自己的车,怎么就犯罪了?

张鑫烨/文

改革开放四十年给我们最大的感受就是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购物能力的飞速增长,买买买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买来的东西不喜欢,扔了也无妨?不不不!随意丢弃内含化学品的日常用品,可能污染环境,随意处置,比如焚烧废弃物,还可能涉嫌犯罪。近期就有一起烧自己的车,却涉嫌放火罪的案例。

10月11日晚,重庆市大足区某商圈外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燃起大火,旁边站着一名白衣男子,既不允许周围的人靠近,也不允许商圈的保安前去灭火,嘴里嘟囔着:“我烧自家的车,不关你们的事。”原来,事情的起因是白衣男子李某喝了酒,让妻子去停车,但是妻子发现小区里已经没有车位了,便想停在小区外的大街上,李某借着酒劲,硬是不愿意,就上演了一出不按我的意思停车,就烧了车的戏码。小区保安拨打了报警电话,又通知同事拿来灭火器想去灭火,但李某坚决不允许灭火。不一会儿,车内火势便大了起来,时不时发出爆裂声响,周围聚集了越来越多的人。随后赶来的警察将李某控制。

放火,独立的罪名

古语一直将杀人放火连在一起说,足见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是极大的,自古就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处的危害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概念。放火的行为是要危害了公共安全,那烧自己的车呢?这其实不论物权,无论谁的东西,烧得是不是有危害才是关键。对于放火行为是否入刑,还是要取决于这个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人在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烧毁自己的财物,结果不会引起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并不构成犯罪。比如,清明节在家祭拜先人烧点锡箔,或者农村里烧麦秸等。但是,即使一个人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结果却引起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那仍然构成了放火罪。

为何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并没有烧毁周围的物品,还是涉嫌违反放火罪呢?可能是他是在大街上烧毁车辆,没有任何遮挡或防护,周围有行人、车辆和商店。换句话说周围都是易燃物,一点着火,很可能殃及无辜。而且车辆内有汽油,可能引发更大的事故。

可见,放火烧自己的车并不是正常处置自己财物的简单行为,甚至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进一步思考,什么行为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这个罪名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别强调了该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为了排除已在刑法中有单独的罪名,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等的犯罪行为。这也是从惩治犯罪的角度来说,如果笼统的用这一条罪来涵盖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合适。

从量刑的角度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放火罪则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于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相比较而言,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严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比如前段时间发生在衡阳的故意开车撞击行人等行为。

至于自焚,根据2001年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注意是邪教组织人员,如果是纯粹个人行为,那还是不适用的。

法律资讯(2018年10期)

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更明确

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还明确要求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由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网上处理

为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四部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

网络餐饮服务的安全操作要求更高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简称《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规范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上海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

上海市经信委发布通知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通知要求,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强产销衔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栏目编辑:谭 婧)

让安全之根深埋“地下”
国家标准 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1日

2017年2月10日,香港一列由金钟开往荃湾方向的地铁,突然在尖沙咀站起火,现场浓烟滚滚。据当地媒体消息,事故造成至少有12人被烧伤。事发后,地铁消防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不容忽视。
随着当下城市化的速度,半小时、1小时生活圈不断扩张,对现代人来说,地铁早已不仅仅是交通运输的载体,而演变为城市艺术文化的空间和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大容量、快捷、规模浩大的交通性公共建筑,一旦地铁工程内发生火灾,不良的物理环境造成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极为困难。对此,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国内地铁设计、科研、建设、运营以及市消防监督等多家单位共同编制了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以下简称《标准》),并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地铁火灾疏散和救援存在困难

近几年来,在并不长的时间内,中国各地城市已迎来几次地铁建设的热潮。2012年更是被比作中国地铁建设“井喷”之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年获批的城轨总投资规模接近1万亿元。不仅是省会城市,近年来一些三四线城市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起来。有关机构预计,从2014年起到2020年全国各地投入到地铁项目中的资金将高达2.5万亿元。
虽然地铁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每一步都必须走的稳健。一旦地铁发生火灾,无论从疏散逃生还是火灾扑救的角度来说,都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这主要是因为,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由车站、地下隧道区间、设备用房、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段等部分组成,其中车站站厅、站台、车辆段、隧道区间等大部分工程基本都位于地下。地下只有室内空间,且空间连续性强,防火分隔困难;再加上地铁内人员密集,空间相对狭小,地铁工程出入口少,一旦发生火灾,出入口还具有排烟、散热、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扑救的入口等功能,在火灾发生的混乱时刻,其各项功能必受影响和牵制。
地铁运营环境的特定性,导致地铁火灾事故中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一方面,一旦突发火情,乘客需要从站台或站厅仅凭自身体力往地面逃生,外加供乘客安全逃生的途径单一,乘客对地铁环境的不熟悉,安全逃生的把握性不大。另一方面,由于车站位于地下,通风不畅,氧气供应量不足,火灾时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浓烟,并致使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浓度迅速升高,高温烟气的扩散流动,使地铁内环境迅速恶化,能见度降低,给人员逃生造成更大障碍。此时此刻,人员逃生的唯一出入口在火灾时必然成为喷烟口,且烟气的扩散速度比人的逃生速度快得多,留给乘客逃生的时间十分有限,片刻就能将人笼罩在高温浓烟中,造成更多伤亡。
此外,对救援力量来说,消防人员想要进入地铁站内或隧道内实施救援,只能从乘客逃生方向的通道逆向进入,没有其他捷径。再加上地下空间的局限,导致火情侦察困难,难以接近火点,大型灭火设备无法进入现场,进入人员因烟热作用也不易接近起火部位,延长扑救时间。

新标准填补我国地铁防火设计空白

此次《标准》的编制,在总结国内已建成通车地铁线的消防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终审查定稿。作为我国首部专项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填补了我国地铁防火设计的空白,达到国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针对地铁火灾事故特点,《标准》共分11章,着重对地下车站、地下区间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以及相配套的设施进行了规范,以提高火灾时乘客的生还率和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其中,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此次《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新建地铁、轻轨工程和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既有地铁或轻轨运营线的延伸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考虑到地下部分情况复杂,对既有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建,《标准》中的某些要求难以实现,故未予明确。在实际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造建设中,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尽量采用《标准》的相应技术要求,而对这些工程的地上部分,一般均不存在困难,因此可以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由于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的协调与配合,相互间紧密配合,共同保障并实现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功能,以及其中不同用途区域的防火安全需要和目标。因此,虽然本次《标准》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但仍有不少要求不是由本《规范》来规定,还需与其他标准配合进行。除“引用标准名录”中给出的外,《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建筑防火和地铁列车的产品技术标准等都与本次《标准》密切相关。
另外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及车辆基地的应急照明及消防配电设计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新标准助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地铁需求这块,形成逐年增长之势。《标准》的出台,编制总结了我国地铁防火设计、运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做法,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充分协调,内容完整、系统、适合国情,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整个行业也会朝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拿“地铁防火电缆选择和敷设”举例,为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规范》细化到明确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和电缆,地下车站及区间内敷设的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型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地面车站及区间内敷设的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型阻燃电缆。针对地上和地下不同的现实情况,《标准》要求由变配电所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地下车站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地面车站宜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
线路敷设方面也同样细致入微。《标准》提出,当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阻燃耐火线缆。但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不小于30mm;地下车站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线缆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除此之外,《标准》还对该如何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作出回答:在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地下车站电线电缆阻燃等级不应低于B 级,地面及高架车站电线电缆阻燃等级不应低于 C 级。
地铁是公共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市民便捷出行。在这片“地铁建设热潮”中,我国目前已有47个城市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300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接近1万公里。但总体而言地铁建设难度大、风险点多、易发事故,如何确保其设计和建设安全成为重中之重。而且,如今的地铁等轨道交通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还是一个城市的基本骨架,影响重大、耗资巨大。在《标准》出台的基础上,每个城市都应该对自己负责,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深入讨论和论证,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设计方案。
地铁设计安全是地铁运行最初的生命线,设计是“1”,其他工作是“0”,没有安全的设计,后面的“0”再多也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