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省心的网购

网络平台让购物触手可及,从生活日用品到电子产品,还有汽车等应有尽有,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所有需求。网购不同于线下实体店采购,对产品的了解都来自于商家的介绍和客户的评价。成千上万的产品中滥竽充数必然有之,质量问题可大可小,轻者退换货,或者干脆弃之即可,大者还可能危及用户生命安全。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费了898元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生产方为远腾电子厂。购买前,李先生就电池的性能和质量等问题询问了卖家,对方表示该款电池“带有大功率日本精工保护板”“百分之百实用A品电芯”“真正的质保3年,一年换新”。

刚开始使用时,李先生发现电池有发热的现象,但也没太在意,但一个月后,李先生在给电池充电时发现电池发热并产生异味,于是将问题反馈给卖家,对方表示,“电池发热属于正常现象”。听了“专业人士”的解释,李先生继续给电池充电,谁知没过一会儿,电池突然冒烟起火,李先生试图扑打灭火,但电池突然爆炸,燃烧的爆炸碎片将李先生家里的物品全部烧毁,幸亏逃离及时并无大碍。

为了维权,李先生将网店和购物网站告上法庭。李先生提出,电池爆炸引发的火灾不仅烧毁了家电、家具、衣物等财产,还烧毁了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更重要的是家人珍贵的纪念照片也在火灾中被烧毁,此外消防人员灭火给楼道、电梯以及邻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关于事故责任,李先生认为,除了电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电池的网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购物平台放纵网点销售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经了解,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曹某就是远腾电子厂的经营者。庭审中,曹某表示李先生确实通过网店购买过电池,但不能证明电池他家发生的意外有因果关系,即无法证明发生起火爆炸的电池系远腾电子厂卖给李先生的。电子厂还特意拿出李先生曾经给网店作出的“商品完好无损”并给予满分的评价。而且曹某承认,自己的公司虽然叫“电子厂”,但货源都是通过QQ群购买的,根本不知道电池的生产厂家,更不能提供电池的合格证,所谓的进货验证只是试试电池能不能正常充电使用。

曹某提出,李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李先生在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了配件自行组装车辆,线路等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李先生自己没有按要求使用产品。在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发现电池异常后未将电池及时取出,这才导致电池发热,最终引起爆炸。

购物平台则辩称,交易双方是李先生与销售者,网站仅提供交易平台,并非网络买卖交易的相对方,更不是商品的生产方。网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收到李先生的投诉时,平台就将网店的信息披露给李先生,内容包括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上述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李先生房屋的装修损失市场重置价值为5万多元。李先生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主张财产损失为36万余元,还提供了财产清单、现场勘验时核对的清单,但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再加上在外租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李先生提出索赔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李先生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李先生未能提交票据,但又确实存在的物品,法院酌情计算。对于租房费用,出于保全证据及便于鉴定评估程序中证物提取的角度出发,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将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予以确定。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火灾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李先生提供的财物损失情况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受到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某与远腾电子厂连带赔偿20余万元。

律师解答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及生产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并且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未能提交票据,但又客观存在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对于租房费用,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以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可以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损失费,因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财物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特别提醒各大读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主要是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的意识较差、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所致。

目前网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的网络商城,另一种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本案的涉案网站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在此类平台购物时尤需谨慎。为防止发生意外后难以维权,消费者最好以真实身份网购,并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先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进行维权。消费投诉主要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并要求赔偿的,应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凭证。

此外,在鱼龙混杂的商品中甄别假冒伪劣产品,防患于未然,比事后维权更加重要。首先,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品牌官网,切莫贪图小便宜而选择三无小店。品牌官网或品牌网店虽然在价格上不占优势,但在品质上更有保障。其次,对于没有官方网店或官方网店真假难辨的商品,最好选择所售商品比较专一,产品评价客观真实的店铺。由于网店刷销量及好评的现象严重,因此,消费者绝不能单纯依据销量和好评来选择店家,应当着重了解中评差评的原因、买家提问及回答,货比三家,方可买到放心货。

(栏目编辑:钟琳 插图:何忆雯)

法律资讯(2018年12期)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公对私转账成为税务稽查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文件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自今年12月1日起,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今后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直接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目的在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最高达60万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发布《“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完善了“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与监督等内容,详细规定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11种情况,提高了相关奖励标准。如对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情况应纳入考评

公安部印发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简称《规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从危险货物的一般要求、运输豁免、多式联运、人员培训,到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签、托运程序,再到运输作业要求、装卸操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相较于2004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更为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军人及家属乘道路客运优先购票

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在军人优先售票窗口、安检口、检票口醒目位置设置“军人依法优先”标识,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老片“复映”有规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相关法规,国家电影局下发了《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复映影片的规范,是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复映影片必须进行内容重审和重新发放公映许可证,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单部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上海实施《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委最新下发的《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将公开,公众无需注册就可查询;接受支持的课题组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凡有学术不端行为将向社会公布;科技工作者要在科技报告中描述所从事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结果、参考文献等。这一政策将使科研环境更加透明,使每一笔科研经费开支清清楚楚。

(栏目编辑:谭 婧)

“熊孩子”背后总有个不懂法的监护人

张鑫烨/文

近日的新闻中,最令人“无语”的当属那个“放火烧床逼儿子起床”的父亲了吧,我们之前好几期都提到过烧自己的房子或车子,一旦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要以“放火罪”或“失火罪”论处的。这里我们就不说这个案例了,但是,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这样用“放火”这样过激行为的父亲,孩子是不是也会变成网络上传闻的“熊孩子”?这期,我们就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案例1:2018年12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案件的被告是2个不满10岁的孩子及其父母。原来,两个孩子拿着打火机点燃了路边堆放的废旧棉布。火势迅速蔓延,棉布堆边别人停放着的一辆刚刚买的、价值27万的轿车,也被火焰吞噬。事后,两对父母均以不知情为由,不愿意赔钱给车主,最终车主将两个孩子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父母共同承担车辆焚毁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7万余元,由双方父母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金额。

案例2:2017年3月,15岁的阿杰于凌晨时分先后四次在江高镇一带,以打火机点燃泡沫纸皮箱、房屋围蔽布等方式放火。2018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这期放火案,阿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熊孩子”到底几岁?

很多人都会说十八岁才成年,但这个成年的概念和法律上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都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则是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来说,上述八项犯罪行为,14周岁后就要负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放火。我们平日里将这些放火行为的主体用“熊孩子”这个词,似乎是暗示着这些过激、出格的行为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为,他们还是“孩子”,他们还不懂事,所以不要负法律责任。可是法律却无情地驳斥了这样的观点。

14周岁八种犯罪行为

我们看案例2,阿杰放火竟然是觉得好玩,据他交代,他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着放在地面的散成块状的泡沫箱,点着火后跑开并在附近用手机拍下起火现场,将起火现场的视频发到朋友圈。阿杰觉得放火好玩,又没有烧到人,遂多次在住所附近的旧楼处放火,直至案发被抓。至于放火罪,我们就不赘述了,案发时,阿杰已经超过14周岁,就要对放火的犯罪行为负责,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很多人看到这个案例也会说,这个也可以是失火或者可以请律师打官司,辩护为失火,不就不用坐牢了。其实,这里所说的八种犯罪行为中的放火,那是一种行为,并不是说一定要触犯放火罪这个罪名。

这个怎么解释?我们可以举另外一个犯罪行为的例子,比如15周岁的阿杰参与了聚众斗殴,但他只是从犯,没想到在斗殴的过程中,阿杰顺手拿了对方的财物。这个例子中,阿杰对聚众斗殴并不需要负上刑事责任,但其中的持械抢了对方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了,那他就要对这部分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监护人“赖不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这些“熊孩子”有财产的,由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现在的孩子名下有“房产”的并不少,这也是他的本人财产。当然,一般情况下都是监护人赔偿。案例1中,孩子烧毁了对方的车,给车主造成了损害,监护人无法说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毕竟是孩子玩火,无论如何都难自圆其说,所以也就没有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至于有的父母辩称“自己不知情”“孩子是无心的”,都无法解释“尽到监护责任”,在法律上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孩子无心之过,要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监护人就要起到监护的责任。

监护父母离异或亲属代为抚养怎么办

说道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比如案例2中,阿杰自幼与姑姑一同生活,究竟谁才是监护人?他放火造成的领居家的损失,究竟谁来承担?根据《民通意见》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以案例2来说,如果阿杰的父母与他姑姑签订了某种协议,让他姑姑承担阿杰的监护责任,但是在法律上来说,阿杰的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协议达成的“委托监护”并没有导致法律上的监护权的转移,如果要赔偿损失,他的父母无条件的要承担责任。至于他姑姑,如果没有教育、没有监护,也要赔偿失主的损失,所谓的连带责任。如果他姑姑没有过错,也尽心尽力地教育照顾阿杰,那不需要负连带责任。阿杰的父母赔偿完,可以根据原先签订的协议,与他姑姑协商“理论”,甚至“追偿”。

至于父母离异,《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法条还是很清楚的,夫妻即便离婚了,孩子出现了差错,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另一方有法律上补充承担的责任。

在校受到侵害,是不是监护权转移了?

案例3:2016年,英国一所学校的6名学生不想开学,于是一把火,放火烧学校,结果是消防局出动了20辆消防车和125名消防队员,大火足足燃烧了四个小时才被扑灭,6名孩子被拘留。,校园楼房损失比较惨重,所幸的是学校还未正式开学,没有其他学生受伤,只有两名在教学楼屋顶上施工的男子因吸入浓烟,被送往医院治疗。

笔者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故事”,我们排除英国的背景,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放火或灼伤的事故,父母是不是可以找到学校,要学校负责呢?或者如案例3中的,因为学校管教不严导致学生放火,是不是家长还能告学校?当然不可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说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能证明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证明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实在是太容易了,比如说学校失火,导致学生受伤,学校一定是可以证明完成了一系列的消防检查,并具备一整套消防管理制度的,在法律实务中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有很大的困难。另外,如果是放火,假设案例3中有学生受伤,那不是学校的责任,而是6名放火孩子的责任,学生受伤是因为第三者放火所致,学校一旦尽到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切都是由放火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那承担的也是与未尽到责任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父母想把责任推给学校、老师或者同住的亲戚,或者以离婚为借口,不负责任,这都是站不住脚的,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这个朴素的传统观念,背后竟然有如此深刻的法律意义。

衔换新,心不变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8日

今年11月9日,在这个对消防队伍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并致训词,这是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的又一重要时刻。在上一期栏目中,本刊已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作了详细解读。11月9日零时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正式启用,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人员停止使用武警部队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

1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八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是消防救援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佩带办法、缀钉、更换收回、制作管理等作了规定。新的标志式样是什么样的?有什么佩戴规范呢?

《办法》是《消防救援衔条例》的配套法规

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这一《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规范佩带办法、严格制作管理,是消防救援衔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使命感、荣誉感,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改革任务顺利完成都有重要意义。

消防救援队伍虽已退出现役,但仍按纪律部队标准建设管理。规范着装,是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队伍日常作风养成的重要途径。消防救援衔标志是消防救援职业象征和身份标识,佩带是否规范得体,关系队伍作风形象。因此,《办法》对消防救援衔标志的佩带有明确要求。消防救援人员佩带的衔级标志必须与所授的衔级相符,不能随意佩带。另外,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晋升或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办法》还明确,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硬肩章图案由金属材料等压铸电镀制成,软肩章、套式肩章、领章由纺织材料织唛制成。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办法》颁布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办法》公布施行后,根据进展计划,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集体转制人员的授衔、换装等一系列工作将陆续展开。

消防救援衔使用消防斧、水枪等元素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使用了五角星、橄榄枝、雄鹰翅膀、六角星花、紧握手腕和消防斧、水枪、消防水带等元素,既沿用我国原有消防徽章设计理念,也参考了国外消防队伍的徽章式样。象征着消防救援队伍是一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党和国家赋予职责使命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守护者,充分体现了消防救援队伍英勇顽强、反应灵敏、专业高效、不怕牺牲的纪律队伍特点。

根据《办法》,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衔标志由金黄色橄榄枝环绕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五角星、雄鹰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带构成;指挥长、指挥员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六角星花组成;高级消防员、中级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中的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交叉斧头、水枪、紧握手腕和雄鹰翅膀构成,预备消防士衔标志为金黄色横杠。

《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徽标;副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多半周徽标;助理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小半周徽标。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高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一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道粗横杠,一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四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高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粗一细四道横杠,二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道粗横杠,三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二粗一细三道横杠;中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二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粗一细二道横杠;初级消防员衔标志中,三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粗横杠,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细横杠,预备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道加粗横杠。

“火焰蓝”新式制服展现新形象

除了佩戴在肩章和领章上的新式消防救援衔,消防救援队伍新的服装样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此前,消防员制服和作训服均以深绿色打底,新式制服的主体颜色采用“火焰蓝”,总体沿用传统制式服装样式。春秋常服、冬常服在袖口增加袖饰带,总监为一粗二细、指挥长为一粗一细、指挥员为一粗、消防员为一细。春秋(冬)常服、作训服颜色选用深火焰蓝色,突出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特性。夏常服上衣和内衬衣颜色,指挥长以上采用白色,其余的采用浅火焰蓝色。

除了制服,配套的制式帽、胸徽、胸号牌式样同样一并公布。制式帽分为大檐帽、卷檐帽,其中干部大檐帽帽檐分别设计有金色、银色两色松枝,消防员大檐帽帽檐无松枝。干部卷檐帽分别设计有金色、银色帽饰带,消防员卷檐帽配黑色皮革帽饰带。帽顶采用白色,帽墙与常服颜色一致,大檐帽帽墙暗织连续消火栓图案。

至于制式帽上佩带的帽徽则分为金属大帽徽、金属小帽徽、软帽徽三种,在设计过程中融入国徽和雄鹰翅膀两组图案,主体颜色为金黄色,中间空隙处为蓝色。帽徽融入国徽和雄鹰翅膀两组图案,主体颜色为金黄色,中间空隙处为蓝色。寓意是盾形两侧环绕橄榄枝和松枝,象征消防救援队伍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守护者;国徽象征国家,代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

干部、消防员的胸徽中的设计元素更为丰富。其中,干部胸徽整体造型为盾形,包含五角星、交叉斧头、水枪、雄鹰翅膀、定位标识、紧握手腕、地球、雷达波和飘带。主色调为金黄色,上下分别标注“中国消防救援”中英文字样。消防员胸徽整体造型为圆形,主色调为银白色,主要标志与干部胸徽相同。寓意是盾牌造型象征守护,五角星象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紧握手腕象征救援,定位标识和雷达波代表精准定位、科学搜救,雄鹰翅膀代表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地球代表全域搜救、国际合作,交叉的斧头和水枪表明消防队伍。

领花整体造型为圆形,颜色为金黄色。由橄榄枝环绕交叉斧头、水枪、雄鹰翅膀和六角星花或原子符号组成。六角星花代表管理指挥人员和消防员,原子符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春秋、冬、夏常服通用。

说到这里,肯定会有人疑问,到底“火焰蓝”这个主色调有什么寓意呢?“火焰蓝”是火焰在温度极高时产生的颜色。蓝色象征着火焰的高温与纯净,不但寓意着消防员是与火焰打交道的工作,还象征着消防员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热情与决心。从橄榄绿到火焰蓝,从消防兵到消防员,从军衔到消防救援衔,改变的是装束,不变的是初心。

三别烟花爆竹 新春更加美好
《上海市2018 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方案》发布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方案》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22日

一首“爆竹声中一岁除”几乎成了烟花爆竹的成名曲,传递着千年的民俗传承,凝聚着无数的爱与归宿。但随着近年来雾霾锁城、安全堪忧等负面效应不断显现,春节是否燃放烟花爆竹,成了各地民众热议的话题。在现行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与城市公共安全需求的矛盾催化下,作为全国排头兵的上海,率先迈出“禁燃”的一大步:2016 年1月1 日起,上海启动严格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简称“禁燃令”),不仅将禁燃范围从内环扩大至外环,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保单位等场所,以及重污染天气期间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燃令”实施两年来,上海外环以内基本“零燃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被严格落实,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也得到了严厉的打击。为了继续营造环保安全过年的“新共识”,2017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召开2018 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面防控暨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会议,并发布《上海市2018 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动员部署社会面防控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

禁燃范围进一步扩大

进入“禁燃令”的第三年,上海对烟花爆竹管控的探索仍在继续。从《方案》中不难发现,与2017 年相比,2018 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更加从严从紧地划定了禁放区域,其中外环线之外,各区在2017 年划定的禁放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作为禁放场所。另外,上海将按照“目标不变、标准不变、措施不变”的要求,抓好烟花爆竹的源头安全管控,全力做到禁放区域“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零火灾”。
首先,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以外的外环线外的其他区域,倡议市民安全和文明地燃放。
其次,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此同时,不得燃放上海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鼓励市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

实施“禁燃令”以来,上海始终坚持通过设立集中、长期和临时回收点,以烟花置换物品等方式,鼓励市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这么一个看似细小的举措,却体现出上海“禁燃令”背后的人文关怀。按照《方案》,2018 年上海继续在各街镇、居村委会按照“便民、就近”的原则设置回收点,在墓园、入沪道口等场所设置长期回收点,采取“烟花爆竹换礼品”的形式鼓励市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
为了达到“外环内禁放禁售,外环外尽量少放、不放”的目标,截至目前上海共开展禁燃禁放集中宣传256 次,发放禁燃禁放宣传资料350 万份,滚动投放禁燃禁放宣传2500 场,全网发送公益提示短信3600 万人次。
另外,据上海市消防局介绍,2018 年上海继续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的源头管理,严格经营许可、严控市场投放总量、严格销售现场管理。比如销售方面,上海今年将继续执行外环线外区域“一区一点”的要求,最多设置9 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并将实施更加严格的实名购买原则。原则上,只有持外环外身份证的市民才能购买,如有人户分离情况,将按要求提供实际居住地证明,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所属社区民警也会立即上门核查情况,确保烟花爆竹不会流入禁燃区。
再如投放量方面,2018 年上海全市的烟花爆竹市场投放总量,按照不高于去年的原则,原则上控制在2700 箱以内。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海可以合法销售的仅限于鞭炮和高升,没有烟花。也就是说,若发现有烟花燃放,民警也将上门核实来源,如涉嫌违法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平安志愿者参与巡查管控

据环保部门统计,2017 年除夕夜18 时,全国338 城市中仅19 个城市空气质量为重度以上污染。然而随着烟花爆竹燃放量大幅增加,到初一凌晨2 时,183 个城市达到重度以上污染,其中严重污染城市多达105 个。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充分实施“禁燃令”的上海在除夕夜间PM2.5 浓度并未出现明显上升现象。这样的新常态,离不开管理上的加强,也离不开全民的参与和努力。
根据《方案》要求,2018 年的小年夜(2 月14 日)、除夕(2 月15 日)、年初四(2 月19 日)和元宵节(3 月2 日)这些时间节点为重点管控时段。届时,全市平安志愿者将走上街头、深入居民小区开展定点监测守护、巡查劝导工作。公安、武警系统也将投放足够警力压到街面和社区,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及时教育、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在重点管控时段,民警将按照要求划分最小管控单元,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主动与综治部门建立对接协调机制,与居委干部、楼组长、保安员、社工等平安志愿者一起,对全市居民小区划片包干、巡查巡防、劝阻看护,确保每个楼宇及路段都有平安志愿者把守,第一时间发现、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预警扑救初起火灾。
此外,上海公安、消防等部门还将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与预案,落实应急机动力量,加强针对性应急演练,确保重要节点期间不发生因烟花爆竹引发的案件和事故。公安消防部队将严格等级战备,保证一线执勤和蹲点驻防力量,进一步提高应急调度等级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

随着春节的临近,总有不法分子为了谋求利益试图突破“禁燃令”。对此,上海将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据统计,仅2017 年12 月1 日至2018 年1 月10 日短短40 天,上海累计查处烟花爆竹案件同比去年同期下降78.7%,刑事拘留20 人,行政拘留12 人,收缴烟花爆竹2312 箱,罚款24.28 万元。
这也表明,经过两年的烟花爆竹管控宣传,市民群众守法遵法意识不断提高,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明显减少。
《方案》表示,公安消防部门将将通过入沪盘查、路上查缴、面上收缴相结合,全力查堵、收缴流入本市、流散社会的烟花爆竹。此外,机场、铁路、上海港、长航等公安部门也将严格落实交通枢纽和重要站点“进站安检、到达安检、民警巡检”制度。即日起至3 月2 日,公安部门各分局及铁路、上海港、长航等部门均成立至少2 个“多警种联合打击组”,每日对辖区开展逐片巡查管控,铲除违法烟花爆竹滋生土壤。
同时,公安部门还将深入乡村居所、居民小区、各类集贸批发市场、仓储物流场地、建材堆场、货运码头、水上设施、乡镇工厂等单位和部位,以及公路铁路桥洞、田间苗圃窝棚、闲置房、待拆(建)工地、动拆迁基地、临时搭建场所等区域,逐区逐片逐户排查,及时查缴非法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继续发挥全民力量,《方案》再次强调,市民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头上是湛蓝的天空,呼吸着清新的空气,身边是安全的环境,这才我们应当分享的现代“年味”。

我的工伤谁来负责

吴 海/文

这天,小王刚回到值班室便收到了保安公司总部发来的培训通知。“怎么又要培训了,上周不是刚刚培训过吗?”小王向旁边的同事抱怨道。

“好像这次总公司有人出了点意外,所以再给我们整体做个培训,提高下安全意识。”

小王边小声嘀咕边离开了值班室,总公司隔三岔五地安排培训,也是件挺麻烦的事。

到了集中培训的这天,平时分散在各个物业关系项目的同事都准时到达了培训现场,现场演示板报上写着培训内容是“劳务派遣中的工伤问题”。大家伙聚在一起纷纷议论起来,有人在问:“什么是工伤?是不是工作期间受的伤都算是工伤啊?”有的说:“我听其他同事说我们做保安的基本都是劳务派遣工,就是虽然在这个地方打工,但是跟这个地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有总公司才能管得着我们,其他人无权干涉我们。”几圈讨论下来,觉得培训内容跟自己息息相关,于是一改先前的态度,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认真听课。

培训过程中,除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总公司人事部门及法务部门对劳务派遣的性质、与其他用工方式的区别、劳动者维权的方式等,作了详细地说明与介绍,大家伙都受益匪浅。

回到小区后,小王跟李队长说起了培训的内容:“原来我们的劳动关系在保安公司,只是上班地点在这个小区,所有的社保、工资、福利津贴都由保安公司发放,我也是今天才知道原来我们和小区的关系这么复杂。”

李队长说:“对啊,我们公司和这个小区合作比较稳定,所以我们也在这工作很多年了,不是今天这个培训会,你们这些晚入职的同事,真的以为是小区聘你们的呢!”

小王说:“对啊,现在是相当熟悉这里的人和事了,也搞清楚了如果出了工伤应该怎么办,毕竟做物业管理的,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还是挺多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嘛。”

两人聊着的时候,小王的手机响了,一看是自己的老乡小马,便立即摁了接通:“小马,怎么样啊?” 

电话那头的小马和小王从小就认识,小王离家出来打工比较早,小马一直在老家县城打工,一年前上海有一家新的保安公司成立,在那里工作的老乡这才拉了小马过来也做了一名保安。小马被安排在公交公司,做地面保安,工作内容较小王而言,稍微辛苦一些。

电话中,两人寒暄了几句后,小王沉默了,默默走到了一边。打完电话,李队长看小王脸色不好,关心道:“怎么了?出什么事了?”

小王跟李队长说:“李队长阿,你说这世上的事巧不巧,我刚上完关于工伤的培训课,我的好朋友就摊上了这事。我老乡小马上周在指挥公交车倒车时,司机错把刹车当成了油门,被撞倒了,他现在还在医院里躺着,刚才是他的家里人用他的手机打给我的。李队长,我想请假去看看他。”

李队长一听,便说道:“那你赶紧去看一下吧。”

小王前往值班室办好请假手续后,跟同事交接了一下工作,便换好衣服准备出门。临走时,李队长还特意叮嘱他说:“你朋友这算工伤!你记得提醒他一下啊!”

“我这就去跟他说。”小王办好请假手续匆匆赶往医院。

两个月后,小马恢复得不错,得空拄着拐杖来找小王聊聊天。小王惦记着他工伤的事,便问道:“你工伤认定去做了没有?”

小马说:“怎么做啊?我找公交公司吗?”

小王翻了一个白眼,说道:“那天我跟你说的都忘啦?你跟保安公司签合同的话,说明你的劳动关系就在保安公司,公交公司只是用工单位,保安公司才是用人单位,你应该找保安公司。”

小马说:“那我打电话问问看我们领导吧,我们公司成立比较晚,谁也没碰见过这事。”

小王催促小马赶紧处理这事,小马也不含糊立即掏出手机给领导打电话。几分钟后,小马电话挂断对小王说:“领导说会帮我去报工伤的,让我把相关的病历与医疗开销的单据都留存好。”

小王听了,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帮助劳动者申报工伤,这样可以减轻那些劳动者伤病时的负担。

小马问道:“我这个工伤,能赔我多少钱啊?”

小王在前不久公司的培训课上学过这些,对具体标准虽然不清楚,但是他记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几个因素:

1.工伤的等级;

2.受伤者的月工资、年龄、住院情况;

3.用工单位所在地。

小王把自己记得的内容告诉了小马。小马便问道:“‘用工单位所在地’那就是上海?如果按照上海的标准来赔,那应该挺多的。可是我们公司好像是个江西的公司。我再问问领导吧。”

小王说:“你怎么什么事都直接打给领导,你应该先问问别的同事,同事有处理经验可以解决的你还问什么领导?”

小马觉得有道理,便问了公司分管保安的人事专员,人事跟他说,他们公司确实是注册在江西的公司。

小马说:“那有可能我会按照江西的标准来赔偿。”

小王说:“这两地的标准完全不一样,我们得确定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于是,小王打开手机,找到了他们公司法务的微信,微信咨询了他。

法务人员通过微信给出了十分确定的答案: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所以,小马的赔偿标准,应当以用工单位——上海市为准。

小马觉得这次的事,小王是真的帮了大忙。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释义:

确定用人单位,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和哪个公司签署,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就是用人单位,也是工伤赔偿的主体。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常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是否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报告的,工伤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自行提起,再依据工伤等级鉴定结果,进行索赔。

(栏目编辑: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