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背后总有个不懂法的监护人

0 min read
张鑫烨/文

近日的新闻中,最令人“无语”的当属那个“放火烧床逼儿子起床”的父亲了吧,我们之前好几期都提到过烧自己的房子或车子,一旦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要以“放火罪”或“失火罪”论处的。这里我们就不说这个案例了,但是,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这样用“放火”这样过激行为的父亲,孩子是不是也会变成网络上传闻的“熊孩子”?这期,我们就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案例1:2018年12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案件的被告是2个不满10岁的孩子及其父母。原来,两个孩子拿着打火机点燃了路边堆放的废旧棉布。火势迅速蔓延,棉布堆边别人停放着的一辆刚刚买的、价值27万的轿车,也被火焰吞噬。事后,两对父母均以不知情为由,不愿意赔钱给车主,最终车主将两个孩子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父母共同承担车辆焚毁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7万余元,由双方父母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金额。

案例2:2017年3月,15岁的阿杰于凌晨时分先后四次在江高镇一带,以打火机点燃泡沫纸皮箱、房屋围蔽布等方式放火。2018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这期放火案,阿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熊孩子”到底几岁?

很多人都会说十八岁才成年,但这个成年的概念和法律上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都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则是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来说,上述八项犯罪行为,14周岁后就要负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放火。我们平日里将这些放火行为的主体用“熊孩子”这个词,似乎是暗示着这些过激、出格的行为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为,他们还是“孩子”,他们还不懂事,所以不要负法律责任。可是法律却无情地驳斥了这样的观点。

14周岁八种犯罪行为

我们看案例2,阿杰放火竟然是觉得好玩,据他交代,他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着放在地面的散成块状的泡沫箱,点着火后跑开并在附近用手机拍下起火现场,将起火现场的视频发到朋友圈。阿杰觉得放火好玩,又没有烧到人,遂多次在住所附近的旧楼处放火,直至案发被抓。至于放火罪,我们就不赘述了,案发时,阿杰已经超过14周岁,就要对放火的犯罪行为负责,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很多人看到这个案例也会说,这个也可以是失火或者可以请律师打官司,辩护为失火,不就不用坐牢了。其实,这里所说的八种犯罪行为中的放火,那是一种行为,并不是说一定要触犯放火罪这个罪名。

这个怎么解释?我们可以举另外一个犯罪行为的例子,比如15周岁的阿杰参与了聚众斗殴,但他只是从犯,没想到在斗殴的过程中,阿杰顺手拿了对方的财物。这个例子中,阿杰对聚众斗殴并不需要负上刑事责任,但其中的持械抢了对方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了,那他就要对这部分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监护人“赖不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这些“熊孩子”有财产的,由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现在的孩子名下有“房产”的并不少,这也是他的本人财产。当然,一般情况下都是监护人赔偿。案例1中,孩子烧毁了对方的车,给车主造成了损害,监护人无法说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毕竟是孩子玩火,无论如何都难自圆其说,所以也就没有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至于有的父母辩称“自己不知情”“孩子是无心的”,都无法解释“尽到监护责任”,在法律上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孩子无心之过,要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监护人就要起到监护的责任。

监护父母离异或亲属代为抚养怎么办

说道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比如案例2中,阿杰自幼与姑姑一同生活,究竟谁才是监护人?他放火造成的领居家的损失,究竟谁来承担?根据《民通意见》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以案例2来说,如果阿杰的父母与他姑姑签订了某种协议,让他姑姑承担阿杰的监护责任,但是在法律上来说,阿杰的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协议达成的“委托监护”并没有导致法律上的监护权的转移,如果要赔偿损失,他的父母无条件的要承担责任。至于他姑姑,如果没有教育、没有监护,也要赔偿失主的损失,所谓的连带责任。如果他姑姑没有过错,也尽心尽力地教育照顾阿杰,那不需要负连带责任。阿杰的父母赔偿完,可以根据原先签订的协议,与他姑姑协商“理论”,甚至“追偿”。

至于父母离异,《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法条还是很清楚的,夫妻即便离婚了,孩子出现了差错,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另一方有法律上补充承担的责任。

在校受到侵害,是不是监护权转移了?

案例3:2016年,英国一所学校的6名学生不想开学,于是一把火,放火烧学校,结果是消防局出动了20辆消防车和125名消防队员,大火足足燃烧了四个小时才被扑灭,6名孩子被拘留。,校园楼房损失比较惨重,所幸的是学校还未正式开学,没有其他学生受伤,只有两名在教学楼屋顶上施工的男子因吸入浓烟,被送往医院治疗。

笔者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故事”,我们排除英国的背景,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放火或灼伤的事故,父母是不是可以找到学校,要学校负责呢?或者如案例3中的,因为学校管教不严导致学生放火,是不是家长还能告学校?当然不可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说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能证明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证明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实在是太容易了,比如说学校失火,导致学生受伤,学校一定是可以证明完成了一系列的消防检查,并具备一整套消防管理制度的,在法律实务中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有很大的困难。另外,如果是放火,假设案例3中有学生受伤,那不是学校的责任,而是6名放火孩子的责任,学生受伤是因为第三者放火所致,学校一旦尽到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切都是由放火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那承担的也是与未尽到责任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父母想把责任推给学校、老师或者同住的亲戚,或者以离婚为借口,不负责任,这都是站不住脚的,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这个朴素的传统观念,背后竟然有如此深刻的法律意义。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