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2017年8期)

为统计数据上把“安全锁”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取消6 项银行柜台服务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今年8 月1 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6 项收费,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 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界定、一规范、五完善”。其中规定,从业单位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

农药经营行为更规范

农业部公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管理等内容。其中,凡从事农药销售,应当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一次办证五年有效,经营者要科学推荐农药, 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简化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手续

自今年8 月1 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12 年施行的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进一步简化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军人铁路出行依法优先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军人通过铁路出行“依法优先”工作,在全国铁路系统开展军人出行依法优先工作,自今年8 月1 日起全面展开,优先对象包括军队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享受优先政策的随行家属数量原则上不多于2 名,不需要出具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

民用无人机须完成实名登记注册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6 月1 日起,最大起飞重量在250 克以上的民用无人机开始实施实名登记注册。已购买无人机的个人,需在今年8 月31 日前完成登记注册。逾期未注册,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无人机使用也将受到影响。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有规可依

为了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今年8 月1 日起,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意见》明确了上海未来5 年在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对上海城市建设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7年7期)

中医诊所管理模式改为备案管理

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今年7月1 日起实施,它是中国首部中医药综合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中医诊所管理模式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同时,为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将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

互联网地图不再“随心所欲”

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今年7月1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制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今年7 月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 年(200 元/ 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汽车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7 月1 日起全面施行。《办法》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要求经销商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

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于今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强调,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且除基本功能外的软件均可卸载。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上海对小餐饮实施备案纳管

近日, 上海市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年7 月1 日起施行。明确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并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细化了退出机制。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等信息。

上海居委会强调发挥自治功能

由上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今年7 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作明确规定,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等,明确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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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御灾害注入制度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印发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时间: 2017年1月10日

2017 年6 月24 日凌晨5 点45 分左右,四川茂县叠溪镇新磨村新村组永远定格。在无情的泥石流冲击下,1800 多万立方的泥土从天而降,犹如一只碗倒扣向村庄,瞬间将整个村子掩埋,也将近百名仍在梦乡中的村民一同吞噬。原本那个如世外桃源般的美好寨子,在短短100 秒不到的时间里变成了阳光下的“地下世界”。事故发生后,各方力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立即启动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并时刻警惕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大自然的面前,人类显得无比渺小。虽然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但仍然抵挡不住自然灾害的爆发。而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做好灾害防御、应急处理和灾后修复工作,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可以说,这份《意见》明确了我国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和新要求,是指导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推动三大体制机制升级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是我国的基本情况之一。近年来,基于对自然灾害形势的研判,我国不断探索,确立了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累了宝贵经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明显提升。
然而,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方重救灾轻减灾等问题依然存在,还有一些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仍然不够普及。而且我国每年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很多,紧急转移安置和需救助人口数量庞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工作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为此,《意见》着眼当前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通过顶层设计,针对健全统筹协调体制、健全属地管理体制以及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这三大体制机制完善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助于不断提升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在总体思想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把防灾、减灾、救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单一管理走向综合管理

以往,我国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是依据灾害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管理部门。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举措,对提高我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统筹灾害管理和综合减灾,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资源统筹和工作协调。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作用,发挥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
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更好地整合资源和统筹力量。
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健全属地管理责任的相关措施,并具体划分为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和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其中的分级负责,指的是自然灾害在哪里发生,哪里的地方政府就要负起主体责任。而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新机制,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同时要完善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

去年7 月,在中国唐山大地震40 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是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自2008 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四面八方的社会救灾团队不断壮大完善,越来越多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中出现了一批批有组织、有纪律、又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它们都是最接近基层的、非常有活力的一股力量,是政府和老百姓间的过渡桥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能有效培养民众的灾害应对能力。

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意见》中也有所体现,主要分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前者主要列举了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保险工作等。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防灾减灾被首次纳入国民教育计划,也是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视。
据了解,此次《意见》的配套文件还明确表示,建立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能协调、信息共享的平台由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共同牵头,研究制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

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

此次《意见》的纲领性所在还体现于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什么是“综合减灾能力”,强调要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以及深化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充分利用各类传播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同时,要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未来,这一措施能显著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有效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然,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不仅需要通过加大宣传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还需要通过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强化法治保障,更需要健全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加大防灾减灾救灾的资金支持力度。在这一点上,《意见》具体提出了各级救灾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并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
美好的生活令人向往,但这份美好需要构建于对未知灾害扎实防范的基础之上。《意见》的出台,将推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深入,使我国综合减灾能力全面提升。面对下一步的各项工作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抵御灾害注入制度力量,为民众的幸福生活筑起稳固的堤防。

法律资讯(2017年6期)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今年6 月1 日起,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诈骗。法律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五十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6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其中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禁止高毒农药进入农产品生产领域

由国务院第一百六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版《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6 月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出新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今年6 月1 日起施行。新规明确指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财政部日前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 月1 日施行。《办法》共8章72 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为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微博、微信等未经许可禁发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今年6 月1 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无人机进入实名登记时代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宣布上线测试运行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自今年6 月1 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 克以上(含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同时,民航局正在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将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上海高校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作为引领与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今年6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拥有“转化自主权”、高校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并明确收益分配,这将有力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跨越“死亡之谷”。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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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关乎未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印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审议时间:2017年4月28日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他们成长的点滴不仅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心,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建设。在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阶段,校园是他们在社会上的第二个家,这里承载着太多的期待和希望,也孕育着知识和人格的健全。然而近年来,涉及校园伤害、安全事故的消息接二连三,着实让人痛心。
校园安全无小事,教育的一切价值都是以孩子的生命得到尊重和保障为前提的。为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这五个方面,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

把安全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近年来,各级部门和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且成效显著,全国86% 的中小学、幼儿园已配备保安员,70% 的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涉校刑事案件2016 年同比下降19.6 个百分点,非正常死亡人数每年同比下降近10 个百分点……综合来看,我国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未配齐安全防护装备;校园欺凌与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黑校车”和少数校车逾期未报废或逾期未检验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学校由于安全压力过大,取消了体育课中有风险的教学项目,甚至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为此,教育部“出招”校园安全,针对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
《意见》将校园安全问题上升到制度层面来解决,充分体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和给孩子一个阳光校园、安全校园的决心。具体来说,《意见》从风险预防、管控、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等方面给出5 项指导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学校全教育机制,将安全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针对性地组织地震、火灾疏散和防踩踏等专项演练;逐步形成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建立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安全区域内禁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鼓励引入社会化、专业化力量,提高中小学预防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等具体措施,竭力解决现阶段校园安全问题。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需依法认定

据教育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的调查问卷显示:假设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参与问卷的1596 位校长、76811 位家长中有94.2% 的校长选择需要家长的理解,而41.4% 的家长认为学校一定有责任。面对调解,即使能得到全额赔偿,也只有23.6% 的家长觉得满意。
校长和家长在校园安全问题处理上的矛盾,反映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艰难。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学校承担过重安全责任的问题,《意见》强调,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突出以法治方式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给学校“松绑”:一方面, 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和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同时,《意见》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分担、化解学校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并且特别提出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外安全问题既要重视,也要防止过犹不及,各地应建立协调机制,把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还给孩子,培养朝气蓬勃、生龙活虎的学生而不是死气沉沉的“温顺羔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四招对校园欺凌暴力问题零容忍

近一段时间,多地媒体接连报道校园欺凌、暴力或类似事件,让“校园欺凌”这一沉重的话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意见》出台前共有104834 位学生接受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其中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28.66% 的学生报告偶尔被欺负,4.7% 的学生报告经常被欺负。值得关注的是加害与受害并存现象,偶尔被欺负也偶尔欺负别人的学生达11.2%,经常被欺负也经常欺负别人的占1.2%。
这一潜伏在校园的“顽疾”,给遭受伤害的孩子带来生理或心理的创伤之外,更引发全社会的担忧。为了不让学生欺凌、暴力问题继续吞噬花样年华,《意见》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从四招入手做出规定。
第一招,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为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第二招,明确惩戒原则,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第三招,健全学生教育矫治机制,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第四招,阻断网络传播途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关系着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面对校园安全问题既要“松绑”也要“加压”。为了这份阳光与安全之地,《意见》明确规定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调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不仅如此,各地还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校舍建设、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落实责任,也是在着力提高对学校安全风险的管控能力。《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 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地方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有条件的还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落实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意见》也对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比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等;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组织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学生安全保护。
这些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保障机制,将对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和校园安全,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安全话题永不落俗套,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校园安全风险可能比普通人想象的要严峻,需要学生、家长、校方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唯此,才能给孩子一个安全又阳光的校园。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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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宿安全跟上游玩脚步
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印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17年2月27日

5 月,没有凉凉的北风,没有灼热的骄阳,很多人选择在这个时间给自己放个假,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都市生活的繁杂和压力,让人们对“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生活越来越向往,也催生了“农家乐(民宿)”这种新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可是,民宿作为新生事物,在安全问题上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和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消防设施怎么样?逃生设备有没有?万一遇到火灾,怎么办?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火灾,保护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共有6 章、48 条,分别对农家乐(民宿)建筑的消防基础设施要求、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日常消防安全治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减少火灾风险,增进乡村旅游发展。

清晰界定农家乐(民宿)范围

当出门旅行厌倦了酒店的循规蹈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民宿。吃吃农家菜,住住农家乐,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时光都仿佛慢了许多许多。但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农家乐(民宿)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到底什么才是农家乐(民宿),恐怕不少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也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困难,民宿作为新生事物,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未出现,让一些“问题农家乐(民宿)”钻了空子,导致有些地方的农家乐(民宿)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民宿行业被划入旅馆业,开办农家乐(民宿),要获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中消防安全许可证是其他证件的起点。但农家乐(民宿)由于体量小,多采用木质、砖混结构的旧宅、民宅等原因,不少难过“消防关”。这让农家乐(民宿)在蓬勃发展的背后,面临着“无证经营”的尴尬。
在充分了解各地的困境和诉求后,《导则》对农家乐(民宿)划定了清晰的监管范围: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也就是说,本次《导则》内的相关要求主要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且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对于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
不难看出,此次出台的《导则》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管范围和标准,表明国家层面对新的经济现象予以支持和引导,为解决行业监管难题释放了积极信号。更有业内人士表示,《导则》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农家乐(民宿)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将旅馆业与农家乐(民宿)进行了科学区分,对农家乐(民宿)乃至乡村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农家乐(民宿)业态发展。
每间客房按人数配备消防设施这几年的农家乐(民宿)越发走上文艺小清新的路线,并成为一些地方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但如何确保“文艺的、艺术的”民宿具备“安心的、安全的”住宿功能呢?《导则》对此提出了诸多做法,也是规范农家乐(民宿)发展的重要一步。
根据《导则》,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七个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包括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每25 ㎡应至少配备一具2kg 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等……精确到数字的逐项规定,不仅为规范农家乐(民宿)安全经营提供了依据,让投资者、管理者有规可依,起到为民间资本“壮胆”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加市场的信心,给农家乐(民宿)乃至乡村旅游的发展繁荣带来新的活力。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农家乐(民宿)发展风生水起,尤其是一些知名农家乐(民宿)更是“一房难求”,预订通常要提前数天甚至数月。生意上的红火也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压力,为此,《导则》也对农家乐(民宿)的建设、管理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如明确指出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等。除此之外,《导则》还要求农家乐(民宿)村镇的基本消防设施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导则》的出台就如同一个行业的风向标,使住宿业发展有了系列的标准,符合我国住宿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也将成为推动我国住宿业各层次业态发展的动力。
一方面,它使整个住宿业的各个主体更加明确角色定位,方便各方协调发展、打造优质产品项目、发挥更大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导则》对农家乐(民宿)明确监管标准,象征着包括木结构房子在内的住宿新业态迎来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这对酒店业发展多有帮助。

促进多部门规范扶持行业发展

农家乐(民宿)作为住宿业的业态之一,需要住宿业的共性要求和个性要求来规范,尤其是安全和卫生更是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当前农家乐(民宿)的发展出现走偏的风险,《导则》规定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等六条消防安全职责。
除了业主或负责人,服务员、清洁员等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待在客房等场所的时间更长,涉及到的住宿工作也更为细致,是贯彻防火工作的重要群体。对此《导则》要求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其中“一懂”是指懂本地方火灾危害性,“三会”是指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在加强各种消防设施技术的同时,本次出台的《导则》还对监管方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提出了规定,比如要求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 次消防技能训练、1 次消防业务学习。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可以说,这将促使相关部门发挥自身专业引导作用,推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以及农家乐(民宿)产业的防火工作。
对于如何处理好消防安全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回归到“小而美、有特色”的发展初心,《导则》也通过一系列举措避免“有情怀、无安全”的情况,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有分析表示,这是一个积极的政策信号,表明国家层面正积极面对、解决农家乐( 民宿) 一直以来存在的监管难题,为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扶持、提升农家乐( 民宿) 的服务质量提供了依据,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可以奖励先进、惩罚不良企业和个人,淘汰劣质项目,有效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家乐( 民宿)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蓬勃发展, 也让民众游得开心,住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