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1月7日

新年伊始,全国各地纷纷迎来降雪。对很多“贫雪”的南方城市来说,这场雪给城市景观增添了一抹冬日生趣。但是,这场初雪不仅带来了视觉享受,也带来了公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再度关注。今年1 月初,安徽合肥的一场大雪,压塌了公交站台,更压出了人命,造成1 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剧。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不免让人心生疑惑:暴雪虽猛,但大雪天气早有预警,为何安全事件依旧发生?而且,遭到此次初雪重创的不止合肥一地,这给银装素裹的城市带来了阴霾。
事件发酵后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专家指出,《意见》是转型期城市安全发展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安全发展理应成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眼下,城市安全短板凸显

事实上,合肥大雪造成公交站台垮塌的事件并非个例,2017 年11 月北京大兴的火灾、2015 年天津港爆炸事故、2012 年北京特大暴雨……近些年,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的警钟不断被敲响。这些事情看似偶然,实则考验着一个城市的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能力,时刻提醒着人们要加强防范意识,及时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应急机制,从根源上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过去几年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6 年年末,我国城市数量已达657 个。然而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和基础设施日益密集,各种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近5 年我国城市平均每年因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 万人,伤残人数超过250 万人,经济损失达7000 亿元。
另外,一份近期发布的名为《公共安全蓝皮书:中国城市公共安全发展报告(2016-2017)》的报告也表示,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不断增多;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公众风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高;城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不健全,应急能力有待提升;而且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容易引发舆论关注,城市网络舆情压力增大。
所以,在《意见》的开篇我们就能看到这样的文字,“近年来,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继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从这一角度看,《意见》及时将城市安全纳入制度轨道,应用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这将在强化能力建设、巩固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安全等方面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

未来,明确目标与时间节点

有句话叫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正是深刻诠释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其实,对于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来说,城市安全并不抽象。比如,不担心被高空坠物砸中,也不担心脚下的马路突然坍塌,不担心无妄火灾的光顾,也不担心爆炸事件突袭……总之,城市安全与公众的生命息息相关。
从《意见》的总体目标可以看出,此次目标一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其完成时间是在2020年。更令人关注的是第二阶段的目标,《意见》提出到2035 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
这也表明,在未来的十几年间,安全发展城市将从少数的示范城市覆盖大部分城市,甚至辐射到县乡周边,整体的覆盖面将越来越大。由此,安全生产工作可以以点带面,按照《意见》实施成体系后,可实现城市带动乡村发展。
不过,此次《意见》跟传统的安全生产文件有一定区别。有专家分析,传统的安全生产文件通常立足于企业,这次则不仅针对企业,还针对社会、居民等,并对整个城市运行的方方面面提出了要求,比如燃气管道、立交桥、综合管廊、隧道、交通枢纽等。所以说,城市安全不限于安全生产领域,而是涵盖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社会治理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想让城市变得更美好,让市民更有安全感,就应该坚持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基点,以建设安全城市为己任。

措施,五大方法推进城市安全建设

安全是城市发展最基本的基石。衡量一座城市有没有魅力、有多少潜力,不能只看大楼高不高、马路宽不宽、广场大不大,也不是只关注空气新不新鲜、公共服务健不健全,更应该优先关注安全有无保障。如果没有基本的安全支撑,城市的公共生活就不可能按照既定规则正常运转,城市的内在价值也无法生动显现出来。为了把握城市规划以安全为先,《意见》从源头治理、防控机制、加强监管、强化保障和统筹推进五个方面做出详细部署。
在源头治理上,《意见》明确提出了“科学制定规划”的要求,包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等。有别于过去强调具体的企业管理,《意见》强调“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比如在很多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让一些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与居民区分开,有效控制风险。
在防控机制上,《意见》要求“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 一直以来,中国的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也往往由重大危机事件推动,呈现出“亡羊补牢”的过程。从这一点看,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了变“被动”为“主动”的解决方案。
在加强监管上,《意见》要求“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等。回想近几年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责任”这一话题被屡次强调,相关主体必须切实担负起城市安全责任,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的种类和结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在强化保障上,《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包括“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等。实际上,数据采集不完全、部门协调不及时以及组织不够科学,一直是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有大数据等技术支持,再从规划、建设、防范等环节进行全面评估,能帮助城市管理者解决不同城市的安全难题。
在统筹推进上,《意见》直接明确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当然,城市安全不只是管理者的责任,而是社会治理多主体的共同责任。接下来,国务院安委会还将组织评定,拟定命名或撤销命名“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
“注意安全”是中国人常说的一句话。在全球同住一村、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安全已是一个相当复杂广泛的概念,危险常常超越经验不期而至,蝴蝶效应更是在全球不断显现。《意见》的发布对城市安全建设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望能以《意见》为起点,以城市中的人为中心,落实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居、学、生、老、病、死等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法律资讯(2018年2期)

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2 月1 日起实施。《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了宗教界财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另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条例》也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门槛提高

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的条件大幅提高,要求需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并且,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养老多一层保障

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展览品进出境享便利

海关总署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第212 号令废止。主要突出了取消审批、权力下放、简化程序三大主要特点,规定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取消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简化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办事流程;三是适应税制改革。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更加严格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其中,取消了贸易经营单位进口固废国内收货人,所有登记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均为有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实体企业;明确注册国内收货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开展相关业务,必须具备日常感官无法感知的放射性污染检测能力;加强了违法情况处置力度。

上海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

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是构筑上海科创中心“四梁八柱”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技术研发与转化、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为此,《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功能型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基本功能和总体布局、管理运行机制、财政投入模式和绩效考核方式、组织保障和市区联动机制。

上海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自今年2月1 日起施行,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举报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来信、走访等形式举报。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8年1期)

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施行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自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 至12 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 元至14 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排污费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虚假交易及虚假宣传等处罚更严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实体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导游证将记载执业轨迹和评价

《导游管理办法》由国家旅游局第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

上海“河长制”将制度化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 月1日起明确将“河长制”制度化,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河长、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用法律固化水资源考核制度。

上海明确将装修垃圾归为建筑垃圾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由上海市政府第163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来进行治理,彻底明确相关责任。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就是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义务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实施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政府印发,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对境内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有效期限、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细化;简化了申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增加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
上海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或影响信用记录《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正式发布,自今年1 月1日起施行,出入境旅客或进出境邮寄物的寄递人发生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以及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等五类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作为个人失信信用信息被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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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失火房东诉租客未经消防验收遭反诉

一场大火致使浙江省海宁市某处的厂房损失惨重,房主伤心之余,把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租户立即支付22 万余元租金,同时支付30 万元赔偿金。可是,租户却以厂房未经消防验收为由,反诉房东。

案例回顾

何忆雯/插图

2012 年,丁某将其位于海宁市某处的一座厂房出租给了李某,用于从事沙发生产经营。一个赚房租,一个做生意,两者都颇有赚头,但是2015 年的1 月30 日的一把火,不仅烧断了各自的经济来源,还把双方送上了法庭。
1 月30 日,一场不明原因的剧烈大火,席卷了整个厂房。
经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 多万元,起火原因排除了电器故障、外来火源与自然灾害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虽然消防部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火灾原因,可房东和房客各有看法,彼此都认为是对方的错误,商谈不成,房东丁某一纸诉状将房客告上了法庭。丁某认为可能是李某雇佣的工人留下未灭的烟头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丁某指出,在消防部门尚未做出火灾认定的情况下,李某把生产设备、原料辅材都搬离了厂房,而且工作人员也都撤离了,有逃避的嫌疑。
然而,剧情发生了反转。李某被丁某告上法庭后,拿出了消防大队对丁某厂房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因丁某的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12 万元整。李某认为,起火原因还有待考证,但丁某对其隐瞒事情真相是真真切切的事情;对于房东丁某提出的设备人员撤离厂房,是因为火灾后厂房无法再正常使用,为了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所以离开了那里。综合评估火灾损失,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让房东丁某赔偿其80 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答

解答人:陈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要解析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本案中的房屋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能否出租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的消防验收分两种。一种是必须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的房屋。这类房屋主要指:人员密集型的场所,如大型的、超过一定面积的体育场馆、会堂、博物馆、机场航站楼、客运码头、候车厅、宾馆、市场、电影院、歌舞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等等;或一些特殊工程,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除了这些必须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本案中,房屋出租人丁某因为擅自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投入使用,被消防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12 万元整。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是不能出租使用的,丁某也因此被行政处罚。
那么,出租人丁某隐瞒了这一事实,擅自出租了房屋,他和承租人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本案中,如果承租方李某发现自己租赁了没有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应主张无效合同。这也就是说,李某既可以要求出租方完善和整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验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双方解除合同前,实际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即已经发生的房租,李某是要承担的。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关于火灾损失的赔偿问题。
消防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意味着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将这样的房屋出租,是本次火灾发生的前提性原因,出租人难辞其咎,丁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消防部门对本次火灾的责任认定是:排除了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原因,但没有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
从这一责任认定结果来分析,火灾的原因很可能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遗留了火种导致的。但是,从案情介绍我们知道,李某把所有的东西和人员都撤走了,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火灾就是李某的员工在工作时遗留火种导致的,如果这样,是否能推定李某的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求不同,刑事责任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才能定罪,但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就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所以,笔者认为,丁某以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法院可以确定李某对本次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丁某和李某都要对本次火灾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责任,法院会根据责任大小判定他们对所有损失的担责比例。

律师简介
陈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20 年(播名:洁蕙),曾任SMG 新闻综合频率副主编,全国广播电视主持人金话筒提名奖获得者,上海市律师行业最高荣誉奖项“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发起人;她是电视连续剧《东方大律师》女主角原型,《洁蕙说法》微信公众号和《洁蕙说法》短视频创办人;她是《中国妇女》杂志开篇专访人物,并被《新民晚报》《党员经典导读》等多家知名媒体专访报道;她还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支持下,以个人资金发起、创立“洁蕙法律援助基金”项目;她担任美国纽交所某上市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任美国专业房产投资公司(Parkmont Group Inc.)副总裁。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29日

当前,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有效落实的情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消防的重大问题。剖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背后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的问题,教训深刻且惨痛。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解决这些“顽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办法》共6 章31 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这一办法的发布将如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

这些年,公安部消防局对火灾防控一直强调要树立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要聚焦风险来抓好火灾防控工作。每一年,公安部消防局都会对全国的火灾定期进行分析。从现在我国的情况来看,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依然存在明显的风险和短板。
首先,当前我国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高风险的城市火灾防控和低设防的农村火灾防控形势并存。一方面,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达到61 万多栋,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国1 万多个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10 万多个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 万多家各类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增加了火灾防控的风险。另一方面,跟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消防装备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据统计,近年来近50% 以上的亡人火灾都发生在农村。
同时,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警力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仅有2 万多人,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 万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较大。另外,从这几年对省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来看,应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账34%,消防栓欠账30%,消防规划城市做得比较好,可农村消防规划却比较滞后,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也比较大。
因此,此次《办法》从现实需要、国家惯例和基层期盼这三点考虑,出台从源头上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消防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每个五年规划期间都会出台关于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区别于以往的文件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采用了一些管用的“招”,突出五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也就是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比如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 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 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第五,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在责任追究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的出台,需要贯彻强有力的举措来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除了责任上的明确以外,《办法》还在责任追究上作出新的规定,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与以往相比,《办法》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对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工作,国务院早有规定:10 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 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 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 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 人以上3 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另外,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 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
所以,这次《办法》也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考虑到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办法》主要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中,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对于高危单位的要求则更上一个台阶,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立安全经理,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经理。
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办法》还更加注重对责任目标的考评。国务院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的参考依据。而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时,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明责知责,更需履责尽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只有切实形成消防合力,才能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法律资讯(2017年12期)

严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场所

国务院公布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1988 年9 月22 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不得强行指派志愿组织提供服务

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明确了对于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包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选择权、对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的知情权、受培训权以及安全保障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网盘涉淫秽信息可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创办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于今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婴幼儿床上用品有新标准

为保障婴幼儿健康与安全,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了《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国家标准,针对36 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机织类床上用品( 包括床单、被套、被、枕、枕套、垫、垫套、床围、床垫套、包巾等),涵盖了安全性、理化性能、外观质量和工艺质量等四个方面的要求,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优等品指标比强制性标准提高了0.5 级。

微信还信用卡一定额度收费

根据微信发布的《关于微信信用卡还款收费规则的说明》,今年12 月1 日起,微信对每位用户每个自然月累计还款额超出5000元的部分按0.1% 进行收费(最低0.1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仍然免费。同一身份证下的多个微信用户,共享每月5000 元免费额度。同时,手续费在用户进行还款操作时,与还款金额一并支付。

上海食品安全报告处置有新规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上海食品安全等级查询更方便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延续使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代表动态等级的做法,用字母A、B、C 代表年度等级对应 “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消费者可通过张贴在店的“监督公示牌”、食药监局局政务外网以及“监督公示牌”上二维码查询餐饮服务单位近期的食品安全等级。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