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安全之根深埋“地下”
国家标准 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1日

2017年2月10日,香港一列由金钟开往荃湾方向的地铁,突然在尖沙咀站起火,现场浓烟滚滚。据当地媒体消息,事故造成至少有12人被烧伤。事发后,地铁消防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不容忽视。
随着当下城市化的速度,半小时、1小时生活圈不断扩张,对现代人来说,地铁早已不仅仅是交通运输的载体,而演变为城市艺术文化的空间和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大容量、快捷、规模浩大的交通性公共建筑,一旦地铁工程内发生火灾,不良的物理环境造成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极为困难。对此,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国内地铁设计、科研、建设、运营以及市消防监督等多家单位共同编制了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以下简称《标准》),并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地铁火灾疏散和救援存在困难

近几年来,在并不长的时间内,中国各地城市已迎来几次地铁建设的热潮。2012年更是被比作中国地铁建设“井喷”之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年获批的城轨总投资规模接近1万亿元。不仅是省会城市,近年来一些三四线城市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起来。有关机构预计,从2014年起到2020年全国各地投入到地铁项目中的资金将高达2.5万亿元。
虽然地铁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每一步都必须走的稳健。一旦地铁发生火灾,无论从疏散逃生还是火灾扑救的角度来说,都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这主要是因为,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由车站、地下隧道区间、设备用房、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段等部分组成,其中车站站厅、站台、车辆段、隧道区间等大部分工程基本都位于地下。地下只有室内空间,且空间连续性强,防火分隔困难;再加上地铁内人员密集,空间相对狭小,地铁工程出入口少,一旦发生火灾,出入口还具有排烟、散热、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扑救的入口等功能,在火灾发生的混乱时刻,其各项功能必受影响和牵制。
地铁运营环境的特定性,导致地铁火灾事故中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一方面,一旦突发火情,乘客需要从站台或站厅仅凭自身体力往地面逃生,外加供乘客安全逃生的途径单一,乘客对地铁环境的不熟悉,安全逃生的把握性不大。另一方面,由于车站位于地下,通风不畅,氧气供应量不足,火灾时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浓烟,并致使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浓度迅速升高,高温烟气的扩散流动,使地铁内环境迅速恶化,能见度降低,给人员逃生造成更大障碍。此时此刻,人员逃生的唯一出入口在火灾时必然成为喷烟口,且烟气的扩散速度比人的逃生速度快得多,留给乘客逃生的时间十分有限,片刻就能将人笼罩在高温浓烟中,造成更多伤亡。
此外,对救援力量来说,消防人员想要进入地铁站内或隧道内实施救援,只能从乘客逃生方向的通道逆向进入,没有其他捷径。再加上地下空间的局限,导致火情侦察困难,难以接近火点,大型灭火设备无法进入现场,进入人员因烟热作用也不易接近起火部位,延长扑救时间。

新标准填补我国地铁防火设计空白

此次《标准》的编制,在总结国内已建成通车地铁线的消防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终审查定稿。作为我国首部专项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填补了我国地铁防火设计的空白,达到国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针对地铁火灾事故特点,《标准》共分11章,着重对地下车站、地下区间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以及相配套的设施进行了规范,以提高火灾时乘客的生还率和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其中,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此次《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新建地铁、轻轨工程和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既有地铁或轻轨运营线的延伸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考虑到地下部分情况复杂,对既有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建,《标准》中的某些要求难以实现,故未予明确。在实际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造建设中,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尽量采用《标准》的相应技术要求,而对这些工程的地上部分,一般均不存在困难,因此可以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由于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的协调与配合,相互间紧密配合,共同保障并实现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功能,以及其中不同用途区域的防火安全需要和目标。因此,虽然本次《标准》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但仍有不少要求不是由本《规范》来规定,还需与其他标准配合进行。除“引用标准名录”中给出的外,《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建筑防火和地铁列车的产品技术标准等都与本次《标准》密切相关。
另外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及车辆基地的应急照明及消防配电设计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新标准助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地铁需求这块,形成逐年增长之势。《标准》的出台,编制总结了我国地铁防火设计、运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做法,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充分协调,内容完整、系统、适合国情,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整个行业也会朝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拿“地铁防火电缆选择和敷设”举例,为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规范》细化到明确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和电缆,地下车站及区间内敷设的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型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地面车站及区间内敷设的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型阻燃电缆。针对地上和地下不同的现实情况,《标准》要求由变配电所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地下车站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地面车站宜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
线路敷设方面也同样细致入微。《标准》提出,当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阻燃耐火线缆。但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不小于30mm;地下车站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线缆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除此之外,《标准》还对该如何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作出回答:在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地下车站电线电缆阻燃等级不应低于B 级,地面及高架车站电线电缆阻燃等级不应低于 C 级。
地铁是公共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市民便捷出行。在这片“地铁建设热潮”中,我国目前已有47个城市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300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接近1万公里。但总体而言地铁建设难度大、风险点多、易发事故,如何确保其设计和建设安全成为重中之重。而且,如今的地铁等轨道交通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还是一个城市的基本骨架,影响重大、耗资巨大。在《标准》出台的基础上,每个城市都应该对自己负责,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深入讨论和论证,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设计方案。
地铁设计安全是地铁运行最初的生命线,设计是“1”,其他工作是“0”,没有安全的设计,后面的“0”再多也无用。

安全——新能源汽车的“通行证”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中国消防协会联合发布“电动汽车消防安全系列标准”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电动客车应急出口设置规范》、《电动汽车火灾事故救援规程》、《电动汽车事故应急救援规程》、《电动汽车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事故后电动汽车处置规程》、《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电动公交车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指南》
发布部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消防协会
实施时间: 2018年7月24日

随着支持政策的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市场保有量得到快速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国和销售市场,在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化推广方面走在了国际前列。
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有相关机构对2018年上半年全球范围内发生的10起电动汽车起火事故进行统计,发现50%的车辆起火发生在充电过程中,成为起火事故的第一诱因;20%的车辆是由于碰撞起火,另有20%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自燃……可以看出,不管是充电状态、行驶中还是静置,均有起火事故的发生,电动汽车安全问题已渗入到电动汽车的各个环节。
基于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严峻的整体形势和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安全性已成为整个新能源行业关注的重点,电动汽车消防安全技术研究及标准规范建立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为此,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提出了7项电动汽车消防安全相关团体标准,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中国消防协会联合发布,分别为:T/CSAE83-2018《电动客车应急出口设置规范》、T/CSAE84-2018《电动汽车火灾事故救援规程》、T/CSAE85-2018《电动汽车事故应急救援规程》、T/CSAE86-2018《电动汽车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T/CSAE87-2018《事故后电动汽车处置规程》、T/CSAE88-2018《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技术要求》、T/CSAE89-2018《电动公交车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指南》。

“新”事物带来新难点

电动汽车安全是整个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如果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没有把好安全关,可能会对产业发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相比于已经经历上百年发展的传统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的第一大特点就是“新”。新能源汽车属于新鲜事物,人们对于它安全机理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还都处于探索阶段,无法像传统燃油车那样可以“搞得清、摸得着、控得住”。
第二个特点则是“难”。对于动力电池的安全问题还有很多难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三元电池起火后很难被扑灭,其背后的燃烧机理仍未研究透彻,也未研究出更为有效的灭火技术。第三个特点是“广”。作为一个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这其中就包括生产、交通运输、消防等多个部门,相关的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健全。
因此,从2013年至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联合中国消防协会、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持续开展电动汽车消防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牵头,联合整车、电池和灭火装备企业在动力电池热失控、电动汽车应急救援、专用自动灭火装置、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标准规范,旨在解决电动汽车发展中急需的应急救援、安全疏散和灭火系统设计等消防安全标准。

系列标准之——应急救援部分

本次发布的7项电动汽车消防安全相关团体标准中,应急救援部分从应急救援的全过程出发,包括如何识别和掌握电动汽车基本信息,如何处置事故两方面,主要由《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电动汽车产品应急救援说明编制要求》、《电动汽车火灾事故救援规程》、《电动汽车事故应急救援规程》和《事故后电动汽车处置规程》等标准组成。
其中,《电动汽车识别标志》从便于应急救援人员识别电动汽车的角度规定了标志的式样和设置的要求。《电动汽车产品应急救援说明编制要求》从便于应急救援人员掌握电动汽车救援必要信息的角度规定了应急救援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和编制的要求,这些内容主要包括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动力系统、应急装置和警示装置的信息。《电动汽车火灾事故救援规程》和 《电动汽车事故应急救援规程》针对电动汽车较常出现的火灾和交通事故,分别给出了应急救援的处置方式和注意事项。在火灾扑救中,大量持续的水是最佳选择,当有充足水源保障时,应当采用主动式灭火;现场供水不足时,应以控制火灾蔓延为主的控制式灭火。在交通事故救援中,给出了碰撞事故和涉水事故的处置方法和程序,其重点是注意高压电系统的危害及电池系统可能出现的燃爆。《事故后电动汽车处置规程》重点给出了发生严重事故后的电动汽车从事故现场撤离和停放的要求,在停放的要求中,主要根据电动汽车易发生复燃的特性,提出事故后电动汽车宜停放在室外场所,当必须停放在室内时,对停放场地的火灾报警、防排烟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系列标准之——安全疏散内容

安全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命门,是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连续多年的销量增长,让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新鲜事物,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不了解,很可能进一步加剧车辆出现火灾事故后造成的恐慌,阻碍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同样,安全疏散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一个关键点,其消防安全是否达标,也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由于新能源客车承载人数多,乘客需要的逃生时间较长,火灾事故影响严重。
安全疏散主要针对电动客车尤其是电动公交车,电动公交车载客人数多,平常使用的出口较少,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快速、有效的疏散乘员是电动客车及电动公交车运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研究期间,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组织开展了电动公交车疏散演习,得到了不同疏散条件下的乘员疏散时间,制定了最低保障安全疏散的时间要求。与此同时,还开展了动力电池燃烧、灭火试验等研究工作,总结了动力电池燃烧特性及灭火技术。通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查中心检验,可实现锂电池包燃烧10分钟之内不起火爆炸,为乘车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根据试验结果,标准从软、硬两方面都进行了要求。软件方面,主要是《电动公交车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指南》,该指南规定了电动公交车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要点和基本编制要求。硬件方面,给出了《电动客车应急出口设置规范》,规定了电动客车出口的数量、尺寸、位置和标志等要求。

系列标准之——车载灭火系统

《电动汽车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则是重点解决了车载灭火系统火灾防控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无据可依的问题。
在性能要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电池包外无明火;2、电池试验箱内相对压力不大于50kPa;3、抑制电池热失控蔓延超过10min。提出以上要求主要是考虑电池包系统不能被电池热失控的爆燃波所破坏,在火灾条件下,一旦突破电池包,极有可能引燃周边可燃物,加快火灾蔓延速度。在试验方法方面,主要考虑与电池包的使用环境相一致。具体的试验方法是在密闭的试验箱中,采用热辐射或过充的方式诱导电池热失控,采用10kV静电点火器,以1s为周期持续点火,观察车载系统的动作及热失控抑制情况。
总的来说,此次发布的“电动汽车消防安全系列标准”,给出的电动汽车应急救援的操作规程,保障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提高了救援效率;车载系统灭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解决了一直困扰主机厂如何选择和评价车载灭火系统的问题。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电动汽车消防安全领域标准从无到有的过程,也从技术标准的层面有力支撑了电动汽车消防安全水平的提高。
如今,整个新能源汽车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汽车产品日益丰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领先企业表现突出,细分市场出现亮点,市场化推广工作快速推进,唯有“安全”才是新能源汽车顺利推广的“通行证”已经成为业内共识。只有通过材料、零部件、整车、以及消防等各个行业的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属性才能在消费者心中扎根更牢,新能源汽车产业也才能顺利发展。

消防安全评估再添新技术依据
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谭 婧 /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时间: 2018年7月1日

这几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就公布过《100 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以 2015 年数据为例,约 60% 的单位存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隐患,约 50% 的单位存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隐患,约 30% 的单位存在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防火分区面积划分不符合要求隐患,约20% 的单位存在未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 / 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隐患……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可能会被归为“重大火灾隐患”。
所谓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为了让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更为清晰,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 - 2017),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
该标准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第一批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办法》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新依据2016 年 10 月 1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此次《办法》是在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 - 2006)基础上,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它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关系重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需强制执行也许有读者会发现,此次《标准》还有一个前提——“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因为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关键性因素,及时发现、科学评判并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精神,方法类标准一般不适用于强制执行,但考虑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应用对象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和部门联合执法等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关系到执法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所以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必须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规范执行,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标准》属性定位为强制性。
消防专家表示,这个《标准》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提升了社会化消防治理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那么,按照《办法》的规定,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呢?
简单来说如果出现下列 10 种情况,就可能被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50156 加氢站技术规范对一级站的规定。
(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
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的 A 级。

“新”《标准》,新在亮点与创新

新《标准》深刻吸取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总结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经验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亮点和创新:一是在原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进一步拓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的场所范围;
二是突出隐患判定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彩钢板房火灾多发、亡人事故多发的情况,新增了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判定要素;
三是在判定程序上,为彰显公平正义,规定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是在判定方法上,科学设定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要素,同时根据场所类型和隐患关联场所的风险等级,引入权重概念,给出量化判定指标;
五是相对于原行业标准,新《标准》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性更加准确,有利于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排查隐患,有利于行业系统依法依规监管,有利于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格局。

扩展阅读

消防标准中常见的术语定义知多少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法律资讯(2018年8期)

国家再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今年 8月 1 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 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1200 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 390 元提高至 440 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施行

今年 8 月 1 日起,2018 年最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将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取消了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公交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等 11个定价项目;缩小城市客运交通、燃气、铁路客运等 6 个定价项目范围;将 10 个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强的定价项目合并为 3 个,最终保留政府定价项目 35 个。

动力蓄电池落实溯源管理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今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通过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之前已进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进口车企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在《规定》施行 12 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出台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从今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两项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海关启用新款报关单

海关总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于今年 8 月 1 日实施,报关单、报检单将合并为一张报关单。经过梳理整合,原报关、报检共 229 个申报项目合并精简至 105 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 8 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 7 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

(栏目编辑:谭 婧)

为军人军属撑起“维权保护伞”
《上海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6月1日起实施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实施时间: 2018年6月1日

自1927年8月1日南昌城头一声枪响,一支新型的人民军队登上历史舞台。到如今,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迎来91个生日。每当灾难降临,他们总是冲在最前:面对熊熊烈焰,他们选择逆火而行。面对滔滔洪水,他们用身躯筑起长堤。面对地动山摇,他们用鲜血铺就生命通道……哪里有需要,他们就出现在哪里。
正是有了中国军人,我们的生活才能充满安全感。因此对于军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也必须做到有效维护。因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对军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使军人及其家属的地位和生活更加体面、更有尊严,有利于增进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从而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从国家层面来看,这也是深化国防军队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支撑。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止。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民融合,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新形势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业有更高要求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201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完善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部队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积极为官兵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将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为军人军属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利;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军营,为官兵普及法律知识;简化受理审查程序,优质快捷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这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广阔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驻沪部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上海市司法局深入调查研究了全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情况和各区军地双方衔接配合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草案),并下发征求各区意见。去年11月上旬,在征求市警备区政治工作局的修改意见,并吸收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而后,正式版《实施办法》于今年4月3日发布。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整合了有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增强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和管理的可操作性。这对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重点,指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手段

需要明确的是,《实施办法》中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具体来看《实施办法》提出的三大重点内容:
一是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将军人军属多发的涉及优抚待遇、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等几类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实施办法》第五条将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事项范围。
二是全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联系军地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对于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市司法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在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和各区人民武装部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同时根据部队意见,在多兵种、大部队设置工作联络点,健全本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架构。《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置方式、硬件要求,明确了工作站五项职责等内容。
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推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需要落实军地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密切双方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实效。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解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上海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贴合实际,走适合驻沪官兵的法律援助路子

近年来,上海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大胆实践、积极作为,摸索出了一条符合上海实际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路子,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驻沪官兵的“幸福感”“获得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涉及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暖心工程”,是事关军地和谐稳定的大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也是助力强军目标实现的应有之义。
根据三大重点内容,要做到有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提高站位,突出政治引领,通过建立军地共管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等举措,细化整合有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和要求;要推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需要密切协作,积极作为求进,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范围、具体开展途径、派驻律师频率及经费保障等问题研商解决,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进一步增强驻沪官兵“幸福感”“获得感”,需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团队,规范相关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各环节,落实办案过程、结案归档等后续跟踪回访,确保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综合水准与办案质量。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进一步提高上海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升政府为官兵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广大官兵的新需求、新期待、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总结积累工作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要不断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在每一个我们知道或不知道的角落,总有这样一个群体,在危险和灾害面前一次又一次行使“优先”权,才让广大人民群众有了和平和安全。军事理论家约米尼在《战争艺术概论》中曾指出:“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财产去保卫祖国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还不如那些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对于军人而言,分量最重的勋章,便是社会的尊崇。
一项好的政策就是一束温暖阳光。时代需要英雄奉献,全社会都应从“国之大事”的高度给予军人应有的理解和尊重,通过实际行动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法律资讯(2018年7期)

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更有保障

按照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汽车进口关税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降低1449个税目的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并将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根据财政部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个税政策为科研人员鼓劲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扒地铁门等9类行为或将记入“不良记录”

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立足于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责,从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对拦截列车、禁止强行上下车等9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收款凭证等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7月起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手语盲文有了“通用语”“规范字”

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审定,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意,作为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实施,分别规定通用手语常用词汇的规范动作和用盲文书写国家通用语言的规则,这是对国家通用语言的丰富和补充,也是对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使用手语和盲文的语言权利的保障。

上海职工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将更方便

为支持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承租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与《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同步实施。通过“互联网+服务”,与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简化办理流程,实现“不见面”“零跑路”的服务目标。

上海共享汽车管理细则发布

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在上海从事分时租赁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是9座及以下小微型纯电动载客汽车;安装人脸识别装置;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时租赁车辆,不得从事起讫地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业务。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