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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三审: 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民责

 

谭 婧/ 编辑 IC/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提请单位: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时间:2017年3月

路遇紧急情况,“救与不救”越来越拷问着公众的良心,见义勇为行为背后的担责问题,更值得人们探讨深思。这一期的“今日说法”栏目,本刊特别挑选了两则见义勇为引发的责任问题的法律案件,让我们就从两个不同的结果说起。

案件一:见义勇为撞死贼被判无罪

2004 年8 月14 日,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在成都市实施抢劫并逃逸。市民张德军开车追赶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2005 年5 月,死伤者的家属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 万余元。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随后提出上诉,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
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是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行为。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也没有实施主动伤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及损失,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案件二:救人时被判“妨碍交通”

2012 年7 月2 日中午,为救女童雯雯,湛江女孩李舒舒右腿惨遭车轮碾轧。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过错也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 的责任。
李舒舒冲上马路的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小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勇于救人的行为更不应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如果以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的表象来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违法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属于客观归责。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件看似微小的见义勇为之举,其价值不仅在于挽救一条生命,更是我们人性光芒的显现。可是近年来,“扶不得、救不得”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救与不救”越来越拷问着公众的良心。
造成这种社会难题的原因并非市民缺乏爱心,而是怕因见义勇为而陷入各种纠纷,再加上个别司法裁决结果并不利于救助者,更给民众抹上一丝心理阴影。
如今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2016 年12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其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具体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白了,见义勇为者“好心办坏事”,一般不用担责。这份草案也会在三审后提交今年3 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见义勇为涉及社会生活多种领域,为何会出台这项规定?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和“重大过失”?如何看待规定背后的法律意义?……这条沉甸甸的规定,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全国性的“好人法”是大势所趋

“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呼吁。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具体来讲,2013 年深圳出台了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紧接着杭州于2014 年出台《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这两部“好人法”均明确: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到了2016 年,被称为京版和沪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先后提交审议并通过,“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均出现在两部法规中。不仅如此,京版“好人法”还提出恶意诬陷索赔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沪版“好人法”则明确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不过,因为这些“好人法”属于地方法规,存在免责条件、实施范围不统一、地域性限制等因素,影响范围也有限,所以社会各界一直在期待一部中国版的“好人法”。而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欲将“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纳入其中无疑是在补齐短板,一旦审议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则将实现法律上的高度统一,给善行打下法律基石。

“重大过失”等相关名词引发讨论

对于这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出的“紧急救护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有所议论。
尤其是面对规定中的一些专业名词,很多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到底如何看待“紧急救助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看来,紧急救助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也表示,紧急救助,而非学界讨论较多的“见义勇为”概念,增加了概念的涵摄能力。
既然如此,那又该怎么理解“重大过失”呢?王雷解释说,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杨立新则表示,“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还是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当然,也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应该把“不会救”和“有过失”这两者的区分说清楚等等。

“好人法”会推动法律和社会发展

对于救助者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2016 年6 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已新增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好心办坏事”,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此前草案并未有明确规定。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着眼于预防和调整见义勇为问题的意外情况,即在于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穷尽可能为见义勇为等紧急救护者设立风险预防机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紧急救护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是一种良法。社会困境的破解并不能单纯依赖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而必须通过司法的方式为救助人提供保护。这种做法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更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建构于“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立法理念。
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紧急救护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也是一种善政。用免责鼓励公众参与救护,不但能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还能匡正社会风气,更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弘扬扶弱救难的民族精神相一致。当然这种不担责并不是盲目的,它也鼓励着民众学习掌握急救知识,降低损害概率。
诚然,我们不可能仅通过一部法规就让见义勇为等行为遍地开花,但如果任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冷漠事件会一次次地冲击道德良知。同时,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人看到法律击恶扬善的决心,才能动员更多人的积极性,社会也才会越来越温暖。

“顶层设计”中国安全生产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
印发时间:2016年12月18日

随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等理念的备受关注,监管也在日渐加强,成效不断显现: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由2002年107万起、死亡近14万人的最高峰,降至2015 年的28.2 万起、死亡6.6 万人,连续13 年“双下降”。然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每逢年关,更是安全生产的脆弱期,也往往是事故的高发期。近期,江西丰城、内蒙古赤峰等地接连发生事故,也说明着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势在必行。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责任、体制、法治、防控、基础等五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谋篇布局。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被业界看作中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顶层设计”。
这样一份极具时代价值的《意见》呈现出哪些新特色、新亮点?将给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带来哪些新变化?这些措施又将如何为中国民众带来新的“安全感”呢?

一条红线 两步目标

放眼当下,很多生产安全问题依然令人堪忧,无论是频频见诸报端的食品生产问题,还是骇人听闻的危险品爆炸、黑煤矿坍塌,抑或是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此次出台的《意见》可谓正当其时,既可见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
面对安全生产,需要我们固本培元,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问题。对此,《意见》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堵塞监督管理漏洞,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这条红线既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线,也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更是贯穿《意见》全部内容的主线。
《意见》还通过“两步走”目标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时间路线:一是到2020 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二是到2030 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通俗来说,第一个目标将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感的提高,第二个目标将实现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手段的科学、成熟和现代化。

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入刑

数据显示,90% 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然而,过去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只有导致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威慑不足。所以此次《意见》中,特别提出要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种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等于在法律层面提高了生产单位的犯错成本,无疑是最值得期待的制度创新之一。
回想“醉驾入刑”实施以来,社会上醉驾、酒驾的行为已大大减少。把这种思路移植到安全生产上来,将那些还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诸如存在明显安全漏洞、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哪怕没造成后果,如果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相当于对安全生产有了更加严厉的控制和监管。毕竟,谁都不愿意因为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就被算作是刑事犯罪。
《意见》还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保证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有利于提高安监责任体系的严密性,让安监人员敢于履职尽责、严格执法。

明确两个“一票否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运行存在诸多安全风险。回顾不少安全生产事故,大多是由风险失控逐步演变为隐患,最终酿成。究其原因,总免不了风险源治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所以说,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就得从根本上切断风险源头,从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此,此次《意见》全面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提出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强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且,着重提出了两个“一票否决”:一是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二是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这也彰显出中央打好安全生产保卫战的决心。
另外,自2006 年起我国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缴存标准不合理、事故赔偿能力不足,加之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实际缴存率、利用率偏低。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此次《意见》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化解安全风险。

事故结案一年内“回头看”

一些地区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导致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而今后,有关部门必须在事故结案后杀个“回马枪”。《意见》规定,我国将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这项措施可谓安全生产领域的“回头看”,目的就是确保血的教训决不再用鲜血去验证。因为如果不这么做,所有监管文件只会沦为“一张白纸”,而“回头看”的机制则在企业整改过程中多加一双监管的“眼睛”。不仅如此,《意见》还明确,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这是考虑到,如今很多人都会在网络上关注事后追责,及时公开整改情况能提升政府公信力,也把民众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督者行列中。
另外,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中,还将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健康必须重视

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也是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重点。从工作实际来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已由预防伤亡事故转向预防职业病,普遍成立了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
为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于职业健康问题也格外关注,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这一举措有利于统筹各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力量,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推进职业健康工作,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并落实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
只有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才能握紧人民生命的红线。《意见》拿出从严治理安全生产的最大决心,使生产安全问题一旦触动制度“开关”,后续环节就能“带电作业”,真正为老百姓编织一张安全防护网。

法律资讯(2017年01期)

放生不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放生”有了法律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法治轨道

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引诱婴幼儿脱离看护人视为“偷盗”

根据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价格全面放开

食盐是每个家庭的必需品,日前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今年1 月1 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对老百姓来说,流入市场的盐多了,价格可能也会有所下降。此外,取消政府定价后,食盐与工业盐的差价会随市场竞争而大幅收窄,制贩假盐动力减弱,假盐现象有望得到抑制。

国内航班备降承运人应提供住宿

航班延误是不少人出行遇到的头疼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自今年1月1 日起实施。其中,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旅客可享受免费食宿服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 分钟内,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上海消费者维权可个人送检

今后,菜场里买来的鱼和肉,如果感觉不对劲,想找一家专业的机构检验一下将不是难事。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具有“普遍服务义务”,应公告资质范围。除送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等特殊情况的,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该《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制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于上海市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等都作了规定,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上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致力于消除监管“缝隙”,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区域化管控、目录清单管理和大数据监控,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将被公开,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

上海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实施办法

姓名、电话、账户、密码……网络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为促进网络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将计算机病毒、网络仿冒、网页篡改、后台漏洞等网络安全问题纳入监测范围。该《办法》于今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上海市公共互联网和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6年12期)

ATM 转账24 小时内可撤销

日前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明确从今年12 月1 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今年12 月31 日起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免收异地手续费。另外,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 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 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女性厕位比例将提高

随着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公厕数量总体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女性厕位紧张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工作,统计了72.6 万人的如厕时间,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后在新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简称《标准》)中,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这一《标准》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以缓解女性如厕难题。

互联网直播需实名认证

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为网络直播界定底线,其中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等举措剑指行业乱象,自今年12 月1 日开始实施。《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网络主播”和“直播观众”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网络主播”身份信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此外,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广告发布涉欺骗最高罚3 万

今年12 月1 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要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化妆品行业监管趋严

近两年,化妆品铅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层出不穷。针对一系列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今年12 月1 日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较之2007 年版《卫生规范》,新版《规范》的最大变化在于对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表等进行了修订,新增禁用组分133 项,修订137 项;调整了铅、砷的限量要求,新增镉、二恶烷为限量组分,石棉为不得检出。

培训不合格导游不得上岗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调整和规范了旅游安全工作主题,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华侨在沪权益获法律有力保护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自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这一地方侨务法规针对华侨诉求反映比较集中的投资、创新创业、社保、教育、房产、继承、捐赠、选举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如在沪就业时,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内容;在沪生活时,可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子女入学等。

上海出台政府部门效能管理新规

为规范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建立政府部门效能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政府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自今年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30 日。《办法》将效能评估方式分为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效能考核指标主要为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3 个方面9 个指标。

用“近水”救“近火”
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6日

去年8 月,上海黄浦区田子坊因现场违章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田子坊社区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发现并组织扑救,火灾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今年2 月,浦东新区正大广场一餐饮店厨房发生火灾,单位微型消防站迅速到场扑救,将过火面积控制在1 平方米以内;今年9 月,静安区安义路与常德路路口一车辆起火,静安嘉里中心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扑灭火势,没有造成人员恐慌……这些都得益于微型消防站的“迅速出击”。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建设的最小消防组织单元。
作为超大型城市,上海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出台后,立即得到了上海消防部门的重视,并着手对各区的微型消防站建设进行规划。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上海各区的微型消防站破“茧”而出,成为今年消防工作中一道靓丽的风景。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章文件,进一步规范上海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基层消防组织力量,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2016 年8 月26 日印发了《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从总体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的方面提出了微型消防站将如何建设,使其更有安全感。

上海微型消防站建设有据可查

去年底,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详见本刊2016 年2 月刊)。随着制度上的健全和推广力度的加大,全国各地一批批微型消防站成功建立,为消防重点单位和社区增加了消防力量,不仅解决了“远水救不了近火”的尴尬局面,更提升了消防安全保障水平,完善了城市的灭火救援体系。
本次出台的《建设标准》从上海自身角度出发,明确微型消防站是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依托社会单位现有消防组织体系和社区农村群防群治力量组建的“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的升级版。上海市内所有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按照《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详见本刊2014 年11 月刊)、《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详见本刊2016 年10 月刊)和《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对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的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和相关人员,落实队伍备案、防火巡查、业务训练、人员培训、执勤值守等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这也意味着,作为社会最末端的火灾防控力量,上海微型消防站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即“一队多用、一专多能”,既是灭火救援的先遣队,也是防火检查的巡逻队,还是消防安全的宣传队。

让“119”在百姓家门口安家

对上海来说,微型消防站建设已经成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一号课题成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力措施,也是夯实消防基层基础、解决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手段。截至目前,上海全市各区已建成3085 个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2955 个社区微型消防站。
这些维护着城市安全的神经末梢,到底建设在哪些地方呢?对此,《建设标准》对上海市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未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且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轨道交通站点,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级甲等医院,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以及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均需要建设微型消防站。其他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则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建设标准》执行。
为了形成星罗棋布的立体化火灾扑救体系,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市的火灾抗御能力,《建设标准》还规定常住人口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和已组建消防工作站的居委会也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居民小区物业单位,同样需要结合实际,参照《建设标准》执行。

人员配备不能少于6 人

微型消防站作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看似只是几个人和一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要想取得“防消宣一体化”的良好效果,人员配置十分重要。
根据《建设标准》的规定,属于建设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政村、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社区,所建立的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都不能少于6 人,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则需确定有5 名以上接受基本防火、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消防员,另外还要确定1 名人员担任站长。
凭借“近水楼台”的优势,微型消防站人员能够在发现火情后,迅速将灭火救援力量深入一线。为了保证第一时间接警出动,两类微型消防站都要建立值守制度,确保24 小时全天候值勤。需要强调的是,设立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还需要安排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保证消防力量时刻在线。
另外,虽然微型消防站相对“迷你”,但站内配备的器材装备却品种繁多。在这一点上,《建设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详细列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的消防器材装备的类别、器材名称和数量等,除了常见的水枪水带、灭火器,还有战斗服、灭火毯、空气呼吸器等专业用品,足够满足机动、迅速、有效地处理初期火灾的需求。
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齐全的装备保证了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可先行组织施救,一个微型消防站的执勤用房、器材存放等其他办公配置,也影响着这支队伍是否能够成功胜任灭火救援的第一梯队。
依据《建设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也可以单独设置。除此之外,还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社区微型消防站也要按自身实际,分散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为了能有效抓住黄金救援时间,这类微型消防站还应配置方便移动的机动或非机动的消防运载车辆,并在车上配置相关器材。
为了发挥每个站点的最大价值,《建设标准》明确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要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属地公安机关统一调派,成为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中一支有力补充力量。若是地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由属地街道乡镇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标准》还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提出了特别要求: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在1 分钟之内到达现场核实火情,并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在开展工作、执行任务时要统一着装。未来,上海将建上万个微型消防站,深入人员密集场所,提升扑救初期火灾的速度。当几千个微型消防站握指成拳时,上海整座城市的消防力量也得到了极大地覆盖。

新闻链接:微型消防站参与超高层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10 月26 日,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在上海举行。演练假设“浦西第一楼”——高达66 层的金光白玉兰中心办公楼23 层因电器插座过载引燃杂物发生火灾,屋内火势迅速蔓延,多个楼层充满烟雾,严重威胁大楼及人员安全。火情出现后,大楼内警铃拉响,白玉兰广场自设的微型消防站引导楼内人员紧急疏散,并初步搜集火灾基本情况。后续消防处置力量迅速到达,针对超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展开救援。这场演练充分演示了微型消防站的初期处置能力,更为破解超高层建筑消防难题提供很多依据。

法律资讯(2016年11期)

800 公里以下航线票价放开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于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根据该通知,800 公里以下航线、800 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在全票价基础上,航空公司各航线票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每航季不得超过10 条票价上调航线。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

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自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范围提出六个“不得”,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有暴力犯罪等记录不得开网约车

交通运输部等7 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该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 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同时,该办法也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

企业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将入“黑名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自今年11月1 日起机动车企业如果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或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或违规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该办法强调了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

防护口罩能吸进“良”风才合格

今年11 月1 日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该规范将口罩的防护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D 级、C 级、B 级、A 级,分别适用于中度及以下污染、重度及以下污染、严重及以下污染、严重污染。口罩佩戴后能将吸入的PM2.5 浓度降低至75 微克每立方米以下,使过滤后吸入体内的空气质量达到良及以上水平,才是合格的。

上海明确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能

日前,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版《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街道办主要职能等,包括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这一条例对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代行职权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委托行为必须经过区政府审核,并且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上海提升急诊急救服务能力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自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明确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规定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规定救护车的标志、名称及装备标准,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该条例还明确救护车的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 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2 名。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