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八)
车牌可以继承吗?

吴 海/ 文

某天中午,保安小王在食堂吃饭时接到一通电话。通话结束后,小王长长地叹了一口气。正在一旁的李队长闻声抬头,皱眉说道:“吃饭的时候叹什么气!谁给你打电话了,让你愁成这样?”
小王难过地说:“是我一位要好的同学小黄,最近碰到了件烦心事。”
“什么事儿啊?”李队长忍不住问道。
“他跟他哥哥因为分割老人遗产闹得很不开心。他父母去年外出游玩时,发生重大车祸去世了,他们兄弟二人那段时间真是伤心欲绝,一下子两位老人都不在了,他们根本没法接受这个现实。”小王说到这儿摇了摇头,“现在后事都处理好了,他们俩也从悲伤的情绪中缓过神来了,可是现在又为了遗产继承的事有了矛盾。”
“哎!正常,兄弟二人现在开始分割遗产了,你多点我少点,这事总是会有矛盾的。”李队长说道。
“其实小黄和他哥哥关系一直不错,对于遗产如何分配他们也没有特别大的争执,只是他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平时都是他哥在用,现在父亲过世了,他哥认为这车应该继续由他使用,这点小黄没意见。可是那辆车的牌照也将近十万块钱呢,他觉得自己也是有份额的。”
“为什么呢?”
“他哥说牌照是跟车子的,所以牌照本身是没有价值的。
就这样,他们一直谈不拢。实在不行,就只好到法院诉讼解决了呀!我认为这事其实就是家务事,闹到法院难免会伤了兄弟情分,他来找我吐苦水,可这事我也没遇见过,帮不到他了。”小王说道。
热心的李队长沉思了一会儿,随即像突然想到了什么一样,拍着小王的肩说:“哎!我想起来前些日子,我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什么车牌继承啊,当时闹到了法院还请了律师,最终还是没有对簿公堂,是在代理律师的劝说下,达成了庭外和解。我朋友可高兴了,既得到了车牌的份额,又没和家人撕破脸皮。”
“怎么个和解法啊?讲来听听。”小王立马开心起来。
“具体怎样我也不清楚,我来找找那位律师的微信,他专门写了篇车牌继承问题研究的文章发到了朋友圈,权当给大家伙儿普普法,我之前有看到过。”李队长说着掏出了手机,翻看着朋友圈记录,“让我找找……喏!就是这篇。”
小王激动地接过手机,认真地阅读起来,文章写道:“能否继承车牌应当首先确定车牌的性质。虽然有观点认为,车牌被定性为‘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并非物权,故不能继承。但是车牌与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不一样的。从拍卖程序上看,首先拍得的是新增机动车额度,付款之后,额度持有人即具备了申请中心城区可通行牌照的资格,正因为这个名额是有限的,它产生了经济价值,从而变成了一种财产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其次,上海交管部门采取拍卖的形式竞价获得此权利,这也证明了上述额度的财产性,而非简单的行政许可,因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故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一种行政许可,不能继承的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关键是这样的案例不止一起,所以在搜索了大量相似的法院判决书后,我们可以很确定:现今是法院认可车牌的财产性的,并认为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
小王赶紧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了他同学小黄,并建议他用这篇文章和法院的相似判例,跟哥哥再协商协商。
不久以后,小王就接到了朋友小黄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他兴高采烈地说:“全都办妥了!我拿着相关的判决文书还有法律规定和我哥商谈,终于说服了他,最后我们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当月牌照拍卖均价,计算牌照价值并进行遗产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四条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一)新增客车额度;(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 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法条释义:

上述法律规定,拍卖是一种转让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买卖方式,也就是说,可以用来拍卖的物品必有其财产价值或者财产权利。
车牌的拍卖实质为新增客车额度的拍卖,因为其名额有限,所以车牌通过竞价的方式被赋予了很高的经济价值,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法条,认定车牌只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必然会导致个案的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让历史记忆有安全屏障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印发时间:2015年7月14日

俗话说“古建筑里面每一块砖都是历史”。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历史见证,拥有着无法估量的艺术和科学价值。
寺院、庙宇、宫殿、楼阁、古塔、宅院……风格各异的文物建筑成为点缀在中国大地上的一颗颗璀璨明珠。
但是近年来,一些珍贵的文物建筑遭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许多人可能对2014 年1 月发生在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的那场大火记忆犹新,它不仅毁掉了古城中不少民俗建筑,许多游客熟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阿布老屋”也为防止火情蔓延而被迫拆除,火灾成为威胁文物建筑安全的最大隐患。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不同于一般建筑,受建筑特点所限,这类建筑耐火等级普遍偏低,易“火烧连营”;受地理环境所限,很多文物建筑周围缺乏消防水源、通道等,火起难控;受历史文化所限,大量游客涌入文物建筑,带来各种人为火灾因素,易造成重大的文物损毁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做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严格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共10 项工作。

关键词:责任制度与机构队伍

文物建筑是历史的载体和绝唱,保护文物建筑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规定》首先针对消防安全责任提出,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注意的是,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巡查检查、火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关乎文化遗产传承与延续的重要工作,需要有专门的队伍来管理。《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关键词:消防设施与大型活动

受历史的局限,大多文物建筑没有现代科学的消防规划,无水源设施、无消防管道、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了严格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对于那些用作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平日里要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作为“活历史”,不少文物建筑还是民间活动的重要场所。各类大型活动不仅带来旺盛人气,也带来烧香化纸等用火行为,在无形中埋下火灾隐患。因此,《规定》强调严格管理大型活动,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举办。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关键词:用火用电与危险物品

火灾会对文物建筑带来不可逆的伤害,历史留下的印记可能就此永远消失。据统计,电气火灾事故占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的40%。为此,《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中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如果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也要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人离火灭。另外,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最好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对电气线路和电器也要定期检查检测,避免私拉乱接,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除了用火用电,此次《规定》中还提到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总的来说,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那些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则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还要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关键词:防火巡查与安全检查

文物建筑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要保住这份厚重的历史积淀与文化传承,就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规定》指出了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 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员工防火意识及知识技能、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水源、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等11 个方面。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中6 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另外,《规定》特别说明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要每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关键词:消防演练与宣传教育

作为文物建筑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演练是有助于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技能的措施,有效的演练更是预防火灾的重要基础。《规定》要求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还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预案。
同样,很多文物建筑火灾都是由于人们消防知识不足、防火意识淡薄引起的,所以人员的防火意识也是预防火灾的重中之重。《规定》还大力提倡消防安全宣传,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除此以外,更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国家文物局:2015 年共接报文物火灾事故21 起

大火的焚烧不仅给文物古迹带来累累伤痕,更是中华民族的文明之殇。2015 年,国家文物局共接报文物火灾事故21 起,其中国保单位6 起、省保单位6 起。火灾涉及古城镇、古村寨及文物建筑等,其中,甘肃兴隆山古建筑群祖师殿、重庆黄山抗战遗址之草亭、云南大理拱辰楼和安徽祁门一本堂等火灾事故损失较为严重。据分析,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线路或者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8 起,人为纵火或者不明外来火源引发火灾3 起,使用明火引发火灾2起,8 起火灾事故至今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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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骗保,却成了危害公共安全
——身份与身份犯的误解

陶 妍/ 文 IC/ 图

无标题每个人在社会上总是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有对应的身份,如父母、子女、上下级、投保人与受益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等等,一个人有多种身份也不足为奇。法律层面上的身份则与犯罪的成立与否有关。一般而言,身份犯是指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简单来说,没有某种身份的人,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成立该罪。比如大家所熟知的贪污罪,明确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使有人的确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但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那就不能以贪污罪对其进行评价。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身份犯并不少,比如渎职犯罪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要求、放纵走私罪中对“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要求等。有读者要问了,是不是只有对“公务员”才有身份的要求,其他的犯罪就没有身份的限制了呢?当然不是。这期我们要说的保险诈骗罪就是对身份有限制的。
案例:1998 年5 月份的一天,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合谋,由赵某将王某承包的一辆客车烧毁,该客车属于该市汽车站所有,每天停放在汽车站。王某承诺赵某事成后付给他1500 元酬金。1998 年6 月4 日凌晨3 时左右,赵某携带汽油将停放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后经勘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 元。当时车站内还停放着其他十余辆车,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 米,距加油站25 米,距气象站7 米。事后,王某付给赵某酬金1500 元。保险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即该汽车站支付了赔偿款34400 元。

不是保险诈骗罪?因为身份不对

从该案来看,放火只是骗取保险金的一种手段,王某和赵某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且也实现了骗取的目的,在并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王某和赵某的行为可以说是实现了主观与客观事实的统一,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保险诈骗罪是对身份有限制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对这个罪的主体是有要求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该案中的王某是车辆的承包者,并不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也不是投保人,赵某与这辆车更毫无关系。由于该保险是财产保险,也不存在被保险人,那王某与赵某就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那其他人是否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王某与赵某显然也不符合这些身份,因此,他们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王某以放火骗取保险金的做法只是他一厢情愿地对保险合同的一种误解。退一万步说,即使这辆车真的由于其他人为无法抗拒的原因烧毁了,王某作为车辆的承包人也拿不到保险金。
可是现在,由于他们不懂法,放火烧车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反而会构成另一个更重的罪。

为何是放火罪?因为危害公共安全

该案后经法庭审理,认定王某与赵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从王某、赵某放火焚烧的对象及其所处环境看,当时放火烧车的地点是在停有十余辆汽车的汽车站内,明显属于公共场所,而且在其燃烧地点25 米以内,有家属楼、办公楼、加油站等建筑物,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将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法庭认定其放火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而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了。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赵某的确实施了使用引火物点燃侵害对象、制造火灾的放火行为。再次,就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其放火行为明显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尽管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但其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都符合放火罪的构成条件,故应按放火罪定罪量刑。

没有啥后果也是罪?因为危险性高

也许有读者要问,该案件中,王某与赵某也就是烧了一辆车,并没有因为烧车的行为殃及周围的环境,是不是属于放火罪的未遂或者不构成放火罪。其实不然。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放火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换句话说,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即该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足以使不特定的人遭受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如行为本身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物本身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物周围状况,对象物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行为时的气候、气温等。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从该案来看,尽管王某和赵某的放火行为没有殃及周围公共财物和人身,但赵某是携带汽油去实施放火的行为,汽油挥发性大,极易燃烧,故赵某的该行为比普通的放火行为危险性高;另外,该车并不是停泊在一个空旷的场所,公诉方特别指出了25 米范围内的建筑物,特别是家属楼,一旦波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还有加油站,存在爆炸的可能性。结合这样的客观事实,他们的行为的确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构成放火罪并不冤枉。
也许很多人会觉得认定放火罪有点重了,不就是个诈骗的行为,即使无法认定保险诈骗,也可以认定个诈骗罪。
笔者最初也有这样的想法,但是抛开主观的认识,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王某与赵某的目的(骗保险金)实施了一个行为(放火),但并未实现或无法实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因为他们的身份关系,故而我们只能评价他们放火烧车的行为。至于骗取保险金,只是为骗取保险金制造了条件,犯罪预备而已。因此,他们的行为也只是触犯了放火罪一罪。
假设王某或赵某是该车的所有人,那他们的一个行为就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为人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人身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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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被关之后

无标题
 
“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理念让家长们早早地抓起孩子的教育,伴随着早教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家长接受认可,一大批以儿童成长为主题衍生的娱乐、早教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早教机构喊出的“开启智力”“激发潜能”“捕捉婴幼儿敏感期”等口号迎合了不少家长的心理。
可是,管理规范方面的空白带来早教机构监管上的不力。自1981 年6 月6 日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 草案)》之后,国家再没有出台任何针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相关规定。虽然2005 年上海等地出台的早
教企业管理规定,对当地早教市场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全国早教行业规范、监管和规划发展尚未建立。没有明确的审批监管部门,导致早教出了问题家长不知道该向哪儿反映。

案件回顾

江西南昌的王女士曾经遇到了件麻烦事,儿子一直上的早教中心毫无预兆地关门了,购买的一年早教班只上了一半。王女士要求退还未学完的课程费,早教中心承诺查询孩子的信息后,会尽快通知她前去退费。然而,王女士之后多次致电早教中心,对方均回应会退费,但却一直拖延。
王女士选择的早教机构名为幸福泉早教中心,位于南昌凯德广场。2008 年5 月,幸福泉早教中心承租了南昌凯德广场4 楼400 余平方米的场地。2011 年8 月,凯德广场4 楼因消防不过关被要求关停整改,包括幸福泉早教在内的几家租赁户不得不停业。
“这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家长们纷纷上门要求退款并赔偿。”幸福泉早教中心负责处理此事的李先生认为,如果消防不过关,南昌凯德广场就不应该出租场地给他们,他希望对方在终止合同的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南昌凯德广场方却不这么认为,南昌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黄总经理表示,凯德广场在投入使用前已通过了消防验收,否则不可能对外营业。
“消防部门给公司下达了督办函。”黄总经理称,督办函针对的是凯德广场4 楼(包括早教中心)在内的8 家商户,具体的原因是审批的商业用途和目前经营的不相符,需要重新对此进行评估。
王女士关心自己的退款何时可以收到,早教中心气恼自己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解答

解答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订立有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因为凯德广场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存在安全隐患,被消防部门下达了督办函予以整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之规定,因为凯德广场存在消防隐患,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故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效力。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凯德广场因自身没能向幸福泉早教中心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场所,存在过错行为,对给幸福泉早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凯德广场可以参照租赁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标准请求幸福泉早教中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例中,早教中心收取了学生家长费用,就是表明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订立了合法的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学生家长与早教中心之间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若早教中心因为没有合适的教育场地,无法向学生提供教育,那表明早教中心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学生家长有权要求早教中心退费并依据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汤俭荣/ 插图)

法律资讯(2016年3期)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遇到家暴怎么办?什么样的行为算家暴?这些问题在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都能得到解答。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须提出申请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今年3 月10日起,网络出版规定更加严格。根据《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将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保护不动产

物权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关于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于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

食药受理投诉60日内需反馈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新出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于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进一步落实了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拨打12331 热线,或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对食品药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办法》还要求,食药相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要在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举报后60 日内需反馈处理结果。

上海实施计生新政“奶爸”也沾光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近日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修正案》对上海有关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等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 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 天。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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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请扣紧这顶“安全帽”

谭 婧/ 编辑 汤俭荣/ 插图

3 月,春意渐浓,各行各业都开启了新一年的奋斗追逐。在这样一个春暖花开的季节,工地、工厂也都陆续开工,大批农民工告别家乡,踏上了返城务工的道路。据国家统计局于2015 年4 月发布的《2014 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中从业的比重为56.6%,其中事制造业的比重为31.3%,从事建筑业的比重为22.3%,由此可见在工地和工厂上班仍是较多农民工的首要选择。
他们背井离乡,挣着微薄的工资,做着都市的过客,干着艰苦的工作。然而,这些行业往往充斥着大大小小的消防安全隐患,再经过节日期间的放松状态和进城途中的舟车劳顿,很多农民工还没有完全进入工作状态。思想上的松懈与潜在的隐患碰撞在一起,使得发生在农民工身边的火灾呈高发频发势头,全国2 亿多农民工群体的消防安全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他们来说,工地、工厂和宿舍都是最容易遇到火灾威胁的地方,如果掌握了必备的消防知识,就可以避免很多危险的发生。农民工兄弟,为了远方家人的牵挂,请务必保护好自己。

工地上潜在的火灾隐患——电焊作业

针对性案例 南宁一工地电焊火花引大火烧毁工友7 辆车
2015 年12 月18 日下午2 时,广西南宁市东葛路延长线一工地内失火,消防人员赶到火场后,迅速扑灭了大火,并持续用水枪喷射仍在冒烟的泡沫卷、板材。据了解,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有6 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遭了殃。一位工人透露,事发前一拨工友在楼面上焊雨棚。由于天气干燥,落下来的电焊火花一下子就点燃了工地下方的泡沫,引发了此次大火。
案例分析:
进入施工季,工地火灾呈抬头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规电焊。上述案例中的火灾,正是由于电焊工作事前没有清除现场可燃物导致的。电焊时产生的高温电弧温度能达到4000 摄氏度,且有大量的火花喷出和灼热的铁屑飞溅。
本身工地易燃、可燃材料就多,若作业前再不清理可燃物或未做防火保护,火星很容易落在可燃物上,引发火灾。另外,对建筑物的隐蔽部位及墙体结构了解不清,电焊产生的火星和铁屑还可能落到可燃材料的隐蔽部位,当达到一定温度或遇风时也会起火。再或者,操作前对周围环境以及所焊割的容器检查不严,使得作业环境以及所切割的金属容器中残留的可燃气体和液体爆炸起火。
电焊工的错误行为, 也暴露出他缺乏消防知识和防火意识。部分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只是师傅带徒弟,甚至有些人是“自学成才”,缺少正规上岗证和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无证电焊。另一方面,还有个别工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舍得在安全方面投资,导致工地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设施短缺,这也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及时扑救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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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提醒:
1.为确保施工安全,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一定要将施焊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对于部分无法清除的可燃物,要做好遮挡措施。
2.要有专门的人员在施焊现场进行监护,还要备好必要的灭火设施,如灭火器等。一旦发生火灾可以及时处置,防止火势蔓延扩大。
3.电焊工必须学习相应技能,持证上岗。在动火作业之前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熟悉操作环境。使用电焊时要细心谨慎,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平平安安才能开工大吉。
4.一旦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在第一时间远离易燃区域,利用所有通道进行逃生。逃生时注意捂紧口鼻,不要吸入浓烟。

工厂里潜在的火灾隐患——易燃材料

针对性案例 浙江温岭鞋厂火灾致16 人死亡
2014 年1 月14 日下午2 时52 分,浙江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台州大东鞋厂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 平方米,共造成16 人死亡,5 人受伤。事发时,整条通往现场的道路因过于狭窄被堵,消防车很难快速到达现场。
整个鞋厂内只有一个楼梯,人员一拥而下。经查,事故直接原因为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案例分析:
工厂是除了工地以外,大部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又一去处。工厂类型的多种多样,也带来了多样化的火灾隐患,部分工厂忽视排查清除隐患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导致一些可燃物如电器、化纤织物、家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堆放和使用,成为工厂火灾后的致命因素。上述这起火灾发生在白天,且起火建筑高度不超过10 米,但却造成16 条生命陨落,死者很大程度上都是吸入有毒浓烟而窒息死亡的,这些浓烟和高温就来自鞋子及加工材料的燃烧。
不仅如此,大量鞋料和成品随地堆放,一旦发生火情会加剧火灾蔓延,还会阻碍逃生通道。若像案例中仅有一个楼梯通往楼下,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不少工厂都像这间失火的包装车间一样有着大量的易燃物品,然而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几乎没有像样的消防设施。
这则案例中,为了进一步压缩成本,工人的吃、住、工作全在厂里,存在严重的“三合一”火灾隐患,安全管理十分混乱。
失火工厂周围人车密集,周边车辆的严重违停直接将消防车“拒之门外”,耽误了救援进度。同时,很多遇难者都在惊慌失措中选择了错误的逃生方向,没有掌握火灾逃生技巧也是伤亡惨重的重要原因。
消防提醒:
1.工厂内各类易燃易爆品一定要按照相应的消防要求摆放,既不能过于密集,又要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发生意外时人员能顺利逃生和救援人员开展灭火。
2.针对不同的工厂类型配备对应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并摆放在厂房内的指定地点。同时还要做到定期检查和更换,以确保设施设备能够在火灾时发挥作用。
3.保证厂房内疏散通道和厂房外消防车道畅通,积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并熟记逃生线路和常识技能。
4.学会第一时间报警,并在火警失控时快速地伏低身体,利用毛巾等布块捂住口鼻防止浓烟的吸入而中毒。

宿舍里潜在的火灾隐患——用火用电

针对性案例 西安一工地职工宿舍发生火灾致14 人死亡
2012 年10 月10 日凌晨5 时30 分许,陕西西安市108 国道38 公里黄草坡段中铁十八局引汉济渭周至段项目部生活区一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4 人死亡22 人受伤1 人重伤。
据了解,起火的建筑是一幢三层彩钢板结构活动板房,有173张床位,但二、三楼只有一条通道。目击者称,事故原因可能是烧水器长时间使用忘记拔掉电源所致,也可能是有工友用大功率的灯泡烘烤衣物时,不小心将衣物“烤”着引发火灾。
案例分析:
农民工的生活相对来说两点一线,除了工作时间,其他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宿舍度过。人员多、用火多、用电多,员工宿舍就成了火灾的重灾区。从上述案例以及过往工地宿舍火灾可以看出,在宿舍里私拉乱接电线、烧水做饭、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随意吸烟等行为,看似都是点滴小事,却都是极易引起工地火灾的消防安全隐患。
不少工地宿舍既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也没有其他防火措施,宿舍建造也不符合消防规定。案例中的这幢三层宿舍仅仅有一条通道,这直接影响了火灾发生后工人们的逃生速度。
还有很多工地宿舍偷工减料,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难燃材料进行搭建,导致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容易倒塌、扑救困难。
除了使用的材料外,很多工地工人宿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也十分混乱,住在宿舍里的工人自身缺乏防火意识和逃生技能,这些都是导致工地宿舍火灾频发的原因。
消防提醒:
1.农民工在工地宿舍里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也不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更不要把毛巾、衣物搭在电线、电器上,人离开后必须拔掉电器电源。
2.必须将宿舍、厨房和仓库分开设置,农民工在宿舍内不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更不能在宿舍吸烟甚至乱扔烟头,切记要确保烟头熄灭后,再丢弃到指定的地点。
3.为了留出“生命通道”,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不要在走廊上、通道上随意堆放物品,甚至封堵通道作它用。
4.学会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主动学习并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因为工地宿舍房间面积小,一旦发生火灾要冷静判断正确路线,抓住时机逃离房间,别因抢救财物错失稍纵即逝的逃生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