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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鑫/ 文
案例一:2015 年,镇江丹徒的程某因在外做工程需要资金,便购买并身穿消防员制服,向周围人借款,而那些人因为他是“程消防”,以为未来能替自己办事,就借钱给他。程某一直未归还欠款。直到2016 年3 月,受害人庞某在街上撞见程某,因欠款纠纷,庞某便将程某拽到了派出所,程某冒充消防官兵的罪行才案发。民警在程某家中搜查发现了数件消防制服、警衔、部队肩章等制式物品。
案例二:2013 年,重庆大洋百货来了一位穿大校警服的消防员,一进入商店,他就东看看西看看,查查消火栓,拎起灭火器看看,然后大声讲电话说商场要罚款500 万。这个情况立刻引起了商店经理的注意。最后通过消防支队和属地派出所的配合,商店经理识破了骗子,并最终将其抓获。
通过冒充军人、消防官兵、法院法警等特殊身份的人群来诈骗钱财并不是稀奇的事情,这种骗术也经常被电视台曝光,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笔者此次就写一篇有关此类骗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醒那些试图诈骗的人,有些行为可大可小,一失足成千古恨,切不可越雷池一步。
预备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实施犯罪活动是个复杂的过程,某个行为可以看作是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这个预备行为又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另外的一个罪名。那究竟认定为一个罪还是数个罪,就要看具体关系。案例一中的程某,购买消防制服、警衔等制式物品构不构成犯罪呢?笔者只能说幸好幸好,他买的只是服装,不是证件。购买制服等物品,也许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规,但至少还不够触犯刑法。如果他购买的是证件、印章或消防局的公文,那就更麻烦了。
《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是穷尽性列举,就是公文、证件和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假设程某购买了证件,那即使他没有进行之后的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他之后实施的诈骗行为,是不是要与前面的行为构成两罪数罪并罚呢?
这也未必。理论上来说,这种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来说,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存在牵连关系。购买、伪造证件后进行招摇撞骗或诈骗的前后两个行为是具有比较严格的牵连关系,择一种重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一个新增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条关于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也就是说在2015 年11 月1 日前,买卖、盗用他人身份证并不触犯刑法,但现在却要受到较为严重的惩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案例一中的程某与案例二中的“大校”都是冒充消防军官进行骗取钱财的活动,一个得逞了,一个被识破了。
从更细致的角度去评价他们的行为,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探讨,如他们获得钱财的手段是骗呢,还是恐吓?他们获得的财物是否影响定罪?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看这两个罪的法条,笔者也真的是一头雾水,原本感觉很清楚的事实判断,现在反而变得模糊不清。我们还是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区分,诈骗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某种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欺骗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的手段很多,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默示或明示的举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两名行为人都是通过明示的手法,即身着制服、说话等方式让对方陷入他们是消防军官的错误认识中的。而敲诈勒索则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是基于恐惧的心理处分了财产。
我们可以这样区分敲诈勒索和诈骗,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使对方陷入恐惧,进而取财;而诈骗则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将财物交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是让对方“不得已”地交出财物,诈骗罪是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
案例一中的程某看起来并没有使用什么威胁的手段;再看案例二,这位“大校”试图让对方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没有采用恐吓的言语,如“不交罚款,等下抓你们进班房”或者“抓进去,可不是500 万的事情,小心吃苦头”。如果他说了类似的话,让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那就构成了敲诈勒索。但根据案情,他似乎没有做什么,只是大声打电话,其主观目的是想让对方陷入“他就是来检查的消防军官”的错误认识,“自愿地”上交罚款。所以他的行为还是“骗”。
我们判断他们的行为是诈骗,那他们冒充消防军官的行径是否也包含在诈骗罪中,还是要另行评价为招摇撞骗罪呢?如果分别评价,那就是两个罪数罪并罚,是不是能做到罪刑相一致呢?即使评价为一个罪,究竟是评价为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呢?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法条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如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行为人就属于这种情形。
从法定最高刑来看,招摇撞骗罪最高刑才十年,而诈骗罪则可以到无期徒刑。就从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一个行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如果评价为招摇撞骗罪,明显做不到罪刑相适应。另外,两者侵犯的法益也完全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威性。
另外,招摇撞骗罪的罪犯主观目的较诈骗罪更广一些,我们常见的如骗婚、骗色等。
普遍观点认为,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此处我们要注意,择一重罪论处也是有变化的,要根据案情。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案例一中的程某无论如何都要受到严重的惩处了,即使数额构不成较大,也得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中量刑。案例二中的那个“大校”似乎“运气好些”,诈骗并没有得逞,属于未遂的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晓虹/ 编辑
一阵秋雨一阵凉,才刚入秋,上海的天气就凉似初冬。冬季防火的话题,仿佛就在眼前。
近几年全国火灾形势并不乐观,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2016 年全国火灾起数是2009 年的3.1 倍,死亡人数是1.5倍,受伤人数为2.3 倍,直接财产损失是当年的2.7 倍。冬季天干物燥,是一年中最易发生火灾的季节。据2009 年—2016 年全国火灾数据显示,火灾发生最频繁的月份前三位分别是1 月、2 月和12 月,火灾死亡人数最多的月份前三位依次是1 月、12 月、2 月。其中,1 月份的火灾数量和死亡人数均为最多,平均火灾起数为19958 起,平均死亡人数为191.4 人。同时,从长期数据来看,自2000 年以来全国共发生10 余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中有一半以上发生冬季(12 月、1 月、2 月),还有一些发生在临近冬季的11 月中下旬。这些骇人的数据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人们要重视冬季防火。
无数次冬季火灾的发生,不得不令我们思考:为什么冬季火灾频发的势头一直高涨?为什么冬季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惨痛结果?我们又该采取何种手段来有效遏制冬季火灾的发生?
一问:为什么冬季火灾高发?
为什么冬季特别容易发生火灾?这与季节性特点有关。
冬季寒冷干燥,致使物品含水量降低,遇火容易燃烧;冬季雨雪多,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冬季用火、用电、用气增多,又逢烤火取暖时期,起火因素多;冬季生产繁忙,安全易被忽视,而且冬季又是储藏季节,无论是工厂企业,还是居民家庭,物资相对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冬季火灾大多发生在建筑物内,火灾发生后,一时不易被发现,特别是由于冬季昼短夜长,加之天气寒冷,户外活动减少,一般情况人们早睡晚起,尤其是老弱病残,卧床休息时间更长,故而一旦发生火灾,发现迟、行动慢、报警不及时等因素会加重火灾情况。
且每逢元旦、春节和元宵节三大节日,生活用火、交通运输、商品储存销售等环节极易发生火灾,冬季也是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时期,容易导致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而且,冬季的风不但冷、干燥,而且有时很大,这为火灾创造了助氧和蔓延的有利条件,容易使火势蔓延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天寒地冻,路面常常积雪成冰,这些不利因素常常会影响到救援速度。
二问:哪些场所易发生火灾?
从近几年“冬防”期间火灾形势看,电气和生活用火不慎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且多发生在宾馆、酒店、网吧等公共聚集场所。这些场所用电多、线路老化、人员操作失误等都易造成短路起火。此外,天气寒冷,家庭用火、用电、用气增多,居民家中也容易引发火灾。可以说,电气的管理使用不当,是引起这些场所发生火灾的罪魁祸首。
进入冬季,庆典活动也相对增多,尤其是春节前后,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的火灾占很大比例。自今年起,上海实行外环内禁燃,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明显减少,成效显著。但烟花爆竹管控依然不能放松,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一方面,从源头控制烟花爆竹的品质,设立批发专营点,合理分布零售点,杜绝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另一方面,将零售点作为宣传点,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燃放方式,提高安全意识。此外,企业燃放大型烟花爆竹,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实企业燃放资质、燃放产品是否合格、燃放地点是否安全等信息后方可燃放。
三问:哪些人群需要重点关注?
老、幼、病、残一直是火灾伤亡的主要群体,需要重点关注。
冬季,取暖设备使用频率明显增加。在取暖设备引起火灾后,人们往往把关注点集中到取暖设备的质量、线路老化破损等方面,很少考虑人的因素。其实,仔细分析以往的取暖设备引发的火灾,我们就会发现,很多火灾中人的因素被忽视了,比如受害者多为行动不便或是神志不清或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老人、小孩、伤病人员等,这些人员很可能操作取暖设备不当,也可能无意间把外露电热型取暖设备碰倒,或是发生火灾后无法逃离,而监护人和照料人对取暖者不理不睬,无法及时发现火灾苗头。所以,对于这些老幼病残的人员,使用电器取暖的时候,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陪护;若是不能陪护的,最好把取暖设备远离取暖人员,防止出现意外烧伤烧死,同时,像电暖器等外露型的取暖设备一定要远离其他可燃物。
其次,老幼病残者也要不断提高消防意识,时刻注意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尤其在取暖、吸烟、生活用火、用电时,学会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常识。
最后,消防部门要针对老幼病残的特点,定期检查,落实专人负责,实施“一帮一”的看护手段,严防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更应加强消防安全检查,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冬季防火小提示
选购有质量保障的电器、插头和插座,使用时注意用电安全,不能在一个插座上同时连接几个大功率电器,避免超负荷用电。
不要在电视机、空调、电脑、电暖器、冰箱等周围放置窗帘、衣物、书籍等可燃物品;要经常查看电器线路有无破损、短路、接触不良等故障,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家用电器使用后务必及时关掉电源,否则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容易造成火灾。要注意提防电热器具的温控、时控装置或温度指示器失灵,避免温度过高起火。在使用取暖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事项,不能让电器带“病”工作,勿长时间作业。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能使用横截面过小的导线或容量过小的开关、插头,以免发热或打火。
如发现煤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炉具开关并打开门窗,此时不要开关室内任何电器或使用室内电话,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立刻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冬季用火不离人,定期开展家庭防火自查。不管是使用天然气、液化气还是煤球、木柴生火取暖,用火时一定要有人在现场。
定期清理居室周围杂物,不要让杂物堵塞阳台、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节日期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节假日离家外出一定要关好门窗,防止烟花爆竹飞进屋内引起火灾。燃放中万一出现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待一段时间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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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目标、教育体系的目标是安全人格的形成。首先是对自己安全,对周围生存环境的安全,着重于善良的安全,创造和发展自我保护能力以及使社会和自然免受外部威胁。”当代俄罗斯教育家班达列夫斯卡娅和库里斯耶维奇在《人的安全》一书中提出了“安全人”的概念。这种概念影响着俄罗斯的学生安全教育,俄学生安全教育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们形成一种对个人安全和周围人安全的、有意识的、有责任的态度——在危急情况下,如何选择最佳的安全方法。
(栏目编辑: 钟韵瑶)
两名勇敢的学生
俄罗斯崇尚英雄,今天依然如此。曾经,有两位学生因勇救他人而被授予“勇救遇难者奖章”。
第一个故事发生在2004 年2 月14 日。8 岁的女孩萨莎在莫斯科水上公园游玩时,乐园的屋顶突然发生坍塌,萨莎立即潜入水中,却发现身旁一位小女孩正在沉向水底。
萨莎马上抓住小女孩,带她浮出了水面。就这样,萨莎抱着素不相识的小女孩在堆满坍塌物的泳池中,坚持了整整一个小时,直到营救人员将他们救出。萨莎被送进医院时,有严重的脑震荡,一只手骨折了,而她正是用这只骨折的手抱着小女孩。之后,为感谢萨莎的临危不惧和舍己救人,她被授予了“勇救遇难者奖章”
一年后,14 岁的塔马拉也获得了这一奖章。2005 年的一天夜里,下诺夫哥罗德州夏瓦村一户人家突发火灾,家住隔壁的塔马拉和家人最先发现了情况。14 岁的塔马拉让妹妹打电话报警,自己则冲进火场救人。起火的建筑有8 间房,住着两位老太太,其中一位已经93 岁。火势很大,火苗通过大门往外蹿,塔马拉打碎了窗玻璃,爬进屋把一位老太太拖到窗前,塔马拉的妈妈帮着把老太太拉出屋子。
接着,塔马拉又去救第二位。那位老太太吓傻了,死活不肯离开,塔马拉只好把她硬拽出来。事后,当地消防队为塔马拉呈请奖赏,普京亲自签署总统令,授予她“勇救遇难者奖章”。
《生命安全基础》是必修课
俄罗斯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自1991 年起就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必修课程,并从规范的角度予以明确。俄罗斯实行十一年制义务教育,俄罗斯联邦教育部《253号决议》规定,自当年9 月起,普通教育机构的二、三、六、七、十和十一年级开设生命安全基础知识课程;1994 年,俄罗斯教育部建议在普通教育机构一至十一年级全部开设生命安全基础知识课程;2003 年,新修订的《俄罗斯普通教育国家标准》把《生命安全基础》作为各年级的必修课,并计入学生的毕业成绩。
《生命安全基础》由俄罗斯教育家斯米尔诺夫和赫连尼科夫合著,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循序渐进教授安全知识。
一至四年级,教授家庭、学校、社区、街道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知识。五至八年级,教授自然环境、自然灾害、社会冲突中危险的应对与人身安全。九至十一年级,教授现代高科技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与自我保护。
每个年级在讲授安全知识的同时,还有实践课程,一至四年级的实践课程占生命安全基础知识课程总课时数的12.5%,五年级占21.5%,六年级占30%,七八年级占21%,九年级占31.6%,十年级占11.1%。
在开设这门课程之后,俄罗斯学生应对危险的能力有所提高。例如阿尔泰边疆区一项研究显示,在开设这门课程后十年之内,当地因车祸死亡的学生数量明显降低,因学生玩火引起的火灾数量也明显减少。
社会机构参与安全教育
位于阿来尼亚的北奥塞梯共和国的防火宣传与社会关系中心,是一家社会安全教育机构。在俄罗斯,诸如这样的社会机构在安全教育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北奥塞梯共和国防火宣传与社会关系中心于1990 年10 月向参观者开放,展出内容相关消防战术、防火的工业设施和住房、防火宣传、火灾原因及后果等主题,孩子们通过参观学习了解火的发生以及它的危险性。
每年四五月,防火宣传与社会关系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国家紧急情况部以及教育科学部合作开展预防儿童玩火引起火灾的宣传月活动,目的就是教会孩子们在发生火灾时该如何行事,在烧伤和燃烧物中毒的时候如何实施帮助。
为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组织者利用游戏和认知学习等方法,如小测试、猜谜语和生动的图像。防火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仅接待参观者,还创建学校里的消防安全角,指导学校消防员,帮助宣传队制定假期脚本,与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进行对话。防火中心曾对该国境内的火灾情况做过统计,数据表明,发生在该国境内的1/20 的火灾是源自孩子们玩火。研究人员指出,需要改善防火设施,以最大限度地让孩子们参与一些有意义和有趣的事情,这样他们就不会接近那些有火灾危险的游戏。
身份登记卡可提供安全知识
2004 年9 月1 日,恐怖分子劫持了俄罗斯别斯兰市第一中学的学生、老师以及前来参加新学年开学典礼的家长,并与闻讯赶来的警方展开对峙。直到9 月3 日,反恐行动展开后,匪徒们被消灭,人质方才获救,但在本次恐怖事件中,共有333 人死亡,其中包括180 多名幼儿。
半个月后,在学校开学前,内务部军人根据安全规定对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了周密的安全检查。由爆炸专家、刑事专家、工兵、训犬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对所有教学机构进行了认真巡视。参加安全检查的所有专家均要在检查结果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别斯兰事件发生后,当地学校对高年级的课程进行了相应调整,除了普通教学科目,安全教育课作为必修课列入其中,这门课程指导学生掌握生存技巧及其他保护自己的常识。此外,俄罗斯政府还在部分地区为中小学生配置了身份登记卡,上面记录着学生的身份和基本医疗信息,同时还有一些指导学生如何应对洪水、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袭击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