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七)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韩大元/ 文

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定的主体依据宪法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统一性;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日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与专门机关监督制。
1.立法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强调议会的民意代表机关的功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2.司法机关监督制,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如认为违宪可以宣布该规范在本案中无效。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3.专门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属于这一类型。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采用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在宪法监督的政治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执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同时《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地遵守宪法,使宪法实施具有稳定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同时也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制,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中自然包括违宪的法律和决定。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宪法监督权是经常性、权威性与现实性的监督形式。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宪法监督权主要包括: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法律解释权。
第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活动属于预防性原则审查,既可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前进行,也可以在实施以后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地方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通过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形式实际上行使着监督宪法在本地方实施的职责,构成宪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和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宪法规定的备案和批准制度,也有助于宪法监督机关在备案或者批准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违宪问题。
宪法监督制度的启动程序
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落实,《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审查制度的启动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监督审查的对象。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审查的对象。
2.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尊重宪法开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但总体上看,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违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宪法实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扰我国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
首先,要积极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2014年庆祝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习总书记特别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确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活动的最高准则。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与核心,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
其次,要树立宪法权威,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是否有效地实施宪法关系未来国家的发展。领导干部要有宪法意识,一切以宪法为最高标准,严格依照宪法办事。
再次,大力普及宪法文化,让宪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进入社会生活,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宪法治理的功能,以宪法为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要成为法治强国,必须树立宪法权威,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生活,使宪法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全文完)

法律资讯(2015年07期)

台胞持台胞证可来往停居留大陆

为进一步简化台胞来往大陆入出境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自7月1日起,公安机关实施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台胞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无需办理签注,台胞证有效期不变,仍为5年。同时,公安机关年内将实施电子台胞证。

免签城市又增加了

英国、比利时宣布于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对中国公民提供一站式签证服务。加上巴厘岛、印尼,目前,中国已和99个国家缔结涵盖不同种类护照的互免签证协定,与37个国家签订59份简化签证手续协定或安排。36个国家和地区单方面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便利,11个国家和地区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中国护照的“含金量”成色大大提高。

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有新规

7月1日起,国家计生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上中文标签不符合新规定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新标准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及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等。

网购到“山寨产品”可举报

同样是火遍全网的“55度杯”,销售价格却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同样是代购某国外知名品牌手袋的“海淘”网站,彼此叫价却差了好几倍……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消费者网购到“山寨”货可向专利部门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果接到投诉后,经审查认定是专利侵权的,电商平台须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网页。此外,新规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加强了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等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不设置“嘉宾主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7月1日以后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具体规定为“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产品抽查不合格或禁售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7月1日起,生产企业若在“国抽”中被发现不合格,除了依法整改之外,还将被停产、禁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不合格产品,新规要求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也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上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上海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2015年公积金基数调整明起实施。其中,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按职工和单位各7%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

出入境新政助上海吸引人才

公安部推出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系列出入境政策措施,于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推出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从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度、加大对创业初期人员孵化支持力度、促进国内人才流动、提高出入境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最便捷的出入境环境、最优良的外籍人才居留待遇、最高效的出入境服务。

上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退税率11%

7月1日起,上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上海首批27家退税定点商店消费同时符合六个条件的,将可以获得11%退税率。根据规定,境外游客要获得退税需分三步走:商店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退税物品、代理机构办理退税。这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特别是上海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提升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国际影响力,为全国全面推广离境退税制度积累经验。
上海新建小区至少留10%车位装充电桩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等相关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同时,充电服务费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上海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新机制实施

7月1日起,上海实施完善后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若计算周期(当月的前12个月)内的平均油价高于起征点对应油价6.43元/升,按每1元“燃油附加费”对应的油价范围,确定相应的“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起征点对应油价,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执行周期不少于6个月。

上海率先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

上海率先开展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于7月1日起实施。此次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突出简政放权,首次实现了保险产品管理权限从监管部门到社会组织的让渡。保险监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承办航运保险产品注册管理,将产品监管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由事前审批备案改为事后监管,体现还权于企业、让权于市场的改革思路。

两部消防国家标准规范探测器操作
今年6月起标准委实施“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故障电弧探测器”新国标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GB 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防患于未然是我们常说的老话,在各种灭火装备日益先进精良的同时,各种防火设备也在飞速完善。回顾近些年惨痛的火灾教训,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及早采取措施,就能控制住部分火灾的肆意蔓延,减少生命和财产的双重损失。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能灵敏察觉火情的设备涌现出来,为了让他们真正起到作用,需要通过国家标准对它们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
今年6月1日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两部消防国家标准开始实施,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故障电弧探测器的各项环节有了具体规范。这两部新的强制性标准分别是GB 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GB 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作为“感觉器官”,火灾探测器能够监测到环境中有无火灾发生,一旦觉察到火情能第一时间报警。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中,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在探测方式、产品形式、应用特点、报警定位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GB/T21197-200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技术发展要求。
为此,两部标准合并修订为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中以修订GB16280-2005为主,整合GB/T21197-2007的内容,将现有的几种以“线型”方式使用的探测器统一归类为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对这几种探测器采用相对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兼顾其工作原理和构成形式的差异性。同时,还增加近几年新出现的多点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技术内容。
具体而言,GB 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规定了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准中还对各种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实现报警动作所需的最短受热长度、探测器敏感部件的长度、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敏感部件之间的间距、探测器响应时间、信号处理单元通道数、差温或定温动作性能等技术指标做了相应规定。
与GB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相比,新国标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一是增加了敏感部件形式、定位功能及探测报警功能分类方式;二是增加了外观要求、标准报警长度和敏感部件长度的要求,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高温运行动作性能和低温运行动作性能要求,工频磁场抗扰度性能要求;三是修改了探测器响应时间的测量方法。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归口。这一标准的实施将规范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

 GB 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另外一部同样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标专门针对故障电弧探测器,全称为GB 14287.4-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这一新国标规定了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性能、电压波动性能、绝缘电阻、泄漏电流、电气强度等技术指标,并给出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虽然这一国标名称较长,但我们可以将它分成两部分来解读,一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二是故障电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基本组成包括: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及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这样一个系统能够对被保护线路中的电流、剩余电流、温度进行监视,并及时发现电气火灾隐患,预防电气火灾发生。
然而,许多严重的火灾事故仅仅是由线路中低于额定电流或预期短路电流的故障电弧引起的。这些危险的电弧可能发生在设计不合理或者老化的供电线路、电器插头以及家用电器的电源线、内部线束或零部件绝缘。当故障电弧发生时,其中心温度能够高达3000℃~4000℃,并且伴有金属熔化物喷溅出来。故障电弧产生的高温高热,很容易引燃线路绝缘层导致线路起火,再加上如果故障点附近存在可燃物,极易引燃可燃物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可是,线路上的漏电、过流和短路等保护装置,可能无法检测到或者无法迅速做出动作,切断电源。
故障电弧探测器就是为预防电路中故障电弧引发火灾而设计的专用电路保护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它能够检测到电气线路上故障电弧的发生,在导线绝缘层和周围可燃物尚未燃烧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报警时间约为发生故障电弧之后30秒内,并采取限流、跳闸等保护措施来降低故障电弧引发火灾的几率。这种设备有效降低由于接触不良、绝缘老化、机械外力等因素导致的电气火灾发生的几率,减少火灾损失,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GB 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同样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归口。这一标准的实施将规范故障电弧探测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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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侵权责任守护公平正义
从救火英雄王海滨见义勇为说起

张鑫烨/ 文

案例:2015年6月16日凌晨1点45分左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新三村14号楼突发火灾,大火瞬间吞噬了整个楼道。住在该楼501室的25岁小伙王海滨挨家挨户敲门叫醒其他11户邻居,并且大声呼救。及时撤离的邻居们均安然无恙,王海滨却被严重烧伤。英勇的王海滨被送往了瑞金医院,医生表示,他的灼伤总面积达88%,还有很严重的吸入性损伤,情况危重,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随着调查的深入,后续新闻报道,记者从消防方面了解到,诸新三村14号楼火灾原因,经闵行消防支队初步调查是停放在1楼走道上的电瓶车充电引起。

不知道这起事故究竟该如何形容,是幸还是不幸,令人庆幸的是12户居民的生命财产没有受到损失,但救人的王海滨却严重烧伤,灼伤的后遗症会陪伴他一生,他是不幸的。究竟谁该为他的不幸负责?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不会也不可能让英雄流血后又流泪,那王海滨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应该有所补偿?那辆失火的充电电瓶车车主是否应该为火灾的损失负上应有的责任?被王海滨冒火提醒的11户居民是否也要对他的受伤作出应有的补偿呢?这些问题我们都要根据《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承担何种责任,先看过错与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和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图为火灾事故发生后的14 号居民楼
图为火灾事故发生后的14 号居民楼

这段话是不是绕了点?其实这个法条说明了我国侵权行为归责的两大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其中过错责任原则简单地说是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何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呢?这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以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等,均适用过错推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现在我们来看这起火灾事故,如果火灾最终确定是由充电的电瓶车引起的,那电瓶车车主是否就一定该负责呢?那也未必,我们还得等待消防部门对电瓶车失火原因的鉴定意见,究竟是充电时间过长,电瓶车车主过失遗忘了充电的车辆;还是由于车辆原本线路的原因引发的火灾;抑或是插座或电源的故障引发的火灾。
如果纯粹是车主的过错,如车主不按说明书的使用要求,电瓶车充电时间过长,那电瓶车车主一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笔者相信实际情况远没有那么理想;如果最终鉴定结果显示失火的部分原因是电瓶车原有的线路故障或电瓶车的产品缺陷,那就得由电瓶车的生产厂家与车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会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简单来说即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则规定了“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许有读者要问,物业或居委会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那还得看他们是不是有过错了。《侵权责任法》中提到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包含物业管理,所以物业公司或居委会是否承担责任还得看他们是否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楼道应安装喷淋装置未安装,或者应配备的消防器材未配备或配备的消防器材已过期等。一旦经消防部门查实,物业公司确有此类行为,那物业公司就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与电瓶车车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还要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个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是非常复杂的。

如何赔偿,也得依法行事

确定了侵权责任后,如何赔偿也是个非常“纠结”的问题,怎么赔,赔多少。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这个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当然是存在的,而且是侵犯物质性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即行为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那么,我们常常听到的精神抚恤金,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呢?在这个案例中,王海滨和受影响的11户居民是不是可以获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读者看到这里也许又会问,如何界定这个“严重精神损害”,伤者“灼伤总面积达到88%”让人触目惊心,应该可以算“严重精神损害”了吧?那如果78%、68%呢?这个也有数量限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个案还要具体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财产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应得利益损害)。间接损害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的减少。以这个案例为例,如果该楼的某户居民在火灾发生前已经准备将房产卖出,并且与买方谈妥了基本房价,可是这场火灾发生后,买方对过火的楼房有了抵触情绪,即将签订的房产交易取消了,或卖方迫于无奈只得在原房价的基础上降低20%出售该房产,那该户居民就存在间接的财产损害,他是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原房价20%的间接财产损失的。

 “公平原则”,见义勇为应受偿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才能适用的,如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是一种“不补偿不公平”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原则的适用,一般靠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个案只有在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情形下,才会考虑适用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款法条就是俗称的见义勇为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王海滨提醒11户邻居做好安防措施得到了大家的证实,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如果失火电瓶车车主或其他侵权人(如电瓶车生产厂家、销售商等)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11户因得到王海滨救助而没有受到财产损失的邻居作为受益人是应当给予王海滨适当的补偿的。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人都要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要与义务相一致。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应有的补偿,不再寒心;让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冷漠,也是我们法治社会应有的公平。

不幸遭遇爆炸,如何索偿?

2012年1月7日,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超英村的一间民房发生爆炸,造成租住在内的王志怀一家四口严重烧伤。法院判处责任人徐某等人赔偿百万元,徐某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至今日,案件的审理还未结束,受害者的医疗费悬而未决。面对飞来横祸,王志怀和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王志怀和父母、妻子、两个女儿租住在昆山的一间民房里。这套四间房的房屋被分别租借给两户人家,除了王志怀一家六口,另两间住着其他租客。2012年1月7日,周六早上8点左右,王志怀出门去单位加班,走后没多久,想起电脑落在家里,让父亲送到单位。
约半个小时后,王志怀家的院落突然发生爆炸起火。王志怀的母亲明旧英当时正在院子里,当场被炸伤。在屋里睡觉的妻子徐全霞和女儿被爆炸声惊醒时,大火已经蔓延到屋内。最终,徐全霞和女儿被消防员救出。事后经调查,这场大火的罪魁祸首是王志怀的邻居徐某存放在院内的铝镁粉。徐某是收购铝镁粉的生意人,院子内堆满了铝镁粉。事发当天早上,隔壁院子里的小孩钱某、张某玩鞭炮时,将鞭炮随手扔进了王志怀家的院子,引爆了铝镁粉。王志怀表示,事发前一直不知道院子里堆放的是铝镁粉,徐某也没有告知他们铝镁粉的危险性。就这样,悲剧在一连串的不以为然和一无所知中发生。
经伤残诊断,王志怀的大女儿面部80%以上烧伤,全身的烧伤面积将近40%,达到三级伤残评定标准。小女儿面部100%烧伤,而且都是深II度以上,还有相当的面积是III度以上,全身烧伤面积接近70%。明旧英至今还在治疗,暂时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伤势最轻的徐全霞,面部和颈部也留了比较严重的疤痕。

案件审理

2013年1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2年执行。
2014年1月,王志怀以徐某等人以及房东、铝镁粉的生产商和销售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就责任分配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徐某、房东、扔鞭炮的小孩等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收购方徐某不具有从事危险品经营的资格,出售方以及其上家公司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许可从事危险品销售申请,生产商没有按规定对危险品做出合理处理,属于不合法;其次,三方都放任了危险源的扩散;最后三方都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故三方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不具有从事危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明知危险品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爆炸,仍堆放在居民租住地,最终导致爆炸,存在过错,判定其承担90%的责任;而销售方和生产商放任危险源扩散,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法了法律规定,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扔鞭炮的孩童钱某、张某应承担2.5%的责任,因两人未成年,所以由各自的监护人代为担责,房东承担5%的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被告人共同赔偿王志怀541万元。拿到一审判决后,被告徐某立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事发后的一年内,王志怀一家辗转五家医院进行治疗,四人的治疗费超过了200多万,但由于案件还未最终判决,因而王志怀一家的民事赔偿迟迟未能进行。

法律解答

解答人:周志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火灾赔偿额。火灾赔偿属于人身侵权类的案件,适用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提起赔偿,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公审结束后提起民事赔偿。赔偿数额由医药费、医疗辅助器具、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组成确认,其中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基数计算。
若遇到无力赔偿,可以由法院查明事实,按实际情况强制执行。如果责任方拒不执行,且是恶意为之,则有可能涉及犯罪,相关部门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对于确是无力赔偿的,现有法律还没有解决方法,受害人只能寻求社会帮助。当然,在治疗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此次赔偿后,受害人还可以再次提起赔偿。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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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开生面的“东方消防大讲堂”

吴佳伟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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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刊与上海静安消防支队联合举办了一期夏季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主办单位邀请了著名消防科普专家、本刊学术顾问范强强针对民众中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知识误区,特别是火场逃生时出现的不规范动作,给予了准确的专业辅导演示。本次“东方消防大讲堂”还得到了宁波习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这家专门从事电气火灾预防新技术开发的知名企业,通过科技人员以大量现实而生动的案例,讲述了身边电气火灾的隐蔽性、突发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并现场详解了故障电弧探测装置这一最新产品的正确运用。讲座后,与会者在消防科普专家指导下,还亲身体验了楼宇火灾消防安全逃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