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遭遇爆炸,如何索偿?

2012年1月7日,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超英村的一间民房发生爆炸,造成租住在内的王志怀一家四口严重烧伤。法院判处责任人徐某等人赔偿百万元,徐某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至今日,案件的审理还未结束,受害者的医疗费悬而未决。面对飞来横祸,王志怀和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王志怀和父母、妻子、两个女儿租住在昆山的一间民房里。这套四间房的房屋被分别租借给两户人家,除了王志怀一家六口,另两间住着其他租客。2012年1月7日,周六早上8点左右,王志怀出门去单位加班,走后没多久,想起电脑落在家里,让父亲送到单位。
约半个小时后,王志怀家的院落突然发生爆炸起火。王志怀的母亲明旧英当时正在院子里,当场被炸伤。在屋里睡觉的妻子徐全霞和女儿被爆炸声惊醒时,大火已经蔓延到屋内。最终,徐全霞和女儿被消防员救出。事后经调查,这场大火的罪魁祸首是王志怀的邻居徐某存放在院内的铝镁粉。徐某是收购铝镁粉的生意人,院子内堆满了铝镁粉。事发当天早上,隔壁院子里的小孩钱某、张某玩鞭炮时,将鞭炮随手扔进了王志怀家的院子,引爆了铝镁粉。王志怀表示,事发前一直不知道院子里堆放的是铝镁粉,徐某也没有告知他们铝镁粉的危险性。就这样,悲剧在一连串的不以为然和一无所知中发生。
经伤残诊断,王志怀的大女儿面部80%以上烧伤,全身的烧伤面积将近40%,达到三级伤残评定标准。小女儿面部100%烧伤,而且都是深II度以上,还有相当的面积是III度以上,全身烧伤面积接近70%。明旧英至今还在治疗,暂时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伤势最轻的徐全霞,面部和颈部也留了比较严重的疤痕。

案件审理

2013年1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2年执行。
2014年1月,王志怀以徐某等人以及房东、铝镁粉的生产商和销售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就责任分配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徐某、房东、扔鞭炮的小孩等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收购方徐某不具有从事危险品经营的资格,出售方以及其上家公司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许可从事危险品销售申请,生产商没有按规定对危险品做出合理处理,属于不合法;其次,三方都放任了危险源的扩散;最后三方都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故三方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不具有从事危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明知危险品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爆炸,仍堆放在居民租住地,最终导致爆炸,存在过错,判定其承担90%的责任;而销售方和生产商放任危险源扩散,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法了法律规定,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扔鞭炮的孩童钱某、张某应承担2.5%的责任,因两人未成年,所以由各自的监护人代为担责,房东承担5%的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被告人共同赔偿王志怀541万元。拿到一审判决后,被告徐某立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事发后的一年内,王志怀一家辗转五家医院进行治疗,四人的治疗费超过了200多万,但由于案件还未最终判决,因而王志怀一家的民事赔偿迟迟未能进行。

法律解答

解答人:周志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火灾赔偿额。火灾赔偿属于人身侵权类的案件,适用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提起赔偿,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公审结束后提起民事赔偿。赔偿数额由医药费、医疗辅助器具、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组成确认,其中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基数计算。
若遇到无力赔偿,可以由法院查明事实,按实际情况强制执行。如果责任方拒不执行,且是恶意为之,则有可能涉及犯罪,相关部门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对于确是无力赔偿的,现有法律还没有解决方法,受害人只能寻求社会帮助。当然,在治疗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此次赔偿后,受害人还可以再次提起赔偿。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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