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七)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韩大元/ 文

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定的主体依据宪法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统一性;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日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与专门机关监督制。
1.立法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强调议会的民意代表机关的功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2.司法机关监督制,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如认为违宪可以宣布该规范在本案中无效。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3.专门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属于这一类型。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采用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在宪法监督的政治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执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同时《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地遵守宪法,使宪法实施具有稳定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同时也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制,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中自然包括违宪的法律和决定。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宪法监督权是经常性、权威性与现实性的监督形式。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宪法监督权主要包括: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法律解释权。
第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活动属于预防性原则审查,既可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前进行,也可以在实施以后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地方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通过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形式实际上行使着监督宪法在本地方实施的职责,构成宪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和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宪法规定的备案和批准制度,也有助于宪法监督机关在备案或者批准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违宪问题。
宪法监督制度的启动程序
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落实,《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审查制度的启动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监督审查的对象。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审查的对象。
2.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尊重宪法开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但总体上看,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违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宪法实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扰我国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
首先,要积极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2014年庆祝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习总书记特别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确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活动的最高准则。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与核心,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
其次,要树立宪法权威,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是否有效地实施宪法关系未来国家的发展。领导干部要有宪法意识,一切以宪法为最高标准,严格依照宪法办事。
再次,大力普及宪法文化,让宪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进入社会生活,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宪法治理的功能,以宪法为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要成为法治强国,必须树立宪法权威,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生活,使宪法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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