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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点击(2017年2期)

羡慕不已|“歪果仁”将消防车改造成房车

国外一小伙热爱改装,便托关系从消防部门买了辆便宜的二手消防车,经过他半年的努力改装,终于大功告成!

吸粉无数| 挪威女消防员貌美如花令人追捧

近日, 挪威一名堪称最性感的女消防员因身材火辣、长相貌美,以及为人们提供的各种实用健身技巧而大受人们追捧。30岁的贡•纳尔腾(Gunn Narten)既是一名全职消防员,又是一名私人健身教练。“我19岁时就决定以后要当一名消防员。我很积极,而且乐于参与团队活动。”纳尔腾说道,“当我发现有这么一份工作能满足我的需求,在进行挑战的同时还能帮助他人,选择就很简单了。”目前,纳尔腾的粉丝数已经近5万人。

义不容辞| 消防员跳入粪池救猪

辛苦养的猪意外掉进粪池,湖北省黄石市胡庚村低保户七旬村民石大爷拨打119报警求助。接警后的消防员赶到后二话不说,直接跳入粪坑,将深陷其中的猪救出。猪贩不愿买掉入粪水的猪,消防员便告诉石大爷:养大了打电话,我们想办法帮您卖!

急中生智| 消防员利用农药喷雾器灭火

2 月6 日中午12时左右,重庆沙坪坝西永一民房着火。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立即前往现场救援。起火民房位于山顶,山路崎岖且附近没有水源。情急之下,消防战士们一
边从山下运水上山,一边利用农药喷雾器进行了一次“特殊”的灭火救援,及时控制住了火势。

(栏目编辑:张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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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九)
有票却上不了飞机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转眼又是一年,新春期间,许多人选择将自己的年假与新春长假拼凑在一起,好好利用这十几天的假期,可以去遥远的地方进行一番深度旅游。
保安小王的姐姐、姐夫同样也选择了这样的机会,提前半年多订了前往欧洲的机票与住宿,甚至某些景点的门票他们也早早地订好了。出游前两人兴奋地跟小王说:“等着我们从欧洲回来给你带纪念品!”小王悻悻地说:“你们都出去玩了,过年要留我一个人在家,我还是去找李队长吧。”
小王来到保安室,跟李队长说:“姐姐、姐夫都出去玩了,过年我你家玩吧,我可不想落单!”李队长说:“行啊!自家人别客气。”话音刚落,小王接到了姐姐的电话:“哎,真郁闷!我们早早到了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由于航班超售,我们俩不能登机。”小王一下子从座位上站起来,惊讶道:“买了机票付了钱,不能上飞机?哪有这样的事儿!”姐姐说:“我们买机票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超售机票,哎呀,我连超售机票是什么都搞不清!你说怎么办啊!”小王追问道:“航空公司怎么说?”“航空公司说我们买这个机票的时候,网页上说了这是超售机票,是我们自己没注意看,现在给了我们《不正常航班证明》,载明原定于今天起飞的航班由于超售延误,起飞时间推迟至明日,可是如果明天飞,我们在欧洲的酒店都订好了,本身十五天的行程,也要压缩成十四天!这可把我们的计划全打乱了!”姐姐伤心地说。
李队长在旁边听到了这事,建议他们先冷静下来,酒店能改日期的先改了,然后把来回机场费用的单据都留存下来,目前只能等到第二天再飞了。
小王一下子怒火中烧:“李队长,这跟欺诈有什么区别!明明不一定能上得了飞机,却不告知消费者,如果是这样,我姐就不会买这种机票了。”
李队长说:“如果是欺诈消费者,那我们救急的途径就很多了,而且现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不过这个问题太专业了,我要问问旅行社的朋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旅行社的朋友告诉李队长和小王,这样的情形尚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致造成延误。说得具体一点,比如飞机有100 个座位,航空公司卖了106 张票,它赌有6 个人改签或者退票,这样它减少损失,但是如果没有6 个人改签或者退票,多出6 个人就没办法,上不去飞机。这6 个人如何界定,这个航班去得最晚的6 个人上不去飞机,就按照活该倒霉处理。所以旺季一定要早去!上不去找谁都无能为力!
“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航空公司并没有欺诈故意。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没有明令禁止,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了介绍和许可,对超售尚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和必要的管理。当航班没有发生乘客签转退票等情况,“超售”机票才会发生后值机乘客无法登机的后果。航空公司并非对小王姐姐在内的该航班所有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航空公司也采取了为他们安排改乘航班的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
航空公司超售行为具体应担何种责任?首先,旅客购买承运人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因航班存在机票超售,导致姐姐、姐夫不能登机准时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未尽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次,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
航空公司通常会通过民航总局官网和售票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但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该种告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
故航空公司在旅客购票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提示航班存在超售的事实,因此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原理,根据《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事实上,生活中这样的案例频繁出现,法院也根据上述思路考虑赔偿的数额,所以待姐姐、姐夫回来后,这样跟航空公司索赔,较为合理。
小王听了这些,心里的石头放了下来。再次提醒身边的人,买机票时一定要看清楚是否为“超售机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购买机票的时候需要注意航空公司是否提示机票存在超售可能,因为“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不属于欺诈行为。当然,因为超售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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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水费谁来付?


2013 年10 月,江苏宿迁一小区因消火栓漏水,导致单月产生约18 万元水费。自来水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水费时,物业公司以水费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为由拒绝缴纳。

案例回顾

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城东小区于2005 年交付业主使用,开发商聘请了阳光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入住后自来水公司为其安装了水管,并负责小区内管网的日常维护、维修及抄表到户工作。
2013 年10 月,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城东小区抄水表时发现,该小区的两个商铺的消防水表显示用水5.6 万吨,共计水费17.8 万元。抄表员见状赶紧通知小区物业公司核查,物业公司随即关闭阀门查找原因。
物业公司核查后发现,涉及高额水费的两个商铺自2006 年起没有火灾出警记录,也没有因发生火灾使用过消防用水,按理不该有如此数量的用水。几番检查后,物业人员终于发现,原来消火栓的某处存在破损,水从缺口处一直往外流。随后,自来水公司向物业索要17.8万元水费,但被物业公司拒绝。
关于该由谁来承担这笔水费,住户、物业公司各执己见。物业公司认为,小区消防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义务承担消防设施漏水所产生的水费,且自己与自来水公司无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水费,这笔费用理应由业主承担。另外,自来水公司作为供应方,没有尽到小区用水管道巡检维修的义务,对大额水量的流失有一定责任。小区业主则主张,消防设施漏水是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物业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担责。到底,这笔巨额水费该有谁来支付呢?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汪志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消防设施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自备消防设施,小区内部消防设施属于小区自备消防设施,从自备消防设施取水救火需要缴纳水费。小区自备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缴纳水费责任。
首先,自来水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承担缴纳水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开发商已将小区的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小区的消防设施就属于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承担义务的表现包括分担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物权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小区消火栓漏水产生的费用。
业主承担缴纳水费责任后,可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给业主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业主承担水费后,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
其次,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缴纳水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中,物件致他人损害,原则上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全体业主,但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将其对小区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行使,此时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理义务导致消防用水流失,侵犯了自来水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律师简介:

汪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学位。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嘉宾、上海电视台《法宝365》栏目特邀嘉宾、全国知名婚姻家庭调解类电视节目《金牌调解》常年嘉宾以及全国知名节目《深度观察》嘉宾;曾获司法厅直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辩论赛冠军等殊多荣誉。

火灾后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张鑫晔/ 文

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一家足浴店发生火灾,已造成18人死亡18 人受伤,这起事故牵动了社会各界的心,截至发稿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关于足浴店火灾规模如此之大的原因猜测也屡屡见诸报端,有说汗蒸房的地暖爆炸、酒精打翻、煤气爆炸、电线老化……此时,笔者立刻想到了产品侵权的问题,让我们假设,如果真的是某个产品引发了此次火灾,并且足浴店店主完全不知情,且也是受害者,那此次因在足浴店消费的火灾死伤者究竟该找谁索赔?是足浴店还是那个产品的生产厂家?
笔者找到了一些司法考试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是真实发生过的,但经过了简化后,对其中各方的关系读者可以一目了然。我们也可以从中了解此类案件在索赔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案例一:“五月花号”餐厅明示“谢绝自带酒水”,某日,当地“名医”胡某自带两瓶酒前去就餐,餐厅不好拒绝。餐厅服务员在打开其自带的两瓶酒时,一瓶酒突然爆炸起火,将隔壁包厢正在吃饭的宋某炸成重伤。原来,胡某得罪了人,当天胡某携带的酒是仇家张某制造的液体炸弹。
宋某的伤该找谁索赔呢?是餐厅还是胡某或张某呢?餐厅存在过错吗?不阻止自带的酒水是不是致使爆炸火灾发生的原因?胡某带来的酒,胡某是不是要负责?张某要炸的是胡某,不是宋某,是不是要对宋某的伤负责?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得到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法条的第一款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运动会、招聘会等的组织者赋予了法定作为义务,他们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案例一中,“五月花号”餐厅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默认对方自带酒水是否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可能并不能过分要求。毕竟带与不带酒水,按照常理推断与爆炸火灾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这里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一些情况,如地上油腻没有及时清洗致使摔倒、通道堆物致使踩踏发生等。
法条的第二款说的是补充责任,因为管理人或组织者存在过错,虽然损害是由第三人致害的,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时候,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确定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案例一中,我们看到此次事故中宋某是由第三人张某的原因遭受损失,张某才是赔偿的主体。如果能够认定“五月花号”餐厅存在过错,餐厅才对损害承担补充责任。但根据真实的案例来看,法院认定餐厅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外的引申

看到这里,也许有读者会觉得不公平,因为餐厅都说了要谢绝自带酒水,但没有阻止,这至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怎么能够不承担责任呢?其实这里说的是餐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伤者还可以以餐厅没有履行对顾客的承诺为由,要求餐厅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经济损失。其实这个案例的原型是上海银河宾馆索赔案,这个案件还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经典案例公布出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一下。
假设天台火灾也是由第三人导致的,那足浴店的老板在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后,的确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来看,“有人从二楼窗户跳下来”“一拳超人,拉了六个人从窗口跳下去”等,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应急照明缺失、灭火器的缺失等问题是比较明显的,似乎都不能说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产品侵权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一日该电视机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将甲烧伤,在甲家做客的戊也被严重烧伤,屋内的财物损失巨大。该电视机是丙厂生产的。乙商场并不知道该电视机有质量问题
看似很清楚的双方关系,那甲和戊是否可以找乙商场索赔呢?乙商场声辩说自己只是销售,又不是生产,电视机并不是在销售过程中损坏引发爆炸火灾的,甲和戊应该向丙索赔。这样的辩护对不对?丙厂则会说,我们厂的电视机都没有问题,甲购买的是不是真是我们厂生产的,还需要检测,另外,我们厂并没有直接与甲形成买卖合同,我们和甲没有法律关系。
这样一搅和,是不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甲处于被动,原来有理的变成没有理的了?如果天台火灾最后查明是某产品引发火灾的,那这些伤者也会面临甲和戊一样的处境。
此时,我们需要查看《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一)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二)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三)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看到这里,读者的心里是不是就明了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觉是拯救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当然我们还要指出,此处所说的产品侵权是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这里是缺陷,不是瑕疵。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约定的品质,但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因此,实际生活中,关于产品的质量是否有缺陷是很复杂的证明过程,需要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专家证人的意见等,越详细越权威越有说服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我们知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外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要赔偿,即使销售者、生产者无过错也要先赔偿(生产者无过错的情况出现在产品缺陷是由运输或仓储造成的情况);对内,生产者与销售者再区分过错,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追偿。另外,即使最后证实产品缺陷是由仓储或运输造成的,生产者也不能置身事外,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仓储者与运输者不是责任主体,不能列为被告。它们的赔偿责任是生产者与它们之间的,也就说消费者只要“盯”着销售者与生产者即可。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们注意到,此处是“明知”,要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困难的。

案例外的引申

假设,火灾是由足浴店的某物品引发的,足浴店店主以及伤者都可以以产品侵权为由对销售者和生产者提起侵权之诉。与此同时,伤者以足浴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为由向足浴店店主提起侵权之诉也是合理的诉求,这样看来,仅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就已经有好几个诉了。值得注意的是,产品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2 年。
我们再假设,如果某厂家生产的产品发生爆炸或火灾不是一个单一的事件,其他地区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受侵害人数众多,还可能属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资讯(2017年2期)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更规范

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财险费率进入精准监管期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于今年2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保监会加强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监管后的再次出手,对财险产品费率进行规范。新规完善了产品定价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有了可依据的指引,并将推动保险公司形成融会贯通的精算循环内控机制,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用户签入网协议必须实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于今年2 月1 日起施行,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也应征得用户的同意。

食品检验结果可作为定罪量刑参考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自今年2 月1 日起实施。《规定》总则指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工业机器人保修期不少于1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从今年2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条件》从综合条件、企业规模、质量要求、研发创新能力等方面对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 台套;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 亿元。工业机器人产品保修期不少于1 年。

机场航站楼有了绿色标准

民航局《绿色航站楼标准》(MH/T5033-2017),于今年2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从航站楼构型、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人性化服务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对航站楼绿色建设和运行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旨在强化对航站楼绿色规划、设计、运行的引导和控制。

家具环境标志产品更严格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国家环境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今年2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执行的标准相比,这一新版标准总体上更加严格,调整增加了多项环保要求:比如要求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要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对锯末和粉尘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不直接排放;在涂装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集气措施,并对收集的废气进行处理。这些要求都有助于促进我国家具行业技术进步。

上海市文化市场设立黑名单

今年2 月15 日起,《上海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正式施行,自此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将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将禁止传播、经营,同时不得纳入评奖评优范围。对被纳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不得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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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三审: 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民责

 

谭 婧/ 编辑 IC/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提请单位: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时间:2017年3月

路遇紧急情况,“救与不救”越来越拷问着公众的良心,见义勇为行为背后的担责问题,更值得人们探讨深思。这一期的“今日说法”栏目,本刊特别挑选了两则见义勇为引发的责任问题的法律案件,让我们就从两个不同的结果说起。

案件一:见义勇为撞死贼被判无罪

2004 年8 月14 日,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在成都市实施抢劫并逃逸。市民张德军开车追赶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2005 年5 月,死伤者的家属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 万余元。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随后提出上诉,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
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是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行为。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也没有实施主动伤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及损失,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案件二:救人时被判“妨碍交通”

2012 年7 月2 日中午,为救女童雯雯,湛江女孩李舒舒右腿惨遭车轮碾轧。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过错也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 的责任。
李舒舒冲上马路的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小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勇于救人的行为更不应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如果以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的表象来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违法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属于客观归责。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件看似微小的见义勇为之举,其价值不仅在于挽救一条生命,更是我们人性光芒的显现。可是近年来,“扶不得、救不得”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救与不救”越来越拷问着公众的良心。
造成这种社会难题的原因并非市民缺乏爱心,而是怕因见义勇为而陷入各种纠纷,再加上个别司法裁决结果并不利于救助者,更给民众抹上一丝心理阴影。
如今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2016 年12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其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具体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白了,见义勇为者“好心办坏事”,一般不用担责。这份草案也会在三审后提交今年3 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见义勇为涉及社会生活多种领域,为何会出台这项规定?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和“重大过失”?如何看待规定背后的法律意义?……这条沉甸甸的规定,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全国性的“好人法”是大势所趋

“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呼吁。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具体来讲,2013 年深圳出台了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紧接着杭州于2014 年出台《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这两部“好人法”均明确: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到了2016 年,被称为京版和沪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先后提交审议并通过,“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均出现在两部法规中。不仅如此,京版“好人法”还提出恶意诬陷索赔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沪版“好人法”则明确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不过,因为这些“好人法”属于地方法规,存在免责条件、实施范围不统一、地域性限制等因素,影响范围也有限,所以社会各界一直在期待一部中国版的“好人法”。而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欲将“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纳入其中无疑是在补齐短板,一旦审议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则将实现法律上的高度统一,给善行打下法律基石。

“重大过失”等相关名词引发讨论

对于这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出的“紧急救护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有所议论。
尤其是面对规定中的一些专业名词,很多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到底如何看待“紧急救助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看来,紧急救助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也表示,紧急救助,而非学界讨论较多的“见义勇为”概念,增加了概念的涵摄能力。
既然如此,那又该怎么理解“重大过失”呢?王雷解释说,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杨立新则表示,“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还是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当然,也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应该把“不会救”和“有过失”这两者的区分说清楚等等。

“好人法”会推动法律和社会发展

对于救助者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2016 年6 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已新增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好心办坏事”,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此前草案并未有明确规定。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着眼于预防和调整见义勇为问题的意外情况,即在于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穷尽可能为见义勇为等紧急救护者设立风险预防机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紧急救护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是一种良法。社会困境的破解并不能单纯依赖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而必须通过司法的方式为救助人提供保护。这种做法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更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建构于“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立法理念。
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紧急救护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也是一种善政。用免责鼓励公众参与救护,不但能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还能匡正社会风气,更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弘扬扶弱救难的民族精神相一致。当然这种不担责并不是盲目的,它也鼓励着民众学习掌握急救知识,降低损害概率。
诚然,我们不可能仅通过一部法规就让见义勇为等行为遍地开花,但如果任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冷漠事件会一次次地冲击道德良知。同时,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人看到法律击恶扬善的决心,才能动员更多人的积极性,社会也才会越来越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