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2017年7期)

中医诊所管理模式改为备案管理

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今年7月1 日起实施,它是中国首部中医药综合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中医诊所管理模式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同时,为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将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

互联网地图不再“随心所欲”

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今年7月1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制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今年7 月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 年(200 元/ 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汽车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7 月1 日起全面施行。《办法》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要求经销商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

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于今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强调,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且除基本功能外的软件均可卸载。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上海对小餐饮实施备案纳管

近日, 上海市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年7 月1 日起施行。明确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并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细化了退出机制。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等信息。

上海居委会强调发挥自治功能

由上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今年7 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作明确规定,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等,明确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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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十四)
烛台燃发毁容颜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清晨,保安队李队长正在例行巡逻。微风怡人,李队长抬头看了眼天空正在感叹是个好日子的时候,走到拐角处突然一个黑影急速撞来,李队长身手敏捷地躲开了,定睛一看,原来是业主小高。
李队长喊道:“小高,今天怎么啦?跑步不看路呢,差点撞到了。”
小高被李队长一喊回过神来:“不好意思啊,本来想晨跑一会儿换个心情,没料到还是想事想出神了,实在是不好意思啊。”
李队长笑了一声说道:“好了好了,没事就好,在想什么呢?要不要说出来看看我能不能帮上忙?”
小高点点头说:“好啊,李队长你见多识广,正好帮我参谋参谋。事情是这样的:我表姐小美有一天和好朋友相约在一家酒吧聚会,当天晚上11 点左右,表姐她酒过数巡,想起身去洗手间,但是没过多久,洗手间里传出表姐的尖叫声,大家跑去时,表姐站在洗手间门口头发已经烧起来了。大家帮忙灭了火,然后叫救护车把表姐送往医院。”
李队长一听赶紧问道:“怎么会这样?上个洗手间怎么把头发烧了?严不严重?要不要紧?”
小高说:“是啊,谁都没有想到上个洗手间还会着火。酒吧说,是当天洗手间的照明灯发生故障,不能亮了,店主就临时在洗手台边点了一支蜡烛来照明,估计正是这支蜡烛点燃了我表姐的长发,酿成悲剧。”
李队长说:“酒吧随便点个蜡烛照明也太不负责了吧!你表姐怎么说?”
小高长吁一口气说:“我表姐说,那天晚上,她走进厕所的时候,黑黢黢的,里面只有一支蜡烛,洗手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就烧了头发,而且一直烧到了脸上。原来很漂亮的脸上,现在有了被烧伤的疤痕。酒吧坚持是我表姐喝醉了不小心才会被烧伤的,赔偿的态度很不积极。我表姐想请律师对酒吧提起诉讼,讨一个公道,但是家里老人认为,表姐不应该喝这么多酒,自己也有责任,如果起诉不一定会赢,反而白白扔掉诉讼费和律师费。现在我满脑袋都是这个事情,想着怎么帮我表姐出头呢!”
“这事儿啊,碰到我还就问对了,我长期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所以对场所的安全责任还是做了些研究的。”李队长说道。
“酒吧肯定是有过错的,要负责任。因为酒吧经营者理应在相关电力照明设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提供安全、妥适的照明替代,如装有‘安全玻璃罩’的烛台等。同时,酒吧经营者应对顾客醉酒等风险情形有充分的预判与安全警惕。酒吧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直接放置蜡烛用于照明,忽视了明火对周边环境的危害性,其对经营的安全风险与隐患认知存在明显不足,主观过错较大,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者,你表姐小美当晚喝酒后存在行动力、感知力与判断力的减退,相较于清醒状态下的完全自控性,其饮酒后的自我行动控制力、判别力和距离感的不足与事故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因此,你表姐对于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失,可适当减轻酒吧的赔偿责任。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要求致害方承担律师费的。”
小高听后点了点头道:“你说得有道理,我们先算一下总体损失,酒吧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我表姐也有责任,所以不可能获得全部赔偿。好的,这样我心理有底了,看来还是要起诉酒吧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法条释义:

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对于前去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尽量确保安全。酒吧在停电后采取的蜡烛替代照明的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小美因为醉酒而没有充分注意到蜡烛带来的危害,所以自身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诉讼中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要求酒店承担,具体数额将依据判决结果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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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引发的连环诉讼

一起仓库火灾使得三家公司受损严重,由于火灾“原因不明”,引发了各受害人的连环诉讼。

案件回顾

2013 年5 月7 日晚11 时左右,沈阳市望花地区的一家涂料厂仓库突发大火,经百余名消防员奋力扑救,大火至次日凌晨才被彻底扑灭。火灾中除了涂料厂(房东)外,另有承租于此的M、H 两家公司受灾,三家公司的库存货物全部被烧毁,损失巨大。2013 年7 月,消防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M 公司租用的仓库内,原因为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仓库内可燃物。
灾后,涂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M 公司赔偿火灾损失142 万余元。M 公司也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涂料厂赔偿财产损失130 万元余元。H 公司要求M 公司和涂料厂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290 万余元。
涂料厂诉称:M 公司租用的库房因可燃物燃烧导致火灾,将涂料厂内财产烧毁,并影响了另一租客H 公司。
M 公司辩称: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在M 公司的仓库范围内,但没有认定具体的起火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明确,同时也没有认定被告负有火灾事故责任。另外,据消防部门的调查,当天M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后,涂料厂的工作人员继续在库房生产作业,而且涂料厂起火部位旁设置了一个大的明火的炉灶,加上库房门本身就无法锁闭,与地面有将近一米的缝隙,所以,不能排除涂料厂工作人员遗留火种的可能性。
此外,M 公司诉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防范和杜绝外来火源是涂料厂的义务。按照《消防法》规定,涂料厂应当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要备有充分、充足的消防水源,但是涂料厂的库房及库区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水源和消防安全标志,根本不能保证消防安全。
法院审理中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为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仓库内可燃物,原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首先,起火当日,M 公司的司机到库房送、提货,仓库发生火灾,不排除M 公司工作人员遗留火种致仓库起火的可能性。
M 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时,库房卷帘门损坏,不能落到地面,工作人员应该预见到存在不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故对此起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次,当M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院内还有涂料厂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厂内,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仓库内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另外,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涂料厂有义务对M 公司租用的库房进行适当的巡视,在M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7 小时后发生火灾,涂料厂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导致损失扩大,涂料厂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明显大于M 公司,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涂料厂应承担80% 的过错责任。

法律解答

解答人:赵卫国(上海沪西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关于本案,首先要看到底谁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具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消防安全职责。本案中,涂料厂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也没有组织防火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存在明显过错。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法律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涂料属于危化物品,生产与储存作业必须严格分开,而且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涂料厂作为仓库的所有权人,在仓库内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和条例。
而且,涂料厂在仓库内有大量可燃物的情况下,将场所作为工作人员停留、生产、作业场所,并且设置了明火炉灶,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是主要过错方。
作为租赁方,M 公司又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呢?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结合案例,起火仓库的卷帘门损坏不能落到地面,使用该场地所的两家公司应该预见到存在不安全隐患,然均未尽到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责任,双方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与协调,均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定涂料厂要承担80%的责任?涂料厂与M 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涂料厂有义务对M 公司租用的库房进行适当的巡视,防范和杜绝外来火源是涂料厂的义务”,可见,双方合同约定的消防义务主要责任主体是涂料厂。
在M 公司送货员离开至火灾发生间隔7 个小时,涂料厂没有及时发现火灾导致损失扩大,涂料厂在本次火灾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明显大于M 公司。

律师简介:赵卫国,上海沪西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蓝天消防安全培训中心理事长,法律类书籍《劳务派遣》执行主编。代理了上诉、再审、抗诉疑难案件几十起,代理的首例代位权案件入选上海法院《民商事合同案例精选》丛书。在《上海律师》《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多篇论文,其中《孙子兵法与律师诉讼艺术》获多家媒体转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如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在起火原因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采用在共同侵权人之间公平分摊损失的原则,判定涂料厂承担80% 的主要过错责任是合情合理,也是依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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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御灾害注入制度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印发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时间: 2017年1月10日

2017 年6 月24 日凌晨5 点45 分左右,四川茂县叠溪镇新磨村新村组永远定格。在无情的泥石流冲击下,1800 多万立方的泥土从天而降,犹如一只碗倒扣向村庄,瞬间将整个村子掩埋,也将近百名仍在梦乡中的村民一同吞噬。原本那个如世外桃源般的美好寨子,在短短100 秒不到的时间里变成了阳光下的“地下世界”。事故发生后,各方力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立即启动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并时刻警惕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大自然的面前,人类显得无比渺小。虽然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但仍然抵挡不住自然灾害的爆发。而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做好灾害防御、应急处理和灾后修复工作,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可以说,这份《意见》明确了我国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和新要求,是指导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推动三大体制机制升级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是我国的基本情况之一。近年来,基于对自然灾害形势的研判,我国不断探索,确立了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累了宝贵经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明显提升。
然而,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方重救灾轻减灾等问题依然存在,还有一些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仍然不够普及。而且我国每年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很多,紧急转移安置和需救助人口数量庞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工作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为此,《意见》着眼当前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通过顶层设计,针对健全统筹协调体制、健全属地管理体制以及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这三大体制机制完善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助于不断提升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在总体思想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把防灾、减灾、救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单一管理走向综合管理

以往,我国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是依据灾害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管理部门。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举措,对提高我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统筹灾害管理和综合减灾,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资源统筹和工作协调。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作用,发挥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
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更好地整合资源和统筹力量。
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健全属地管理责任的相关措施,并具体划分为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和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其中的分级负责,指的是自然灾害在哪里发生,哪里的地方政府就要负起主体责任。而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新机制,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同时要完善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

去年7 月,在中国唐山大地震40 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是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自2008 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四面八方的社会救灾团队不断壮大完善,越来越多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中出现了一批批有组织、有纪律、又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它们都是最接近基层的、非常有活力的一股力量,是政府和老百姓间的过渡桥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能有效培养民众的灾害应对能力。

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意见》中也有所体现,主要分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前者主要列举了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保险工作等。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防灾减灾被首次纳入国民教育计划,也是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视。
据了解,此次《意见》的配套文件还明确表示,建立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能协调、信息共享的平台由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共同牵头,研究制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

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

此次《意见》的纲领性所在还体现于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什么是“综合减灾能力”,强调要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以及深化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充分利用各类传播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同时,要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未来,这一措施能显著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有效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然,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不仅需要通过加大宣传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还需要通过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强化法治保障,更需要健全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加大防灾减灾救灾的资金支持力度。在这一点上,《意见》具体提出了各级救灾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并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
美好的生活令人向往,但这份美好需要构建于对未知灾害扎实防范的基础之上。《意见》的出台,将推动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深入,使我国综合减灾能力全面提升。面对下一步的各项工作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抵御灾害注入制度力量,为民众的幸福生活筑起稳固的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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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失火,谁来赔?

张 掖/ 文 IC/ 图

案例一:上海徐汇区一栋七层高的住宅楼五楼一间房屋起火,起火点是间被外借的房屋,租户在火灾发生后逃生,另有住户逃离时被烟呛到送医,据了解无大碍。除了起火的五楼外,再往上两层被烟熏黑,五楼房内一片狼藉,楼下的房屋则严重过水,暂时无法居住。整栋楼的居民都被安置在附近的宾馆。
其实类似的案件太多了,但都涉及到一个问题——租房的风险。其实,自己装修、居住的自有产权房屋都是户主攒了一辈子积蓄辛辛苦苦买下来的,即使电气线路不是最好的那也是精心挑选的,安全肯定有保证,而且对房屋不会疏于打理。即便发生了一些小的火灾隐患,那也是极为注意,并会奋力把火苗扼杀在萌芽状态,不可能自由逃命任由房屋烧起来。但出租屋就不同了,租客是租住在此,房东提供什么样的电器设备就用什么,不会把这些东西当作自己的物品进而爱护有加,也不会把这间房屋当作自己的家。而且房东可能不会提供良好的家用电器,房子本身的安全设施可能也不会到位,一般出租的房屋多少都有些失修、老化等问题,这样的房屋相对容易发生火灾。于是,当火灾发生了,租客大多不会奋力扑救,有的甚至连初期火灾都不会去扑灭,毕竟这房子不是租客的。因此,出租屋发生火灾的现象也特别多。
出租屋发生了火灾,房子成了黑炭,还殃及了邻居,怎么办?要不要赔?怎么赔?是不是房东的责任?这就是今天要聊的话题。

房东的义务一:适租义务

如果有读者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请仔细查看下条文,一般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格式条款: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这就要求房东(出租人)对房屋的基本安全性能提供保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就是说如果房东提供的房屋本身不适合居住或者居住有危险,那就是房东违约在先。如果发生火灾,房东有过错在先,会承担与其过错相等的责任。
案例二:某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住,租客租住期间房子着火,由于房东在阳台上堆有大量纸盒等易燃物品,从而加速了火势蔓延,并烧毁了邻居的财产。
火灾导致租客和邻居损失惨重。事后邻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问题”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终判决,房东承担20% 的过错责任。这个案例就很明确了,虽然火灾是租客引起的,租客须承担主要责任,但房东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东的义务二:维修义务

如果房东提供的房屋开始是安全的,但被租赁后设备老化,有了安全隐患,维修是否也是房东的责任呢?如果房东不维修,因电线短路引起的火灾,究竟房东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首先,维修的问题可以通过租赁合同进行约定,这个并不是强制性的,有约定从约定,但是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房东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房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那承租人(租客)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是出租人承担。
案例三:2013 年9 月,成都商报报道了一起火灾事故,一间出租屋起火,一名租住在此的女童不幸遇难。据现场救援人员和周围居民推测火灾原因疑似电线老化引起。

租客的义务:受限的使用

租客一般都不会把租住的房子当作自己的家,行为上肯定会相对随便,但是这个随便也是有限度的。
比如,租客不遵守正常的电器使用规则,致使电路过载引发火灾,此时就不能说是房子的电线有故障,那就是租客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何谓“保管不善”?就是一种明显的过错,比如乱用电器设备、使用煤气不当等。
如果租客正常租住房屋,房东提供的房屋也是安全的,但因为“天灾人祸”过水了或者被烧了,那该谁来赔?这个问题就是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了。
首先,房子是出租人房东所有的,这个是物权的问题,物的风险自然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其次,如果还有租金没有收,那房东估计连房租都无法收讫。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款给房客赋予了不小的自由度。以案例一为例,如果楼下的居民中有租客,他完全可以用房屋过水的理由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或者以房屋无法住人为由,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看过错

我们之前已经提过过错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保管不善就是过错责任,那如果租客有过错致使房屋失火受损,房东及殃及的邻居当然有权要租客承担损害赔偿。但是如果租客是正常的使用,没有过错,即使房屋着火,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客不需要赔偿,如果证明是房东的过错,还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其损失。当然这一切都根据都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来认定责任。

题外话:房东千万别罔顾法纪

如果租客因为在出租屋内从事某些危险的行为致使火灾发生,按照上述的说法,租客自然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房东知情不报或者明知纵容,还有可能被追究刑责,甚至成为某个罪的共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五款, 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三) 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据广州日报报道,2015 年2 月1 日14时30 分许,某地警方接群众报警称,某大街一居民楼起火,现场有爆炸声,伴有大量黑烟冒出。在大火被彻底扑灭后,救援人员深入发生爆炸的1 楼出租屋内,赫然发现屋内放有十多个已被烧得乌黑的煤气瓶。
后据警方调查,租客黄某租房后,私下非法储存煤气瓶。当日,他午饭后在出租屋内抽了支烟,不料火星飞溅,引燃了放于屋内的一个煤气瓶并发生微爆。目前,黄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品被刑事拘留,房东李某及为黄某提供、运输危险物质的谢某、程某等五人被行政拘留。
此案例中的房东竟然也被行政拘留了,估计就是因为其明知黄某储存液化气钢瓶,但没有报告,造成爆炸事故后,也要被追究责任。幸好,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后果就很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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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水喷淋防火系统八问

丁 雨/ 编辑

什么是家用水喷淋防火系统?

家用水喷淋防火系统是一位时刻守护在您身旁的消防战士。它们被安装在天花板上、墙上或者是给水装置上。
家用的水喷淋防火系统占用的空间很小,以致人们很难发现它们的存在。
水喷淋防火设备是使用自来水灭火的。一般家庭只需安装一套水喷淋设备即可。
水喷淋装置与平常消防用的软管的喷嘴差不多,它可以将水流均匀地喷洒出来。不过只有在发生火灾后,室内的温度升高到一定的程度,水喷淋系统才会喷水。因为系统内有一个金属片封住了水流,但是当火灾发生后,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设备就会自动熔断。

水喷淋系统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燃烧消耗了周围空气中的氧,也会产生一定量的烟雾和高温气体(例如,二氧化碳和未燃尽的一氧化碳气体),热空气会不断上升。当它到达天花板的时候,气体会沿着天花板的墙壁向周围扩散。当气体接触到最近的水喷淋系统,会加热可熔的控制部件,部件受热后,自动断开,水喷淋系统就会喷出水来。由于喷出的水很快冷却了热空气,其他水喷淋系统就没有足够的热量熔断控制部件,而不会喷出水来。
在少数火灾中,燃烧物放出的热量是最近的水喷淋系统无法应付的。那么附近的水喷淋系统就会作为后援。这种需要足够的热量才会启动的设置限定了喷淋设备的使用数量。火灾报告表明93% 的火灾是一套水喷淋系统就可以扑灭的。在剩下的案例中,4% 的火灾是由两套水喷淋系统扑灭的。动用了两套以上水喷淋灭火设备的火灾是储藏了易燃物的仓库等。所以,在家里或者公寓内,安装一套水喷淋系统就够用了。
水喷淋系统通过冷却上升的热空气,防止火灾达到跳火阶段。跳火阶段是一场火灾发生前很危险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未燃的一氧化碳会达到它的自燃点从而爆发火焰,这时,热空气扩散到屋顶的墙壁,再返回到地面,辐射热就会立即点燃屋内的可燃物,不仅如此,烟雾还会扩散到其他屋子。
一旦水喷淋系统喷出的水抑制了跳火阶段的火灾后,也会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不可燃温度,从而起到灭火的作用。只有消防人员认定火灾已彻底被扑灭,才会将水喷淋系统关闭。

安装水喷淋防火系统的好处有哪些?

水喷淋防火系统是到目前为止最有效的防火设备之一。
据全国消防协会报告,安装了感烟探测器的家庭发生火灾后的存活率是50%,如果既安装了水喷淋系统又安装了感烟探测器, 那么发生火灾后的存活率会达到97%。
家居水喷淋系统不仅是为了挽救生命而设计的,它快速的灭火功能,同样也可以用来挽救财产,火灾发生后,安装了水喷淋系统的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明显低于未安装水喷淋系统的房屋。
家用水喷淋系统的安装费用大约是购买一幢房屋的费用的1%,这大约是一块高级地毯的价格。但是地毯需要每隔十年更换一次,而水喷淋系统的寿命与房屋的寿命一样长,与地毯比起来,水喷淋系统会让你内心感到安定却花不了多少钱。与水喷淋系统配套的多功能系统以及铅制输管的成本会更低。

水喷淋系统会发生泄漏的情况吗?

水喷淋系统及其使用的管道所能承受的压力是平常铅制管道的两到三倍,尽管它们要承受的压力与平常铅制管道承受的压力一样大。但水喷淋系统泄漏的情况几乎为零。
因为它们不像水龙头一样被经常使用。水喷淋系统只有在发生火灾的时候才会用到,所以它很少受到磨损。水喷淋输水管道与铅制管道一样,不应暴露在寒冷的地方。

是不是所有的水喷淋系统会在同一时间内启动?

水喷淋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喷出水将热空气冷却,使之没有足够的热量用于打开其他的水喷淋系统。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只用一个水喷淋系统就足以将火灾控制。
只有少数火灾形势很严重情况下,才会用到两个水喷淋灭火设备。
一些人认为,抽烟会使水喷淋系统打开,因为他们看到烟雾扩散到整个屋子内,就得出烟雾会使屋内所有的水喷淋系统打开。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只有热量才能将水喷淋系统打开(烟是无法将金属丝熔断的);只有具有威胁性的火灾才会产生足够的热量将水喷淋系统打开。
因此,即使在一个充满烟雾的房屋内,水喷淋系统也是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全部打开的。

安装了水喷淋系统会不会影响房屋的美观?

家用的水喷淋系统比你在商店和办公室见到的水喷淋系统要小得多。所有的家居水喷淋系统在颜色上与流行的天花板和墙壁的颜色一样,有些厂商会按您的要求为水喷淋系统上色。而且还可以将水喷淋设备部分嵌入天花板中,只有1/4 到3/4 的部分留在天花板外;有的水喷淋设备甚至可以完全嵌入天花板内,留在外面的部分用一金属板盖住,并在金属板上涂上与天花板一致的颜色,遮盖物的适当位置有一金属链环,当金属环被熔断的时候,水喷淋系统就会喷出水来。所以,即使它们有一部分是露在外面的,别人也不会轻易发现你的水喷淋装置,除非你指给他们看。

会不会水造成的损失比火造成的损失还大?

有人认为水喷淋灭火系统会造成水患。这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毕竟它们在灭火的过程中会喷出水来)。不过,火灾报告却表明这一假设的不合理性。原因如下:家用水喷淋防火设备一分钟只喷出38 - 68 升的水,并且是在火灾早期喷水,使火灾无法发生。消防员用的水管喷出的水是水喷淋系统的10 倍,如果没有水喷淋系统,火灾会持续10 - 15 分钟,直到消防员赶到,用它们的大水管来灭火,那么水和火造成的损失会大大多于水喷淋系统造成的损失。
同时,你也可以安装一个报警器。水喷淋系统打开后,报警器会发出警报。你可以由警报公司来监测你的报警系统,火灾发生后如果附近没人的话,警报公司就会向消防局打电话求助。

用户可以自己安装水喷淋系统吗?

水喷淋系统是由专门的人来安装的,因为这个必须按照国际标准来安装系统,才可以确保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也能保证有足够的水流供应。而且,水喷淋防火系统有不同的起动温度和水流形式。你需要请懂行的人来帮你选择合适的水喷淋系统。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