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拔电吹风?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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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烨/文

案例:电吹风用完直接放在床上,后来房间着火,4名租客不幸丧生火海。这是2015年初江苏南京鼓楼区北秀村发生的一起火灾,使用电吹风的姑娘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看到这样言简意赅的表述,笔者心头也有一震。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是正常的电吹风,到底怎么会引发火灾的呢?在这起案件中,有什么是我们需要引以为戒的呢?本期我们就来说说这个案件。

事件回放:4人身亡的群租房火灾

肇事的姑娘赵某21岁,她曾跟男友租住在南京市鼓楼区北秀村一处平房,这处民居还有其他租客。2015年1月凌晨1点多,赵某回到租住的家中,后至洗澡间洗头,其后使用电吹风吹刘海,后未拔掉电吹风电源即至洗澡间继续洗晾衣服、鞋子等,凌晨2点30分左右,赵江红回到该房间时发现房间失火,火灾造成租住于该房间阁楼的三人死亡,以及租住于隔壁房间的一人死亡。起火点就是位于她的房间的钢质高低床下铺东南部位,也就是电吹风的位置。

赵某的回忆:未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她在法庭上称,当天凌晨一两点,她回到住处洗了头发,用电吹风吹完后,将电吹风关掉,放在床上,就去院子里洗衣服了。没多久,她看到院子里有浓烟,跑回屋里一看,自己房间烧起来了。她赶紧敲了左右两边的房门,让大家尽快逃生。看着租客们陆续跑出来,她也跟着人群出来了。随后一个邻居打电话报了警。

当天凌晨3点半左右,明火才被扑灭。不幸的是,有4人在火灾中遇难。其中3名女子同住一屋,她们在一家小吃店打工,老板租了那里做宿舍。另一名遇难的男子,也是来南京打工的,独住一间。

在法庭上,赵某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吹风机我关掉了,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赵某说,那个电吹风她用了一两年,一直没出过问题。电吹风是她从一个市场上买来的,没有发票,至于具体的品牌,她说自己不记得了。她还告诉法官,当时她确实关掉了电吹风,只是没有将电源插头拔掉。

检方在庭上表示,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电吹风的线路二次熔断。据此可以判定,当时电吹风处于通电的状态。而通电状态不可能仅仅是接上电源,还应该是处于开启状态。检方认为,赵某平时工作从早上忙到晚上八九点,中间少有休息,下了班还要帮男友摆夜市,不排除她不记得自己到底有没有关电吹风。

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赵某租的房间大约8平方米,用木板与其他房间隔开。房间内有电磁炉、电饭煲、电冰箱、暖手宝、电吹风等电器。赵某一般把电吹风和暖手宝放在床上,由于房间用电负荷有限,冰箱和电饭煲是交替使用的。

警示一:初期火灾应及时扑灭

从文字的表述看,笔者发现了很奇怪的现象,按理说群租房并不会很大,所以即便是洗澡间还是院子都不会离房间很远,也就是从电吹风发热到冒烟着火应该是可以很快就感觉到的。如果此时她能果断拔插座、浇水或掩盖或扑打,那都可以扑灭火灾。但是她选择的是敲门叫醒周围的人,并且逃生。这就导致了火灾的蔓延,变成了一场火灾事故了。

警示二:千万别租住群租房

何谓群租房,是不是2015年没有办法认定。当然不是。早在2014年,上海市政府就发布了《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要求相关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要建立管理制度。

所以根据这个规定,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2人,还有是人均不得低于5平米,也就是至少这间房间(即便是后来隔开的)要有10平米。

群租房的火灾案例就不再赘述了,安全隐患太多,生命肯定比租金更贵重。赵某和男友挤在一个8平米的房间里,电器又多,加热设备又放在床上,易燃物品又多,实在很难说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假设有人在租了群租房后看到案例有些后怕,想中途停止租赁这样的房子,是不是可以呢,还是要赔偿房东的损失?当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依然享有法定解除权。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将现场提取的残留物送至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3月23日,南京消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赵某使用的电吹风引发火灾。”赵某在认定书上签了字。

法律问题一:房东把房子变成了群租房,发生了火灾,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

其实笔者对此也有疑问,但是要看火灾原因。究竟是不是仅仅因为电吹风着火造成的火灾及人员伤亡。假设,因为群租的原因,没有逃生通道或者逃生通道被堵塞,阁楼的三个人逃生无门而身亡,那房东就要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宣传,那么房东要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后续的进展看,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还是电吹风引发的火灾,与逃生或电路无关,那群租房对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房东自然就不用负上责任。至于群租的违规行为,是另案处理的,与火灾案件无关。

法律问题二:是不是电吹风的质量不过关,是不是可以向电吹风的生产厂家寻求民事索偿?

这个问题倒有些难办。为什么这么说?笔者搜索了很多事故案例和消防部门的警示片,发现很多都提到了电吹风不拔插座的案例,有的案例是“通电8秒”就冒火的。这个是有一个条件的是,就是有物品遮挡了电吹风后面的出风口,致使内部的加热丝过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问题来了,首先赵某是不是能确定是从哪里买的电吹风,是不是有购买凭证。假设她都有,那销售的店家一般为了摆脱自己的责任,会提供供货商,那么如何证明缺陷呢?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属于该法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仅规定了12种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就在其中。

但是,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谁说是电吹风的质量问题引起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是“使用的电吹风”,“使用”是关键,如果厂家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比如不能遮挡出风口、必须拔出插座等,那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可以免去很多责任。第二,何谓缺陷,根据司法解释,缺陷是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包括三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厂家完全可以说,这是电吹风,根据原理就是会加热出风的,没有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说明书等都有安全告知,完全不存在缺陷。根据法律实务,这种民事诉讼,实在是旷日持久,胜算太低了。

最后不得不感慨,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赵某稍微注意一点点,多一个举动“拔掉插座”,也许命运就会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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