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重典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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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明大诰》中的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集中体现其“重典治世”的思想。横贯中西,《明大诰》与当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但《明大诰》加重律中罪名、滥用法外之刑的特点也让它成为一部令人生畏的法典。可以说,这种做法尽管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集权统治,但也给日后明朝中后期的混乱局面埋下伏笔。

张晔/文

我们之前提到了《大明律》,朱元璋建国后强调“重刑”,除了律令的严苛,还设立了一些特务机关,除此之外,朱元璋要求全国臣民都必须学习法律和“经典案例”,于是明朝初年就有了朱元璋自己亲自处理的案件的集合本——《明大诰》。朱元璋让后生、幼丁“自幼知所循守”,要求家家户户都必备这本书,而且是全国各级学校必须学习的课程。这期我们就简单介绍下《明大诰》。

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这本典籍真的是很特别。皇帝亲自审理的案件,那这个是不是仅仅是《大明律》的案例汇编。当然不是。据研究,除了少数罪名和明律量刑相同外,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加重处罚的。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在《明大诰三编》中有个案例“礼部郎中王锡匿藏他人《大诰》”,事情很简单,初年,这本书刚刊印,还没有全国普遍发行,礼部有一本,礼部郎中王锡看到礼部员外郎尹严时常看这本书,就藏了起来,后来被尹严发现告发了他。结果是什么呢?死罪,“色目王锡由是而杀身矣”。即便是在明律中有“弃毁制书印信”的罪名,也罪不至死。藏本书就要杀头,真的挺恐怖的。

另外,《明大诰》中还罗列和设立了前所未有的严酷刑罚,而且由于是皇帝亲自颁布审理的,就等同于把法外用刑合法化了。我们之前提到过烧毁官家粮草的主犯是要处以枭首的死刑。在大诰中,则多了族诛、凌迟、极刑、墨面文身挑筋去指等。这种刑罚的目的就是让人敬畏法律不敢逾越。但过分残忍,而且有滥用之嫌,即便现在翻阅这本书,也觉得毛骨悚然。

那如果审理案件,究竟是依据明律还是大诰呢?朱元璋把《明大诰》作为“理民治国”的特别法典,当然会把它放在一个更高的地位,强调其法律效力,严令“法司照依《大诰》拟罪”,同时不定期还会颁布榜文和诏令特别重申《大诰》中的一些禁令。在洪武三十年,律后又附上了诰的条目,称为《律诰》。俨然是把他的判例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我们之前也提过明朝中央集权越发严苛,朝廷赤裸裸的重刑已经毫无“明德”的伪饰,而且由于朱元璋个人的际遇,他对官吏贪污的痛恨开启了“重典治吏”的模式。他说:“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毒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比如我们之前提到的,但凡是官粮受灾受损,看守是要自己掏腰包赔钱的。在《大诰》中有官吏妄告水灾或者查实水灾但不据实报告的,都被处以极刑。另外,还有“戴罪还职”的制度,就是让这名官员仍然从事原职物,或者回到原工作,有的记载是“各断十指,押回本处”,就是让其羞耻、“敬惩”。虽说这种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实并无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到了明代中后期,根本无人执行这样的制度。管理贪污腐败的现象依然如故。

朱元璋于洪武三十一年过世后,建文帝继位,《明史》记载建文帝“性仁厚,于刑狱多所减省”。他在即位的时候就发布诏书“今后官民有犯五刑者,法司一依《大明律》科继,无深文”。这个“无深文”被史学家理解为“一切深文之法都不许用”,四编的《明大诰》也在其中,这是不动声色的废止了。

但随着朱棣发动的靖难之役,明皇宫的一场大火,建文帝失踪,明成祖朱棣即位,一切又变了。朱棣在《即位诏》中就对“无深文”进行了驳斥,他是这样说的:“侄允炆以冲幼之资,嗣守大业,秉心不孝,改更章宪……仍复旧制,刑名一依《大明律》科继。”也就是说,作为《大明律》中一部分的《律诰》条目继续沿用。朱棣还强调“《大诰》三编,使人知趋吉避凶之道,颁行历久……乃令天下诵读,遇乡饮则讲解如旧。”

一场靖难之役让“历代用刑”的《明大诰》再次盛行起来,直到明仁宗、宣宗、英宗即位,才又效仿建文帝的“不许深文”。这也许是好事,至少不再滥刑,但严肃纲纪、惩治腐败的刑罚又被封建官僚淡忘了,明朝中后期的腐败之风盛行,又让人觉得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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