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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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伊利市一家托儿所发生火灾造成至少5名儿童死亡,另有数人受伤。据媒体报道,失火托儿所设置在居民区一处独栋住宅内,起火地点可能位于住宅一层的客厅,原因尚待查明。幼儿园、托儿所等幼儿学习活动场所,人员具有特殊性,在建筑消防设置方面也有着严格要求。

案例回顾

2013年7月,广东珠海市斗门区的宝乐幼儿园经区教育部门批复同意成立,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2015年4月2日,辖区消防部门到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幼儿园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遂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罚款。

宝乐幼儿园使用的场所原为一家铝材厂,2002年6月,消防部门对铝材厂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写明:此次验收的工程,以后如有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用途变更等,应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审批。后铝材厂将场地转给宝乐幼儿园后,幼儿园将厂房改建为两层并进行了装修。消防部门提出,尽管该建筑此前经过了消防验收,但是改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就需要再次对消防进行申报验收。对此,宝乐幼儿园认为,在防火监督大队检查时,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教室,合计560平方米,而且幼儿园一直使用铝材厂消防设备,根本没有对场地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改建。此外,宝乐幼儿园在开始办学到防火监督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都没有再实施过其他与消防有关的行为,宝乐幼儿园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不应被处罚两次。

对于幼儿园的申诉,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获批的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按消防部门检查时已使用的面积比例计算,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宝乐幼儿园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申请消防验收。

此外,宝乐幼儿园对涉案场地进行改建,存在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两个行为,防火监督大队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将涉案建筑物进行改建前,并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投入使用前,亦未申请消防验收。宝乐幼儿园主张其只实施了一个“改建”行为,系对法律理解有误。

律师点评

解答人: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1、宝乐幼儿园将原铝材厂厂房改为幼儿园应属于对原有建筑的改扩建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属于最常见的改建工程,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本案中,宝乐幼儿园由铝材厂生产经营用房改建而成,首先从使用功能和使用目的来说,幼儿园作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两者截然不同。其次,宝乐幼儿园将原厂房从一层改为两层,即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属于对建筑物的扩建工程。因此,宝乐幼儿园在本案中存在对铝材厂厂房进行改建和扩建两个建设工程活动。

2、宝乐幼儿园改扩建铝材厂厂房用做幼儿园儿童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米时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改扩建后的宝乐幼儿园仅仅底层建筑面积就达到1400平米,其获批的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需要指出的是,该1000平方米需审批进行建设的面积是指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面积,并非实际投入使用面积。因此,宝乐幼儿园以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室,合计560平方米的理由进行抗辩认为无需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幼儿园儿童用房的建筑总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第五项规定的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条件时,仅需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无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依据《消防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仅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而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幼儿园的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还是仅需备案关键看该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建筑总面积是否大于一千平方米,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就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批和验收,反之只需要备案即可。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

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东方大律师》栏目嘉宾,同时为多家社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每周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扩展阅读:幼儿园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楼层:尽量独立设置,不宜过高过大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幼儿园宜单独修建,如需设置在多层建筑中,最好设在首层或是二层,面积不宜过大。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疏散:出口两个以上,门朝安全方向开启

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出口应有两个以上,用于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部分或凸出物。安全疏散用门不能采用吊门和拉门,并严禁使用转门,疏散用门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此外,在学员安排上,年龄较大的儿童安排在楼上,将年龄较小的儿童游戏室、课堂、寝室等安置在楼下,以利于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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