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烨/文
去美容院做美容已经逐渐成为都市女性日常消遣的一部分,学一门手艺特别是美容、化妆,也成为很多年前女孩打工的首选工作。但谁想,做美容、学美容竟然都可能受到火灾的威胁,烧伤、毁容,严重的甚至会致命。这期我们就介绍几个案例,希望大家提高警惕,看到美容院有这样的场景和行为,应该立即离开或报警。
学美容:社会保险最后的保障
案例一:2018年,陕西女孩莹莹在一家养生馆里打工,学习艾灸,没想到酒精爆燃,莹莹全身大面积烧伤。据事后回忆,当天她正在用碗里燃烧的酒精引燃艾灸用的暗芯,一位培训老师可能嫌碗里的酒精少,就给碗里添酒精。在酒精灯燃烧的情况下,直接将酒精倒出来,结果引发了酒精的大面积燃烧,直接就扑向了莹莹,她当场全身着火。据当时救治她的整形科医生回忆,“这个病人当时送来的时候,是酒精火焰烧伤,大概全身面积有个百分之五十左右,然后百分之四十是三度,来了以后经过我们的抢救,过了三次手术,那么现在这个病人基本上病情已经稳定了。”
工伤保险之问答,任何劳动者都应享有的权利
问题一:如果这是一家国企、外企,也许莹莹的医疗费就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了,但这家养生馆估计是民营的,这个医疗费怎么赔,老板会不会走人或不认账,都成了问题。
首先,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是用人单位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养生馆就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问题二:如果这个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莹莹是不是就没有保险了?
当然不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即使这家养生馆没有缴纳保险,还得给予相同金额的保险待遇,但如果该公司不同意,那就要动用工伤保险基金,就需要申请。莹莹可以先向该养生馆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同时还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问题三:看到这里,我们似乎觉得莹莹还有得治,但有读者要问了,这种烧伤很难痊愈,治疗时间很长,像这种私人企业,到底能赔多少,万一老板说破产,是不是就不用赔了?当然不是,根据《工伤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问题四:根据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引发酒精燃爆的是因为一个培训师的违规操作,那养生馆是不是可以说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给造成莹莹损害,莹莹应该向这个培训师索赔?
如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酒精爆燃的直接原因是那个培训师将正在燃烧的酒精灯导出所致,养生馆的确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五:如果那个培训师赔偿了一部分钱款给莹莹治疗,这样是不是工伤保险就不用支付了?或者说因为莹莹有工伤保险,培训师就可以不用赔偿了?莹莹是否可以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要求侵权赔偿?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是两件事情,不可混为一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便第三人支付了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仍然需要支付受害人工伤保险赔偿,民事赔偿并不会影响工伤赔偿,可以“双重赔偿”。
我们之前也说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不是那么容易的,有的人就选择诉讼。当然这其中也需要权衡,如果没有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而只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工伤赔偿,当然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诉讼的顺序。比如莹莹觉得肇事的培训师并不一定有能力赔偿,可以只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用是不可以重复赔偿的。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那这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就不需要支付了。
做美容:区分行医与保养
案例二:25岁的小王前往一家美容院进行全身脱毛,在进行眼周脱毛时,被激光意外烧伤了眼睑。由于赔偿金额没有谈妥,小王将该美容院告上了法庭。
类似的案件实在不甚枚举,激光美容特别容易出现烧伤的情况,还有艾灸治疗的时候,由于美容师操作不慎,造成身体躯干的烧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是在进行脱毛时发生灼伤事件。同时,法院查明,该美容美体中心在介绍中指出,脱毛原理为通过高科技脉冲发射的光束,穿透皮肤表层的毛囊上皮、毛乳头和毛囊中含丰富的黑色素,破坏毛干及毛囊,阻碍和终止毛发的生长,从而达到永久脱毛的作用。从脱毛项目介绍可以确定,该项目具有侵入性。小王与该美容院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该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构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即对小王实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问题一:什么样的美容产品属于医疗美容?怎么判断其是否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中明确指出: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美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任何美容院都不得擅自进行医学美容服务项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那何谓“医学美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一级到四级,难度和风险逐渐加大。其中一级属于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笔者翻查目录,连“穿耳孔术”都属于一级,也就是说外面打着“无痛穿耳”招牌的店铺,都是违规的。
问题二:既然如此,那从事医疗美容的美容院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我们仅以“穿耳孔术”为例,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要求,开展这样一级项目的美容机构,要(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问题三:如果非法行医,美容师是否要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非法行医的行为必须为情节严重,才能成立犯罪。假设“无痛穿耳”,一般不会导致什么严重后果,这种不能说是违法行为,因为还不至于到情节严重,只能说违规。同时,由于医疗行为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在美容的时候,签订一些免责条款,并不能起到任何免责的效果,也就是“受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至于赔偿,我们介绍了很多期的《侵权责任法》,这里就不赘述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这个过程中,每位爱美人士都要小心,特别是这些美容设备、药品或化妆品,有些就含有很多易燃成分,都有一定的火灾风险,在使用前,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说明书操作或使用,千万不可以遇明火。如果自己在家美容,如自己在家进行艾灸、给自己注射玻尿酸等,一旦造成身体的损害,只能自己“认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