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消防车坑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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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被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列为督办案件的全国首例制售假冒伪劣消防车案,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告破,6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州随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

案例简介

2011年2月,贵州安顺市关岭县某单位招标购买了一辆斯太尔牌8吨泡沫消防车,由安顺市中天汽贸公司中标。中天公司中标后联系到随州市江南环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将业务介绍给了何某。

何某随后以江南公司名义同中天公司洽谈。中天公司派人来随州考察时,何某从外地调来一辆新出厂的消防车停在江南公司厂区接待考察,之后以江南公司名义与中天公司达成购车意向并签订了合同。随后,交易的这辆消防车在贵州被发现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地公安部门对此立案调查,此案同时被列为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联合督办案件。

经调查发现,何某于2010年从宋某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宋某曾是武汉汽车改装厂的一名员工,辞职后并没将自己保管的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交,而是转手卖给了何某。同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另4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生产消防车辆,随州江南公司业务员徐某、宋某、龚某、李某、陈某等5人负责向全国推销。至案发时,他们已向贵州、广东、辽宁、四川等地销售62辆伪劣消防车,涉案金额高达1279万元。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参与作案的徐某、龚某、李某、陈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有一个说法广为人知,“最赚钱的项目都在刑法书上写着”,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的确有相应的道理。上文所说的案例,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9条,假冒伪劣商品除了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八类商品是特殊约定以外,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5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本案中的假冒伪劣消防车不属于上述8类商品,但的确属于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上千万,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觉得这个案件里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虽然均可以表现为“骗”的形式,且均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前者表现为民事欺诈,后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交易意图。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也实际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时隐瞒了产品的质量情况,属于瑕疵履行行为。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等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后往往已经“人去楼空”,一般不存在商品交付行为,比如以销售、代售为名骗取预付款、准入金等。

2.标的物的性能和价值。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并不想发生真实的交易,即使进行了所谓“交易”,使用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或者形式上有较大差距,几乎都是毫无价值或者没有任何成本的东西,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其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但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具有约定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只是品牌上存在区别或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成本,其目的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瑕疵履行的方式来赚取差价、谋取暴利。

3.欺骗的程度和受骗的原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商品交易。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往往不限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虚构骗局的方式使被害人脱离物的本身生产了脱离实际的认识,“成交价格”取决于骗术的高明及被害人受骗上当的程度,一般来讲不存在一个固定上限,正因如此才极易给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

4.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除了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外,还会损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诈骗罪则是单一客体。因此还可以从该种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于正当的商品交易领域,是否会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等角度来进行区分。

另外也有一些读者可能会提出,将其他公司的商标直接贴在假冒伪劣消防车上是否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中,何某等人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质要件,但因为何某假冒注册商标实质是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盈利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所以两相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

消防车是重要的消防工具,是消防救援行动的基本保障,本案中,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车着实可恶,一旦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害远远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监管打击,不仅关乎市场秩序,更在于保障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制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才能对制假、造假者形成威慑力,让消费者安心、放心。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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